《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下的假扣押:保全位於瑞士的資產
根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進行的假扣押,使債權人得以在任何實體判決作出之前凍結債務人位於瑞士的資產。由於來自世界各地的資產存放於日內瓦,這一程序是在其他地方取得的判決和仲裁裁決觸及日內瓦金融中心所持資金的主要渠道之一。
假扣押的用途
在瑞士法語區,這一措施被稱為séquestre。本書F3章將其描述為一種保全措施,使債權人能夠在取得判決之前,依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規定並經聯邦最高法院闡明的條件,凍結其債務人的資產。該章將彙集世界各地資產的日內瓦介紹為提出此類申請的優選地點。同一章指出,持有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外國債權人經常訴諸這一措施。
該章將假扣押歸入用以衡量一個法治中心質素的緊急措施之列。一個持有大量外國存款的金融中心必須允許合法債權人觸及這些存款,否則它為本地客戶提供的法律確定性,對於與這些客戶打交道的人而言將毫無對應保障。F3章明確闡述了由此產生的結論:存放於日內瓦的資產對合法債權人仍然可及,正是這一點將法治中心與藏匿中心區分開來。
第271條規定的法定條件
《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1款允許已到期且無質押擔保之債權的債權人,申請扣押債務人位於瑞士的資產。該法隨後列舉了可採用這一措施的情形,其中兩種情形承載了F3章所述的大部分國際實踐。
第一種情形規定於《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1款第4項,適用於不居住在瑞士且不存在其他扣押理由的債務人。債權人可援引此項,但前提是其債權與瑞士有充分聯繫,或以債務承認為基礎。
第二種情形規定於《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1款第6項,適用於債權人已持有針對債務人的終局撤銷異議執行名義(titre de mainlevée définitive)的情形。《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3款補充規定,在此情形下,法官還須就屬於2007年10月30日《盧加諾公約》範圍內的外國裁決的可執行性作出裁定。因此,假扣押法院可以一步同時裁定凍結資產以及盧加諾公約締約國的判決能否在瑞士執行。
該條款的現行文本源於兩次修訂。第一次修訂於1994年12月16日通過,1997年1月1日生效;第二次修訂於2009年12月11日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從外國裁決到日內瓦的資產
假扣押可以保全資產,但要將外國裁決轉化為實際付款,還需要承認與執行。F3章區分了這一環節的三種制度。外國仲裁裁決受1958年6月10日《紐約公約》管轄,根據UNCITRAL的公約狀況表,該公約共有172個締約國。瑞士於1965年6月1日批准該公約,公約於1965年8月30日對瑞士生效。
歐洲國家的判決適用《盧加諾公約》。其他國家的判決則依據《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25條及以下各條予以承認和執行。這些法律工具與假扣押相結合,使日內瓦成為一個可以針對本地存放資產執行在其他地方取得之裁決的地方。
當制裁構成障礙時
2022年以來採取的制裁措施為這一實踐增添了新的層面。在2025年8月28日第5A_802/2024號判決中(Ludwiczak Glassey於2025年10月30日為銀行與金融法中心對其作了評析),聯邦最高法院認定,依據《烏克蘭條例》實施的凍結優先於《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項下的執行措施。法院援引了《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44條以及ATF 131 III 652。至於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依據該條例第15條第5款作出的例外決定是否須接受單獨的司法審查,法院未作定論。
第二項判決在仲裁裁決方面指向同一方向。在2026年3月13日第4A_305/2025號判決中(Lenz & Staehelin於2026年4月23日對其作了評註),法院將瑞士對俄羅斯的制裁視為強制性規範,認為其可以阻止一項LCIA仲裁裁決在瑞士的執行。該裁決由一家安哥拉公司取得,該公司41%的股權由一家受制裁的俄羅斯實體持有並受其控制。由於《烏克蘭條例》第15條第2款禁止向被列名實體提供資金或經濟資源,該債權在制裁持續期間視為延期。債權人可向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申請例外。
持有被凍結資產的銀行則從相反方向面對同一問題。在2026年4月28日第4A_535/2025號判決中(Dupuis於2026年6月29日對其作了評析),聯邦最高法院認可代理人可以拒絕執行涉及被凍結資產的指示。結合第5A_802/2024號判決來看,這一判例意味著,只要凍結仍然有效,對被列名人士資產的扣押本身並不會導致付款。
同一詞語涵蓋的三類凍結
本書在多個語境中使用的法語術語séquestre涵蓋性質各異的措施。每當日內瓦的銀行收到一項命令並需要識別其背後的機關時,將這些措施區分開來就十分重要。
《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規定的民事假扣押服務於尋求保全其付款債權的私人債權人。I4章描述了刑事司法協助框架內的第二種措施,該措施受1981年3月20日《聯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MAC)管轄。請求國基於其國內已啟動的刑事程序提出請求,由聯邦司法局審查後轉交州或聯邦執行機關。這些機關下令扣押資產、調取銀行記錄,並可在外國程序終結後依據《聯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74a條移交被沒收的資產。第三種形式是聯邦委員會下令實施的行政凍結,其依據或為各項制裁條例,或為I4章所述的2015年《外國非法資產法》(FIAA)。
本書中該詞的另外兩種用法與債務執行無關。C2章回顧指出,胡格諾派難民留在法國的財產和債權曾被法蘭西王國查封或沒收。關於資源擔保貸款的I3章則使用comptes séquestres一詞,指設於境外的託管帳戶,銷售收入在向借款國支付任何款項之前須先存入該帳戶。
啟示
外國債權人的兩條途徑。《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1款第4項適用於針對境外債務人、與瑞士有充分聯繫或以債務承認為基礎的債權。《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1款第6項適用於已持有終局執行名義的債權人。
盧加諾判決一步到位。根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3款,假扣押法官還須就屬於2007年10月30日《盧加諾公約》範圍內的外國裁決的可執行性作出裁定。
制裁優先於執行。聯邦最高法院2025年和2026年的判決賦予制裁凍結優先於《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項下執行的地位,並認可制裁可能構成在瑞士執行仲裁裁決的障礙。
資料來源
- 《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1款第4項、第1款第6項及第3款,經1994年12月16日(1997年1月1日生效)及2009年12月11日(2011年1月1日生效)修訂,droit-bilingue.ch(F3章)
- UNCITRAL,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1958) 狀況表,uncitral.un.org,2026年9月訪問(F3章)
- 2007年10月30日《盧加諾公約》;《聯邦國際私法》第25條及以下各條,droit-bilingue.ch(F3章)
- 聯邦最高法院,2025年8月28日第5A_802/2024號判決,Ludwiczak Glassey評析,銀行與金融法中心(cdbf.ch),2025年10月30日(F3章)
- 聯邦最高法院,2026年3月13日第4A_305/2025號判決,Lenz & Staehelin 2026年4月23日評註(F3章)
- 聯邦最高法院,2026年4月28日第4A_535/2025號判決,Dupuis評析,2026年6月29日,cdbf.ch(F3章)
- 1981年3月20日《聯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74a條,droit-bilingue.ch,2026年9月訪問(I4章)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