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章是為需要作出決策或起草文件的時刻而撰寫的。文章包含實踐所需的審查步驟、清單、期限和起草要點,內容從向MROS報告、扣押資產,到資產管理人的牌照申請、追回回扣,以及以銀行可接受的方式構建公司架構。每篇文章先闡釋法律依據,然後說明需要做什麼、按什麼順序、需要哪些文件,以便讀者能夠高效地準備工作或向顧問交代任務。
法律知識只有轉化為具體步驟,按正確順序執行並輔以正確的文件,才能發揮作用,使銀行接受開戶、主管機關頒發牌照或法院下令扣押。本系列專門探討工作的這一實務層面。
瑞士主管機關和法院通常以書面方式工作,並期望提交的材料完整、條理清晰且有文件佐證。外國文件往往需要經認證的官方語言譯本,並視來源國而定,需要附加海牙認證(apostille)或領事認證。從一開始就為這些形式要求做好規劃,可以避免原本可能耗費數週甚至數月的延誤。
每篇文章先簡要介紹法律依據,然後說明步驟順序、所需文件以及從業者通常遇到困難的環節。凡主管機關公佈了表格、指引或通函的,文章會說明它們在實踐中如何使用,以及主管機關通常期望收到哪些資訊。
這些文章面向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合規官、家族辦公室工作人員,以及需要在委託本地專業人士之前了解瑞士程序如何展開的外國顧問。在案件進行過程中,它們同樣可以作為參考,快速了解下一步驟及其要求有助於使項目按計劃推進。
本系列文章為從業者提供審查步驟、清單和起草要點:向MROS報告、扣押資產、資產管理人的牌照申請、追回回扣、資訊自動交換、住所公司、加密牌照、家族辦公室以及信託糾紛。
離開瑞士: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退還繳費與自願保險
在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繳費多年後離開瑞士的人,必須決定其已積累的繳費和養老金權利如何處理。養老金日後能否在國外發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籍,以及瑞士是否與當事人的本國締結了社會保障協定。來自無此類協定國家的公民,在一定條件下可申請退還繳費;而遷往歐洲以外地區的瑞士公民及歐盟/EFTA公民,在某些情況下可通過自願保險維持保障。本文介紹截至2026年的相關規則以及通常影響這一選擇的考量因素。 《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規定的強制保險以在瑞士有住所或從事有收入活動為前提(AHVG第1a條第1款第a項、第b項)。當事人二者均放棄時,強制保險即告終止,但已完成的繳費年度仍記錄在個人帳戶中。完成至少一個完整繳費年度後,即產生養老金請求權(AHVG第29條第1款);由於全額養老金通常須具備44個繳費年度(AHVG第29ter條),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1/44。因此,例如在瑞士工作十年的人,將相應享有部分養老金權利,其金額詳見我們關於2026年AHV養老金的文章。 出發點是AHVG第18條第2款:除國際協定另有規定外,外國公民僅在其於瑞士有住所並慣常居住期間方可領取養老金。在實踐中,由此形成三類群體。 瑞士已與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另與魁北克簽有單獨協定)、智利、中國、印度、以色列、日本、菲律賓、韓國、突尼斯、土耳其、英國、烏拉圭和美國等國,以及若干西巴爾幹國家和聖馬力諾締結了雙邊協定。但與中國、印度和韓國所簽訂的協定僅限於確定適用哪國的繳費法律,這對派遣尤為重要(參見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這些協定並不協調養老金給付。因此,來自無任何協定國家的公民,或來自所籤協定不涵蓋給付之國家的公民,一旦居住在瑞士境外,即無法領取AHV養老金;對他們而言,退還繳費便成為相關途徑。 AHVG第18條第3款及其實施法規《AHV繳費退還條例》(RV-AHV)允許無社會保障協定國家的公民申請退還其已繳納的AHV繳費。為此須滿足若干條件:繳費須已繳納至少一個完整年度,且不產生養老金請求權(RV-AHV第1條第1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滿25歲的子女須已永久離開瑞士(RV-AHV第2條)。起決定作用的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的國籍(RV-AHV第1條第2款),這意味著日後入籍一個簽有協調給付協定的國家,可能會改變其法律地位。 退還範圍涵蓋僱員和僱主實際繳納的繳費(AHVG第18條第3款結合第5條和第13條),因此包括僱主應繳部分。退還不計利息(RV-AHV第4條第1款)。由於退還完全了結當事人與保險之間的關係,此後對AHV或殘疾保險(IV)不再享有任何權利(RV-AHV第6條);這也包括家庭成員的遺屬給付。 申請應向位於日內瓦的瑞士補償基金(ZAS/SAK)(Zentrale Ausgleichsstelle,ZAS)提出(RV-AHV第8條)。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請退還的權利僅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方告消滅(RV-AHV第7條),因此不再有必須在離境後特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壓力。 根據ZAS的說明,澳大利亞、巴西、中國、印度、菲律賓、韓國、突尼斯和烏拉圭的公民,在符合各該協定條件的前提下,亦可申請退還繳費。來自這些國家的人在提出申請前,應核查所適用的協定。AHV繳費不能轉入外國養老金或社會保障制度;向個人退還是其價值離開瑞士制度的唯一形式。 即使養老金本身可以在國外發放,某些給付仍與在瑞士居住掛鉤。依據AHVG第43bis條發放的無助津貼,2026年根據無助程度為每月252瑞士法郎、630瑞士法郎或1,008瑞士法郎,僅向居民發放,不向國外發放。補充性給付(Ergänzungsleistungen)亦是如此,它為居住在瑞士的人補足較低的養老金。依賴這些給付的退休人員在移居國外前應考慮這一點。 遷往歐盟/EFTA地區以外定居的瑞士公民以及歐盟或EFTA國家公民,可參加自願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AHVG第2條)。他們須在離境前緊接著至少連續五年參加強制保險,且須在退出強制保險後一年內提出申請。該期限十分嚴格,因此最好在離境前或離境後不久作出決定。 根據現有最新資料單(截至2025年1月1日),就業人員繳納其收入的10.1%(AHV 8.7%,IV 1.4%),無業人士則根據其財產和養老金收入每年繳納1,010瑞士法郎至25,250瑞士法郎;上述金額會定期調整。未繳納繳費者將被排除在自願保險之外。自願保險的價值在於避免繳費缺口,並在旅居國外期間維持殘疾和遺屬保障。 對於可以選擇的人而言,並不存在適合所有人的答案,應綜合權衡若干因素。年齡很重要:較年輕的人距離參考年齡可能還有許多年,或許更希望現在就能動用這筆資金;而臨近退休的人往往更看重終身養老金。繳費年數同樣重要,因為在瑞士的職業生涯較短只能產生少量的部分養老金,較長的職業生涯則可提供可觀的終身收入。重返瑞士的可能性也同樣相關:退還將消滅所有權利,因此日後返回瑞士的人須重新積累其繳費記錄。最後,退還不計利息,且配偶和子女所失去的遺屬和殘疾保障的價值不應被忽視。由於請求權不再在固定期限後失效,通常有時間審慎作出這一決定。 我為離開瑞士的海外個人和家庭就離境對AHV權利的影響、退還繳費申請以及自願保險提供諮詢,並與其在新居住國的顧問協同合作。歡迎在您離境前聯繫我,對您的情況進行審查。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繳費退還條例》(SR 831.131.12);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以及關於自願保險的第10.02號資料單,截至2025年1月1日;瑞士補償基金(zas.admin.ch)公佈的資訊。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閱讀全文 社會保障 · 實務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跨境情形下的AHV
跨境工作的人是否受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覆蓋,首先取決於瑞士國內法,而瑞士國內法將參保與住所和工作地點掛鉤。瑞士已締結國際協定的,由該協定決定適用哪國法律,並允許僱員在有限期間內被派遣、同時仍在本國參保。本文介紹適用於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地區的規則、雙邊協定、與中國、印度和韓國所籤協定的特殊地位,以及不存在協定時的情形,最後為向瑞士派遣員工或從瑞士外派員工的企業集團提出實務步驟。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須強制參保(AHVG第1a條第1款第a項和第b項)。因此,瑞士法律採用屬地原則:觸發參保義務的是通過居住或工作與瑞士形成的實際聯繫,而非當事人的國籍或僱主的所在地。外國高管在楚格或蘇黎世定居,或在保留境外住所的同時在當地工作,原則上自第一天起即須繳納瑞士繳費;繳費費率和僱主義務詳見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 該法規定了少數豁免情形。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員不參保,參保會造成不合理雙重負擔的人員亦不參保(AHVG第1a條第2款第a項和第b項)。自僱人士以及在瑞士無營業場所之僱主的僱員,只要其在瑞士的工作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亦可豁免(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2條)。除上述情形外,僅適用國內法往往會導致雙重參保,而國際協定正是為解決這一問題而設。 在與歐盟成員國的關係上,瑞士通過《人員自由流動協定》附件二適用歐盟社會保障協調規則;對於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則通過《EFTA公約》適用相應規則。這些文件為每個人確定單一的適用法律,並協調相關國家之間的給付。從一國臨時派遣至另一國的僱員,可在派出國繼續參保最長24個月,前提是派遣有A1證明作為憑證。沒有該證明的,接收國有權將該僱員視為依其本國法律參保,因此應在派遣開始前取得A1證明。 在歐盟/EFTA地區以外,瑞士已與下列國家締結雙邊社會保障協定(AHV/IV第890.e號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 這些協定大多既確定適用法律,又協調給付,並各自規定了僱員被派遣期間可繼續在派出國參保的最長期限。 與中國、印度和韓國所簽訂的協定,對本網站讀者具有特別重要的實際意義;這些協定的範圍比大多數其他協定更窄,因為它們只規定適用哪國的繳費法律,而不包含關於保險期間累計或養老金給付協調的規則。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派遣期間的雙重繳費,為此規定了相對較長的派遣期限,最長可達72個月。 對於被派遣至瑞士子公司的中國、印度或韓國高管而言,這意味著只要派遣經過適當證明,他或她可在協定允許的期限內繼續在本國參保,而瑞士實體在此期間無須就該工資繳納AHV繳費。派遣一旦結束或轉為本地僱傭,即全面適用瑞士保險。屆時,任何瑞士繳費年度均僅依瑞士法律評估:領取養老金須至少有一個完整繳費年度(AHVG第29條第1款),在中國、印度或韓國完成的期間不予計入。由於這些協定不協調給付,來自這些國家的外國公民須適用國內法規則,即養老金僅在領取人於瑞士有住所並慣常居住期間發放(AHVG第18條第2款)。這些國家的公民在離開瑞士時,可能可以依據各該協定規定的條件申請退還繳費;詳見離開瑞士: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退還繳費與自願保險。 反方向亦適用同樣的邏輯。瑞士僱主向中國、印度或韓國派遣員工的,可在派遣期間使其繼續在瑞士參保,否則將適用東道國的本國制度。 僱員被派遣期間可繼續在派出國參保的最長期限如下: 在多個國家從事自僱活動的企業家應注意,若干協定對其規定了專門規則。根據與印度、加拿大/魁北克、菲律賓、韓國和美國所簽訂的協定,在兩國之一居住的自僱人士僅在該國繳費。因此,居住在瑞士、同時在韓國經營業務的韓國創業者,原則上僅就該活動在瑞士參保。對於來自其他國家的自僱人士,須分別審查國內法規則和相應協定;瑞士關於自僱人士的繳費規則,詳見自僱人士及無業人士的AHV一文。 瑞士與本國之間沒有社會保障協定的,即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派遣。在瑞士工作的僱員自始即依據AHVG第1a條第1款參保,不論其是否仍在本國參保,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必須扣繳並匯繳繳費。這可能導致雙重繳費,來自無協定國家的企業集團應將這一成本因素納入規劃。 就外派方向而言,瑞士法律提供了部分補救。為瑞士僱主在境外工作並由其支付薪酬的僱員,經僱主同意,可繼續在瑞士參保(AHVG第1a條第3款第a項)。這種延續參保可避免瑞士繳費記錄出現缺口,但並不免除僱員依東道國法律承擔的任何義務。 我為外國企業集團、高管和企業家就派遣至瑞士或從瑞士外派的社會保險問題提供諮詢,包括適用法律的選擇和僱傭安排的設計。我與客戶的本國顧問協同合作,以確保瑞士和外國方面的立場保持一致。歡迎聯繫我,就擬議的派駐安排進行商討。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尤其是關於社會保障協定的第890.e號資料單;瑞士與歐盟《人員自由流動協定》附件二;《EFTA公約》;瑞士補償基金(ZAS/SAK)(zas.admin.ch)。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閱讀全文 社會保障 · 實務2026年AHV養老金:金額、第13個月AHV養老金、提前及推遲退休
瑞士第一支柱的養老金設有一個相當有限的上限,而個人實際可領取的金額首先取決於其繳費年數。對於成年後來到瑞士的企業家和高級管理人員而言,這通常意味著養老金會有所減少,因此有必要及早了解關於繳費缺口、提前領取和推遲領取的規則。本文列出2026年的養老金金額,介紹將於2026年12月首次發放的第13個月AHV養老金,並說明在法定退休年齡(參考年齡)之前或之後領取養老金的各種選擇。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2026年全額養老金每月最低為1,260瑞士法郎,最高為2,520瑞士法郎,相當於每年最低15,120瑞士法郎。上述金額與2025年相同。由於聯邦委員會會根據工資和物價變動定期調整這些金額,應始終以當年數據為準進行核對。在繳費記錄完整的情況下,實際養老金在此區間內的具體金額取決於已繳費的年平均收入,包括下文所述的抵算額。 已婚夫婦的養老金設有上限:兩份個人養老金合計不得超過最高養老金的150%,2026年即每月3,780瑞士法郎(AHVG第35條)。經法院命令解除共同家庭生活的,不適用該上限。負有撫養子女責任的養老金領取者可獲得每月504瑞士法郎至1,008瑞士法郎的子女養老金。遺屬給付適用其自身規則:遺孀或鰥夫養老金為相應養老金的80%,即1,008瑞士法郎至2,016瑞士法郎(AHVG第36條);孤兒養老金為40%,即504瑞士法郎至1,008瑞士法郎(AHVG第37條)。第一支柱在瑞士整體體系中的定位,詳見我們關於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的概述。 根據2024年3月3日的全民公投結果,凡在12月有權領取養老金者,均可獲得第13個月AHV養老金(AHVG第34ter條)。其金額為該日曆年內所領取養老金的十二分之一,因此年內才開始領取養老金的人所獲金額相應較少。首次發放將於2026年12月隨12月養老金一併進行。遺屬養老金、殘疾養老金和子女養老金不產生第13個月給付。 第13個月AHV養老金的長期資金來源尚未確定。2026年6月19日,聯邦議會通過了提高增值稅的方案,將標準稅率從8.1%提高至8.5%,住宿業稅率從3.8%提高至4.0%,最早自2028年起實施,且不提高工資繳費。由於涉及修憲,該方案須經全民和各州表決,表決定於2026年11月29日舉行,截至本文撰寫時結果尚未揭曉。 只要具備至少一個完整繳費年度,即有權領取養老金(AHVG第29條第1款)。但按第44級費率表領取全額養老金,須具備本人所屬出生年度的全部繳費年數,通常為44年(AHVG第29ter條),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四十四分之一。由於就業人員的繳費義務最早自年滿17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開始,40歲遷居瑞士、於65歲參考年齡退休的人,通常只有約25個繳費年度,因此只能領取部分養老金,除非其在國外的期間可依據社會保障協定予以計入。對於許多跨國流動的家庭而言,這是決定其第一支柱養老金金額的最重要因素,也是相應規劃私人及職業養老保障的理由。 AHVG第29bis條第3款和第4款提供了一定的緩解。在達到參考年齡後五年內繳納的繳費,可一次性用於填補繳費記錄中的缺口或提高養老金。這對65歲後繼續工作、並可藉此放棄在職養老金領取者免繳額的人具有意義(《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6quater條第5款)。在瑞士未從事有收入活動的期間也可能產生繳費缺口,因此我們關於自僱人士及無業人士的文章中所述規則值得關注。 在婚姻存續年度內,配偶雙方的收入合併計算,並各按一半記入雙方帳戶(AHVG第29quinquies條)。此外,養老金計算還包括撫養子女抵算額(AHVG第29sexies條)和照護親屬抵算額(AHVG第29septies條),每項均為最低年度養老金的三倍,2026年即每年45,360瑞士法郎。這些抵算額會提高養老金所依據的平均收入,但無法彌補所缺少的繳費年度。 男女的參考年齡均為65歲(AHVG第21條第1款),養老金自該生日後的次月第一日起發放(AHVG第21條第2款)。養老金可自63歲起提前領取,而屬於AHV 21改革過渡世代、1961年至1969年出生的女性,可自62歲起領取(AHVG第40條第1款)。可以領取全部養老金,也可以領取20%至80%的部分養老金,從而實現逐步過渡到退休。提前領取期間不發放子女養老金(AHVG第40條第3款)。 提前領取將永久性地減少養老金:提前一年減少6.8%,提前兩年減少13.6%(AHVG第40a條,AHVV第56bis條)。年平均收入不超過最低年度養老金四倍(目前為60,480瑞士法郎)的人,適用低40%的減額比例(AHVG第40a條第3款),過渡世代的女性亦適用更優惠的比例(AHVG第40c條)。由於提前領取並不終止繳費義務,在參考年齡前停止工作的人須繼續作為無業人士繳費,直至達到參考年齡當月月底。 反之,養老金可推遲一至五年領取,同樣可以全部推遲,也可以推遲20%至80%的部分(AHVG第39條)。推遲領取的養老金將終身增加一筆補貼,其比例取決於推遲期限。 推遲領取是否划算,取決於預期壽命、其他收入和稅務因素,對於已婚夫婦還取決於150%的上限,該上限可能抵消部分補貼。1961年至1969年出生、未提前領取養老金的過渡世代女性,可依據AHVG第34bis條獲得終身養老金補貼,任何比較均應將其納入考量。 日常活動需要經常性協助的養老金領取者,可根據無助程度獲得每月252瑞士法郎、630瑞士法郎或1,008瑞士法郎的無助津貼(AHVG第43bis條)。該給付與補充性給付一樣,僅適用於在瑞士居住的人,不向國外發放。計劃在其他地方度過退休生活的人,應參閱我們關於離開瑞士的文章,其中說明了養老金何時可在國外發放以及繳費何時可以退還。 養老金不會自動發放。必須在擬開始領取養老金之前及時向主管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提出申請,關於提前或推遲領取的聲明亦同。 我為來自海外的客戶及其家庭就瑞士養老金、繳費缺口的影響以及退休時機提供諮詢,並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對您的個人情況進行評估。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聯邦社會保險局(bsv.admin.ch)。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閱讀全文 社會保障 · 實務AHV欠繳:董事和管理人員的個人責任
僱用員工的瑞士公司必須從工資中扣除社會保險繳費,並轉交其補償基金。公司未履行該義務且日後無力支付的,補償基金可以向董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個人追償。本文介紹該責任在《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第52條中的法律依據、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指導性判例以及相關刑事規定,最後為本人擔任瑞士公司董事或委任代名董事的外國股東提出實務建議。 在瑞士設立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或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的海外企業家,常常親自擔任董事,或委任一名信任的人士(通常是擔任代名董事的當地專業人士)以滿足公司法的要求。然而,對於未繳納的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繳費,瑞士社會保險法規定公司高管須承擔個人的補充責任。由於工資繳費數額可觀(參見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僱主和僱員應繳金額),欠費可能迅速累積;一位對公司工資發放不甚關注的董事,可能在公司破產後發現自己須就欠缺部分被個人追償。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凡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均有繳費義務(AHVG第12條)。僱主從每筆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部分,並連同僱主應繳部分一併匯繳至主管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AHVG第14條第1款)。為此,僱主必須加入一家補償基金,即州補償基金或行業協會設立的補償基金。 《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規定了繳費節奏。繳費原則上按月支付;年度工資總額不超過200,000瑞士法郎的,可按季度支付(AHVV第34條第1款第a項)。繳費在繳費週期結束後十日內到期(AHVV第34條第3款)。逾期繳納須支付每年5%的利息,且不論僱主是否有過錯。僱員應繳部分尤其值得關注,因為這是公司代表社會保險制度從員工處代扣的款項。 根據第1款,僱主故意或因重大過失違反法定規則、從而給保險造成損害的,必須賠償該損害(AHVG第52條第1款)。因此,僅有輕微過失尚不足以構成責任,而較長時間未繳費通常至少會被視為重大過失。 第2款將該責任延伸至僱主為法人時的自然人。在此情況下,董事會成員以及所有參與公司管理或清算的人員承擔補充責任,且彼此之間承擔連帶責任(AHVG第52條第2款)。補充責任意味著補償基金首先向公司追償;連帶責任則意味著,一旦高管須承擔責任,補償基金可向其中任何一人主張全部損害賠償。 該請求權的時效適用《債務法》(OR)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AHVG第52條第3款)。補償基金以正式裁決(Verfügung)的方式主張其請求權(AHVG第52條第4款),當事人可向僱主住所地的州保險法院對該裁決提起上訴(AHVG第52條第5款)。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指導性判例界定了該責任的範圍。在BGE 126 V 237中,法院認定GmbH的正式和事實上的管理人員與AG的機關承擔同樣的責任,而僅為GmbH成員(股東)的人員,並不僅因此身份而承擔責任(瑞士聯邦最高法院,BGE 126 V 237)。在BGE 129 V 11中,法院確認其關於機關責任的既定實踐在《社會保險法總則聯邦法》(ATSG)生效後繼續適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BGE… 閱讀全文 社會保障 · 實務自僱人士及無業人士的AHV
凡在瑞士居住或工作者,均須參加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這既包括以個人名義經營的企業家,也包括遷居瑞士後未從事任何有收入活動的人士。自僱人士的繳費按稅務核定的收入計算,較低收入適用遞減的浮動費率。無業人士(非就業人員),例如提前退休者和遷居瑞士的富裕家庭,則根據其財產和養老金收入繳費,每人每年最高可達26,500瑞士法郎。本文說明2026年對這兩類人群如何核定繳費,以及為何足額繳費能夠保障其日後的養老金。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須強制參保(AHVG第1a條第1款第a項和第b項)。因此,參保義務源於居住或工作,而不論該工作是以僱員身份還是獨立從事。在瑞士的活動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的自僱人士,適用一項狹窄的例外(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2條)。第一支柱的總體結構詳見我們關於瑞士AHV的概述。 就業人員自年滿17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起繳費(AHVG第3條第2款第a項),只要仍在工作即須持續繳費,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參考年齡)之後(AHVG第3條第1款)。無業人士自年滿20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起繳費,至達到65歲參考年齡當月月底為止(AHVG第3條第1bis款結合第21條第1款)。 某人在AHV上是否被視為自僱人士,由主管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根據個案具體情況決定。這一區分影響重大:僱員的繳費由僱主分擔並從工資中扣除,而自僱人士則須獨自承擔全部繳費並自行負責繳納。因此,凡擬在瑞士以個人名義從業者,應在開始時即向補償基金登記,並由其確定身份。補償基金將該活動認定為受僱的,適用受薪人員的規則,詳見我們關於工資繳費的文章。 自僱人士的AHV、殘疾保險(IV)和誤工補償(EO)合計繳費率為10.0%,其中AHV為8.1%,IV為1.4%,EO為0.5%。年收入達到60,500瑞士法郎起適用該全額費率(AHVG第8條第1款)。 年收入介於10,100瑞士法郎至60,500瑞士法郎之間的,適用遞減的浮動費率表:收入為10,100瑞士法郎時費率為5.371%,此後逐步提高,至60,500瑞士法郎時達到全額費率(AHVV第21條)。收入低於10,100瑞士法郎的,自僱人士繳納每年530瑞士法郎的最低繳費額(AHVG第8條第2款)。上述門檻會定期調整,通常與養老金金額同步調整。 繳費按聯邦直接稅所確定的收入核定,由稅務機關將該收入通報補償基金。由於稅務核定往往在年度結束後一段時間才完成,自僱人士應預計最終繳費額可能與此前已付款項有所不同,並據此規劃流動資金。 自僱人士不強制參加失業保險(ALV)、意外保險(UVG)或職業養老保險(BVG)。"AHV 2030"改革的徵求意見稿提議將自僱人士的AHV費率提高至8.7%,但截至2026年10月,這僅為提案,尚非法律。 無業人士是指不工作的瑞士居民,或其勞動收入過低、以致其勞動繳費低於其作為無業人士應繳金額的人。該群體包括在參考年齡前停止工作的提前退休者,以及遷居瑞士但未在瑞士就業的富裕個人和家庭。按照包稅制(Pauschalbesteuerung)來到瑞士的家庭即為典型例子。其稅務處理與AHV核定是兩回事,AHV繳費遵循其自身規則,具體如下。 無業人士的繳費以其財產加上年度養老金收入的二十倍為基礎(AHVG第10條;AHVV第28條)。對於已婚夫婦,無論資產實際歸屬哪一方,配偶雙方各按夫婦合計財產和養老金收入的一半核定繳費。 計算基礎低於350,000瑞士法郎的,適用每年530瑞士法郎的最低繳費額。此後繳費按AHVV第28條的費率表遞增。超過175萬瑞士法郎後,每增加50,000瑞士法郎,繳費增加159瑞士法郎,直至計算基礎達到895萬瑞士法郎時達到每年26,500瑞士法郎的最高繳費額。以下數據取自截至2026年1月1日的官方資料單,並會定期調整。 繳費須持續至達到參考年齡當月月底,此後無業人士無須再繳費。 如就業配偶繳納的金額至少為最低繳費額的兩倍,即每年1,060瑞士法郎,則不工作的配偶無須自行繳費,其繳費視為已繳納(AHVG第3條第3款)。 領取全額AHV養老金須具備本人所屬出生年度的全部繳費年數,通常為44年,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四十四分之一(AHVG第29ter條)。領取任何養老金均須至少有一個完整繳費年度(AHVG第29條第1款)。對於較晚來到瑞士或提前停止工作卻未作為無業人士登記的人而言,繳費缺口很容易產生,在此情況下,養老金在整個領取期間都會被扣減。在參考年齡後五年內繳納的繳費,在符合AHVG第29bis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條件下,可用於填補缺口或一次性提高養老金。養老金的計算方式及2026年的金額,詳見我們關於AHV養老金的文章;日後離開瑞士的後果,請參閱我們關於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及退還繳費的文章。 我為遷居瑞士的企業家和家庭就其作為自僱人士或無業人士的AHV身份、在補償基金的登記以及繳費與其整體居留和稅務規劃之間的相互影響提供諮詢,並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就您的情況進行初步溝通。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尤其是關於無業人士繳費的第2.03號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聯邦委員會"AHV 2030"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期為2026年5月20日至9月11日)。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閱讀全文 社會保障 · 實務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僱主和僱員應繳金額
凡在瑞士僱用員工者,包括從自己公司領取薪酬的企業家,自首次發放工資起即須處理第一支柱的繳費事宜。2026年,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殘疾保險(IV)和誤工補償(EO)的合計費率為工資的10.6%,由僱主和僱員各負擔一半,且不設繳費上限。本文介紹各項費率、僱主的扣繳和匯繳義務、繳費期限,以及適用於小額工資、在職養老金領取者、股東兼經理人和外國僱主的特別規則。本系列的其他文章將討論派遣以及董事的個人責任問題。 《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將僱員和僱主的繳費規定為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由於僱主承擔與僱員相同的份額,總負擔由雙方平均分擔(AHVG第5條第1款和第13條)。失業保險(ALV)是一個獨立的社會保險險種,但通過同一工資發放流程徵收,因此在此一併列示以供參考。 因此,在ALV上限以內,上述險種的工資總負擔為12.8%。每年148,200瑞士法郎的ALV上限取自截至2025年1月1日的官方資料單,與本文中的其他數據一樣會定期調整。除繳費本身外,補償基金還收取管理費,但不得超過繳費額的5%。 ALV繳費在達到上限後即停止徵收,而10.6%的AHV/IV/EO繳費則對全部工資徵收,無論工資多高。高級管理人員和高薪的股東兼經理人常對此感到意外,因為養老金本身設有最高額;超出領取最高養老金所需水平的繳費,體現的是制度的互助共濟,並不會增加個人的養老金。養老金金額詳見關於2026年AHV養老金的文章。 繳費按廣義的工資徵收,涵蓋以僱員身份提供勞動所獲得的工資及其他報酬。因此,當事人對某筆款項所用的名稱意義有限,關鍵在於該款項是否為勞動報酬。僱主如擬支付不屬於常規月薪模式的款項,宜在支付前與補償基金確認其處理方式,因為在日後審查時作出更正將導致補繳並加計利息。 凡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均有繳費義務(AHVG第12條),並須加入一家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這可以是州補償基金,或者在僱主為自設補償基金的行業協會成員時,為該協會的補償基金。新設立的公司一旦僱用首批員工,包括領取薪酬的董事,即應儘快辦理登記。 僱主從每筆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部分,並連同僱主應繳部分一併匯繳至補償基金(AHVG第14條第1款)。僱主因此擔當僱員繳費的代收人,這也解釋了為何法律對未匯繳行為的處理尤為嚴厲。該法將從工資中扣除僱員繳費卻挪作他用等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AHVG第87條),僱主以及(就公司而言)董事會成員和參與管理的人員,均可能須對未繳費用承擔個人責任(AHVG第52條)。有關該責任的詳細說明,請參閱關於董事和管理人員個人責任的文章。 繳費原則上按月支付。年度工資總額不超過200,000瑞士法郎的僱主可按季度繳費(《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34條第1款第a項)。無論採用何種週期,繳費均須在繳費週期結束後10日內支付(AHVV第34條第3款)。逾期繳納的,補償基金將收取每年5%的滯納利息,且不論僱主是否有過錯。因此,對於現金流波動的公司而言,將AHV繳費作為優先債務處理是明智之舉。 僱員從某一僱主處取得的年收入不超過2,500瑞士法郎的,僅在僱員提出要求時才對該工資徵收繳費(AHVV第34d條)。該例外不適用於家政人員以及藝術和媒體領域的僱員,其繳費始終須予繳納。該規則簡化了偶發性小額僱傭的行政手續,但希望避免繳費記錄出現缺口的僱員可以要求繳費。 就業人員只要仍在工作即須持續繳費,即使已達到65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參考年齡)亦然(AHVG第3條第1款)。但對這些僱員適用免繳額,即每一僱主僅對每年超過16,800瑞士法郎或每月超過1,400瑞士法郎的工資部分徵收繳費(AHVG第4條第2款第b項,AHVV第6quater條)。僱員可放棄該免繳額以提高其養老金(AHVV第6quater條第5款),在此前缺少繳費年度的情況下,這樣做可能是值得的。 企業家通過自己的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責任公司(GmbH)經營業務並向自己支付工資的,在AHV上即為該公司的僱員。公司是僱主,與對待其他僱員一樣,扣除其應繳部分並匯繳雙方繳費。股東兼經理人常常會考慮如何在工資和股息之間分配收入,因為繳費按工資徵收,而股息則是對投入資本的回報。這一選擇會同時在多個領域產生影響,包括稅收、第二支柱以及未來的AHV養老金,因此應審慎作出並留存書面記錄。在2026年5月20日至9月11日進行的"AHV 2030"徵求意見中,聯邦委員會提議將超過投入資本15%回報率的股息在繳費上視為工資。這僅為提案,尚非法律;聯邦委員會致聯邦議會的立法諮文仍待提交。 AHVG第12條規定的繳費義務適用於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在瑞士無營業場所之僱主的僱員,如其在瑞士的工作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可豁免瑞士保險(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AHVV第2條)。工作時間較長的,僱員原則上在瑞士參保,應及早與主管補償基金確認繳費安排。社會保障協定可能導致不同結果,尤其是僱員在有限期間內被派遣至瑞士、同時仍在本國參保的情形。相關情況詳見關於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的文章。 我為外國企業家和公司就其在瑞士作為僱主的義務提供諮詢,包括在補償基金的登記、股東兼經理人薪酬的安排以及跨境僱傭,並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對您的情況進行初步評估。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以及關於失業保險繳費的第2.08號資料單,截至2025年1月1日;聯邦社會保險局(bsv.admin.ch),AHV 2030徵求意見。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閱讀全文 社會保障 · 實務瑞士AHV:第一支柱如何適用於外國企業家及其家庭
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德文縮寫)是瑞士養老金體系第一支柱的核心,幾乎適用於所有在瑞士居住或工作的人,與其國籍無關。外國企業家會以多重身份與之發生關聯:作為僱主,作為從自己公司領取薪酬的被保險人,以及作為舉家遷居瑞士的家庭戶主。本文介紹該制度的結構與資金來源、參保人範圍、養老金的計算方式以及值得關注的最新改革。 瑞士的養老保障建立在三個支柱之上。第一支柱由國家的養老和遺屬保險(AHV)和殘疾保險(IV)構成,並輔以補充性給付。第二支柱為《職業養老保險法》(BVG)規定的職業養老金,僱員收入超過准入門檻即須強制參保。第三支柱為私人養老儲備,分為享受稅收優惠的第3a支柱儲蓄和可自由安排的第3b支柱儲備。另請參閱瑞士的保險與養老金。 AHV依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支付養老金和遺屬撫卹金,IV則在發生殘疾時提供給付。第三項制度為誤工補償(EO;德文:Erwerbsersatzordnung),在服兵役或生育等特定情形下補償部分收入損失。上述三項保險的繳費由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n)統一徵收。 AHV採用現收現付制,即由當前在職人口的繳費為當前的養老金提供資金。其收入主要來自對工資和自僱人士收入徵收的繳費,並輔以部分增值稅收入和聯邦預算撥款。 強制參保取決於兩個連接點: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須參保(《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第1a條第1款第a項和第b項)。國籍在此不起作用。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員,以及參保會造成不合理雙重負擔的情形,可獲豁免(AHVG第1a條第2款第a項和第b項)。自僱人士以及在瑞士無營業場所之僱主的僱員,如其在瑞士的工作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亦可豁免(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2條)。涉及多個國家時,往往由社會保障協定確定適用哪國法律;參見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跨境情形下的AHV。 就業人員自年滿17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起繳費(AHVG第3條第2款第a項),只要仍在工作即須持續繳費,即使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參考年齡)亦然(AHVG第3條第1款)。無業人士(非就業人員)自年滿20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起繳費,至達到參考年齡當月月底為止(AHVG第3條第1bis款)。如就業配偶繳納的金額至少為最低繳費額的兩倍(目前為1,060瑞士法郎),則無業配偶視為已繳費(AHVG第3條第3款)。 根據2024年1月1日生效的AHV 21改革,男女的參考年齡均為65歲(AHVG第21條第1款),養老金自達到該年齡後的次月第一日起發放(AHVG第21條第2款)。女性的參考年齡分階段提高:1960年或之前出生的女性仍為64歲,1961年至1963年出生的女性每一出生年度遞增三個月,1964年或之後出生的女性為65歲。1961年至1969年出生且未提前領取養老金的女性,可終身獲得養老金補貼(AHVG第34bis條)。關於提前和推遲退休,請參閱2026年AHV養老金:金額、第13個月AHV養老金、提前及推遲退休。 領取養老金須至少有一個完整繳費年度(AHVG第29條第1款)。養老金金額取決於兩個因素。第一是繳費年數:領取全額養老金須具備本人所屬出生年度的全部繳費年數,通常為44年(AHVG第29ter條),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1/44。因此,成年後才來到瑞士的人通常只能領取部分養老金。第二個因素是年平均收入。 對於已婚夫婦,配偶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在兩人之間平分(AHVG第29quinquies條),撫養子女的抵算額(AHVG第29sexies條)和照護親屬的抵算額(AHVG第29septies條)計入相關收入。養老金設有法定最低額和最高額,已婚夫婦兩份養老金之和以最高養老金的150%為上限(AHVG第35條)。上述金額會定期調整。 每位被保險人均在補償基金設有個人帳戶,其中記錄繳費年度和應繳費收入,每人以AHV號碼作為識別。由於這些記錄決定日後的養老金,宜不時核查帳戶是否完整。養老金不會自動發放,須及時向補償基金提出申請。 企業家在瑞士設立公司並僱用員工,即成為在瑞士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必須加入一家補償基金,從每筆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部分,並匯繳僱主和僱員雙方的繳費(AHVG第12條和第14條第1款);參見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僱主和僱員應繳金額。繳費未付時,董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可能須承擔個人責任(AHVG第52條第2款),詳見AHV欠繳:董事和管理人員的個人責任。 企業家從公司領取的薪酬與其他工資一樣須繳費,而以個人名義經營者則按自僱人士核定繳費。隨遷但不工作的家庭成員以及無業的富裕人士,則作為無業人士根據其財產和養老金收入繳費;參見自僱人士及無業人士的AHV。計劃離開瑞士者,應及早考慮能否在國外領取養老金或申請退還繳費,這取決於國籍以及是否適用相關協定(AHVG第18條第2款和第3款);參見離開瑞士: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退還繳費與自願保險。 AHV 21還引入了彈性退休制度並提高了增值稅。在2024年3月3日的全民公投中,選民批准了第13個月AHV養老金(AHVG第34ter條),將於2026年12月首次發放。為籌集所需資金,聯邦議會於2026年6月19日通過了最早自2028年起提高增值稅的方案,且不提高工資繳費;由於涉及修憲,該方案須經全民和各州表決,表決定於2026年11月29日舉行,結果尚未揭曉。聯邦委員會的"AHV 2030"改革方案於2026年5月20日至9月11日徵求意見;其提案尚未成為法律,內容包括提高自僱人士的AHV繳費率、提高在職養老金領取者的免繳額,以及將超過投入資本15%回報率的股息在繳費上視為工資。 我為來自海外的企業家、公司所有人及其家庭就其在瑞士AHV下的地位提供諮詢,範圍涵蓋僱主登記、隨遷家庭成員的身份以及離開瑞士等事項,並在適當情況下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聯邦社會保險局(bsv.admin.ch)。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閱讀全文 慈善 · 國際跨境捐贈:國際捐贈人與瑞士基金會
慈善事業日益國際化。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家族在瑞士設立基金會,以支持其祖國的公益事業;瑞士基金會在世界各地提供資助;多個國家的捐贈人希望支持同一個項目。上述每一種情形都會引發稅前扣除、盡職調查和合規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應在第一筆款項轉出之前解決。 居住在瑞士境外的捐贈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瑞士基金會捐款。捐款能否扣除取決於捐贈人居住國的稅法,而該稅法往往將扣除限於本國慈善機構或符合本國要求的慈善機構。一些國家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慈善機構,而 Transnational Giving Europe 等國際基金會網絡則幫助參與國的捐贈人在支持境外公益事業的同時在本國享受稅前扣除。 瑞士基金會可以在任何國家實現其宗旨。為了其免稅資格和監管要求,基金會必須能夠證明其資助款項用於宗旨。良好實踐包括:制定書面資助政策;在核查合作機構的註冊情況、治理和過往業績後加以遴選;簽訂明確資金用途和報告要求的資助協議;以及對成果進行監督。 向腐敗、恐怖主義融資或制裁風險較高的國家轉移資金的基金會必須格外謹慎。它們應核實受資助方的身份和所有權,根據瑞士及國際制裁名單對其進行篩查,並記錄每筆付款的用途。瑞士銀行對基金會帳戶適用相同的標準,並會要求提供上述文件,具體見關於銀行可接受性的文章。適用的制裁規則見關於美國製裁與 BIS 關聯方規則的文章。 對於希望支持其原籍國教育、衛生或發展事業的家族而言,瑞士基金會可以成為一種有效的工具。它提供中立且受尊重的基地、穩定的法律框架以及國家監管,能夠讓合作伙伴和政府放心。如果當地規則要求設立當地實體,瑞士基金會可以與當地合作伙伴或子公司合作,其架構安排應確保不影響在瑞士的免稅資格和監管。 瑞士基金會的免稅條件見關於免稅待遇的文章。 我為跨國家族和基金會就跨境捐贈、資助協議、對受資助方的盡職調查以及適用於國際資助的制裁和反洗錢規則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慈善 · 治理基金會理事會:治理、投資與問責
基金會沒有所有者,也沒有追究其理事會責任的股東。因此,基金會理事會肩負著特殊的責任:它必須追求創始人確定的宗旨,審慎管理資產,並就其決定向監管機關負責。良好的治理能夠維護基金會的聲譽,使其對捐贈人和合作夥伴更具吸引力,同時也保護理事會成員本人免於承擔責任。 基金會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最高機構。它追求基金會的宗旨,管理其資產,決定資助事項,並對外代表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必須以應有的謹慎和對基金會及其宗旨的忠誠行事,並對因違反職責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監管機關確保基金會的資產按照其宗旨使用(《瑞士民法典》第84條),並可在理事會未能做到時進行干預。 通常的做法是由三至七名具有互補能力的成員組成理事會:熟悉基金會工作領域、金融與投資、法律與行政管理。創始人往往希望本人擔任理事或任命家族成員。這是允許的,但包含獨立成員的理事會對主管機關、捐贈人和合作機構更具公信力,並能確保創始人去世後的延續性。 理事會必須對基金會資產進行投資,使其安全、產生適當回報,並始終可用於宗旨。許多基金會制定了書面投資規章,規定投資策略、允許的資產類別、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委託給銀行或資產管理人的授權。越來越多的基金會也使其投資與宗旨保持一致,例如排除與宗旨相悖的投資。 理事會成員必須披露利益衝突,並在涉及其個人利益的決定中迴避。基金會與其理事會成員、創始人或其親屬之間的交易須格外審慎,並應留存記錄。理事會成員的報酬必須適當,且對於免稅基金會而言,須與免稅條件相符。 基金會必須妥善記賬,並且除非獲得監管機關豁免,必須聘請審計師。年度報告、賬目和審計報告每年提交監管機關。瑞士基金會還可以遵循公認的資助型基金會治理良好實踐建議,許多理事會都將其作為基準。 基金會的設立和監管見關於瑞士慈善基金會的文章,免稅條件見關於免稅待遇的文章。 我就理事會職責、治理規章、投資規則和利益衝突為基金會理事會提供諮詢,並在監管機關和稅務機關面前代理基金會。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居留 · 實務移居瑞士:登記、保險、學校與家庭財物
一旦居留許可和稅務安排確定,移居瑞士的家庭還要面對一系列具體步驟,每一步都有各自的規則和期限。這些步驟都不難,但遺漏任何一步都可能導致罰款、保險保障出現空檔或不必要的關稅。本文列出抵達後最初幾個月中最重要的步驟,以便對遷居進行整體規劃,使家庭能夠儘快安頓下來。 新居民必須向其居住地市鎮的居民事務辦公室登記,通常須在抵達後十四天內且在開始工作之前完成。登記時須出示護照、住所的租賃或購房合同,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還須出示居留許可的批准確認。隨後,市鎮通過州移民局簽發居留許可卡。 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必須參加醫療保險。新居民必須在抵達後三個月內向瑞士醫療保險公司投保基本保險,保障隨即自抵達之日起追溯生效。基本保險由私營保險公司按照相同的法定給付標準提供,而私人病房或全球保障等補充保險則可自願選擇。各保險公司和各州之間的保費和免賠額差異很大,家庭應加以比較。 僱員通過工資繳納養老和遺屬保險、殘疾保險以及失業保險費,僱主則另外提供職業養老金和意外保險。未工作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居民也必須繳納養老和遺屬保險費,該費用根據其財富和養老金收入計算。他們應在抵達後向州補償局登記。 居住在瑞士的兒童可以免費就讀公立學校,授課語言為所在州的語言。蘇黎世、日內瓦、楚格、洛桑、巴塞爾和盧加諾的國際學校提供英語及雙語課程,包括國際文憑課程(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其中許多學校設有候補名單。家庭應儘早申請,最好在選定州時即著手辦理。 外國駕照必須在抵達後十二個月內換領瑞士駕照。視簽發國而定,換領時可能需要參加駕駛考試。作為家庭財物進口的車輛必須在瑞士登記,並可能需要接受技術檢驗。 家庭用品和個人物品可以作為搬家物品免徵關稅和增值稅進口,前提是物主已使用至少六個月,並在瑞士繼續使用。海關申報須使用搬家物品官方表格並附物品清單。遷居前不久購買的物品,以及酒類和菸草等某些物品,受到限制。 有關居留許可、稅務和州的選擇的法律框架,見關於移居瑞士和定額稅的文章。 我為家庭在移居瑞士的法律事務方面提供諮詢,從居留許可、稅務裁定到購置住宅,並與搬遷專業機構協調各項具體步驟。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糾紛瑞士的信託與遺產糾紛
信託和遺產糾紛很少侷限於一個國家。資產存放在瑞士銀行,受託人位於離岸中心,繼承人分佈在三大洲,而遺囑又是依據另一國法律起草的。在許多此類糾紛中,瑞士法律和瑞士法院都發揮著核心作用,原因既在於資產位於瑞士,也在於瑞士國際私法就管轄權和準據法規定了明確的規則。 信託受益人可以就違反信託義務追究受託人的責任,要求其提供賬目和資訊,在情節嚴重時還可以申請撤換受託人。瑞士的信託糾紛由《聯邦國際私法》第9a章(第149a條及以下各條)調整。信託契據可以指定具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庭;未作指定的,信託所在地或被告受託人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可能具有管轄權。受益人的權利由信託的準據法確定。 繼承人往往需要了解被繼承人在瑞士銀行持有哪些資產、這些資產在其去世前的去向以及由誰取得。根據瑞士判例,繼承人作為概括繼承人,有權要求銀行提供有關被繼承人帳戶的資訊,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其去世前不久所進行交易的資訊。正如關於《銀行法》第47條的文章所述,銀行客戶保密並不能使被繼承人對抗其本人的繼承人。資產已成為休眠資產的,適用關於休眠資產一文所述的程序。 如果立遺囑人欠缺行為能力,遺囑或繼承契約系在錯誤、欺詐或脅迫影響下訂立,或者其內容或形式違法,該遺囑或繼承契約可被撤銷(《瑞士民法典》(CC)第519條和第520條)。訴訟必須在請求人知悉該處分及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且無論如何須在遺囑開啟之日起十年內提起(第521條)。 被繼承人的遺產適用瑞士法律,而某一繼承人的特留份受到侵害的,該繼承人可以提起扣減之訴(《瑞士民法典》第522條及以下各條)。該訴訟也可涵蓋某些生前贈與,包括向信託和基金會的轉移。該請求權自繼承人知悉侵害之日起一年後消滅,且無論如何在遺囑開啟或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十年後消滅(第533條)。正如關於跨國家庭的文章所述,自2023年起,特留份的比例已經降低。 在糾紛審理期間,可以通過臨時措施或依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實施扣押,對位於瑞士的資產進行保全,具體見關於扣押的文章。在繼承事務中,主管機關還可以下令對遺產加封、編制遺產清單,或由官方管理人管理遺產。 有關遺產和信託的外國裁判,如果系由與該遺產或信託具有充分聯繫的國家作出,即可根據《聯邦國際私法》在瑞士獲得承認;仲裁裁決則依據《紐約公約》予以執行。信託契據中越來越多地訂有仲裁條款,而依據《瑞士仲裁規則》、以蘇黎世或日內瓦為仲裁地的仲裁具有保密性,這正是家族在此類糾紛中所看重的。 我在與瑞士有關的信託、基金會和遺產糾紛中代理受益人、繼承人、受託人和遺囑執行人,向瑞士銀行獲取資訊,並保全和追回資產。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家族辦公室瑞士的家族辦公室:牌照、法律形式與治理
家族辦公室將家族財富的管理集於一處:投資、房地產、公司、稅務、慈善以及家族事務的管理。瑞士是最受歡迎的家族辦公室所在地之一,因為它將具有國際地位的銀行和資產管理人,與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所看重的政治穩定、法律確定性和中立性結合在一起。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是:家族辦公室是否需要牌照,以及應當如何組織。 單一家族辦公室服務於一個家族,通常由該家族擁有並出資。聯合家族辦公室以多個彼此無關聯的家族為客戶,屬於商業經營。這一區分十分重要,因為瑞士金融市場法對兩者的處理不同。 根據《金融機構法》,以專業方式為第三方管理資產的人,需要取得 FINMA 頒發的資產管理人牌照,並須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僅管理與其存在家族關係之人的資產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可豁免這一要求(《金融機構法》第2條第2款a項)。該豁免涵蓋實施條例所界定的家族,包括血親和姻親,以及為其設立的信託或基金會等架構。 為無關聯家族管理資產的聯合家族辦公室需要取得牌照,並須滿足關於組織、最低資本、保險和行為規範的要求,詳見關於資產管理人牌照申請的文章。如家族辦公室為他人持有資產或執行支付,即使不持有資產管理人牌照,也可能適用反洗錢規則。 家族辦公室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責任公司(GmbH)的形式設立。至少一名有權代表公司的人士必須居住在瑞士。蘇黎世和日內瓦靠近各大銀行,並擁有大量投資專業人才;楚格則稅負較低,且集中了眾多控股和投資公司。各州之間的選擇詳見影片蘇黎世、日內瓦還是楚格:哪個州適合您的業務? 家族辦公室公司與任何其他瑞士公司一樣,就其利潤納稅。按成本為家族提供服務的單一家族辦公室,通常會與稅務機關約定採用成本加成法,從而僅就其費用之上的適度利潤率納稅。家族投資的稅務處理取決於投資的持有地點以及家族成員的居住地,詳見關於私人客戶稅務和集團與控股架構的文章。建議在家族辦公室開始運營之前取得稅務裁定。 大多數家族辦公室的失敗源於治理,而非投資。一份書面的家族憲章應當闡明家族的價值觀、家族辦公室的宗旨、由誰決定投資和分配、如何向家族成員通報情況並讓其參與,以及如何解決爭議。設有外部成員的投資委員會、清晰的報告機制以及家族領導層的傳承規劃,有助於家族辦公室在創立它的那一代人之後長久存續。 我就在瑞士設立家族辦公室為家族提供諮詢:牌照問題、法律形式和所在州的選擇、稅務裁定、家族憲章以及與銀行和資產管理人的關係。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糾紛瑞士的加密糾紛與資產追回
加密資產可以在幾分鐘內轉移到世界各地,但它們會在區塊鏈上留下永久的痕跡,而且該行業相當一部分交易所、託管機構和發行人設在瑞士或與瑞士存在關聯。對於欺詐受害人、破產交易所的客戶以及商業糾紛的當事人而言,瑞士法律提供了追蹤、凍結和追回加密資產的有效工具,前提是他們迅速行動並選擇正確的程序。 第一步是查明資產的去向。區塊鏈分析從受害人的錢包出發,經由中間地址追蹤交易,直至資產到達某一交易所、託管機構或其他可識別的服務提供商。在這一節點上,資產往往可以與某一帳戶持有人相關聯,法律措施也正是在此發揮作用。由專業人士出具的追蹤報告,同時也是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申請的依據。 如資產系通過欺詐取得,向瑞士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往往是最快捷的途徑。檢察官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3條,命令交易所或託管機構凍結帳戶並扣押資產,並可從受反洗錢規則約束的瑞士服務提供商處獲取帳戶持有人的資訊。受害方可以作為私人原告參加訴訟程序,並請求將被扣押的資產返還或分配給自己。 對在瑞士交易所或託管機構持有加密資產的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根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申請財產查封,詳見關於《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項下的財產查封的文章。民事法院也可以下令採取臨時措施,以防止加密資產在糾紛未決期間被轉移。申請中必須儘可能準確地指明相關資產以及持有該資產的服務提供商,這正是追蹤必須先行的原因。 當加密交易所或託管機構陷入破產時,決定性的問題在於客戶的資產是否屬於破產財產。根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42a條,債務人為客戶持有的加密資產,如可單獨歸屬於該客戶,或作為份額明確確定的共有體的一部分歸屬於該客戶,則可予以取回。客戶應及時提出取回請求並記錄其持有情況,詳見關於《DLT 法》的文章。 加密行業企業之間的糾紛,例如有關代幣銷售協議、託管合同、做市安排或合資企業的糾紛,由瑞士法院或通過仲裁裁決。依據《瑞士規則》、以蘇黎世或日內瓦為仲裁地的仲裁,使當事人能夠選擇具備技術和金融專業知識的仲裁員,詳見關於日內瓦作為國際仲裁地的文章。瑞士的判決和仲裁裁決可以針對瑞士境內的資產執行;在境外,仲裁裁決可依據《紐約公約》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獲得執行,判決則可依據《盧加諾公約》在歐洲獲得執行。 在加密案件中,時間決定結果。受害人應保全所有交易數據和通信記錄,委託進行追蹤分析,並在查明資產所在之後立即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申請。資產未被凍結的時間越長,其被兌換、混合或轉移至難以追回的司法管轄區的可能性就越大。 我代理加密欺詐的受害人和破產交易所的客戶,協調區塊鏈追蹤工作,提起刑事告訴以及財產查封和臨時措施申請,並辦理涉及加密資產的訴訟和仲裁。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實務瑞士加密企業的牌照
瑞士並不存在單一的加密牌照。加密企業需要取得與其實際業務相對應的牌照:兌換和轉移加密資產、為客戶託管加密資產、吸收存款、從事代幣化證券交易或運營交易場所。牌照的範圍從加入《反洗錢法》項下的自律組織,直至取得完整的銀行牌照;在起步階段就選準合適的層級,可以在業務擴張時節省時間和成本。 將加密資產兌換為法定貨幣或其他加密資產、代客戶轉移加密資產,或在擁有處分權的情況下託管加密資產的企業,通常屬於《反洗錢法》第2條第3款意義上的金融中介。該企業必須加入經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認可的自律組織;如其持有金融市場牌照,則須直接接受 FINMA 監管。企業必須識別客戶身份、確定受益所有人、在較高風險的業務關係中查明資金來源,並向 MROS 報告可疑情況,詳見關於向 MROS 報告的文章。 FINMA 對加密交易嚴格適用反洗錢規則。加密資產兌換交易自1,000瑞士法郎起即須識別客戶身份;FINMA 於2019年發佈的關於區塊鏈支付的指引要求,機構之間的轉賬須隨附匯款人和收款人的資訊,且不設起點金額。向外部錢包轉出或自外部錢包轉入的款項,須查明該錢包由誰控制。 《銀行法》第1b條為吸收不超過1億瑞士法郎公眾存款的企業設立了一種牌照,前提是企業既不將存款用於投資,也不支付利息。以集合託管方式持有的加密資產可適用這一制度。其要求比銀行寬鬆:最低資本為存款的3%,且不少於30萬瑞士法郎;該牌照不納入存款保障機制。對於許多託管和支付類企業而言,金融科技牌照是合適的過渡階段。 希望吸收超出金融科技牌照限額的存款、發放貸款或提供全面服務的企業,需要取得銀行牌照。自2019年起,FINMA 已向專門從事加密資產業務的銀行發放牌照,這些銀行在全面的銀行監管下提供託管、交易和借貸服務。以自營或代客方式專業從事具有證券屬性的代幣交易的企業,需要根據《金融機構法》取得證券公司牌照。 運營代幣化證券多邊交易的平台,需要根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第73a條取得 DLT 交易設施牌照,或取得證券交易所或多邊交易設施牌照。DLT 交易設施可以直接接納私人客戶,並將交易、結算和託管合而為一,詳見關於《DLT 法》的文章。 為客戶管理加密投資組合的管理人,需要根據《金融機構法》取得資產管理人牌照,並須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詳見關於資產管理人牌照申請的文章。對加密資產的集合投資受《集體投資計劃法》規管。… 閱讀全文 公司結構 · 實務瑞士的住所公司:為何帶有瑞士地址的BVI公司已經過時
數十年來,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投資者慣用一種結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一家公司,從蘇黎世、日內瓦或楚格的辦公室實際經營,在瑞士銀行開立帳戶,信箋上印著由某家瑞士受託機構“轉交”(c/o)的地址。這種結構成本低廉、低調隱秘,也曾被普遍接受。到了2026年,它卻已變得代價高昂、引人注目,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毫無意義,因為瑞士的稅法、商業登記法和反洗錢法如今都會穿透境外空殼,直接著眼於公司實際經營所在地。今天,如果您希望在瑞士或從瑞士開展業務,合適的載體是一家瑞士公司。 這一術語在瑞士有三種不同含義,圍繞這一話題的諸多混亂,正是源於將這幾種含義混為一談。 在稅法上,住所公司(Domizilgesellschaft)是指在某州設有註冊住所、但在當地不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的瑞士公司,典型形態是由受託機構以“c/o”地址代為管理的瑞士股份有限公司(AG)。直至2019年底,各州依據《聯邦直接稅與州及市鎮稅協調法》(StHA)規定的州特殊稅收地位(原第28條第3款和第4款StHA),對此類公司的境外收入按大幅降低的稅率徵稅。該優惠已由《聯邦稅制改革與養老保險融資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自此以後,瑞士住所公司與其他任何瑞士公司一樣納稅。 在反洗錢法上,這一概念的範圍更廣。《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將住所公司(Sitzgesellschaften)定義為不從事貿易、製造或其他以商業方式經營之業務的法人、公司、基金會、信託及類似結構(AMLO-FINMA第2條a項)。一家持有銀行帳戶、投資組合或股權、但沒有自己的員工和場所的BVI公司,無論其註冊住所位於何處,都屬於此種意義上的住所公司。 最後,在日常用語中,“住所公司”僅指在某一地址存在、但並未在該處設立辦公室的公司,即典型的“信箱公司”。 從20世紀90年代直至2010年代相當長的時間裡,從瑞士經營的離岸公司一直是瑞士受託機構的標準產品。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在羅德城設有註冊代理人和註冊辦事處。其董事往往由瑞士受託人以名義董事身份擔任,銀行帳戶開在瑞士,往來信函則寄往蘇黎世、日內瓦或盧加諾的某個地址,並註明由該受託機構“轉交”。BVI不對公司利潤徵稅,公司無需提交賬目,其所有人的姓名不出現在任何公開登記冊中,而對於一家在紙面上屬於外國的公司,瑞士稅務機關也很少過問。 這一結構建立在一個簡單的前提之上:公司受其註冊地法律管轄,且註冊地同時決定公司在何處納稅。瑞士國際私法確實接受這一前提的前半部分。公司受其據以組建的國家的法律管轄,前提是該公司滿足該法律關於公示或登記的要求(《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54條第1款)。因此,BVI公司在瑞士被承認為BVI公司。然而,這一前提的後半部分從來就不是瑞士法律,而恰恰是這後半部分讓該結構陷入了困境。 凡在瑞士商業登記處登記的法律實體,均須在其註冊住所地擁有一個可以聯繫到它的地址,註明街道、門牌號、郵政編碼和地點(《商業登記條例》(CRO)第117條第2款)。如該實體在該地沒有自己的辦公室,登記內容還必須載明其法定住所由何人提供;這一資訊在登記冊和公司信箋上以由住所提供者“轉交”(c/o)的形式出現(CRO第117條第3款)。住所提供者通常是受託機構、律師事務所或商務中心,須書面聲明同意該公司以其地址作為法定住所。登記機關可要求就該住所提供進一步資訊,特別是該地址的在場人員情況(CRO第117條第4款);與事實不再相符的登記內容可通過正式程序予以更正(《瑞士債務法》(CO)第938條)。向登記機關作出虛假聲明,可能構成以欺騙手段騙取虛假證明的犯罪(《瑞士刑法典》第253條(SCC))。 因此,c/o地址是一種合法且透明的工具。它向公眾、法院和各主管機關表明:可以通過受託機構的地址聯繫到該公司,但公司在該處並無自己的場所。對於BVI公司而言,c/o要素在兩種情形下具有意義:一是公司在未租用自有辦公室的情況下在商業登記處登記瑞士分支機構;二是(遠為常見的情形)公司在沒有任何瑞士登記的情況下,直接在發票、合同和銀行文件上使用瑞士c/o地址作為營業地址。第二種做法十分普遍,而正如下文所示,絕大部分風險正是由它造成的。 法人如其註冊住所或實際管理地位於瑞士,即在瑞士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就聯邦直接稅而言,見《聯邦直接稅法》(DBG)第50條;就州稅和市鎮稅而言,見StHA第20條第1款)。實際管理地是指日常經營決策實際作出的地點。如果BVI公司的董事居住在蘇黎世、在蘇黎世開會並從那裡經營業務,或者實際上由瑞士受託人作出決策,那麼該BVI公司就是瑞士納稅人,須就其全球利潤納稅,與瑞士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並且必須提交瑞士納稅申報表,保存符合瑞士標準的賬目。 同一原則也適用於35%的預扣稅。依據外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如在瑞士實際管理並在瑞士從事經營活動,即在預扣稅方面被視為瑞士居民(《聯邦預扣稅法》(WTA)第9條第1款)。其股息因此可能須繳納瑞士預扣稅,儘管從未有任何瑞士公司宣派過這些股息。在增值稅方面,在瑞士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公司一旦營業額超過起徵點即須辦理登記,不論其註冊地在何處(《增值稅法》第10條)。 由此可見,從瑞士經營的BVI公司在稅收方面並不能從其BVI註冊中獲得任何好處。它無論如何都會成為瑞士納稅人,而境外註冊只會額外帶來第二套申報義務、第二個註冊代理人,以及一種會受到審計師、銀行和投資者本國稅務機關質疑的稅務身份。如公司未申報其在瑞士的納稅義務,未結年度可能面臨補繳稅款、滯納利息以及逃稅罰款。 瑞士國際私法中有一條規則,恰恰是為這種結構而設。如依據外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的業務在瑞士或從瑞士開展,則代表該公司行事之人的責任受瑞士法律管轄(PILA第159條)。因此,擔任名義董事的瑞士受託人、居住在瑞士的經理人,以及從蘇黎世發出指令的所有人,都須就BVI公司的行為承擔瑞士法律標準下的責任。BVI公司面紗本應提供的保護,遠比許多所有人所設想的要弱。 如BVI公司通過常設機構在瑞士開展業務,則必須在瑞士商業登記處登記一家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受瑞士法律管轄,且至少須有一名有權代表其行事的人居住在瑞士(PILA第160條第1款和第2款;CRO第113條及以下各條)。對於一家真實的外國經營性公司而言,瑞士分支機構是完全正當的載體。而對於一個在任何地方都沒有實質的BVI空殼而言,它只不過是在公開登記冊中記錄下這家公司實際上屬於瑞士。 《法人透明度聯邦法》(TJPG)及其實施條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們設立了一個聯邦中央受益所有人登記冊,該登記冊不對公眾開放,但可供主管機關和金融中介機構查閱。登記範圍涵蓋瑞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作社,也涵蓋在瑞士登記了分支機構、在瑞士實際管理或擁有瑞士不動產的外國法律實體。外國法律實體須在該法生效後六個月內進行首次申報,即最遲於2027年3月底。因此,從瑞士經營的BVI公司必須向瑞士聯邦登記冊披露其受益所有人,這使該結構曾經提供的最後一個支持匿名性的現實理由也不復存在。關於透明度登記冊與修訂後的《反洗錢法》的文章對新的義務作了詳細說明。 根據《反洗錢法》(AMLA)和瑞士銀行家協會《盡職調查行為準則》(CDB 20),瑞士銀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機構必須識別每一家住所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並對此類業務關係給予特別審慎的處理。實踐中,銀行會要求提供由董事簽署、載明受益所有人的A表、經認證並加註海牙認證(apostille)的BVI公司文件、註冊代理人出具的在任證明,以及關於資金來源和所從事業務的合理一致的說明。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於2025年6月將英屬維爾京群島列入“加強監控司法管轄區”名單,以及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12月將該地區列入歐盟高風險第三國名單以來,許多銀行對BVI實體實施強化盡職調查,或作為政策一律拒絕。此前,英屬維爾京群島已於2023年2月至10月被列入歐盟稅務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 在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框架下,瑞士銀行將沒有積極經營業務的BVI公司歸類為消極非金融實體,並向其控制人的居民國報告這些控制人的資訊。瑞士與中國內地、香港、新加坡、海灣國家以及其他一百多個司法管轄區交換資訊。該結構過去在所有人本國稅務機關面前所能提供的任何隱秘性,如今都已不復存在。關於瑞士如何對待私人客戶持有的離岸信託、基金會和公司,請參閱關於離岸結構的文章。 我們關於可銀行性以及為您的公司開立瑞士銀行帳戶的文章,更詳細地說明了瑞士銀行審查的內容。 英屬維爾京群島本身也已從根本上改變了其規則。自2019年起,《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法》要求每一家從事“相關活動”(例如控股、融資、分銷和服務中心、總部或知識產權業務)的BVI公司,須證明其在BVI具有足夠的實質,或證明其在其他地方為稅務居民。主張在瑞士為稅務居民的公司,必須以瑞士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據支持這一主張,例如稅務核定書、已提交的納稅申報表或居民身份證明。由此,BVI規則恰恰要求公司證明其在瑞士的納稅義務,而這正是該結構往往旨在規避的。… 閱讀全文 監管 · 實務資產管理人牌照:審批程序與監督組織
自2020年1月1日起,瑞士的獨立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須依據《金融機構法》(FinIA)取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頒發的牌照。本文介紹哪些主體受該制度管轄、牌照有哪些要求、過渡期如何進行,以及目前的數據顯示該制度對行業產生了何種影響。對於與瑞士資產管理人打交道的銀行、客戶和境外律師而言,牌照已成為首要的核查事項。 2019年以前,獨立資產管理人不受任何審慎監管,只需通過加入自律組織來遵守《反洗錢法》(AMLA)。這一狀況常受批評,也與銀行所受的待遇形成反差。據Allnews於2019年7月4日報道,《金融機構法》和《金融服務法》(FinSA)及其實施條例於2020年1月1日生效。據Allnews於2019年9月30日援引的一位律師的說法,《金融機構法》涵蓋個人和集合資產管理人、受託人、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證券公司。 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現在須取得FINMA牌照。正如FINMA在2020年7月7日的新聞稿中所解釋的,監督組織負責檢查其是否遵守《金融機構法》、《金融服務法》和《反洗錢法》,而FINMA則向這些組織頒發許可並對其進行監管,且在出現違規情況時仍負責執法。 《金融機構法》第17條將資產管理人定義為:基於委託,能夠以客戶名義併為客戶帳戶以職業方式處分客戶資產的任何人。典型的日內瓦資產管理人符合這一定義,因為資產存放於託管銀行,資產管理人依據僅限於管理事項的授權書向託管銀行發出指令。 單一家族辦公室的待遇有所不同。據Schellenberg Wittmer 2020年1月的通訊,根據《金融機構法》第2條第2款a項,僅管理與其存在經濟或家庭關係者之資產的人無需取得牌照。該豁免僅涉及牌照本身。家族辦公室作為金融中介機構行事時須承擔的《反洗錢法》義務,以及受益所有人透明度方面的義務,依然適用。 相關條件涉及組織、人員和財務資源三個方面。據Belmont Consulting Services於2019年9月10日發佈的一份說明,機構及其負責行政和管理的人員必須確保無可指摘的業務操守,享有良好聲譽,並具備所需的專業資格。《金融機構法》第9條要求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第22條第1款將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的最低資本定為10萬瑞士法郎,須以現金繳足。第23條另外要求具備充足的自有資金,金額至少為固定成本的四分之一。根據第14條,只能將任務委託給具備必要技能、知識和經驗的第三方。 根據《金融機構法》第20條,管理層須由至少兩名合格人員組成,但如能證明業務的持續經營得到保障,一人即可。管理人具備適當的培訓和充分的職業經驗,即視為合格。據銀行與金融法中心(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2019年12月4日的評論,《金融機構條例》(FinIO)第25條對這些要求作了具體規定,其中包括40小時的培訓。對於依賴少數關鍵人物的小型公司而言,持續經營是一個現實問題;這類公司中有許多是由如今已臨近退休的管理人在20世紀80年代或90年代創立的。 既有公司須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FINMA報備,並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交牌照申請,同時附上加入監督組織的證明。據PwC與瑞士資產管理人協會於2021年8月27日發佈的實施指南,在作出決定之前,這些公司只要加入了《反洗錢法》下的自律組織,即可繼續經營。據PwC Switzerland報道,FINMA在2022年5月4日的第01/2022號監管通訊中公佈了牌照審批程序的路線圖,並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放棄須持牌業務的公司告知FINMA。 這項工作的規模相當可觀。FINMA在2020年7月7日的新聞稿中表示,計劃於當年提交申請的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有273家,2021年629家,2022年1,304家,另有121家公司宣佈將放棄該業務或將其併入其他公司。2020年7月6日,FINMA向隸屬於一個已受監管金融集團的兩家資產管理人頒發了首批牌照。 Val… 閱讀全文 資產追回 · 實務返還非法資產:2015年法律規定的程序
據瑞士聯邦外交部介紹,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瑞士已返還政治公眾人物的非法資產逾20億美元。本文追溯這一實踐如何從個案凍結發展到2015年的《外國非法資產法》,以及Abacha案就返還得以成功的條件揭示了什麼。 瑞士的資產追回歷史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始於1986年的Marcos案和Duvalier案,當時聯邦委員會在統治者倒台後的緊急情況下,以《聯邦憲法》為依據逐案凍結資產。據Public Eye稱,1996年的Salinas案和1997年的Mobutu案暴露了瑞士非法資金流動立法的缺陷。這些案件催生了1998年的《反洗錢法》(AMLA),該法要求金融中介機構對政治公眾人物履行更高程度的審慎義務。 第二階段在21世紀頭十年,帶來了大規模的資產返還:Abacha案資產返還尼日利亞,以及安哥拉的Dos Santos案、哈薩克斯坦的Nazarbayev案和秘魯的Montesinos案。這些案件表明,返還取決於與來源國的合作、司法沒收決定以及對資金用途的保障措施。Mobutu案則標誌著這一制度的侷限:由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未予配合,被凍結的資金於2009年解凍併發還給這位前總統的親屬和隨從。 第三階段即法典化階段,緊隨“阿拉伯之春”而來。據瑞士聯邦外交部(FDFA)介紹,聯邦委員會於2011年1月19日凍結了Ben Ali的資產,於2011年2月11日凍結了Mubarak的資產,並於2011年2月21日作為預防措施凍結了利比亞政權的資產。據MercoPress於2011年2月2日報道,一部被稱為Lex Duvalier的特別法已於2011年2月1日生效,使得沒收自1986年以來被凍結的約570萬瑞士法郎成為可能。這些舉措最終促成了2015年12月18日《關於凍結和返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所持非法資產的聯邦法》(《外國非法資產法》,FIAA),該法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 據Public Eye稱,1993年至1998年擔任尼日利亞國家元首的Sani Abacha侵吞了逾22億美元公共資金。他去世後,部分資金被追蹤至瑞士,在瑞士金融中介機構開立的約140個帳戶中有近7億美元被凍結。凍結始於1999年,系應尼日利亞的司法協助請求而實施。RTS於2010年6月28日報道稱,伯爾尼自該年起已凍結逾7億美元。 聯邦最高法院2005年2月的一項判決允許移交這些資產,此後尼日利亞在2005年至2009年間追回了8.08億美元。據RTS以及後來《Jeune Afrique》於2015年3月17日的報道,2010年3月最後一筆700萬美元支付完畢時,瑞士外交部長強調,瑞士是唯一一個返還了在其境內發現之全部資金的國家。 第二階段涉及存放於第三國(尤其是盧森堡)的資產,這些資產因日內瓦對這位獨裁者的一個兒子啟動的刑事程序而被凍結。根據尼日利亞與Abacha家族於2014年7月達成的和解,被沒收的資產歸屬尼日利亞,而對其子的指控則被撤銷。日內瓦檢察院於2014年將資金匯回並予以沒收。2015年,日內瓦司法機關決定返還3.8億美元。2017年12月1日,聯邦委員會批准了與尼日利亞和世界銀行達成的關於返還近3.21億美元的協議。《Le Temps》於2017年12月5日稱,這是瑞士在腐敗案件中返還的第二大金額。瑞士向尼日利亞返還的資金總額已逾10億美元。 尼日利亞在日內瓦的律師Enrico Monfrini對《Le Temps》表示,是他的律所找到了這些資金並促成凍結,聯邦僅作為最後手段介入。 Public Eye援引了世界銀行和非政府組織於2006年發表的研究。按照其說法,這些研究發現,2005年返還的部分資產被分配給了已經完工、並不存在、已被放棄或在規劃時未考慮民眾需求的項目。世界銀行2017年12月4日的一份情況說明則以不同的措辭介紹了同一工作。該說明描述了2005年和2006年間由來自六個聯邦部委及尼日利亞公民社會的20名實地監察員對約7.23億美元進行的監督,並表示:“at… 閱讀全文 爭議解決 · 實務《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下的假扣押:保全位於瑞士的資產
根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進行的假扣押,使債權人得以在任何實體判決作出之前凍結債務人位於瑞士的資產。由於來自世界各地的資產存放於日內瓦,這一程序是在其他地方取得的判決和仲裁裁決觸及日內瓦金融中心所持資金的主要渠道之一。 在瑞士法語區,這一措施被稱為séquestre。本書F3章將其描述為一種保全措施,使債權人能夠在取得判決之前,依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規定並經聯邦最高法院闡明的條件,凍結其債務人的資產。該章將彙集世界各地資產的日內瓦介紹為提出此類申請的優選地點。同一章指出,持有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外國債權人經常訴諸這一措施。 該章將假扣押歸入用以衡量一個法治中心質素的緊急措施之列。一個持有大量外國存款的金融中心必須允許合法債權人觸及這些存款,否則它為本地客戶提供的法律確定性,對於與這些客戶打交道的人而言將毫無對應保障。F3章明確闡述了由此產生的結論:存放於日內瓦的資產對合法債權人仍然可及,正是這一點將法治中心與藏匿中心區分開來。 《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1款允許已到期且無質押擔保之債權的債權人,申請扣押債務人位於瑞士的資產。該法隨後列舉了可採用這一措施的情形,其中兩種情形承載了F3章所述的大部分國際實踐。 第一種情形規定於《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1款第4項,適用於不居住在瑞士且不存在其他扣押理由的債務人。債權人可援引此項,但前提是其債權與瑞士有充分聯繫,或以債務承認為基礎。 第二種情形規定於《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1款第6項,適用於債權人已持有針對債務人的終局撤銷異議執行名義(titre de mainlevée définitive)的情形。《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3款補充規定,在此情形下,法官還須就屬於2007年10月30日《盧加諾公約》範圍內的外國裁決的可執行性作出裁定。因此,假扣押法院可以一步同時裁定凍結資產以及盧加諾公約締約國的判決能否在瑞士執行。 該條款的現行文本源於兩次修訂。第一次修訂於1994年12月16日通過,1997年1月1日生效;第二次修訂於2009年12月11日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假扣押可以保全資產,但要將外國裁決轉化為實際付款,還需要承認與執行。F3章區分了這一環節的三種制度。外國仲裁裁決受1958年6月10日《紐約公約》管轄,根據UNCITRAL的公約狀況表,該公約共有172個締約國。瑞士於1965年6月1日批准該公約,公約於1965年8月30日對瑞士生效。 歐洲國家的判決適用《盧加諾公約》。其他國家的判決則依據《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25條及以下各條予以承認和執行。這些法律工具與假扣押相結合,使日內瓦成為一個可以針對本地存放資產執行在其他地方取得之裁決的地方。 2022年以來採取的制裁措施為這一實踐增添了新的層面。在2025年8月28日第5A_802/2024號判決中(Ludwiczak Glassey於2025年10月30日為銀行與金融法中心對其作了評析),聯邦最高法院認定,依據《烏克蘭條例》實施的凍結優先於《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項下的執行措施。法院援引了《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44條以及ATF 131 III 652。至於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依據該條例第15條第5款作出的例外決定是否須接受單獨的司法審查,法院未作定論。 第二項判決在仲裁裁決方面指向同一方向。在2026年3月13日第4A_305/2025號判決中(Lenz & Staehelin於2026年4月23日對其作了評註),法院將瑞士對俄羅斯的制裁視為強制性規範,認為其可以阻止一項LCIA仲裁裁決在瑞士的執行。該裁決由一家安哥拉公司取得,該公司41%的股權由一家受制裁的俄羅斯實體持有並受其控制。由於《烏克蘭條例》第15條第2款禁止向被列名實體提供資金或經濟資源,該債權在制裁持續期間視為延期。債權人可向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申請例外。… 閱讀全文 反洗錢與合規 · 實務向MROS報告:義務、權利與程序
任何瑞士金融中介機構一旦產生有充分根據的洗錢懷疑,都必須向瑞士反洗錢報告辦公室(MROS)報告。自2020年以來,報告數量幾乎增長了三倍,同時報告義務已擴展至更多職業,違反該義務也越來越多地導致個人被定罪。本文闡述這一義務的法律依據、MROS公佈的數據以及這些數據所引發的問題。 瑞士反洗錢法建立在兩大支柱之上。刑事支柱由1990年引入的《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條和第305ter條構成,分別懲處洗錢行為和金融交易中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為。洗錢以存在上游犯罪為前提,其範圍在歷次修訂中不斷擴大。根據2014年12月12日實施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修訂後建議的聯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個納稅期逃稅額至少達30萬瑞士法郎的嚴重稅務犯罪構成上游犯罪。 預防支柱是1997年10月10日《關於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聯邦法》(《反洗錢法》,AMLA),該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其第3條至第8條規定了金融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核實合同相對方的身份、識別受益所有人、釐清業務關係的目的、對較高風險適用強化盡職調查、保存文件記錄以及維持適當的組織架構。《反洗錢法》還規定了向隸屬於聯邦警察局的MROS報告的義務。如有充分理由懷疑資產與洗錢犯罪有關、來源於重罪或嚴重稅務犯罪,或與恐怖主義融資有關,即須報告。該法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凍結資產。 這些義務通過《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銀行的《瑞士銀行盡職調查行為守則協議》以及自律組織的規章得以具體化。銀行、投資組合管理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人以及受託人、支付服務提供商和貴金屬交易商等非銀行中介機構均須遵守這些規定。2025年9月26日,議會通過一項修訂,將盡職調查義務擴展至律師、公證人和其他顧問的某些諮詢活動,同時作出了保護律師職業保密特權的安排。 根據MROS的2025年年度報告,該機構當年共收到21,087份可疑活動報告,平均每個工作日82份,比2024年的15,141份增長39.3%。自2020年1月引入goAML資訊系統以來,報告量幾乎增長了三倍。2025年的報告中有91.3%由銀行業中介機構提交,每份報告平均涉及1.8個業務關係。同一報告指出,MROS在2025年向檢察機關移送了1,375宗案件,增長31.5%。 增長態勢一直持續。MROS年度報告記錄的數量分別為:2022年7,639份,2023年11,876份,2024年15,141份,2025年21,087份。其2024年報告補充指出,當年提交的報告中有21.7%是依據《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第2款規定的報告權提交的。在5.6%的案例中,中介機構表示因存在有充分根據的懷疑而中止了建立新業務關係的談判。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所佔比例日益增加。MROS統計,2024年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報告為1,799份,高於2023年的1,192份,2025年為2,873份,增長59.7%。聯邦司法和警察部於2024年1月發佈的加密資產國家風險評估顯示,2020年至2022年間其佔報告總數的比例約為10%,僅2022年一年就不低於13.8%。 報告也是一條國際渠道。MROS與埃格蒙特集團(Egmont Group)中的對口機構交換資訊。根據其2024年年度報告,該年MROS收到來自96個外國金融情報機構的780項請求。其2025年報告記錄了從境外收到的932份主動通報,增長24.1%。 增長可由多種因素解釋:更嚴格的監管實踐、擴大的報告義務、中介機構認識的提高、更好的檢測工具,以及為避免受到指責而出於謹慎進行報告的傾向。如此龐大的數量引出一個問題:MROS和檢察機關能否處理得過來,該制度的實際效果究竟如何。Haute École Arc於2025年5月14日發表的一項分析指出,移送刑事機關的案件數量在2023年降至866宗,而2022年為1,232宗。同一分析還指出,法院判決的統計數據此前一直公佈至2018年,現已無法獲取。 不同來源的數據並不總是一致。Allnews在2025年5月2日的一篇文章中給出的2024年總數與MROS年度報告中的數字略有不同,本文采用的是後者。因此,進行逐年比較的讀者應以MROS報告本身為準。 違反報告義務對相關個人而言是一個刑事問題。Haute École Arc援引Doris Hutzler於2023年6月8日所作的一次演講報道稱,2014年至2022年間,聯邦財政部和聯邦刑事法院至少作出了二十一項因違反報告義務而定罪的終局判決。截至2022年底,尚有四十七宗程序未結。合規官,包括層級較低的合規人員,如今都須承擔個人責任。 這項義務處於一個結構化流程的末端。在客戶准入階段,中介機構核實身份、識別受益所有人、劃分風險等級,並記錄資金來源和財富來源。隨後,自動化監控系統標記異常交易,由分析人員審查並加以澄清。業務關係須定期複核,風險較高者複核頻率更高。一旦產生有充分根據的懷疑,中介機構即向MROS報告,根據適用規則繼續或終止業務關係,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凍結資產。根據《FINMA反洗錢條例》第13條第3款,與外國政治公眾人物的業務關係一律視為較高風險,並須根據第19條由最高管理層決定是否接納。 報告量持續上升。MROS在2025年收到21,087份報告,幾乎是2020年引入goAML之前水平的四倍,其中九成以上由銀行提交。 產出落後於投入。2025年移送案件增至1,375宗,但報告數量與追訴數量之間的差距已引發對該制度有效性的質疑。 責任落實到個人。2014年至2022年間至少有二十一項因未履行報告義務而定罪的終局判決,表明這一義務不僅約束機構,也約束處理可疑情況的個人。… 閱讀全文 銀行業務 · 實務無人認領資產:從失去聯繫到移交聯邦
瑞士各銀行持有一些資產,其所有人已不再回應且無從查找。本文追蹤此類資產目前所適用的程序,從失去聯繫開始,經過查找、報告和公告,直至清算並將所得款項移交聯邦。本文還說明這一程序為何存在:相關規則源於20世紀90年代震動瑞士金融中心的納粹受害者資產爭議。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數十年間,尋找失蹤親屬帳戶的繼承人面臨難以滿足的舉證要求,例如須出具在集中營中遇害者的死亡證明,而銀行自身的查找工作則十分有限。早期的聯邦措施並未解決這一問題。根據英文維基百科關於Bergier委員會的詞條,1945年關於無人認領資產的一項法令僅有效兩年,且未在國際上公佈。正如獨立專家委員會研究報告第15卷所記載,在依據1962年聯邦法令進行的程序中,46家銀行申報了739項無人認領資產,共計620萬瑞士法郎。 據swissinfo記述,這一問題於1995年再度浮現,當時猶太組織開始就大屠殺受害者的資產向瑞士銀行提出詢問。據同一來源,1997年,聯邦委員會、瑞士國家銀行和私營機構共同設立了一項3億瑞士法郎的人道主義基金,用於救助大屠殺受害者。正如《Le Courrier》於2022年11月24日所回顧,由Jean-François Bergier擔任主席、依據1996年12月13日聯邦法令設立的獨立專家委員會,其任務是查明1933年至1945年間存入瑞士金融中心、戰後未被權利人收回的資產。由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前主席Paul Volcker擔任主席的一個委員會與瑞士銀行家協會共同查找此類帳戶。根據法文維基百科關於無人認領帳戶事件的詞條,該委員會1999年的報告估計無人認領資產在2億至4億瑞士法郎之間,分佈於59家銀行的53,886個帳戶中。據swissinfo報道,1998年8月12日,瑞士各大銀行達成一項全面和解,據此支付12.5億美元,按當時匯率相當於18.7億瑞士法郎。 目前的程序以《銀行法》(BankA)、《銀行條例》(BankO)以及瑞士銀行家協會關於瑞士銀行處理失聯資產和無人認領資產的指引為依據;該指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並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網站上公佈。根據《Monde économique》,該協會於2004年就此通過了首部指引。協會還制定其他行業規則,其中部分規則可由FINMA認可為最低標準。 根據2022年指引,一旦客戶中斷一切聯繫且銀行始終無法與其取得聯繫,相關資產即成為失聯資產。依據BankO第45條,自最後一次有記錄的聯繫起滿十年,相關資產即成為無人認領資產。在此期間,儘管失去聯繫,客戶及其繼承人的權利依然受到保護。因此,失去聯繫會觸發銀行的義務,而客戶的權利則保持不變。 一旦失去聯繫,銀行必須首先進行內部查找,並在必要時進行外部查找。根據2022年指引,銀行還必須將超過500瑞士法郎的失聯資產報告給由瑞士銀行業申訴專員管理的中央數據庫。銀行在無人認領帳戶事件之後通過的此類規則,旨在保護權利人的權利並便利其查找。 歷史經驗解釋了為何如此強調舉證問題。納粹受害者的繼承人往往沒有任何文件能夠證明帳戶的存在、帳戶持有人的死亡或其本人的繼承人身份。賠償程序不得不根據這些特殊情況調整其證據要求,接受推定和間接證據。根據法文維基百科關於該事件的詞條,負責分配1998年和解款項的仲裁庭在運作的六年間,向1,934名就存放於瑞士銀行的資產提出請求的人士支付了1.5億美元。瑞士各大銀行還被要求在網上公佈無人認領帳戶持有人的姓名,以便可能的繼承人能夠加以識別。 根據聯邦司法局的介紹,《銀行法》關於無人認領資產的修訂條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些條款允許銀行在公開徵詢後仍無權利人出面的情況下清算此類資產。根據《Monde économique》的概述,BankA第37m條要求在資產無人認領滿五十年後對其公告一年。根據2022年指引,超過500瑞士法郎的資產在無人認領滿五十年或失聯滿六十年後,在一個電子平台上予以公告。公告每年進行一次。 如無權利人出面,銀行即清算相關資產,並將淨所得支付給聯邦財政管理局。此時,依據BankA第37m條,相關債權即告消滅。該程序由此終結私人債權,並將其經濟價值轉移給聯邦,這是始於失去聯繫的一系列步驟的最後階段。 訴訟時效規則有助於解釋為何陳年的索賠仍有可能提出。根據瑞士法律,返還銀行存款的請求權原則上僅在業務關係終止後才開始計算時效,因此繼承人只要能證明其權利,便可主張陳年的資產。銀行有時也提出其他抗辯理由,包括帳戶因帳戶管理費而耗盡或因行政原因被關閉。 這一歷史爭議也尚未完全了結。據《20 minutes》2012年5月3日報道,2012年,索賠人的律師向華盛頓的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瑞士銀行阻撓1998年協議的妥善執行。據TRT Français 2026年2月4日報道,2026年,美國參議員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開展的一項調查中表示,Credit Suisse曾持有約900個與納粹政權有關的帳戶。… 閱讀全文 銀行業務 · 實務返佣:披露、放棄與返還義務
返佣(retrocessions)是從第三方獲得的報酬,長期以來主要由託管銀行支付給其客戶在該行持有資產的獨立投資組合管理人。瑞士判例法和《金融服務法》(FinSA)現要求披露此類款項,並原則上將其轉交客戶。本文說明返佣在財富管理商業模式中的位置、規範返佣的規則,以及相關爭議如何解決。 財富管理銀行的收入來自多個渠道。首先是管理費和顧問費,通常按所管理資產的百分比計算;其次是經紀佣金、託管費和利差;與產品相關的報酬則構成全貌的最後一部分,包括從自有投資基金獲得的佣金以及從第三方收取的返佣。由於這最後一類報酬的處理受返佣判例法和FinSA的規範,它比其他類別更直接地面臨監管和透明度要求。 日內瓦大部分財富管理業務所具有的三方關係,解釋了返佣何以如此普遍。客戶將投資組合的管理委託給獨立投資組合管理人,而託管銀行持有資產並執行指令。對託管銀行而言,獨立管理人是一個彙集資產的渠道,銀行無需承擔維護客戶關係的直接成本,卻可從中賺取託管費、經紀佣金和利差。這部分收入在銀行與管理人之間如何分配屬於協商事項,而銀行向管理人支付返佣的做法長期以來十分普遍。 FinSA與《金融機構法》(FinIA)同於2020年1月1日生效。正如受託服務公司Bonnefous & Cie於2022年5月2日所指出的,FinSA借鑑了歐洲的監管規則,同時使其適應瑞士的具體情況。根據PwC瑞士對新制度的概述,執行其各項要求的期限已於2021年12月31日屆滿。FinSA第26條規定,只有在事先明確告知客戶且客戶已放棄該報酬的情況下,或者在該報酬全額轉交客戶的情況下,方可收取第三方報酬。因此,第三方報酬必須予以披露,並且除非客戶已有效放棄,否則必須支付給客戶。 第26條是一套更廣泛的行為規則的組成部分。FinSA第25條要求服務提供者採取適當的組織措施以避免利益衝突,並在無法排除不利影響時告知客戶。根據第8條的規定,服務提供者還必須向客戶告知其自身情況、所提供的服務、風險和費用。根據第10條至第12條,服務提供者必須結合客戶的知識、經驗、財務狀況和目標,審查顧問或管理服務是否適當或合適。服務提供者還必須以最佳條件執行指令並管理利益衝突。第15條和第16條要求其記錄所提供的服務並就此向客戶報告。 返佣引發的是激勵問題。按所創收入計酬的客戶經理可能傾向於推薦利潤豐厚的產品,正因如此,監管機構對薪酬制度作出了規範。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於2009年10月21日發佈、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的第2010/1號薪酬制度通函,要求此類制度不得產生承擔不當風險的激勵。根據FINMA 2011年1月19日的新聞稿,該通函還提高了浮動薪酬中遞延發放的比例,並將責任賦予董事會。FinSA關於利益衝突的規則同樣適用於與產品相關的報酬。較為審慎的機構會將部分浮動薪酬與質素和合規標準掛鉤,並遞延發放。 判例法與成文法的結合改變了三方關係中的商業實踐。在透明度和返還義務之外,出現了由客戶直接向管理人付費、不涉及任何返佣的模式。監管要求和客戶需求所推動的費用透明,也使比較更為便捷,並壓低了價格;這種壓力對規模較小的公司衝擊最大,因為它們的固定合規成本無法分攤到足夠的資產上。 機構與客戶之間的爭議常常涉及投資損失、未經授權的交易、執行錯誤以及業務關係的終止,返佣也在其中。FinSA要求服務提供者加入一家申訴調解機構,後者在任何訴訟程序之前提供友好解決途徑。根據PwC與瑞士資產管理人協會於2021年8月27日發佈的實施指南,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的一項修訂規定,只有並非專門服務機構客戶或專業客戶的服務提供者,才須強制加入調解機構。 因此,客戶分類對可用的途徑具有重要意義。FinSA將客戶分為私人客戶、專業客戶和機構客戶。根據第5條,富裕的私人客戶可以聲明希望被視為專業客戶;聲明具備必要知識且擁有至少50萬瑞士法郎資產的人士,或擁有至少200萬瑞士法郎資產的人士,被視為富裕人士。 訴訟由銀行判例豐富的日內瓦民事法院以及聯邦最高法院管轄。該判例法中反覆出現的問題包括:管理人對損失的責任、客戶指令的範圍、違反行為規則的後果,以及郵件留存條款和異議條款的效力。在2018年9月3日的第4A_471/2017號判決中(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於2018年10月18日對其作了評述),聯邦最高法院認定郵件留存條款有效,但濫用權利的情形除外,並將其與異議條款加以區分——後者規定客戶未及時提出異議即視為已追認交易。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後,各州還可賦予商事法院對某些國際商事爭議的管轄權,並允許以英語進行訴訟。 披露與返還是原則。根據FinSA第26條,第三方報酬只有在事先明確告知客戶並經客戶放棄後方可保留,否則必須全額轉交客戶。 激勵機制同樣受到監管。FINMA第2010/1號通函要求薪酬制度不得鼓勵承擔不當風險。FinSA關於利益衝突的規則也涵蓋與產品相關的報酬。… 閱讀全文 稅務與透明度 · 實務自動資訊交換的實踐
自2018年起,瑞士每年向外國居民所在國的稅務機關發送其在瑞士所持金融帳戶的資訊。本文梳理自動資訊交換的由來、在瑞士規範這一制度的法律文件,以及美國依據FATCA另行實施的制度如何運作。本文還探討這一變化對銀行及其客戶意味著什麼——其中許多客戶不得不在首批數據離境之前對其資產進行合規化處理。 瑞士最初以預扣模式回應來自歐洲的壓力。根據瑞士與歐洲共同體於2004年10月26日簽訂、2005年7月1日生效的儲蓄稅收協定,對支付給歐盟居民的利息預扣稅款,並將其中大部分轉交有關國家,而不進行任何自動交換,聯邦外交部在其歐洲事務網頁上對此有所介紹。這一制度在為客戶母國增加財政收入的同時,保留了客戶的匿名性。 與此同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自1998年5月18日經OECD理事會批准的報告發布以來,一直致力於打擊有害稅收競爭。瑞士曾為保護銀行保密而對《OECD稅收協定範本》中的資訊交換條款提出保留。根據Pascal Saint-Amans於2009年6月在《La Vie économique》上發表的文章,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這一保留已難以為繼,聯邦委員會因此於2009年3月13日採納OECD標準,並於2009年3月20日撤回該保留。 FATCA成為一項多邊標準的範本。在二十國集團(G20)的支持下,OECD制定了共同申報標準,規定參與國稅務機關之間就金融帳戶資訊進行自動交換。據《Le Petit Juriste》2014年2月5日報道,2013年10月15日,瑞士成為《OECD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的第五十八個簽署國,該公約允許在各方另行達成協議的前提下進行自動交換。據《Le Temps》2013年12月15日報道,同樣保護銀行保密的奧地利和盧森堡自2015年1月1日起接受自動交換。 國內法律框架以《聯邦稅務事項國際自動資訊交換法》(AEOI法,SR 653.1)以及2014年10月29日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SR 0.653.1)為基礎。根據聯邦稅務局有關自動交換的網頁(2026年9月訪問),兩者均於2017年1月1日生效,自2017年起收集數據,並於2018年進行首次交換。與歐盟之間,2015年5月27日簽訂的協定取代了儲蓄稅收協定,同樣於2017年1月1日生效,因此自2017年起收集的數據自2018年起進行交換。 與其他國家的協定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先優先考慮瑞士的主要經濟夥伴,再逐步擴展至更多法域。瑞士還參與對上述標準執行情況的國際同行審議,因為審議結果關係到瑞士的聲譽,並決定是否會對其採取防禦性措施。 夥伴國的稅務機關每年收到其居民在瑞士所持金融帳戶的資訊。交換僅在與瑞士簽訂協定的國家之間進行,正因如此,welcome-suisse.ch於2014年援引的一份新聞稿稱,聯邦已準備好自2018年起與有關國家交換資訊。在這一資訊流之外,依請求提供的行政協助依然可用,使外國機關能夠就具體個案獲取更多資訊。操作層面的負擔由銀行承擔:銀行必須確保交換所需的資訊得到正確收集和傳輸。 美國於2010年通過《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據《Le Petit Juriste》2014年2月5日的概述,該法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務機關報告美國納稅人所持帳戶的資訊,否則對某些源自美國的收入適用30%的預扣稅。瑞士於2013年2月簽署了一項執行協定,並經議會批准。 根據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網頁(2026年9月訪問),該協定採用模式二,自2014年6月2日起生效,自2014年6月30日起適用。在該模式下,銀行在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向美國稅務機關傳輸資訊,而不配合客戶的數據則可通過集體請求獲取。2024年6月27日簽署的一項基於模式一的新協定規定主管當局之間進行對等的自動交換。同一來源指出,該協定預計最早於2029年1月1日生效。 FATCA對日內瓦的銀行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許多銀行縮減或終止了與美國客戶的業務關係,認為其成本過高、風險過大,而居住在瑞士的美國公民則難以開立或保留銀行帳戶。各機構必須識別美國身份標識,記錄每位客戶的情況,並建立報告系統。… 閱讀全文 反洗錢與合規 · 大宗商品大宗商品貿易中的反洗錢:報告義務與企業刑事責任
大宗商品貿易所涉及的一些國家,向官員付款是當地中間人商業模式的一部分。瑞士法律通過兩個槓桿觸及這一情形:反洗錢條款和企業刑事責任。近年來的訴訟程序表明了這兩者在實踐中如何運作,以及它們會帶來怎樣的代價。 《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條處罰的是:明知資產源自重罪,仍實施足以妨礙查明該資產來源、追查該資產或沒收該資產的行為。其中有三個要素值得注意。上游犯罪必須是重罪,或者自2016年起,也可以是加重稅務犯罪(第305bis條第1bis款);其他輕罪則不包括在內。該行為只需足以造成妨礙即可,並不要求實際造成妨礙。此外,該罪可以由任何人實施,而不僅限於金融中介機構。 第305ter條涵蓋在金融交易中未盡到識別受益所有人的注意義務的行為,並賦予金融中介機構報告可疑情況的權利。 《瑞士反洗錢法》(AMLA)構建了預防層面的制度:識別合同相對方、確定受益所有人、在風險較高時進行加強核查、持續監控,以及向洗錢舉報辦公室報告。2025年,該辦公室共收到21,087份可疑活動報告,比上一年增長39.3%;其中91.3%來自銀行,有1,375宗案件被移交刑事追訴機關。 這一行業的四個特點造成了其風險暴露。 自2003年起施行的《瑞士刑法典》第102條規定了兩條追責途徑。 根據第1款,如果企業內部發生了犯罪,而由於組織缺陷無法將其歸責於任何特定自然人,則企業承擔補充性的刑事責任。其立法理由在於:一個組織不應因其決策過程不透明而逃避責任。 根據第2款,就所列舉的犯罪而言——其中包括犯罪組織、資助恐怖主義、洗錢和賄賂——如果可以指責企業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來防止犯罪,則企業須與自然人並列承擔責任,且不論自然人是否承擔責任。 實踐中的核心在於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這一表述。它使企業的合規組織本身成為刑事訴訟的審查對象。審查的內容大致依次為:風險分析,以及該分析是否識別出了最終實際發生的風險;中間人的遴選、報酬和監督;付款審批流程,以及該流程是否得到遵守;文件記錄;培訓;內部報告渠道,以及報告是否得到處理;企業對以往事件的應對。 這一標準是相對的。對於一家在三十個國家擁有3,000名員工的公司而言是合理的措施,與對於一家只有四十人、僅交易一種商品的公司而言是合理的措施,並不相同。 根據第102條,罰金最高可達500萬瑞士法郎。在真正重要的案件中,罰金只是較小的部分。真正具有經濟分量的,是沒收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在該利益已不復存在時提出的替代性賠償請求。 訴訟程序由瑞士聯邦檢察署主導;如進入審判階段,則由位於貝林佐納的聯邦刑事法院審理。 責任無法外包。聘請當地代理人轉移的是工作,而不是責任。遴選、報酬和履約情況都必須能夠舉證:選擇了誰、為何選擇、與哪些備選方案相比較、以何種條件、為何種服務,以及實際交付了什麼。 紙面上的組織只會讓情況更糟。一套只存在於手冊中、在日常業務中卻被繞開的合規框架,恰恰證明了企業對風險的知悉,卻不能提供任何保護。在訴訟程序中,它是不利於企業的證據,而非有利的證據。 配合程度對結果有實質影響。由於替代性賠償請求以所獲利益來衡量,而該利益的量化又取決於內部記錄,因此企業所採取的姿態——及早開展內部調查、有序披露、整改補救——既影響最終數額,也影響整個程序的基調。 為貿易商提供融資的銀行會繼承一部分問題。當訴訟程序凍結客戶資產時,客戶的缺陷便成為銀行的信用風險;當案件被公開報道時,便成為銀行的聲譽風險;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銀行自身的盡職調查被認定存在不足,還會成為銀行本身的責任。 正因如此,報告數據對這一行業至關重要:絕大多數可疑活動報告來自銀行,而一個付款模式觸發此類報告的貿易客戶,在與檢察官發生問題之前,就已經與其貸款銀行發生了問題。 貿易公司自查清單 風險分析是否點明瞭實際創造收入的國家、商品和交易對手類型? 是否設有中間人登記冊,載明合同、服務範圍、報酬依據和履約證據?… 閱讀全文 貿易融資 · 實務貿易融資:一船原油如何獲得融資,以及2020年數十億資金如何蒸發
大宗商品貿易本質上是一門信貸生意。從購入一船貨物到買方付款,中間往往相隔數週,在此期間貿易商必須佔用一筆他本身並不具備的資金。銀行為這段時間提供過橋融資,而它所依賴的擔保,歸根結底不過是一疊單據。2020年,人們才清楚地看到,這些單據的真實性究竟承載了多少東西。 在傳統流程中,買方指示其開戶銀行以賣方為受益人開立跟單信用證。銀行承諾在收到規定單據時付款,這些單據包括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原產地證書和質素證書。賣方裝運貨物、提交單據並獲得付款;買方取得單據,並由此取得對貨物的控制權。 這一機制的核心原則是“嚴格相符”。銀行審查的是單據在形式上是否規範、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它不審查貨物本身,不審查基礎合同,也不審查各方是否善意。聯邦最高法院已確認這一原則:銀行只需審查單據的形式正確性及其與信用證條件的相符性;嚴格是常規,例外僅適用於那些微不足道、不可能產生任何影響的瑕疵。 這種嚴苛恰恰是制度設計的用意所在。如果銀行必須調查買賣合同,它便無法在數小時內作出決定,這一工具也就失去了使其具有實用價值的速度。 在上述每一種情形下,擔保物都是貨物、單據和已轉讓的應收賬款。如果貨物並不存在,或者同一批貨物同時為多家貸款人提供擔保,這些擔保便一文不值。 2020年春,多家貿易商相繼倒閉。新加坡的興隆集團(Hin Leong)於4月17日申請債務暫緩償還,亞洲和海灣地區的其他貿易商隨後也接連出事。調查揭示出四種模式,如今該行業的每一次信用評估都受到它們的影響。 重複融資。由於提單被複制或多次簽發,同一船貨物同時成為多家銀行的擔保物。紙質單據要經過許多人之手,這使此類行為成為可能;當時並不存在任何登記系統,可供銀行核查其所持單據是否獨一無二。 虛構貨物。有人為根本不存在的貨物提交單據。如果銀行的擔保物是一張紙,而這張紙又是偽造的,那麼這筆風險敞口背後便空無一物。 隱瞞虧損。交易虧損多年來被隱藏在資產負債表中,而融資卻繼續以未反映這些虧損的財務報表為基礎發放。貸款人所依賴的,是專門為他們編制出來的數字。 集中度。少數幾家銀行佔據了市場的很大份額。當它們撤出時,受衝擊的是整個金融中心,而不僅僅是那些倒閉的借款人。 據估計,2020年這些案件造成的損失超過90億美元。多家機構徹底退出了貿易融資和大宗商品融資業務,其中包括 ABN Amro 和 BNP Paribas (Suisse)。 行業的應對措施部分是技術性的,部分是組織性的。 獲得融資的門檻已經提高,而且不會再降下來。今天尋求授信額度的貿易商,必須能夠隨時、無需事先準備地證明:他持有什麼貨物、貨物在何處、還有誰對其享有權益,以及頭寸如何對沖。能夠按要求提供這些證明的系統,如今已成為經營成本的一部分,而規模較小的貿易公司對此感受最深。… 閱讀全文 財富管理 · 實務FinSA 與 FinIA 框架下的財富管理:監管框架的實務運作
自2020年1月1日起,瑞士的獨立資產管理人須取得牌照。這一過渡明顯重塑了市場格局:在1,864份申請中,截至2025年2月,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已發放1,532張牌照;131份申請被撤回,另有約1,060家公司事先告知 FINMA 不會提出申請。本文闡述兩部法律的要求、申請和審計中常見的失敗之處,以及這一制度在經濟上的含義。 《瑞士金融機構法》(FinIA)規定誰可以經營。它將資產管理人、受託人、集合資產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納入按業務活動分級的監管。對於普通資產管理人而言,這意味著須取得 FINMA 牌照、接受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督,並須滿足有關組織架構、資本、適當性與可靠性以及風險管理的要求。 《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規定業務活動如何開展。它規定了客戶分類、資訊披露義務、適當性和適合性評估、記錄與報告義務,以及避免利益衝突所需的組織安排。向零售客戶提供的金融工具須提供基本資訊表;不具有衍生特徵的股票和債券則予以豁免。 結合起來看:前一部法律決定一項業務能否存在,後一部法律決定它每天必須做什麼。 客戶分類決定了幾乎所有其他義務的範圍,因此在任何審計中都會首先受到審查。 客戶既可以選擇退出零售客戶身份,也可以選擇加入零售客戶身份,但兩者都必須滿足法定條件並有書面記錄。事後無法舉證的分類,是審計報告中最常見的缺陷,也是代價最高的缺陷,因為它會影響基於該分類所執行的每一筆交易。 當諮詢涉及整個投資組合,或資產管理人享有全權委託時,適用適合性評估。它要求了解三方面情況: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以及知識與經驗。 有三種失誤反覆出現。 記錄義務和報告義務是相互獨立的。記錄載明所約定、所建議和所執行的內容。報告則回答客戶關於其資產發生了什麼的問題,包括第三方就這些資產支付了什麼。 關於返佣的判例法與成文法並行,繼續適用。根據《瑞士債務法》(CO)第400條第1款,受託人必須交出因委託而收到的一切;放棄這一權利須以了解相關參數為前提,特別是計算基礎和區間;根據第127條,該請求權的時效為十年,自每一筆款項收到之日起分別計算。聯邦最高法院否定了適用於定期給付的較短的五年時效,因為每一項返還義務都有其獨立的依據。 持續監管並不由 FINMA 直接實施。經 FINMA 許可的監管機構定期進行審計、要求提交報告,並向 FINMA…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