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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徵稅協定

雙重徵稅協定

瑞士已與一百多個國家簽訂雙重徵稅協定,包括中國、香港、新加坡、海灣國家和若干非洲國家。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這些協定如何確定居民身份和常設機構、瑞士股息預扣稅如何減免和退還、哪些國家與瑞士簽有協定而哪些沒有,以及這些協定如何與投資保護協定相互作用。它們幫助集團和投資者選擇控股公司的設立地點,以及如何在其各公司之間安排付款路徑。

一百多項協定

瑞士已與一百多個國家簽訂雙重徵稅協定,包括中國、香港、新加坡、海灣國家和若干非洲國家。這些協定決定了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額以及公司在何處納稅,因此對任何跨境架構都至關重要。

對外國集團而言,協定的實際效果可能相當可觀。瑞士對股息徵收35%的預扣稅,而協定可以大幅降低這一稅率,根據某些協定,合格參股甚至可降至零,前提是收款人有權享受協定優惠,且退稅或減免程序得到正確、及時的執行。

實質與受益資格

協定優惠並非自動給予。瑞士聯邦稅務局會審查申請減免者是否為該收入的受益所有人,以及架構是否具有真正的實質;許多現代協定還包含主要目的測試,針對的是主要為獲取協定優惠而作出的安排。

因此,瑞士的控股公司或貿易公司需要真實的管理、在瑞士的合格董事或員工,以及確實在瑞士作出的決策。在規劃架構時考慮到這些要求的家族和集團,可以放心地利用協定網絡,並避免與瑞士及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生爭議。

本欄目內容

文章闡釋與中國和香港簽訂的協定、與非洲國家的協定網絡及其空白,以及在瑞士設立控股公司時稅收協定與投資保護協定如何協同發揮作用。

非洲 · 稅收協定

瑞士與非洲國家的稅收協定和投資協定

一家參與非洲項目的瑞士公司,會從東道國收取股息、利息、許可費和服務費,並向其中國或其他外國母公司支付股息。上述每一筆款項被預扣多少稅款,取決於瑞士與相關國家之間的協定。對許多項目而言,投資保護協定更為重要,因為它們為針對東道國提起投資仲裁提供了途徑。 瑞士對普通貸款(包括集團內部貸款)的利息不徵收預扣稅(債券利息和瑞士銀行存款利息適用35%的稅率),對許可費也不徵收預扣稅。股息須繳納35%的瑞士預扣稅;在集團內部,自2023年起,持股比例達到10%或以上的,可適用申報程序,從而無需先繳納再申請退還。與中國的協定將持股25%或以上情形下的股息預扣稅降至5%,與香港的協定則將持股10%或以上情形下的股息預扣稅降至零。具體內容見關於與中國及香港的雙重徵稅協定的文章。 瑞士與阿爾及利亞、科特迪瓦、埃及、埃塞俄比亞、加納、摩洛哥、南非、突尼斯和贊比亞簽有全面的雙重徵稅協定。與剛果民主共和國、幾內亞、肯尼亞、毛里求斯和尼日利亞之間沒有全面的協定;與安哥拉的協定已經草簽,但尚未生效。 在沒有協定的國家,向瑞士公司支付的服務費、許可費和利息所涉及的當地預扣稅,必須從一開始就計入價格和財務模型。協定狀況會隨時間變化,因此在確定架構之前,應核查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的最新清單。 雙邊投資協定的網絡更為密集。瑞士與約三十六個非洲國家之間有生效的協定,其中包括剛果民主共和國、加納、幾內亞、肯尼亞、莫桑比克、尼日利亞和坦桑尼亞。對於項目載體而言,這種保護往往比稅收減免更有價值,因為一旦東道國徵收項目、吊銷許可或不公平地對待投資者,瑞士公司即可訴諸國際投資仲裁。 瑞士與安哥拉或幾內亞比紹之間沒有協定;與贊比亞的協定可追溯至1994年。與布基納法索、馬里、尼日爾和盧旺達的協定訂立於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不包含現代保護標準。與稅收協定一樣,在決定控股架構之前,應以瑞士經濟事務國務秘書處(SECO)的最新清單為準。 協定保護附屬於持有投資的公司。因此,瑞士控股公司應直接持有當地項目公司的股權,應在投資作出之前即已設立,並應具備足以援引協定的實質。關於非洲項目背後的瑞士載體的文章說明了這種實質的具體要求。 瑞士與中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自2014年起生效。關於其升級的談判已於2026年8月20日結束,根據升級後的協定,瑞士對華出口的99.8%將實現零關稅。協定尚待簽署和批准,因此其效果應按2027年或2028年進行規劃。 《瑞士投資審查法》於2025年12月19日獲得通過,預計於2027年生效。該法適用於受外國國家控制的投資者收購關鍵行業瑞士公司的情形,而中國國有企業通常屬於這一類別。因此,此類投資者收購股權,應在該法生效之前完成,或將持股安排在相關門檻以下。 我審查擬議架構的協定狀況,從流出非洲東道國的款項,一直到流入中國、香港或其他地區母公司的股息,並將控股公司設在能夠提供最佳稅收和投資保護的地點。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稅收協定 · 概覽

雙重徵稅協定:瑞士、中國內地與香港

瑞士擁有密集的雙重徵稅協定網絡。對於來自中國內地和香港的企業而言,這些協定決定了每一瑞士法郎的瑞士利潤中有多少能夠到達本國的股東手中。 2013年9月25日簽訂的協定取代了1990年的協定。如收款人為持有至少25%資本的公司,瑞士對股息徵收的預扣稅降至5%,其他情況下降至10%(《瑞士—中國雙重徵稅協定》第10條第2款(DTA CH-CN))。利息可在來源地按最高10%徵稅(DTA CH-CN第11條第2款),特許權使用費可按最高9%徵稅(DTA CH-CN第12條第2款)。該協定包含防止擇協避稅的利益限制條款。 2011年10月4日簽訂的協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瑞士適用。向持有至少10%資本的公司支付的股息免徵瑞士預扣稅;其他股息按最高10%徵稅(《瑞士—香港雙重徵稅協定》第10條(DTA CH-HK))。利息僅在居民國徵稅,特許權使用費可在來源地按最高3%徵稅(DTA CH-HK第12條)。 瑞士全額徵收35%的預扣稅,並根據申請退還超出部分(《聯邦預扣稅法》第21條及以下(VStG),結合協定適用)。對於外國公司的重大持股,聯邦稅務局可以事先授權瑞士公司按協定優惠稅率支付股息(申報程序)。退稅的前提是收款人為受益所有人;導管架構將被拒絕。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在首次分紅之前申請申報程序,以免資金被佔用數月。 賦予控股公司真正的實質;稅務機關會嚴格審查受益所有權。 比較不同路徑:對許多香港集團而言,直接從香港持股比通過第三國中間公司持股成本更低。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