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和遺產糾紛往往具有國際性,涉及位於瑞士的資產、離岸中心的受託人以及分佈在多個國家的繼承人。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受益人對受託人的請求權、繼承人和受益人對瑞士銀行的知情權、遺囑和繼承契約的爭議、特留份請求,以及在糾紛未決期間對瑞士境內資產的保全。文章還涵蓋瑞士法院的管轄權、信託糾紛的仲裁,以及有關遺產和信託的外國判決的承認。
信託和遺產糾紛往往涉及位於瑞士的資產、離岸中心的受託人以及分佈在多個大洲的繼承人。瑞士法院和仲裁庭裁決其中的許多糾紛,瑞士法律為繼承人和受益人提供了獲取資訊以及在資產被轉移之前加以保全的有效手段。
對於身在海外的繼承人和受益人而言,第一個實際困難往往僅僅是查明有哪些資產。資產可能由瑞士銀行以信託、基金會或下屬公司的名義持有,而規範這些資產的文件則由其他地方的受託人保管。瑞士法律和法院實踐提供了獲取資訊的途徑,在提出任何請求之前都值得了解。
認為遺囑無效或其特留份受到侵害的繼承人,可以根據《瑞士民法典》提起無效之訴或扣減之訴。自2023年改革以來,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已被降低,父母則不再享有特留份,這給予立遺囑人更大的自由,也改變了許多具有國際因素的遺產的計算方式。
如果資產有消失之虞,瑞士法律允許根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通過扣押或根據《民事訴訟法》通過臨時措施將其凍結。《盧加諾公約》締約國的判決依簡化規則獲得承認,大多數國家的仲裁裁決則根據《紐約公約》獲得承認,這在跨越多個大洲的糾紛中至關重要。
文章闡釋針對受託人的請求權、繼承人對瑞士銀行的知情權、對遺囑的異議、特留份請求、資產保全以及外國判決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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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和遺產糾紛很少侷限於一個國家。資產存放在瑞士銀行,受託人位於離岸中心,繼承人分佈在三大洲,而遺囑又是依據另一國法律起草的。在許多此類糾紛中,瑞士法律和瑞士法院都發揮著核心作用,原因既在於資產位於瑞士,也在於瑞士國際私法就管轄權和準據法規定了明確的規則。 信託受益人可以就違反信託義務追究受託人的責任,要求其提供賬目和資訊,在情節嚴重時還可以申請撤換受託人。瑞士的信託糾紛由《聯邦國際私法》第9a章(第149a條及以下各條)調整。信託契據可以指定具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庭;未作指定的,信託所在地或被告受託人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可能具有管轄權。受益人的權利由信託的準據法確定。 繼承人往往需要了解被繼承人在瑞士銀行持有哪些資產、這些資產在其去世前的去向以及由誰取得。根據瑞士判例,繼承人作為概括繼承人,有權要求銀行提供有關被繼承人帳戶的資訊,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其去世前不久所進行交易的資訊。正如關於《銀行法》第47條的文章所述,銀行客戶保密並不能使被繼承人對抗其本人的繼承人。資產已成為休眠資產的,適用關於休眠資產一文所述的程序。 如果立遺囑人欠缺行為能力,遺囑或繼承契約系在錯誤、欺詐或脅迫影響下訂立,或者其內容或形式違法,該遺囑或繼承契約可被撤銷(《瑞士民法典》(CC)第519條和第520條)。訴訟必須在請求人知悉該處分及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且無論如何須在遺囑開啟之日起十年內提起(第521條)。 被繼承人的遺產適用瑞士法律,而某一繼承人的特留份受到侵害的,該繼承人可以提起扣減之訴(《瑞士民法典》第522條及以下各條)。該訴訟也可涵蓋某些生前贈與,包括向信託和基金會的轉移。該請求權自繼承人知悉侵害之日起一年後消滅,且無論如何在遺囑開啟或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十年後消滅(第533條)。正如關於跨國家庭的文章所述,自2023年起,特留份的比例已經降低。 在糾紛審理期間,可以通過臨時措施或依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實施扣押,對位於瑞士的資產進行保全,具體見關於扣押的文章。在繼承事務中,主管機關還可以下令對遺產加封、編制遺產清單,或由官方管理人管理遺產。 有關遺產和信託的外國裁判,如果系由與該遺產或信託具有充分聯繫的國家作出,即可根據《聯邦國際私法》在瑞士獲得承認;仲裁裁決則依據《紐約公約》予以執行。信託契據中越來越多地訂有仲裁條款,而依據《瑞士仲裁規則》、以蘇黎世或日內瓦為仲裁地的仲裁具有保密性,這正是家族在此類糾紛中所看重的。 我在與瑞士有關的信託、基金會和遺產糾紛中代理受益人、繼承人、受託人和遺囑執行人,向瑞士銀行獲取資訊,並保全和追回資產。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