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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業與慈善基金會

慈善事業與慈善基金會

瑞士擁有數千家慈善基金會,其中許多由國際家族設立。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慈善基金會如何設立、由哪個機關監督、免稅和捐贈可扣除的條件、基金會資產的治理和投資,以及利用基金會開展國際慈善事業。文章還將瑞士基金會與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和慈善信託進行比較,以便家族選擇適合其目的的架構。

以瑞士為基地的慈善事業

瑞士擁有數千家慈善基金會,其中許多由國際家族設立。瑞士基金會可以支持世界任何地方的公益事業,可以享受免稅待遇,並受國家監督,這使捐贈者、受益人和合作組織對其工作抱有持久的信心。

具有全國性或國際性宗旨的基金會通常由聯邦監督機關監督,而以地方或州為重點的基金會則由州監督。監督確保資產按照創始人的宗旨使用,並賦予基金會一種在與政府、大學和國際組織合作時極為寶貴的公信力。

創始人應考慮的事項

宗旨條款需要最為審慎的起草,因為一旦基金會成立,只有在嚴格條件下才能更改。創始人應考慮宗旨應有多寬泛、理事會如何組成和更替,以及是否希望保留修改宗旨的權利,瑞士法律在一定限度內允許這樣做。

免稅要求基金會無私地追求公益宗旨,且其活動惠及開放的群體。居住在瑞士的捐贈者一般可以在法定限額內扣除向免稅機構的捐贈。創始人還應規劃基金會需要多少資本、這些資本將如何投資,以及基金會將如何獲得長期資金。

本欄目內容

文章闡釋慈善基金會如何設立和受到監督、免稅和捐贈扣除的條件、創始人可以保留的權利,以及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和信託所提供的替代方案。

慈善事業 · 架構

瑞士基金會的變更、合併與解散

基金會的設立旨在長久存續,往往跨越數代,但其運作所處的世界卻在不斷變化。其宗旨可能變得過時,其資產可能不再敷用,或者若干宗旨相近的基金會聯合起來可能成效更大。瑞士法律允許基金會在明確的界限內作出調整,因為即使在創立人去世之後,創立人的意志仍是指導原則。 如果原有宗旨的意義或效果已發生根本變化,以致基金會明顯背離了創立人的本意,監管機關可應理事會的申請變更基金會的宗旨(《瑞士民法典》第86條)。如果為保全基金會的資產或宗旨而有緊迫必要,監管機關亦可變更基金會的組織架構(第85條);對於客觀上正當且不影響第三方權利的輕微修改,監管機關也可對基金會章程作出修改(第86b條)。 創立人可以在基金會章程中保留變更基金會宗旨的權利,並且自2024年1月1日起,還可保留變更基金會組織架構的權利,前提是自基金會設立或上一次變更以來已滿十年(《瑞士民法典》第86a條)。對於免稅基金會,宗旨的變更只能在公益範圍內進行,以確保其資產始終用於免稅目的。 《瑞士合併法》允許基金會進行合併,前提是合併在客觀上正當,尤其是有助於維護和實現基金會的宗旨。該法還允許基金會將其資產轉讓給另一法律實體。合併須經監管機關批准;對於已無足夠資源獨立高效地實現其宗旨的小型基金會而言,合併正日益成為常用的途徑。 如果基金會的宗旨已無法實現且無法調整,或者其宗旨已變為違法或違背善良風俗,基金會即告解散(《瑞士民法典》第88條)。解散由監管機關決定,基金會隨後從商業登記簿中註銷。免稅基金會的剩餘資產必須轉移給另一家宗旨相近的免稅機構,基金會章程必須對此作出規定。部分創立人從一開始就將基金會設立為有期限的機構,並規定其在存續期間逐步耗用其資本。 關於基金會的設立,請參閱瑞士慈善基金會一文;關於傘式基金會內的基金方案,請參閱傘式基金會一文。 我為基金會理事會和創立人就基金會宗旨與組織架構的變更、合併與資產轉讓以及基金會的解散提供諮詢,並在監管機關面前代理他們。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慈善 · 國際

跨境捐贈:國際捐贈人與瑞士基金會

慈善事業日益國際化。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家族在瑞士設立基金會,以支持其祖國的公益事業;瑞士基金會在世界各地提供資助;多個國家的捐贈人希望支持同一個項目。上述每一種情形都會引發稅前扣除、盡職調查和合規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應在第一筆款項轉出之前解決。 居住在瑞士境外的捐贈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瑞士基金會捐款。捐款能否扣除取決於捐贈人居住國的稅法,而該稅法往往將扣除限於本國慈善機構或符合本國要求的慈善機構。一些國家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慈善機構,而 Transnational Giving Europe 等國際基金會網絡則幫助參與國的捐贈人在支持境外公益事業的同時在本國享受稅前扣除。 瑞士基金會可以在任何國家實現其宗旨。為了其免稅資格和監管要求,基金會必須能夠證明其資助款項用於宗旨。良好實踐包括:制定書面資助政策;在核查合作機構的註冊情況、治理和過往業績後加以遴選;簽訂明確資金用途和報告要求的資助協議;以及對成果進行監督。 向腐敗、恐怖主義融資或制裁風險較高的國家轉移資金的基金會必須格外謹慎。它們應核實受資助方的身份和所有權,根據瑞士及國際制裁名單對其進行篩查,並記錄每筆付款的用途。瑞士銀行對基金會帳戶適用相同的標準,並會要求提供上述文件,具體見關於銀行可接受性的文章。適用的制裁規則見關於美國製裁與 BIS 關聯方規則的文章。 對於希望支持其原籍國教育、衛生或發展事業的家族而言,瑞士基金會可以成為一種有效的工具。它提供中立且受尊重的基地、穩定的法律框架以及國家監管,能夠讓合作伙伴和政府放心。如果當地規則要求設立當地實體,瑞士基金會可以與當地合作伙伴或子公司合作,其架構安排應確保不影響在瑞士的免稅資格和監管。 瑞士基金會的免稅條件見關於免稅待遇的文章。 我為跨國家族和基金會就跨境捐贈、資助協議、對受資助方的盡職調查以及適用於國際資助的制裁和反洗錢規則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慈善 · 架構

傘形基金會及設立自有基金會的其他替代方案

並非每一個慈善項目都需要設立自己的基金會。獨立的基金會需要理事會、賬目、審計師、監管以及自身的免稅資格,這對於大規模、長期的承諾是合理的,但對於較小的金額往往負擔過重。瑞士傘形基金會提供了另一種選擇:在一家現有的、受監管且免稅的基金會內設立一個冠名基金,可以快速設立,成本也只是一小部分。 傘形基金會是一種慈善基金會,其宗旨足夠寬泛,可以為不同捐贈人託管多個基金。捐贈人將資產注入一個以其本人姓名或其選定名稱命名的基金,並在傘形基金會宗旨的範圍內確定該基金的宗旨。由基金委員會(捐贈人通常為其成員)提出資助建議,傘形基金會理事會予以批准,並確保遵守法律和免稅條件。 基金可以在數週內設立,且無需公證文書。捐贈人可以享受傘形基金會的免稅資格,因此捐款從一開始即可扣除。行政管理、會計、審計以及向監管機關的報告均由傘形基金會負責,捐贈人可以專注於慈善工作。許多傘形基金會還在項目遴選和資助監督方面提供專業支持。 捐贈人並不控制屬於自己的法律實體。最終決定權在於傘形基金會理事會,理事會必須確保每一筆資助都符合整體宗旨和免稅條件。因此,捐贈人應仔細閱讀傘形基金會的規章,包括有關費用、投資、基金委員會繼任以及捐贈人去世或希望退出時基金如何處置的規定。 依據《瑞士民法典》第60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社團,適合多人希望共同追求某一宗旨並作為享有表決權的成員參與的情形。社團同樣可以獲得免稅。如果捐贈人希望長期支持某一特定事業,向大學或醫院等現有機構直接捐款或設立捐贈基金是最簡單的解決方案。 許多捐贈人先從設立基金開始,待其慈善事業的規模和方向明確後,再設立自己的基金會。獨立基金會的設立見關於瑞士慈善基金會的文章,其治理見關於基金會理事會的文章。 我為捐贈人就設立自己的基金會、在傘形基金會內設立基金以及其他架構之間的選擇提供諮詢,並審查相關規章和協議。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慈善 · 治理

基金會理事會:治理、投資與問責

基金會沒有所有者,也沒有追究其理事會責任的股東。因此,基金會理事會肩負著特殊的責任:它必須追求創始人確定的宗旨,審慎管理資產,並就其決定向監管機關負責。良好的治理能夠維護基金會的聲譽,使其對捐贈人和合作夥伴更具吸引力,同時也保護理事會成員本人免於承擔責任。 基金會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最高機構。它追求基金會的宗旨,管理其資產,決定資助事項,並對外代表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必須以應有的謹慎和對基金會及其宗旨的忠誠行事,並對因違反職責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監管機關確保基金會的資產按照其宗旨使用(《瑞士民法典》第84條),並可在理事會未能做到時進行干預。 通常的做法是由三至七名具有互補能力的成員組成理事會:熟悉基金會工作領域、金融與投資、法律與行政管理。創始人往往希望本人擔任理事或任命家族成員。這是允許的,但包含獨立成員的理事會對主管機關、捐贈人和合作機構更具公信力,並能確保創始人去世後的延續性。 理事會必須對基金會資產進行投資,使其安全、產生適當回報,並始終可用於宗旨。許多基金會制定了書面投資規章,規定投資策略、允許的資產類別、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委託給銀行或資產管理人的授權。越來越多的基金會也使其投資與宗旨保持一致,例如排除與宗旨相悖的投資。 理事會成員必須披露利益衝突,並在涉及其個人利益的決定中迴避。基金會與其理事會成員、創始人或其親屬之間的交易須格外審慎,並應留存記錄。理事會成員的報酬必須適當,且對於免稅基金會而言,須與免稅條件相符。 基金會必須妥善記賬,並且除非獲得監管機關豁免,必須聘請審計師。年度報告、賬目和審計報告每年提交監管機關。瑞士基金會還可以遵循公認的資助型基金會治理良好實踐建議,許多理事會都將其作為基準。 基金會的設立和監管見關於瑞士慈善基金會的文章,免稅條件見關於免稅待遇的文章。 我就理事會職責、治理規章、投資規則和利益衝突為基金會理事會提供諮詢,並在監管機關和稅務機關面前代理基金會。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慈善 · 稅務

瑞士慈善基金會的免稅待遇

免稅待遇使瑞士基金會成為高效的慈善工具。獲得免稅的基金會,對其用於宗旨的資產和收入無需繳納利潤稅或資本稅,瑞士境內的捐贈人向其捐款也可以扣除。免稅並非自動給予:基金會必須滿足嚴格的條件,並且在其存續期間必須持續滿足這些條件。因此,創始人應從一開始就著眼於免稅來設計基金會章程。 追求公共或公益目的的法人實體,對其專門且不可撤銷地用於該目的的利潤和資本,免徵聯邦直接稅(《聯邦直接稅法》第56條g項)。各州對其利潤稅和資本稅適用同等規則。免稅由基金會所在地的州稅務機關批准,並適用於聯邦稅和州稅。 如果一項宗旨促進一般利益,例如教育、科研、衛生、文化、社會福利、環境或發展合作,且受益人範圍是開放的,則該宗旨具有公益性。僅資助創始人家族、某一公司員工或某一封閉群體成員的基金會不符合條件。基金會還必須以利他的方式行事:其機構成員和捐贈人不得期望獲得任何對價或經濟利益。 基金會的資產必須專門且不可撤銷地用於公益宗旨。因此,基金會章程必須規定,基金會解散時,其剩餘資產應轉移給另一個具有類似宗旨的免稅機構,而絕不能返還給創始人或其家族。只有在服務於宗旨且居於次要地位的情況下,才允許從事商業活動。 瑞士基金會可以在瑞士境外實現其宗旨。稅務機關期望基金會記錄其資金在境外的使用情況,審慎選擇合作機構,並能夠證明資助款項實現了其目的。因此,明確的資助政策和受資助方的定期報告是良好實踐的組成部分。 申請須連同基金會章程、規章、理事會組成以及擬開展活動的說明一併提交州稅務機關。實踐中,章程草案會在基金會設立之前與稅務機關和監管機關商定,以便在章程經公證後,兩家機關均無需修改即予批准。 居住在瑞士的個人向免稅機構的捐款,在聯邦直接稅方面可從應稅收入中扣除,上限為其淨收入的20%;公司的上限為其淨利潤的20%。各州也規定了類似的扣除。境外捐贈人則取決於其本國的稅法,具體見關於跨境捐贈的文章。基金會的設立和監管見關於瑞士慈善基金會的文章。 我起草符合免稅條件的基金會章程,事先與稅務機關和監管機關商定,並就如何保持免稅待遇為基金會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慈善

瑞士的慈善基金會:設立、監督與免稅

瑞士擁有數以千計的慈善基金會,其中許多由國際家族設立,他們希望自己的慈善事業建立在穩定、中立且監管完善的基礎之上。瑞士基金會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資助教育、衛生、研究、文化或發展事業,可以享受免稅待遇,瑞士捐贈人向其作出的捐贈也可以稅前扣除。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創立人應當了解基金會如何設立、由誰監督,以及自己可以保留哪些權利。 依據《民法典》第80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基金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其財產專用於特定目的。基金會通過公證文書或遺囑設立,並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自此以後不屬於任何人:無論是創立人還是理事會成員都不擁有它。捐助章程規定基金會的目的、初始財產和基本組織架構,通常還輔以理事會可以較為靈活地修改的規章。 法律並未規定最低資本,但監督機關會審查財產是否足以實現其目的;實踐中,基金會應至少擁有5萬瑞士法郎,如需以財產收益實現其目的,則應擁有遠高於此的財產。 慈善基金會受國家監督。目的超出一個州範圍的基金會,尤其是具有國際目的的基金會,由聯邦基金會監督局監督;其他基金會則由州監督機關監督。監督機關每年審查基金會財產是否按照其目的使用,接收年度報告和經審計的賬目,並可在理事會未履行職責時進行干預。 自2024年1月1日起,創立人可以在捐助章程中保留不僅變更基金會目的、而且變更其組織架構的權利,前提是自基金會設立或上一次變更以來已滿十年。這使創立人比以往擁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在其有生之年根據不斷變化的需要調整基金會。 專門且不可撤銷地追求公益目的的基金會,可以免繳利潤稅和資本稅(《聯邦直接稅法》第56條g項及相應的州規定)。其目的必須服務於社會公眾,而非服務於諸如創立人家族之類的封閉群體,且基金會機構的工作必須在很大程度上屬於義務性質。免稅待遇由州稅務機關依申請授予,建議在基金會設立之前與稅務機關就捐助章程達成一致。 瑞士居民捐贈人向免稅基金會作出的捐贈,在聯邦所得稅上可扣除的額度最高為其淨收入的20%,大多數州也允許類似的扣除。公司可扣除的捐贈最高為其淨利潤的20%。 瑞士家族基金會僅可用於支付家族成員的教育、成家立業和扶養費用(《民法典》第335條),因此並不是一般性持有家族財富的工具。希望將私人目的與慈善目的相結合的家族,往往採用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或信託,詳見關於列支敦士登架構和離岸信託與基金會的文章。 我就在瑞士設立慈善基金會為創立人和家族提供諮詢,起草捐助章程和規章,取得免稅待遇和監督機關的批准,並就治理和投資問題為基金會理事會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