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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家庭與家庭法

國際家庭與家庭法

國際家庭往往與多個國家存在聯繫,而每個國家的法律都可能主張管轄其婚姻、遺產或離婚。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婚姻契約和夫妻財產製、瑞士國際私法下繼承的法律選擇、特留份制度及其規劃方式,以及外國離婚和判決在瑞士的承認。這些文章面向居住在瑞士或在瑞士持有資產的亞洲、中東和非洲家庭,以及他們在本國的顧問。

與多個國家存在聯繫的家庭

當一個國際家庭居住在瑞士時,由瑞士國際私法決定其婚姻、遺產以及可能的離婚適用哪國法律。在許多情況下,家庭可以選擇適用的法律,這使周密的規劃成為可能,並有助於避免在不同國家出現相互衝突的結果。

瑞士國際私法允許夫妻選擇雙方均有住所的國家的法律或其中一方國籍國的法律來規範其夫妻財產。居住在瑞士的外國國民一般可以使其遺產適用其國籍國的法律。這些選擇有助於家庭在其居住和持有資產的各國之間保持安排的一致性。

跨境規劃

遺囑、婚姻契約和公司架構需要相互契合。在一國訂立的婚姻契約在其他國家可能不會以同樣的方式獲得承認,而瑞士的特留份規則可能適用於受瑞士法律管轄的遺產。2023年的改革降低了特留份比例,使立遺囑人在將企業或其他資產留給選定繼承人方面享有更大的自由。

來自亞洲、中東和非洲的家庭往往通過多個法域的公司、信託或基金會持有資產。儘管瑞士法律本身沒有國內信託制度,瑞士仍根據《海牙信託公約》承認外國信託。將這些架構與夫妻財產和繼承規劃相協調,可以保護家庭成員,並降低不同國家的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的風險。

本欄目內容

文章闡釋夫妻財產製和婚姻契約、繼承的法律選擇、2023年特留份制度改革、瑞士法院在離婚案件中的管轄權,以及家庭規劃與信託和基金會的協調。

私人客戶 · 繼承

2023年修訂後的瑞士特留份制度

自2023年1月1日起,瑞士特留份規則為立遺囑人留出了更大空間。子女和配偶仍可主張哪些權利,扣減之訴又如何運作。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繼承

在瑞士選擇遺產適用的法律

居住在瑞士的外國國民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使其遺產適用其國籍國法律。本文介紹法律選擇如何運作以及哪些方面需要謹慎。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繼承

瑞士的遺囑與繼承合同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還是繼承合同:瑞士法律提供的形式、遺囑執行人的作用,以及在海外訂立的文件如何處理。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家庭法

瑞士的夫妻財產製

所得參與制、分別財產制還是共同財產制:瑞士的各種財產製、婚姻財產協議如何訂立,以及在海外選擇的財產製如何處理。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家庭法

國際夫婦的婚前協議與婚姻財產協議

在香港、迪拜或拉各斯簽署的婚前協議,在瑞士未必具有夫婦所預期的效力。本文介紹承認、法律選擇和起草要點。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家庭法

在瑞士的國際離婚

國際夫婦在瑞士離婚時,哪個法院有管轄權、適用何種法律,以及扶養和養老金分割如何運作。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家庭法

跨境家庭中的子女問題

父母責任、移居境外、兒童誘拐與撫養費:瑞士法律和國際公約如何保護國際家庭中的子女。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傳承

瑞士家族企業的傳承規劃

將家族企業轉讓給下一代,需要協調公司法、特留份制度以及各州的贈與稅和遺產稅。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家庭法

瑞士的國際家族:婚姻財產約定、繼承與離婚

國際家族往往與多個國家存在聯繫:夫妻雙方可能持有不同國籍,子女可能居住在國外,資產可能分佈在多個大洲。當這樣的家族移居瑞士時,瑞士國際私法決定由哪國法律調整其夫妻財產、遺產以及可能發生的離婚。瑞士國際私法還允許他們選擇適用法律,這使得周密的規劃成為可能,並可避免讓在世配偶和繼承人遭遇意外。 在沒有婚姻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居住在瑞士的夫妻適用所得參與制(《民法典》第196條及以下各條):夫妻各自保留自己的財產,婚姻解除時,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平分。夫妻可以通過公證形式的婚姻財產約定選擇其他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民法典》第184條)。 對於國際夫妻,由《國際私法》確定適用哪國法律。如未作選擇,通常適用夫妻雙方同時擁有住所的國家的法律。夫妻可以選擇雙方均擁有住所的國家的法律,或其中一方的國籍國法律(《國際私法》第52條)。在本國訂立的婚姻財產約定應在移居之前進行審查,因為其在瑞士的效力並不總是符合夫妻的預期。 最後住所在瑞士之人的遺產適用瑞士法律(《國際私法》第90條第1款)。但外國國民可以通過遺囑或繼承合同,使其遺產適用其國籍國之一的法律(第90條第2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有關此類法律選擇以及與外國機關關係的規則得到了進一步明確。對於來自繼承法與瑞士法律存在根本差異的國家的家族而言,這一選擇是最重要的規劃工具之一。 自2023年1月1日起,瑞士法律賦予遺囑人更大的自由。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已降至其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父母不再享有特留份。在世配偶的特留份仍為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因此,有配偶和子女的遺囑人如今可以自由處分一半的遺產,這使其更容易將家族企業留給一位繼承人,或資助一家基金會。 如被告在瑞士擁有住所,或原告在瑞士擁有住所已滿一年或為瑞士國民,瑞士法院對夫妻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國際私法》第59條)。外國離婚判決如系在夫妻一方的住所地國、慣常居所地國或國籍國作出,通常在瑞士獲得承認(第65條)。婚姻存續期間在瑞士積累的養老金資產的分割由瑞士法院管轄,應儘早加以考慮。 移居瑞士的國際家族應當將其婚姻財產約定、遺囑和持股架構一併審查,因為夫妻財產、繼承和稅務相互影響。持有家族資產的信託和基金會詳見關於離岸信託與基金會和列支敦士登架構的文章,移居的稅務方面詳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我與國際家族在其本國的律師合作,就婚姻財產約定、遺囑和繼承合同、適用法律的選擇,以及其繼承規劃與信託、基金會和公司的協調,為國際家族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