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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

基礎知識

本系列文章從基礎開始闡釋瑞士金融法和商法的某一主題。每篇文章都會介紹法律框架、相關機構以及實踐中最常出現的問題,無需讀者事先了解瑞士法律。這些文章面向來自亞洲、中東和非洲的企業所有人、管理人員和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幫助他們在作出決策之前了解某項瑞士規則如何運作,同時也是閱讀同一主題下更詳細實務文章的起點。

先理解制度

瑞士法律嚴謹精確,但其組織方式不同於普通法體系,也不同於大多數亞洲、中東和非洲國家的法律。讀者若能在研究細節之前先理解瑞士規則的邏輯,就公司、銀行和架構作出決策時會更加容易。

瑞士是一個由二十六個州組成的聯邦制國家,許多在其他國家屬於全國性的事務在瑞士由州一級規範,包括大部分稅收事務和公證人的准入。相比之下,私法基本統一,《瑞士民法典》(CC)和《瑞士債務法》(CO)在全國適用,因此一家公司或一份合同在日內瓦和在蘇黎世看起來大致相同。

為何基礎知識在實踐中很重要

外國讀者往往帶著源自本國制度的假設,而這些假設在瑞士並不成立。公證人在公司設立中的作用、商業登記的重要性、聯邦、州和市鎮三級稅收的結合,以及金融業的自律傳統,都會影響項目的規劃方式、所需時間和成本。

理解這些基礎的讀者能夠向銀行、顧問和主管機關提出更好的問題,並能判斷擬議的架構是否符合其預期目的。基礎知識系列正是為這樣的讀者撰寫的,無論他是創始人、負責家族財富的家族成員,還是正在為董事會有關瑞士的決策做準備的高管。

本欄目內容

本系列每篇文章從基礎開始闡釋一個主題:金融中心、銀行業與銀行客戶保密、FINMA、大宗商品貿易、貿易融資、企業刑事責任、仲裁、稅收協定、控股架構、上市以及數碼資產。它們是閱讀實務文章的起點。

慈善事業 · 架構

瑞士基金會的變更、合併與解散

基金會的設立旨在長久存續,往往跨越數代,但其運作所處的世界卻在不斷變化。其宗旨可能變得過時,其資產可能不再敷用,或者若干宗旨相近的基金會聯合起來可能成效更大。瑞士法律允許基金會在明確的界限內作出調整,因為即使在創立人去世之後,創立人的意志仍是指導原則。 如果原有宗旨的意義或效果已發生根本變化,以致基金會明顯背離了創立人的本意,監管機關可應理事會的申請變更基金會的宗旨(《瑞士民法典》第86條)。如果為保全基金會的資產或宗旨而有緊迫必要,監管機關亦可變更基金會的組織架構(第85條);對於客觀上正當且不影響第三方權利的輕微修改,監管機關也可對基金會章程作出修改(第86b條)。 創立人可以在基金會章程中保留變更基金會宗旨的權利,並且自2024年1月1日起,還可保留變更基金會組織架構的權利,前提是自基金會設立或上一次變更以來已滿十年(《瑞士民法典》第86a條)。對於免稅基金會,宗旨的變更只能在公益範圍內進行,以確保其資產始終用於免稅目的。 《瑞士合併法》允許基金會進行合併,前提是合併在客觀上正當,尤其是有助於維護和實現基金會的宗旨。該法還允許基金會將其資產轉讓給另一法律實體。合併須經監管機關批准;對於已無足夠資源獨立高效地實現其宗旨的小型基金會而言,合併正日益成為常用的途徑。 如果基金會的宗旨已無法實現且無法調整,或者其宗旨已變為違法或違背善良風俗,基金會即告解散(《瑞士民法典》第88條)。解散由監管機關決定,基金會隨後從商業登記簿中註銷。免稅基金會的剩餘資產必須轉移給另一家宗旨相近的免稅機構,基金會章程必須對此作出規定。部分創立人從一開始就將基金會設立為有期限的機構,並規定其在存續期間逐步耗用其資本。 關於基金會的設立,請參閱瑞士慈善基金會一文;關於傘式基金會內的基金方案,請參閱傘式基金會一文。 我為基金會理事會和創立人就基金會宗旨與組織架構的變更、合併與資產轉讓以及基金會的解散提供諮詢,並在監管機關面前代理他們。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慈善 · 架構

傘形基金會及設立自有基金會的其他替代方案

並非每一個慈善項目都需要設立自己的基金會。獨立的基金會需要理事會、賬目、審計師、監管以及自身的免稅資格,這對於大規模、長期的承諾是合理的,但對於較小的金額往往負擔過重。瑞士傘形基金會提供了另一種選擇:在一家現有的、受監管且免稅的基金會內設立一個冠名基金,可以快速設立,成本也只是一小部分。 傘形基金會是一種慈善基金會,其宗旨足夠寬泛,可以為不同捐贈人託管多個基金。捐贈人將資產注入一個以其本人姓名或其選定名稱命名的基金,並在傘形基金會宗旨的範圍內確定該基金的宗旨。由基金委員會(捐贈人通常為其成員)提出資助建議,傘形基金會理事會予以批准,並確保遵守法律和免稅條件。 基金可以在數週內設立,且無需公證文書。捐贈人可以享受傘形基金會的免稅資格,因此捐款從一開始即可扣除。行政管理、會計、審計以及向監管機關的報告均由傘形基金會負責,捐贈人可以專注於慈善工作。許多傘形基金會還在項目遴選和資助監督方面提供專業支持。 捐贈人並不控制屬於自己的法律實體。最終決定權在於傘形基金會理事會,理事會必須確保每一筆資助都符合整體宗旨和免稅條件。因此,捐贈人應仔細閱讀傘形基金會的規章,包括有關費用、投資、基金委員會繼任以及捐贈人去世或希望退出時基金如何處置的規定。 依據《瑞士民法典》第60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社團,適合多人希望共同追求某一宗旨並作為享有表決權的成員參與的情形。社團同樣可以獲得免稅。如果捐贈人希望長期支持某一特定事業,向大學或醫院等現有機構直接捐款或設立捐贈基金是最簡單的解決方案。 許多捐贈人先從設立基金開始,待其慈善事業的規模和方向明確後,再設立自己的基金會。獨立基金會的設立見關於瑞士慈善基金會的文章,其治理見關於基金會理事會的文章。 我為捐贈人就設立自己的基金會、在傘形基金會內設立基金以及其他架構之間的選擇提供諮詢,並審查相關規章和協議。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慈善 · 稅務

瑞士慈善基金會的免稅待遇

免稅待遇使瑞士基金會成為高效的慈善工具。獲得免稅的基金會,對其用於宗旨的資產和收入無需繳納利潤稅或資本稅,瑞士境內的捐贈人向其捐款也可以扣除。免稅並非自動給予:基金會必須滿足嚴格的條件,並且在其存續期間必須持續滿足這些條件。因此,創始人應從一開始就著眼於免稅來設計基金會章程。 追求公共或公益目的的法人實體,對其專門且不可撤銷地用於該目的的利潤和資本,免徵聯邦直接稅(《聯邦直接稅法》第56條g項)。各州對其利潤稅和資本稅適用同等規則。免稅由基金會所在地的州稅務機關批准,並適用於聯邦稅和州稅。 如果一項宗旨促進一般利益,例如教育、科研、衛生、文化、社會福利、環境或發展合作,且受益人範圍是開放的,則該宗旨具有公益性。僅資助創始人家族、某一公司員工或某一封閉群體成員的基金會不符合條件。基金會還必須以利他的方式行事:其機構成員和捐贈人不得期望獲得任何對價或經濟利益。 基金會的資產必須專門且不可撤銷地用於公益宗旨。因此,基金會章程必須規定,基金會解散時,其剩餘資產應轉移給另一個具有類似宗旨的免稅機構,而絕不能返還給創始人或其家族。只有在服務於宗旨且居於次要地位的情況下,才允許從事商業活動。 瑞士基金會可以在瑞士境外實現其宗旨。稅務機關期望基金會記錄其資金在境外的使用情況,審慎選擇合作機構,並能夠證明資助款項實現了其目的。因此,明確的資助政策和受資助方的定期報告是良好實踐的組成部分。 申請須連同基金會章程、規章、理事會組成以及擬開展活動的說明一併提交州稅務機關。實踐中,章程草案會在基金會設立之前與稅務機關和監管機關商定,以便在章程經公證後,兩家機關均無需修改即予批准。 居住在瑞士的個人向免稅機構的捐款,在聯邦直接稅方面可從應稅收入中扣除,上限為其淨收入的20%;公司的上限為其淨利潤的20%。各州也規定了類似的扣除。境外捐贈人則取決於其本國的稅法,具體見關於跨境捐贈的文章。基金會的設立和監管見關於瑞士慈善基金會的文章。 我起草符合免稅條件的基金會章程,事先與稅務機關和監管機關商定,並就如何保持免稅待遇為基金會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居留 · 不動產

外國人在瑞士購置不動產

許多移居瑞士的家族希望購置住宅,許多外國企業也希望擁有自己的辦公場所或生產基地。瑞士法律通過《外國人購置不動產聯邦法》(即通常所稱的 Lex Koller)限制境外人士購置住宅物業。一旦理解了相關規則,大多數實際在瑞士生活的家族以及大多數將物業用於經營的企業都可以順利購置。 Lex Koller 適用於境外人士,包括:在瑞士沒有法定及實際住所的外國國民;居住在瑞士但未持有定居許可(C 許可)的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以及註冊地在境外或由境外人士控制的公司。瑞士國民、定居許可持有人以及居住在瑞士的歐盟和 EFTA 國民不屬於境外人士,可以自由購置。 持有居留許可在瑞士生活的外國國民,只要本人居住,即可無需審批購置一處主要住所。該物業的面積必須與家庭規模相稱,且不得出租給他人。在遷居之前,家族可以預留物業,但在完成購置時必須已持有居留許可。 不在瑞士居住的境外人士購置度假屋須經審批。允許此類購置的州會在年度配額範圍內批准,通常僅限於某些旅遊市鎮,且物業面積有限。此外,《第二住所法》限制在第二住所已佔住房存量20%以上的市鎮新建第二住所,許多熱門度假地都受此限制。 用於經營的物業,例如辦公室、商鋪、倉庫和生產基地,只要作為企業的常設機構,境外人士及其控制的瑞士公司即可無需審批購置。必然構成經營物業一部分的住宅單元可以一併購置。以投資為目的購置住宅物業,包括通過主要持有住宅物業的房地產公司的股份進行購置,仍受相關限制。 瑞士銀行為居民購置住宅物業提供融資,通常最高可達物業價值的一定比例,並要求買方以自有資金支付部分價款。在大多數州,業主須繳納轉讓稅或土地登記費,就自住住宅繳納推算租金價值稅(該稅已由2025年9月28日的全民公決廢除,自2029年1月1日起生效),出售時還須繳納不動產利得稅。稅務後果應結合居留和稅務狀況一併審查,具體見關於移居瑞士和定額稅的文章。 我為外國家族和企業就在瑞士購置住宅和商業物業提供諮詢,審查 Lex Koller 相關問題,並將購置事宜與居留許可和稅務裁定相協調。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居留 · 許可

歐洲以外企業家和員工的工作及居留許可

對於在瑞士設立機構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企業而言,誰能夠在瑞士公司工作,往往與公司本身同樣重要。瑞士法律僅在嚴格條件下並在年度配額範圍內,允許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進入勞動力市場。能為瑞士經濟帶來實際價值的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企業家可以獲得許可,但申請必須精心準備,時間表也必須從一開始就做好規劃。 根據《外國人與融入法》,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在其從事有收入工作符合瑞士經濟整體利益時,可以獲准入境就業(第18條)。僱主必須證明無法在瑞士或歐盟及 EFTA 境內找到合適的員工(第21條),並且必須提供當地及該行業慣常的薪酬和工作條件(第22條)。只有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其他合格員工才能獲准(第23條)。 此類員工的短期許可(L 許可)和居留許可(B 許可)受聯邦委員會確定並在各州之間分配的年度配額限制。僱主向州勞動力市場主管機關提交申請,由其就勞動力市場條件作出決定,且該許可須經國家移民秘書處批准。該程序通常需要數週時間,在配額已用完的州可能耗時更長。 希望在瑞士創辦企業並在其中工作的人士,如果其活動符合瑞士經濟整體利益,且具備必要的財務和經營條件,可以作為自僱人士獲准(第19條)。各州會審查商業計劃、投資金額、創造的就業崗位以及預期的稅收收入。同時受僱於其自有瑞士公司的創始人被視為僱員,適用有關僱員的條件。 企業集團可以將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從境外集團公司調派至瑞士子公司。此類調派仍受配額以及資質和慣常薪酬要求的約束,但如果調派有助於集團內部高管和專業人員的國際交流,本地員工優先原則的適用會更加靈活。 居留許可持有人如果與配偶及未滿18歲的子女共同生活、擁有合適的住房和充足的經濟來源且不依賴社會救助,可以將其接到瑞士(第44條)。家庭成員可以在瑞士就業。相關規則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由於關鍵員工的許可需要時間且取決於配額,申請應與公司設立和銀行開戶同步準備,具體見影片設立瑞士公司:五個步驟。在創始人和管理人員的許可尚在辦理期間,可由一名居住在瑞士的董事代表公司,具體見關於專業董事服務的文章。 我為企業家、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準備許可申請,將其與瑞士公司的設立相協調,並就居留和家庭團聚為家族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居留 · 稅務

瑞士定額稅:按支出徵稅

移居瑞士且不在瑞士工作的富裕外國人,在大多數州可以按其支出而非全球收入和財富納稅。這種通常被稱為定額稅(按支出徵稅)的制度,使家族能夠獲得事先與州政府商定、可預期的稅負,並免於詳細申報境外收入和資產。該制度有明確的條件和最低金額,並非在瑞士各地都適用,因此州的選擇以及裁定的準備工作決定了它的實際價值。 按支出徵稅適用於不具有瑞士國籍、首次在瑞士取得稅務居所或離開瑞士至少十年後重新取得稅務居所、且不在瑞士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個人(《聯邦直接稅法》第14條)。管理個人自有的私人資產不屬於有收入活動,但在瑞士為瑞士或外國僱主工作,或者從瑞士經營企業,則不適用該制度。配偶共同生活的,雙方均須符合條件。 稅基為納稅人每年在全球範圍內的生活支出,包括其所供養家庭成員的支出,但不得低於一定的最低金額。就聯邦直接稅而言,稅基至少應為以下兩者中的較高者:一是法定最低額,最初為400,000瑞士法郎,並定期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二是納稅人住所年租金或租賃價值的七倍。各州自行設定最低金額,且往往更高。隨後對該稅基適用普通稅率,並根據州法律,以支出稅基的一定倍數為基礎徵收財富稅。 對照計算可確保稅額不低於對某些瑞士來源收入和資產(例如瑞士不動產、瑞士證券和瑞士養老金)以及申請享受雙重徵稅協定優惠的境外收入按普通稅制計算的稅額。 大多數州提供按支出徵稅,但蘇黎世州、沙夫豪森州、外阿彭策爾州、巴塞爾鄉村州和巴塞爾城市州已將其廢除。在提供該制度的州之間,最低金額、實務做法和稅率差異相當大,對家庭而言重要的學校、住房和機場條件也各不相同。日內瓦州、沃州、楚格州、施維茨州、盧塞恩州、提契諾州以及各山區州是常見的選擇。 在遷居之前,家族應當從州稅務機關取得書面裁定,確認稅基及由此產生的稅額。申請中應說明家庭情況、擬定住所、預期支出以及瑞士來源的收入和資產。裁定通常與居留許可協調辦理,因為對於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而言,居留許可本身取決於該州的財政利益,具體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一些國家不向按支出納稅的人士提供協定優惠,或者僅在對照計算包含相關收入時才提供。擁有來自此類國家的大額收入的家族,在作出決定之前,應同時測算定額稅和普通稅制下的稅負,具體見關於私人客戶稅務的文章。 我為家族就州的選擇提供諮詢,結合居留許可準備定額稅裁定申請並進行談判,並在遷居之前審查其架構和協定待遇。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架構:面向私人客戶的基金會、信託和機構

列支敦士登是瑞士位於萊茵河與阿爾卑斯山之間的小鄰國,在當地被稱為 das Ländle,是歐洲最重要的私人財富架構所在地之一。它與瑞士共用瑞士法郎並組成關稅同盟,但擁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包括基金會法、信託法以及一系列專為持有家族財富而設計的公司形式。對於在瑞士開立銀行帳戶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架構往往是順理成章的補充。 列支敦士登將大陸法傳統與對普通法信託的繼受結合在一起,近一個世紀以來一直提供持有私人財富的架構。作為歐洲經濟區成員,它可以進入歐洲單一市場;作為瑞士的夥伴,它使用瑞士法郎,並與瑞士銀行緊密相連。其法律專業人士、信託公司和銀行專注於私人客戶業務,並且該國自2016年起參與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依據《人與公司法》第552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列支敦士登基金會(Stiftung)是最為人熟知的架構,該部分法律已於2009年4月1日起全面修訂生效。與瑞士基金會不同,它可以追求私人目的:私益基金會為創始人家族或其他指定人員的利益持有和管理資產。家族基金會(Familienstiftung)以資助一個或多個家族的成員為目的,是其最常見的形式。公益基金會以及兼具私益和公益目的的混合基金會也是可行的。 創始人可以保留撤銷基金會或修改其文件的權利(第552條第30節),並可以在附則中規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在何種條件下獲得分配。私益基金會通常不受國家監管;其設立方式是向司法局提交設立通知書備案。公益基金會則受基金會監管局監管。可以任命一名保護人或由家族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來監督基金會理事會。 自1926年起,列支敦士登法律依據《人與公司法》第897條及以下各條規定了以普通法信託為藍本的信託(Treuhänderschaft)。依據列支敦士登法律設立的信託,可以在大陸法司法管轄區內、並在毗鄰瑞士銀行的地方提供信託架構。信託企業(Treuunternehmen)是一種獨立法人實體,兼具信託和公司的特徵。 依據《人與公司法》第534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機構(Anstalt)是列支敦士登獨有的法律形式。它沒有成員或股份;創始人權利由創始人或其繼任人持有,他們可以確定受益人。機構既可用於商業活動,也可用於持有資產,因而是持有參股和不動產的靈活工具。 在列支敦士登不從事商業經營的法人實體,其理事會中必須至少有一名成員持有依據列支敦士登《受託人法》頒發的執照(《人與公司法》第180a條),因此各類架構均由持牌的列支敦士登信託公司管理。僅持有和管理私人資產的基金會和公司可以申請私人資產架構身份;獲得該身份後,它們每年只需繳納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稅額,其收入不予徵稅。 對設立人、創始人和受益人的徵稅取決於其居住地。對於居住在瑞士的人士,適用關於離岸信託和基金會一文所述的瑞士規則,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將根據創始人保留的控制權進行評估。在每一個架構中,都必須考慮瑞士與列支敦士登之間的雙重徵稅協定以及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我為家族就列支敦士登基金會、信託、機構與瑞士或離岸架構之間的選擇提供諮詢,在遷居瑞士之前審查現有架構,並與列支敦士登的持牌信託公司合作辦理架構的設立和管理。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家庭法

瑞士的國際家族:婚姻財產約定、繼承與離婚

國際家族往往與多個國家存在聯繫:夫妻雙方可能持有不同國籍,子女可能居住在國外,資產可能分佈在多個大洲。當這樣的家族移居瑞士時,瑞士國際私法決定由哪國法律調整其夫妻財產、遺產以及可能發生的離婚。瑞士國際私法還允許他們選擇適用法律,這使得周密的規劃成為可能,並可避免讓在世配偶和繼承人遭遇意外。 在沒有婚姻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居住在瑞士的夫妻適用所得參與制(《民法典》第196條及以下各條):夫妻各自保留自己的財產,婚姻解除時,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平分。夫妻可以通過公證形式的婚姻財產約定選擇其他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民法典》第184條)。 對於國際夫妻,由《國際私法》確定適用哪國法律。如未作選擇,通常適用夫妻雙方同時擁有住所的國家的法律。夫妻可以選擇雙方均擁有住所的國家的法律,或其中一方的國籍國法律(《國際私法》第52條)。在本國訂立的婚姻財產約定應在移居之前進行審查,因為其在瑞士的效力並不總是符合夫妻的預期。 最後住所在瑞士之人的遺產適用瑞士法律(《國際私法》第90條第1款)。但外國國民可以通過遺囑或繼承合同,使其遺產適用其國籍國之一的法律(第90條第2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有關此類法律選擇以及與外國機關關係的規則得到了進一步明確。對於來自繼承法與瑞士法律存在根本差異的國家的家族而言,這一選擇是最重要的規劃工具之一。 自2023年1月1日起,瑞士法律賦予遺囑人更大的自由。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已降至其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父母不再享有特留份。在世配偶的特留份仍為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因此,有配偶和子女的遺囑人如今可以自由處分一半的遺產,這使其更容易將家族企業留給一位繼承人,或資助一家基金會。 如被告在瑞士擁有住所,或原告在瑞士擁有住所已滿一年或為瑞士國民,瑞士法院對夫妻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國際私法》第59條)。外國離婚判決如系在夫妻一方的住所地國、慣常居所地國或國籍國作出,通常在瑞士獲得承認(第65條)。婚姻存續期間在瑞士積累的養老金資產的分割由瑞士法院管轄,應儘早加以考慮。 移居瑞士的國際家族應當將其婚姻財產約定、遺囑和持股架構一併審查,因為夫妻財產、繼承和稅務相互影響。持有家族資產的信託和基金會詳見關於離岸信託與基金會和列支敦士登架構的文章,移居的稅務方面詳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我與國際家族在其本國的律師合作,就婚姻財產約定、遺囑和繼承合同、適用法律的選擇,以及其繼承規劃與信託、基金會和公司的協調,為國際家族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慈善

瑞士的慈善基金會:設立、監督與免稅

瑞士擁有數以千計的慈善基金會,其中許多由國際家族設立,他們希望自己的慈善事業建立在穩定、中立且監管完善的基礎之上。瑞士基金會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資助教育、衛生、研究、文化或發展事業,可以享受免稅待遇,瑞士捐贈人向其作出的捐贈也可以稅前扣除。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創立人應當了解基金會如何設立、由誰監督,以及自己可以保留哪些權利。 依據《民法典》第80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基金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其財產專用於特定目的。基金會通過公證文書或遺囑設立,並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自此以後不屬於任何人:無論是創立人還是理事會成員都不擁有它。捐助章程規定基金會的目的、初始財產和基本組織架構,通常還輔以理事會可以較為靈活地修改的規章。 法律並未規定最低資本,但監督機關會審查財產是否足以實現其目的;實踐中,基金會應至少擁有5萬瑞士法郎,如需以財產收益實現其目的,則應擁有遠高於此的財產。 慈善基金會受國家監督。目的超出一個州範圍的基金會,尤其是具有國際目的的基金會,由聯邦基金會監督局監督;其他基金會則由州監督機關監督。監督機關每年審查基金會財產是否按照其目的使用,接收年度報告和經審計的賬目,並可在理事會未履行職責時進行干預。 自2024年1月1日起,創立人可以在捐助章程中保留不僅變更基金會目的、而且變更其組織架構的權利,前提是自基金會設立或上一次變更以來已滿十年。這使創立人比以往擁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在其有生之年根據不斷變化的需要調整基金會。 專門且不可撤銷地追求公益目的的基金會,可以免繳利潤稅和資本稅(《聯邦直接稅法》第56條g項及相應的州規定)。其目的必須服務於社會公眾,而非服務於諸如創立人家族之類的封閉群體,且基金會機構的工作必須在很大程度上屬於義務性質。免稅待遇由州稅務機關依申請授予,建議在基金會設立之前與稅務機關就捐助章程達成一致。 瑞士居民捐贈人向免稅基金會作出的捐贈,在聯邦所得稅上可扣除的額度最高為其淨收入的20%,大多數州也允許類似的扣除。公司可扣除的捐贈最高為其淨利潤的20%。 瑞士家族基金會僅可用於支付家族成員的教育、成家立業和扶養費用(《民法典》第335條),因此並不是一般性持有家族財富的工具。希望將私人目的與慈善目的相結合的家族,往往採用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或信託,詳見關於列支敦士登架構和離岸信託與基金會的文章。 我就在瑞士設立慈善基金會為創立人和家族提供諮詢,起草捐助章程和規章,取得免稅待遇和監督機關的批准,並就治理和投資問題為基金會理事會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架構

離岸信託、基金會和公司:瑞士如何對待

許多國際家族通過設在澤西、根西、列支敦士登、庫克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或其他離岸中心的信託、基金會或公司持有財富,而管理這些架構的銀行、受託人和資產管理人則往往位於瑞士。瑞士承認外國信託,按照明確的規則對其徵稅,並對其適用國際資訊交換。持有或計劃設立此類架構的家族,或在此類架構存續期間移居瑞士的家族,應當了解這些規則如何相互作用。 瑞士法律並未規定信託的設立,而瑞士家族基金會僅可用於有限的目的,例如家族成員的教育和扶養(《民法典》第335條)。因此,希望擁有一種靈活工具以跨代持有資產的家族,往往採用澤西、根西、英格蘭或庫克群島法律項下的信託,或列支敦士登法律項下的基金會,並從瑞士對其進行管理。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其自身優勢:海峽群島悠久的信託傳統、列支敦士登的大陸法系基金會,或庫克群島的資產保護立法。 瑞士自2007年7月1日起適用《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海牙公約》。根據委託人所選擇的法律有效設立的信託在瑞士獲得承認:信託財產構成獨立的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個人財產,受託人可以在瑞士的程序和登記中以所有人身份行事。《國際私法》第9a章(第149a條及以下各條)規定了信託糾紛的管轄權和適用法律,詳見關於信託與遺產糾紛的文章。 瑞士依據瑞士稅務會議2007年發佈的一份通函對信託徵稅,該通函對不同類型的信託加以區分。可撤銷信託具有透明性:其資產和收入歸屬於委託人。具有固定權益的不可撤銷信託,按照受益人的權益歸屬於受益人。對於不可撤銷的全權信託,決定性的問題在於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是否為瑞士居民。如是,該信託通常歸屬於委託人。如否,信託財產在瑞士不予徵稅,而向瑞士居民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則作為收入徵稅,但由原始投入資本或資本利得構成的部分除外。 這些規則使得攜現有信託移居瑞士成為可以規劃的事項,但架構和信託契據應當在移居之前而非之後進行審查。列支敦士登基金會也以類似方式,根據其實際控制情況以及創立人和受益人的權利進行評估。 由專業受託人或銀行管理的信託、基金會和公司,均屬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範圍。受託人或銀行會將委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的資訊報告給其居住國的稅務機關,詳見關於自動資訊交換的文章。為隱匿資產而設立的架構已無法再實現這一目的,未申報的資產應通過自願披露予以補正。 持有離岸架構資產的瑞士銀行,會要求提供信託契據或基金會文件、委託人或創立人、保護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以及資產的來源。瑞士受託人需要取得 FINMA 的牌照並接受監管,詳見關於《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機構法》項下的財富管理的文章。文件完備、申報正確的架構很容易被接受。如離岸公司不僅由瑞士持有,而且實際在瑞士經營管理,則該公司將成為瑞士納稅人;相關後果詳見關於住所公司與擁有瑞士地址的 BVI 公司的文章。 我就在瑞士和境外設立、審查和重組信託、基金會及控股公司,就現有架構在移居瑞士之前的瑞士稅務處理,以及就未申報架構的補正,為家族提供諮詢。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楚格

楚格與“加密谷”:公司、基金會與生態系統

2014年,以太坊基金會在楚格成立;短短幾年間,這個小州便成為歐洲最知名的區塊鏈企業所在地。如今,約有715家從事加密資產、區塊鏈和數碼資產業務的企業落戶於此。原因十分務實:適中的稅負、熟悉這一領域的主管機關、由專業律師、審計師和銀行組成的網絡,以及自2021年以來為該行業提供法律確定性的法律框架。 以太坊基金會(Stiftung Ethereum)於2014年選擇楚格,以支持以太坊協議的開發,眾多協議項目隨後紛紛效仿。2016年,楚格市開始接受以比特幣支付小額市政費用;自2021年起,楚格州接受以比特幣和以太幣繳納稅款。圍繞這些早期項目,逐漸形成了一個生態系統,如今涵蓋交易所、託管機構、資產管理人、代幣化平台、軟件開發商以及為其提供服務的顧問。擁有眾多銀行和瑞士證券交易所的蘇黎世,距此僅約半小時車程。 許多協議項目採用《瑞士民法典》第80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瑞士基金會。基金會沒有所有者或股東;其財產專用於捐助章程所規定的目的,例如開發和推廣某一開源協議。這適合那些希望表明網絡並非由追求股東利潤的公司所控制的項目。 具有國際目的的基金會由聯邦基金會監督局監督,該局每年審查基金會財產是否按照其目的使用。基金會理事會必須據此組織基金會、妥善記賬並接受審計。基金會可以擁有運營公司並持有知識產權,但不得向其創立人分配利潤。 交易所、託管機構、軟件開發商和服務提供商等經營性業務,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責任公司(GmbH)的形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根據《DLT 法》作為登記簿證券發行,詳見關於《DLT 法》的文章。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加密資產作為實物出資繳付,但須遵守有關估值的規則並取得審計師的確認。企業是否需要金融市場牌照取決於其業務活動,詳見關於加密企業牌照的文章。 2026年,楚格市的實際利潤稅稅率為11.71%,位列瑞士最低水平之列。州稅務管理部門在加密企業和代幣方面經驗豐富,關於代幣發行、質押或加密資產估值的預先稅務裁定可以迅速取得。一般規則詳見關於加密資產稅務處理的文章。 我就在楚格設立事宜為區塊鏈項目和加密企業提供諮詢:在基金會與公司之間的選擇、設立與章程、監管分析、稅務裁定以及銀行關係。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基礎

瑞士加密資產的稅務處理

瑞士依據其普通稅法對加密資產徵稅,聯邦稅務局已在一份於2019年首次發佈、此後不斷更新的工作文件中闡明瞭其實踐做法。對於私人個人而言,加密資產屬於其應稅財產的一部分,而只要持有人不被視為職業交易者,其資本利得仍然免稅。對於公司而言,加密資產屬於普通的經營資產。投資者、礦工或代幣發行人是否納稅以及納稅多少,取決於具體細節。 瑞士居民個人持有的加密資產須繳納州財富稅。主要加密資產按聯邦稅務局公佈的年末匯率估值,其他加密資產則按認可交易所的收盤價或取得價值估值。財富稅稅率由各州確定,在國際比較中處於適中水平。加密資產必須像其他資產一樣在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申報應以錢包和交易所對賬單為依據。 在瑞士,出售動產類私人資產所得的收益免稅,這同樣適用於作為私人資產持有的加密資產。如持有人被視為職業證券交易者,則該免稅待遇終止。稅務機關適用聯邦稅務局第36號通函中的標準,例如持有期少於六個月、交易量大、使用借入資金或衍生品,以及收益在持有人收入中佔比較高。符合上述標準的人,其收益將作為自僱收入徵稅,並須就此繳納社會保險費。 來自加密資產的收入須納稅,包括質押獎勵、出借加密資產所得利息,以及作為服務對價而獲得的空投。挖礦如以營業方式進行,則作為自僱收入徵稅;否則作為其他收入徵稅。 對於瑞士公司而言,加密資產屬於其經營資產的一部分,相關損益計入其應稅利潤。根據瑞士會計法,加密資產通常按成本或較低的市場價值計量;如存在可觀察的市場價格,公司可以按該價格計量。利潤稅稅率因州而異,詳見關於楚格與“加密谷”的文章。 代幣發行所得款項的稅務處理取決於代幣的分類。支付型代幣和功能型代幣的發行所得,通常被視為發行人的應稅收入,並可扣減項目成本。代表債權的資產型代幣可被視為債券,其利息支付適用35%的瑞士預扣稅;賦予發行人參與權的代幣,其分配可能須繳納預扣稅,並可能須繳納發行印花稅。建議在任何發行之前申請預先稅務裁定,銀行也經常要求提供此類裁定。 就增值稅而言,支付型代幣被視為支付手段。支付型代幣與法定貨幣或其他支付型代幣之間的兌換免徵增值稅,以其付款則視同以貨幣付款。與其他代幣相關的服務,則根據其內容進行評估。 加密資產日益被納入國際稅務資訊交換的範圍。瑞士已承諾實施 OECD《加密資產報告框架》,該框架將自動資訊交換擴展至加密服務提供商,是對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的補充,後者詳見關於自動資訊交換的文章。未申報的加密資產可以通過自願披露予以補正,詳見關於稅務違法行為與自願披露的文章。 我就瑞士加密資產的稅務問題為個人和公司提供諮詢,為代幣發行和加密企業申請稅務裁定,並協助就未申報的加密資產進行自願披露。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基礎知識

FINMA如何對代幣進行分類:支付型、功能型和資產型代幣

在瑞士發行代幣是否受證券法、銀行法或反洗錢規則約束,取決於該代幣的功能。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早在2018年2月發佈的首次代幣發行指引中就回答了這一問題,其著眼點是每種代幣的經濟功能,而非其技術形式。由此形成的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資產型代幣之分,至今仍在塑造瑞士的實踐;此後,FINMA又專門就穩定幣發佈了指引,每一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都應了解。 FINMA依據代幣的經濟功能及其可轉讓性對其進行評估,並著眼於具體個案,而非發行人所選擇的名稱。因此,同一種技術上的代幣,可能因其所附權利和發售方式的不同而受到不同對待。許多代幣兼具多種功能;對於這類混合型代幣,FINMA會適用與其各項功能相應的全部規則。 支付型代幣旨在用作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付手段或用於價值轉移,且不賦予持有人對發行人的任何請求權。比特幣是典型例子。FINMA不將支付型代幣視為證券,但其發行和轉讓受《反洗錢法》(AMLA)約束,因此發行人、交易所和託管人以金融中介機構身份行事,必須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功能型代幣提供對在區塊鏈基礎設施上提供的應用或服務的數字訪問權。只要訪問功能是該代幣的唯一目的,且該應用在代幣發行時已可投入使用,FINMA就不將其視為證券。如果該代幣還具有投資目的,或者相關服務尚不存在、購買者實際上是在為其開發提供資金,則該代幣可能被視為資產型代幣。 資產型代幣代表諸如對發行人的債權或股權、未來利潤或資本流的份額,或對實物資產的權利等資產。如果這類代幣是標準化的並適合大規模交易,FINMA便將其視為證券。此時,除非適用豁免,發行人必須遵守《金融服務法》(FinSA)的招股說明書規則,而從事該代幣交易的中介機構可能需要取得證券公司牌照。如果代幣是依據《分佈式賬本技術法》作為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發行的,則還適用關於《分佈式賬本技術法》的文章所說明的民法規則。 FINMA於2019年9月在其指引中補充了關於穩定幣的章節,並於2024年7月發佈了進一步的指引。其方法同樣遵循經濟實質:以某種貨幣為支持並可按面值贖回的穩定幣,通常被視為存款,因此發行人需要銀行牌照;而以其他資產為支持的穩定幣,則可能被視為集合投資計劃或衍生工具。如果由銀行為持有人的債權提供擔保,穩定幣可以在沒有銀行牌照的情況下發行,但FINMA已明確表示,該擔保必須單獨保護每一位持有人,並覆蓋全部金額。在任何情況下,發行人都必須依據反洗錢規則識別所有持有人。 中國、香港、新加坡、歐盟和美國對穩定幣的國際監管,見關於非洲與中國貿易中的穩定幣的文章。 如果代幣的分類存在不確定性,發行人可以在發行前向FINMA提交請求。該請求應說明項目情況、代幣所附權利、其技術設計、發售方式以及募集資金的用途。FINMA的答覆可提供法律確定性,而且銀行在為發行人開立帳戶之前,常常期待看到這一答覆。 我依據瑞士金融市場法分析代幣項目,準備向FINMA提交的分類請求,併為代幣發行和穩定幣項目設計架構,確保在推出之前已取得所需的牌照或豁免。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基礎知識

《分佈式賬本技術法》:瑞士法中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與加密資產

2021年,瑞士通過一部聯邦法律,使其民法、破產法和金融市場法適應區塊鏈技術,該法通常被稱為《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 Act)。自此以後,股份、債券和其他權利可以以代幣形式發行和轉讓,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託管的加密資產在託管人破產時受到保護;代幣化證券的交易場所也可以獲得牌照。對於希望通過瑞士將資產代幣化或持有加密資產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企業而言,這些規則構成了法律基礎。 《關於使聯邦法律適應分佈式賬本技術發展的聯邦法》於2020年9月25日由議會通過。對《瑞士債務法》(CO)和《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的修訂於2021年2月1日生效,其餘條款於2021年8月1日生效。該法並未另立一部單獨的加密法,而是在區塊鏈技術引發新問題之處修訂現行法律,因此相關規則分散於《瑞士債務法》、《債務執行與破產法》、《銀行法》(BankA)、《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和《反洗錢法》(AMLA)之中。 核心創新是《瑞士債務法》第973d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Registerwertrecht)。一項權利可以記錄於分佈式登記冊中,使其只能通過該登記冊主張和轉讓,正如紙質證書只能通過交付來轉讓一樣。各方在登記協議中就此作出約定。 根據《瑞士債務法》第973d條第2款,該登記冊必須滿足四項要求:必須通過技術手段賦予債權人(而非發行人)對其權利的處分權;其完整性必須受到保護,免遭未經授權的更改;權利內容、登記冊的運作方式和登記協議必須記錄於登記冊或與之關聯的附隨數據中;債權人必須能夠查閱與其相關的資訊和記錄。善意從登記冊所示之人處取得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的人,受法律保護(《瑞士債務法》第973e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參與證書、債券、基金份額和合同債權均可以這種形式發行。對於股份,公司章程必須對此作出規定。 在《分佈式賬本技術法》出台之前,客戶能否從破產託管人處取回加密資產並不明確。現在,根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42a條,如果債務人為客戶持有加密資產,且這些資產可單獨歸屬於該客戶,或作為份額明確的共同體的一部分歸屬於該客戶,則這些資產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分離出來。對於銀行和證券公司,《銀行法》第16條第1bis項將此類加密資產視為託管資產,不屬於銀行的破產財產。 這種保護取決於託管的架構。因此,客戶和託管人應當核查錢包和內部記錄是否能夠在任何時候將資產歸屬於各個客戶。 該法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第73a條中設立了一種針對DLT交易設施的新牌照。此類設施不僅可以接納受監管的金融中介機構,還可以直接接納私人客戶和機構客戶,並可在一張牌照下將DLT證券的交易、結算和託管結合起來。這使得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監管下,於瑞士建立一個代幣化股份和債券的一體化市場成為可能。 一家希望將其股份代幣化或發行代幣化債券的公司,只要登記協議、登記冊以及(就股份而言)公司章程起草得當,即可在瑞士法下以法律上確定的方式實現這一目標。同樣的規則也允許將大宗商品頭寸和貿易應收賬款代幣化,作為融資的基礎,詳見關於非洲與中國貿易中的穩定幣的文章。從代幣分類到牌照申請的監管方面,見關於FINMA如何對代幣進行分類和加密業務牌照的文章。 我就將股份、債券和其他權利代幣化為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提供諮詢,起草登記協議和公司章程,並審查託管架構的破產保護。我自2017年起就加密和數碼資產提供法律服務。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國際組織 · 概覽

瑞士的國際組織

日內瓦是聯合國歐洲總部、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總部以及眾多其他國際組織的所在地。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一個龐大的服務市場,以及與來自各大洲決策者會面的獨特場所。 2007年6月22日《關於瑞士作為東道國給予的特權、豁免、便利及財政補貼的聯邦法》(《東道國法》)規定了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其工作人員的地位(SR 192.12)。每個國際組織均與聯邦委員會簽訂總部協定,明確其豁免、免稅待遇及其官員的地位。 日內瓦還是數百個在全球開展活動的非政府組織、基金會和協會的所在地。其中許多以瑞士協會(《瑞士民法典》(CC)第60條及以下各條)或基金會(CC第80條及以下各條)的形式設立,如追求公益目的,可獲免稅(《聯邦直接稅法》(DBG)第56條g項)。 實踐中值得做的事 在與國際組織簽訂的每份合同中約定仲裁。 在與您業務相關的國際組織採購部門登記為供應商。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概覽

瑞士的加密資產與數碼資產

瑞士是最早使其民法和金融市場法適應區塊鏈技術的國家之一。企業可以在明確的法律基礎上發行代幣化股份和債券,其客戶的加密資產在託管機構倒閉時也受到保護。 《關於使聯邦法律適應分佈式賬本技術發展的聯邦法》於2021年分階段生效。該法引入了登記簿證券:即記錄於分佈式賬本中、只能通過該賬本行使和轉讓的權利(《瑞士債務法》(OR)第973d條及以下各條)。由此,股份、債券及其他權利可以作為代幣發行和交易,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為客戶託管的加密資產,如在任何時候均可歸屬於個別客戶,則在託管機構破產時予以分離(《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第242a條)。對銀行適用同一原則(《銀行法》(BankA)第16條)。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區分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資產型代幣,並根據每個項目的經濟功能進行評估。資產型代幣通常被視為證券。支付型代幣適用《反洗錢法》;任何以商業方式兌換或轉讓支付型代幣者,必須加入自律組織或接受FINMA監管。DLT證券交易設施須取得牌照(《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MIA)第73a條及以下各條)。 楚格州及其周邊地區聚集了大量區塊鏈基金會、加密銀行和服務提供商。該州接受以特定加密貨幣繳納稅款,楚格和蘇黎世的銀行提供託管和交易服務。 實踐中值得做的事 在發行前與FINMA澄清代幣分類;取得一項裁定的成本低於日後的執法程序。 選擇依DEBA第242a條分離資產的託管機構。 不要忽視稅務方面:個人持有的加密資產須繳納財富稅,職業性交易則按所得徵稅。 閱讀全文
參考資料 · 術語表

瑞士商法術語表

瑞士法律使用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術語,其中許多在英語中並無確切對應。本術語表解釋在瑞士開展業務時最常遇到的術語。 AG / SA(Aktiengesellschaft / société anonyme,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份為基礎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股本為100,000瑞士法郎(《瑞士債務法》(OR)第620條及以下各條)。 GmbH / Sàrl(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為20,000瑞士法郎;股東須登記於商業登記簿(OR第772條及以下各條)。 商業登記簿(Handelsregister) 由各州設立的公開公司登記簿,登記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授權簽字人;登記事項在《瑞士商業官方公報》(SOGC)上公佈。 資本區間(Kapitalband) 授權董事會在最長五年內、於最多50%的幅度範圍內增加或減少股本(OR第653s條及以下各條)。 資本出資儲備(Kapitaleinlagereserven) 來源於股東出資的儲備;返還時可免徵預扣稅(《聯邦預扣稅法》(VStG)第5條第1bis款)。 參股扣除(Beteiligungsabzug) 對來自合格參股的股息和收益減免利潤稅(《聯邦直接稅法》(DBG)第69條及以下一條)。… 閱讀全文
稅務違法 · 概覽

瑞士的稅務違法行為與自願披露

未申報資產是任何資產負債表上的一項負債,而自動資訊交換遲早會使其暴露。瑞士法律提供了一條回頭路:需要補繳稅款和利息,但不處罰款。 瑞士稅法區分逃稅與稅務欺詐:逃稅是指未申報所得或資產,通常處以與所逃稅款相等的罰款(《聯邦直接稅法》第175條第2款(DBG));稅務欺詐是指使用偽造或虛假的文件,例如賬簿或工資證明,屬於刑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監禁或罰金(DBG第186條第1款)。 納稅人一生中有一次機會:主動申報未申報的所得或資產者,不予罰款(DBG第175條第3款;《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第56條第1bis款(StHG))。須滿足三項條件:稅務機關尚未知悉該逃稅行為,納稅人在核定稅款方面全面配合,並努力繳納應繳稅款。稅款和滯納利息最多追溯十年。法人同樣可以進行免於處罰的自願披露(DBG第181a條)。 繼承人披露被繼承人未申報資產的,僅需補繳死亡前最後三個納稅期間的稅款及滯納利息,且不處罰款(DBG第153a條;StHG第53a條)。 瑞士與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其中包括中國內地和香港。只有在稅務機關尚未知悉的情況下,披露才屬於自願;一旦數據已經到達,機會便不復存在。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搶在稅務機關之前採取行動,並在銀行協助下重建整個期間的數據。 協調瑞士和境外的披露;在瑞士進行的披露並不能在您的本國為您提供保護。 閱讀全文
保險與養老金 · 概覽

瑞士的保險與養老金

在瑞士僱用員工的公司須向三支柱養老體系繳費。了解其運作方式,您就能準確核算瑞士員工的真實成本,並利用該體系為企業主和高管提供的稅收優惠。 《聯邦憲法》確立了三支柱體系(《聯邦憲法》第111條(BV))。第一支柱是國家養老和遺屬保險(AHV/AVS),由僱主和僱員按全部工資繳費籌資。第二支柱是依據《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法》(BVG)建立的職業養老保障,對工資超過一定門檻的僱員屬強制性(BVG第2條)。第三支柱是自願的私人儲蓄;向享受稅收優惠的第3a支柱的繳款可在年度上限內扣除。 養老基金可為遠高於強制最低標準的工資投保。向養老基金的自願補繳可從應稅所得中扣除(BVG第79b條;《聯邦直接稅法》第33條第1款d項(DBG)),以一次性方式領取的福利則按較低稅率單獨徵稅(DBG第38條)。對於企業主和高級管理人員而言,這是降低瑞士稅負最有效的合法途徑之一。在補繳後三年內一次性提取的款項不享受稅收優惠(BVG第79b條第3款)。 永久離開瑞士的員工可以現金方式領取其既得福利(《聯邦職業養老金既得利益法》第5條第1款a項(FZG))。如其遷往歐盟或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國家並在當地繼續參加強制保險,強制部分須留在瑞士直至退休年齡;如遷往中國內地、香港及歐洲以外的其他國家,則可提取全部金額。 由依據《保險監管法》受FINMA監管的保險公司簽發的、帶有投資成分的人壽保險保單,被用於持有、保護和傳承可存入銀行的資產。其稅務處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保人居住國的稅法。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為企業主和關鍵員工選擇可為高於最低標準的工資投保的養老計劃。 在退休或離境前數年內規劃向養老基金的補繳。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稅務 · 概覽

瑞士的私人客戶稅務

瑞士對個人的徵稅適度且可預期,並且不對私人動產的資本利得徵稅。對於遷居瑞士的企業家而言,選擇哪個州以及何時遷居,決定了他們能保留多少財富。 瑞士居民個人須繳納最高11.5%的聯邦所得稅(《聯邦直接稅法》第214條第1款(DBG)),另加州和市鎮所得稅,後者在各州之間差異很大。各州還對全球淨資產徵收年度財富稅,但境外不動產和境外常設機構除外(《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第13條(StHG);DBG第6條第1款對所得適用同樣的免稅法)。 出售包括股票在內的私人動產所得的收益免稅(DBG第16條第3款;StHG第7條第4款b項)。例外是職業證券交易者,其收益作為營業收入徵稅。瑞士不動產的收益須繳納州不動產增值稅(StHG第12條)。 首次在瑞士定居或在境外居住十年後返回瑞士定居、且不在瑞士工作的外國公民,可按其支出而非所得和財富納稅(DBG第14條;StHG第6條)。就聯邦稅而言,計稅基礎至少為住所年租金或租賃價值的七倍,且不低於40萬瑞士法郎(DBG第14條第3款);各州自行設定最低標準。包括蘇黎世州、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在內的若干州已廢除定額稅。 瑞士沒有聯邦遺產稅。各州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但所有州均對配偶免稅,大多數州對直系後代免稅;施維茨州和上瓦爾登州則完全不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在抵達之前協商定額稅裁定,前提是所在州提供這一制度。 審慎出售或重組持股:私人資本利得的免稅有其限制,尤其是向您所控制的公司出售時。 將遷入瑞士與離開本國一併規劃;本國的離境稅往往比瑞士的稅負更高。 閱讀全文
大宗商品融資 · 概覽

瑞士的大宗商品融資

大宗商品貿易商以大交易量賺取微薄利潤。決定其盈利的是能否以合適的價格獲得融資,而日內瓦、楚格、盧加諾和蘇黎世的銀行提供了其中很大一部分。 動產質押要求質權人取得佔有(《瑞士民法典》第884條第1款(CC));只要出質人仍對貨物保有排他性控制,質權即不成立(CC第884條第3款)。因此,銀行會使用倉單、提單和擔保品管理人。應收賬款以書面形式轉讓(《瑞士債務法》第165條第1款(CO));無需通知債務人。 2020年亞洲多家貿易公司相繼破產,其中一些涉及同一批貨物被重複質押給多家銀行,這促使貸款方收緊了要求。如今,銀行會更仔細地審查貿易商的控制體系、檢驗和倉儲的獨立性,以及單證與實物貨物的核對情況。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可信的風險管理職能能夠降低銀行收取的利差。 清晰的單證鏈使每一批貨物都能獲得融資。 多個銀行關係能在某家銀行減少對該行業的敞口時保護業務。 閱讀全文
銀行可接納性 · 概覽

銀行可接納性:為您的公司開立瑞士銀行帳戶

沒有瑞士銀行帳戶,就無法在瑞士開展業務:無法繳存資本,無法收付款項,也無法獲得貿易融資。只要申請材料能在銀行提問之前就回答其關心的問題,瑞士銀行樂於接納外國公司。 每一家瑞士銀行都受《反洗錢法》(AMLA)以及《瑞士銀行業盡職調查行為準則協議》(CDB 20)的約束。銀行必須核實合同相對方的身份(AMLA第3條),識別資產的受益所有人(AMLA第4條),並查明看似異常之交易的背景和目的(AMLA第6條)。對於政治公眾人物和風險較高的業務關係,要求更為嚴格(AMLA第6條第3款)。 銀行很少因為公司的來源國而拒絕開戶。被拒絕的是存在缺漏的申請材料:無法解釋的中間公司、無法核實的受益所有人、與預期資金流不相符的商業模式,或只有聲明而無文件佐證的財富來源。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在首次會面之前準備一套完整的英文開戶材料,其他語言的文件須附經認證的譯文。 解釋股權鏈中的每一個環節及其商業理由。 同時接洽不止一家銀行,並選擇客戶群與您的業務相匹配的銀行。 閱讀全文
IPO與上市 · 概覽

在瑞士IPO與上市

在瑞士上市,可使公司接觸歐洲最深厚的私人和機構資本池之一,並獲得穩定的貨幣和備受認可的監管標籤。自2022年起,中國企業還可以在SIX瑞士交易所上市全球存託憑證。 位於蘇黎世的SIX瑞士交易所是主要市場,為股票設有多個監管標準。位於伯爾尼的BX Swiss服務於規模較小的公司。各交易所自行制定上市規則,對自由流通股、經營記錄、財務報告和持續義務作出規定。 申請獲准交易的公司必須發佈招股說明書(《金融服務法》第35條第1款(FinSA))。招股說明書必須在發佈前經審查機構審查和批准(FinSA第51條第1款)。在境外獲批的招股說明書可以在簡化條件下獲得認可(FinSA第54條)。 根據中瑞“互聯互通”機制,自2022年7月起,在上海或深圳上市的公司可以在SIX瑞士交易所上市全球存託憑證。GDR上市使企業無需完整的第二上市即可在歐洲籌集資本,並將國際投資者引入股東基礎。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將招股說明書與審查機構的時間表一併規劃;批准時間決定發行日期。 事先梳理公司架構:資本出資儲備、股份類別和董事會構成在上市後要難改得多。 閱讀全文
資本籌集 · 概覽

在瑞士籌集資本

瑞士公司法為董事會提供了快速引入新資金的靈活工具,招股說明書規則也為無需招股說明書的私募留出了空間。運用得當,您就能在價格合適之時籌集資本。 增資由股東大會決議(《瑞士債務法》第650條(CO)),並由董事會在六個月內實施。現有股東享有按持股比例認購的優先認購權(CO第652b條第1款);該權利僅在有正當理由時方可限制或排除,例如收購公司或員工持股(CO第652b條第2款)。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章程可授權董事會在最長五年內,於正負50%的幅度內增加或減少股本(資本區間;OR第653s條及以下)。這樣,董事會無需每次都召開股東大會,即可對投資者的興趣作出反應。用於可轉換債券和員工期權的條件資本仍可使用(OR第653條及以下)。 在瑞士向公眾發行證券者,原則上必須發佈招股說明書(《金融服務法》第35條(FinSA))。除其他情形外,僅面向專業客戶的發行、面向少於500名投資者的發行、最低投資額為10萬瑞士法郎的發行,或十二個月內總價值低於800萬瑞士法郎的發行,無需招股說明書(FinSA第36條第1款)。大多數面向家族辦公室和機構投資者的私募均屬於這些豁免情形。 發行股本須繳納1%的聯邦印花稅(《聯邦印花稅法》第8條第1款a項(StG));首100萬瑞士法郎的出資資本免稅(StG第6條第1款h項)。對資本儲備的出資同樣須繳納該印花稅。自2012年起,債券和貸款不再繳納發行印花稅,但債券利息須繳納35%的預扣稅(《聯邦預扣稅法》第4條第1款a項(VStG))。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儘早在章程中設定資本區間,在投資者坐上談判桌之前完成。 將私募安排在某一豁免情形之內,並記錄其適用理由。 利用資本出資儲備,使日後向投資者的返還免徵預扣稅。 閱讀全文
公司架構 · 概覽

瑞士的集團與控股架構

通過瑞士控股公司,您可以在幾乎不繳或完全不繳瑞士稅款的情況下收取子公司的股息,並將其再投資於收益最高之處。州一級的特殊控股地位雖已取消,但參股扣除仍然保留,而且發揮著主要作用。 大多數控股公司採用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瑞士債務法》第620條及以下(OR))的形式,最低股本為10萬瑞士法郎(CO第621條第1款)。有限責任公司(GmbH;OR第772條及以下)只需2萬瑞士法郎(CO第773條),但不太適合外部投資者,因為其成員的姓名會登載於商業登記簿。自2023年起,股本也可以美元等外幣計價(CO第621條第2款)。無論採用哪種形式,均須至少有一名有權代表公司且居住在瑞士的人員(CO第718條第4款;CO第814條第3款)。 來自合格參股的股息和資本利得,通過參股扣除在很大程度上免於利潤稅。如參股佔資本至少10%或其市值至少為100萬瑞士法郎,即屬合格參股(《聯邦直接稅法》第69條(DBG));處置收益如所持股份至少為10%且持有至少一年,亦屬合格(DBG第70條第4款)。各州適用相同原則(《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第28條(StHG))。原有的州控股優惠已根據《聯邦稅制改革與AHV融資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廢除。 瑞士股息須繳納35%的預扣稅(《聯邦預扣稅法》第4條第1款b項(VStG))。有三條途徑可以減輕這一負擔。從資本出資儲備中進行的分配免徵預扣稅(VStG第5條第1bis款)。雙重徵稅協定可為外國母公司降低稅率;參見雙重徵稅協定。根據瑞士與歐盟之間關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協定第9條,設在歐盟的母公司可享受零稅率。 合併收入至少為7.5億歐元的集團須承擔15%的最低實際稅率。瑞士自2024年1月1日起徵收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並自2025年1月1日起適用收入納入規則(《最低稅條例》)。對於較小的集團,一切不變;對於大型集團,補足稅留在瑞士,而不是流向其他國家。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實質。在瑞士擁有真實管理的控股公司會得到協定夥伴國和銀行的認可;空殼公司則不然。 資本出資儲備。從一開始就規範記錄股東的出資;日後這些出資可以免預扣稅返還。 州的選擇。利潤稅、資本稅以及稅務機關的態度因州而異。 閱讀全文
稅收協定 · 概覽

雙重徵稅協定:瑞士、中國內地與香港

瑞士擁有密集的雙重徵稅協定網絡。對於來自中國內地和香港的企業而言,這些協定決定了每一瑞士法郎的瑞士利潤中有多少能夠到達本國的股東手中。 2013年9月25日簽訂的協定取代了1990年的協定。如收款人為持有至少25%資本的公司,瑞士對股息徵收的預扣稅降至5%,其他情況下降至10%(《瑞士—中國雙重徵稅協定》第10條第2款(DTA CH-CN))。利息可在來源地按最高10%徵稅(DTA CH-CN第11條第2款),特許權使用費可按最高9%徵稅(DTA CH-CN第12條第2款)。該協定包含防止擇協避稅的利益限制條款。 2011年10月4日簽訂的協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瑞士適用。向持有至少10%資本的公司支付的股息免徵瑞士預扣稅;其他股息按最高10%徵稅(《瑞士—香港雙重徵稅協定》第10條(DTA CH-HK))。利息僅在居民國徵稅,特許權使用費可在來源地按最高3%徵稅(DTA CH-HK第12條)。 瑞士全額徵收35%的預扣稅,並根據申請退還超出部分(《聯邦預扣稅法》第21條及以下(VStG),結合協定適用)。對於外國公司的重大持股,聯邦稅務局可以事先授權瑞士公司按協定優惠稅率支付股息(申報程序)。退稅的前提是收款人為受益所有人;導管架構將被拒絕。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在首次分紅之前申請申報程序,以免資金被佔用數月。 賦予控股公司真正的實質;稅務機關會嚴格審查受益所有權。 比較不同路徑:對許多香港集團而言,直接從香港持股比通過第三國中間公司持股成本更低。 閱讀全文
仲裁 · 基礎知識

日內瓦:國際仲裁地

日內瓦作為國際仲裁地的地位,建立在三項基礎之上:一部開放的法律、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撤銷的單一快速救濟途徑,以及依據《紐約公約》在全球範圍內執行仲裁裁決。本文介紹其法律框架、仲裁機構、日內瓦仲裁的主要適用領域,以及制裁和其他競爭仲裁地目前給它帶來的壓力。 仲裁地在瑞士的國際仲裁,適用1987年12月18日《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2章,該法於1989年生效。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76條第1款,凡仲裁地在瑞士、且仲裁協議至少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在瑞士既無住所、慣常居所,亦無註冊地的仲裁,均適用該章。第176條第2款允許當事人排除該章的適用,轉而約定適用《瑞士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該章經2020年6月19日聯邦法律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內容之一是允許在聯邦最高法院的撤銷程序中以英文提交書狀。本書第F3章指出,該法賦予當事人廣泛的意思自治,並限制國家法院的干預;此外,它規定對仲裁裁決只能提出一次異議。 日內瓦工商服務業商會(CCIG)的一份宣傳冊特別強調了最後這一特點。宣傳冊解釋說,瑞士法僅在非常有限的情形下(主要是違反基本程序權利)允許對裁決提出異議,而且瑞士只提供一種直接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的撤銷之訴,聯邦最高法院會在數月內作出裁判。第F3章認為,將司法審查集中於一家經驗豐富、審理迅速的法院,是瑞士作為仲裁地的主要吸引力之一。 在日內瓦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在各國流通。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公約現狀表,該公約共有172個締約國。瑞士於1958年12月29日簽署該公約,1965年6月1日批准,公約於1965年8月30日對瑞士生效。 第F3章還補充了一個非正式的因素。一家中國公司與一家巴西公司、一家石油公司與一個產油國,或一家貿易商與其供應商,之所以選擇日內瓦,恰恰是因為雙方在那裡都不佔主場優勢。瑞士的中立傳統、其制度的穩定性及其法院審查仲裁裁決的經驗,都增強了這種信任。該章將這一傳統追溯至1872年的Alabama仲裁案。 據伯爾尼商會介紹,瑞士仲裁中心由巴塞爾、伯爾尼、日內瓦、納沙泰爾、提契諾、沃州、瑞士中部和蘇黎世的工商會與瑞士仲裁協會於2021年共同創立,是瑞士商會仲裁院(SCAI)的直接法律繼承者。該中心依據《瑞士國際仲裁規則》管理國際和國內仲裁案件;CCIG的宣傳冊稱,該規則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為基礎,並針對機構仲裁作了調整。該中心還負責管理調解案件,並經聯邦財政部認可,依據《金融服務法》擔任客戶與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糾紛的調解機構。 Kluwer Arbitration Blog於2021年概述了這一沿革。瑞士各商會於2004年通過《瑞士規則》後,2012年的修訂引入了緊急仲裁員制度,同時由SCAI擔任管理機構。2021年,SCAI更名為瑞士仲裁中心;同年6月1日,《2021年瑞士規則》生效,引入了電子立案、遠程開庭以及門檻仍為100萬瑞士法郎的快速程序。 許多仲裁地在日內瓦的案件由其他機構管理,特別是位於巴黎的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根據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ramer於2025年6月概述的ICC 2024年統計數據,當年新受理案件831件,管理案件總數1,789件,當事人來自136個國家或地區。當年最常見的仲裁地依次為倫敦(96件)、巴黎(90件)、新加坡(28件)、迪拜(23件)和多哈(19件)。ICC報告稱,2025年新受理案件881件,涉及來自147個法域的2,531名當事人,仲裁地分佈於70個國家的123個城市。日內瓦也有臨時仲裁;而1983年根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倡議設立的國際體育仲裁院則設在洛桑。 大宗商品貿易是仲裁最為根深蒂固的領域。石油、金屬、穀物或食糖合同幾乎都含有仲裁條款,通常約定由倫敦的專業機構仲裁,或由ICC仲裁,仲裁地為日內瓦、倫敦、巴黎或新加坡。GAFTA規則是倫敦模式的典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125號規則被納入所有GAFTA標準合同,規定了初審和上訴委員會兩級程序。日內瓦聚集了眾多貿易公司及為其服務的銀行、檢驗機構和保險人,承接了其中一部分爭議。 在銀行業,仲裁較不常見,因為銀行合同通常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根據第F3章,仲裁正在以下領域發展:與機構客戶的糾紛、結構性產品、金融機構的股東糾紛以及併購交易,這些領域都重視保密性。投資仲裁構成第三個領域。據Foraus於2012年1月17日發表的一份文件,瑞士已締結120多項雙邊投資協定,其協定網絡規模位居世界第三,僅次於德國和中國。 制裁給涉及被列名當事人的程序帶來了新的問題。在2026年3月13日第4A_305/2025號判決中(Lenz & Staehelin於2026年4月23日對此作了評註),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瑞士對俄羅斯的制裁屬於強制性規範,可以阻止在瑞士執行一家安哥拉公司獲得的LCIA仲裁裁決;該公司41%的股份由一家受制裁的俄羅斯實體持有並受其控制。在制裁適用期間,該請求權視為延期,但可以向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申請例外許可。… 閱讀全文
貿易融資 · 基礎知識

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及其侷限

跟單信用證是大宗商品貿易融資的核心工具,日內瓦的銀行每天都在開立、保兌和審核信用證。其效力在於這樣一條規則:銀行僅憑相符的單據付款。本文說明這一工具如何運作,瑞士法院如何適用嚴格相符原則,以及2020年的貿易融資欺詐案暴露了該原則的哪些侷限。 在跟單信用證(又稱信用證)項下,買方的銀行承諾在約定期限內,憑符合規定條款的單據向賣方付款,或承兌賣方開出的匯票。賣方由此獲得一項獨立於買方償付能力的銀行承諾;買方則獲得保障:只有在單據證明已裝運相符貨物時才會付款。參與方可能多達五方:請求其銀行開立信用證的申請人、開證行、提交單據的受益人、賣方一側的通知行或保兌行,以及必要時的償付行。 一套典型的交單包括遠洋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商業發票、檢驗證書、原產地證書、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以及海關單據。由第二家銀行(通常是賣方的銀行)進行保兌,即在開證行的承諾之外再加上該行自身的承諾。保兌使賣方免受開證行違約以及買方所在國國家風險的影響,這在與銀行體系脆弱的國家開展貿易時尤為重要。因此,日內瓦的銀行為產地國銀行開立的大量信用證提供保兌,隨後向開證行索償,開證行則在買方付款後向其放單。 跟單信用證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UCP 600),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該修訂本將條文由49條精簡為39條,並新增了定義和解釋部分。第7條規定開證行的承諾,第8條規定保兌行的承諾,另有eUCP補充規則涵蓋電子交單。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則適用另外的規則: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 758),於2009年12月3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 瑞士法沒有專門規範跟單信用證的成文法,而是通過商業慣例和《瑞士債務法》(CO)中的委託合同法來處理這一工具。聯邦最高法院在2006年11月9日第4C.393/2005號判決中處理了這一問題,Nicolas de Gottrau於2007年1月16日為銀行與金融法中心(CDBF)撰寫的評註對該判決進行了討論。銀行只需審查單據形式上是否合規及其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法院認定,單據嚴格性是原則,唯一的例外是不規範之處微不足道,以至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造成損害。在該案中,信用證要求由“XYZ spa”出具的單據,而提交的單據由“XYZ srl”出具,因此拒付是正當的。 這一規則同樣保護申請人免受其自身銀行的損害。在2009年1月15日第4A_488/2008號判決中(Samuel Zemp於2009年2月24日在CDBF評註中對此進行了討論),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了一項適用此前UCP 500的備用信用證。由於開證行違反單據嚴格性原則付款,法院依據《瑞士債務法》第398條第2款和第402條第1款駁回了其償付請求。因此,憑不符單據付款的銀行須自行承擔損失。 其實際後果是拒付率居高不下。日期、數量或拼寫與信用證不一致,銀行即有權拒絕付款,這使賣方面臨風險:在價格下跌時,買方可能寧願抽身而去。Trade Finance Training於2024年12月23日估計,有60%至75%的單據在首次交單時遭到拒付,各地區之間存在差異。根據UCP 600,銀行有五個銀行工作日審核交單。 獨立性原則是一把雙刃劍。由於銀行憑表面相符的單據付款,而不考慮基礎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它便暴露在製作精良的偽造單據面前。提單以多份正本流通,貨物有時憑保函而非憑提單放貨,這些都進一步削弱了這一工具。瑞士法賦予物權憑證持有人真正的擔保:根據《瑞士民法典》(CC)第902條第1款,質押代表貨物的有價證券即在貨物本身上設立質權。然而,這一擔保的可靠程度取決於其所依託的單據。 2020年的欺詐案顯示了這一弱點的代價。2020年春季油價暴跌時,數家主要設在新加坡的貿易商相繼倒閉,並暴露出同一批貨物被多次融資或根本不存在的問題。據彭博社報道(AJOT於2020年9月23日轉載),這些醜聞給貸款機構造成了逾90億美元的潛在損失。彭博社於2020年9月7日報道稱,ING指控Agritrade利用相互重疊的裝運清單,就同一批貨物從多家銀行獲得融資;僅該案中,約十八家銀行就面臨合計6.7億美元的損失。同一報道稱,HSBC指控ZenRock將同一批貨物用於多筆貸款,相關銀行索賠1.66億美元。據Global… 閱讀全文
企業責任 · 基礎知識

《瑞士刑法典》第102條:企業的刑事責任

自2003年起,瑞士法律允許對企業就其內部發生的犯罪定罪,前提是企業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加以防範。該條款長期以來鮮少適用,但近年來已波及在日內瓦和楚格設立的三家最大的貿易公司。本文闡述《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的運作機制,以及Gunvor、Glencore和Trafigura案對其適用所揭示的要點。 企業刑事責任於2003年10月1日以《瑞士刑法典》(SCC)第100quater條的形式引入,隨著刑法典總則的修訂改為《瑞士刑法典》第102條(SCC)。該責任有兩種形式。第1款規定的補充責任涵蓋企業在從事商業活動過程中、於企業內部實施的任何重罪或輕罪,適用於因組織缺陷而無法將犯罪歸責於任何特定自然人的情形。第2款規定的首要責任則針對有限的罪名目錄適用,且不取決於個人是否承擔責任。這些罪名包括參加犯罪組織、資助恐怖主義、洗錢以及賄賂瑞士和外國公職人員。若企業可被指責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防止犯罪,則須承擔責任。 刑罰為最高五百萬瑞士法郎的罰金。根據第3款,法院依據犯罪的嚴重程度、組織失職的程度、所造成的損害以及企業的經濟能力確定罰金數額。與大型貿易公司的營業額相比,這一上限並不高。但它由《瑞士刑法典》第71條規定的補償請求加以補充。補償請求是沒收的一種形式,在犯罪所得資產本身已不復存在時,允許國家主張與犯罪所得等值的金額。正是補償請求賦予了上述三起貿易公司案件以財務分量。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案件由瑞士聯邦檢察院(OAG)提起公訴。 第2款下的責任以組織上的可指責性為基礎。企業之所以受罰,是因為它未落實本可防止犯罪的措施,例如行為準則、合規計劃、中間人審查程序、付款控制、培訓和內部審計。合規由此成為以刑事制裁為後盾的法律義務。Katia Villard於2020年2月3日在plaidoyer上撰文指出,Gunvor案的定罪是第102條的典型案例:合規缺陷使得賄款得以經由瑞士金融中心支付給外國公職人員。 總部位於日內瓦的Gunvor是瑞士首家依據第102條被定罪的大型貿易公司。瑞士聯邦檢察院以2019年10月14日作出、於10月17日公佈的處罰令,依據《瑞士刑法典》第322septies條和第102條,以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罪對集團旗下兩家實體定罪。所涉犯罪發生於2008年至2011年間,涉及剛果共和國和科特迪瓦。據RTS於2019年10月17日報道,處罰總額為9400萬瑞士法郎,包括400萬瑞士法郎罰金和9000萬瑞士法郎補償請求,後者相當於Gunvor在相關業務中獲得的全部利潤。據RTS報道,瑞士聯邦檢察院認定,Gunvor既沒有向員工發出明確信號的行為準則,也沒有合規計劃、內部審計,亦無人負責識別或降低腐敗風險。Gunvor承認,其合規計劃在受調查期間存在不足。 隨後又出現第二起案件。2024年,瑞士聯邦檢察院再次對該公司定罪,這一次涉及2013年2月至2017年2月間在厄瓜多爾石油市場主動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據Public Eye報道,處罰金額接近8670萬瑞士法郎,其中罰金為430萬瑞士法郎。根據與美國司法部達成的協議,Gunvor還在美國認罪,須支付逾6.61億美元。美國司法部於2024年3月1日宣佈了374,560,071美元的刑事罰款和287,138,444美元的沒收。 集團由楚格州巴爾(Baar)管理的Glencore,在歷時四年的調查之後,於2024年8月5日被瑞士聯邦檢察院以處罰令定罪。根據瑞士聯邦檢察院當日發佈的新聞稿,該公司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防止一名業務夥伴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案件涉及該夥伴於2011年從剛果民主共和國國有礦業公司收購兩家礦業公司的少數股權。Glencore被判處200萬瑞士法郎罰金和1.5億美元補償請求。據Le Matin於2024年8月5日報道,該公司未提起上訴。RTS同日報道稱,瑞士聯邦檢察院已就Glencore於2007年至2017年間在該國活動的其他方面終止程序。該公司自調查啟動以來的配合使其獲得了減輕處罰。 Trafigura是瑞士首家因賄賂外國公職人員而在公開審判中受審的公司。審判於2024年12月在貝林佐納聯邦刑事法院刑事庭進行,歷時十天。據RTS報道,2025年1月31日的判決認定所有被告有罪。Trafigura Beheer BV被指控未採取必要的內部措施,以防止2009年至2011年間向安哥拉國家石油公司一家子公司負責人支付非法款項。該公司被判處300萬瑞士法郎罰金,而瑞士聯邦檢察院求處的是500萬瑞士法郎;此外還被判支付1.45億美元補償請求。法院判處Trafigura前首席運營官三十二個月監禁,其中十二個月須實際服刑。據Bilan和Le Temps報道,四名被定罪的被告中有三人提起上訴,截至2025年底,二審正在籌備之中。 在全部三起案件中,賄款均經由代理人、空殼公司或業務夥伴流轉,其佣金或收益掩蓋了資金的最終去向。付款通過瑞士銀行帳戶進行,這既構成了瑞士的管轄權基礎,也將腐敗案件與反洗錢義務聯繫起來。Glencore案處罰令將組織上的可指責性延伸至企業從中獲益的交易中業務夥伴的行為。配合程度同樣影響了結果:Glencore獲得了減輕處罰,而Gunvor則因部分發生於首次調查之後的行為被第二次定罪。 該條款的適用範圍仍在討論之中。2022年11月11日,國民院法律事務委員會以16票對9票建議不推進第21.509號議會動議,該動議提議將《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第2款擴展至所有重罪和輕罪。 組織缺陷本身即是罪責所在。根據《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第2款,企業因缺乏合理且必要的預防措施而受罰,無論是否有個人被定罪。 補償請求才是分量所在。在上述案件中,200萬至430萬瑞士法郎的罰金之外,還有9000萬瑞士法郎、1.5億美元和1.45億美元的補償請求。 個人同樣面臨風險。2025年1月31日的Trafigura案判決對一名前高級管理人員判處了部分不得緩刑的監禁,截至2025年底該判決正處於上訴階段。 資料來源… 閱讀全文
制裁 · 基礎知識

對俄製裁:瑞士如何予以採納

2022年2月28日,聯邦委員會決定全面採納歐盟對俄羅斯的制裁。這一決定使制裁法成為日內瓦合規工作的核心:當地銀行持有大量俄羅斯資產,而據媒體估計,當地貿易公司經手了俄羅斯石油和天然氣貿易的很大一部分。本文闡述瑞士的法律框架、歷次制裁措施包、資產凍結、對大宗商品貿易的影響,以及截至2026年仍懸而未決的問題。 瑞士依據2002年3月22日《關於實施國際制裁的聯邦法》(《禁運法》,EmbA)實施制裁,該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框架性法律授權聯邦委員會採取資產凍結、貿易限制和入境禁令等強制措施,以執行聯合國、歐安組織(OSCE)或瑞士主要貿易伙伴決定的制裁。聯合國制裁屬於必須採納的義務。歐盟的措施則須經聯邦委員會決定方予採納,由其評估相關措施是否符合中立原則和瑞士利益。 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負責執行各項措施。它維護受制裁個人和實體的名單,接收凍結資產的報告,發放例外許可,並與刑事機關共同追究違規行為。瑞士法在某些方面與歐洲法有所不同,聯邦委員會在2024年11月27日的一份報告中分析了歐盟關於違反限制性措施的指令與瑞士法之間的差異。美國製裁具有域外效力,又增加了一層約束,日內瓦的機構凡以美元開展業務或與美國交易對手往來時,都必須將其考慮在內。 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瑞士最初的措施顯得猶豫不決,承受著來自華盛頓和布魯塞爾要求全面跟進的巨大壓力。據Euronews當日報道,2月28日聯邦委員會決定採納歐盟的全部經濟制裁,包括凍結資產以及針對俄羅斯總統的措施。正如economiesuisse於2022年3月4日所指出,《烏克蘭條例》當日經全面修訂,自18時起適用歐盟2月23日和25日的制裁。這些措施禁止向俄羅斯出口兩用物項,禁止為對俄貿易或投資提供公共融資,禁止與俄羅斯中央銀行進行交易,同時將若干俄羅斯銀行排除在國際銀行間報文網絡之外。 歐盟此後陸續推出新的制裁措施包。據swissinfo當日報道,2022年6月10日聯邦委員會採納了第六個措施包,自2022年12月起分階段對俄羅斯原油實施禁運,隨後對成品油實施禁運。SECO的記錄顯示,第十六個措施包於2025年5月14日實施,第十八個於2025年10月29日實施,第十九個於2026年2月25日實施。第二十個措施包於2026年8月19日實施,新增了對液化天然氣運輸船、破冰船和俄羅斯境內液化天然氣碼頭的服務禁令,以及向俄羅斯出售油輪的禁令。它還首次動用了反規避工具,禁止向吉爾吉斯斯坦出口敏感貨物,並禁止使用俄羅斯的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平台。據SECO同日公佈,瑞士名單當時涵蓋約2,790名個人、公司和實體。 日內瓦面臨的利害關係相當重大。Euronews於2022年2月28日援引國際清算銀行(BIS)的統計數據報道稱,2021年第三季度瑞士銀行對俄羅斯客戶的負債為230億美元,其中存款214億美元。同一報道援引媒體估計稱,俄羅斯石油和天然氣貿易的80%在瑞士進行。然而,據economiesuisse於2022年3月4日公佈,俄羅斯僅是瑞士的第二十三大貿易伙伴,2021年雙邊貨物貿易額為47億瑞士法郎。 凍結資產是最引人注目的措施。據SECO公佈,截至2025年4月1日,瑞士根據對俄製裁凍結的資產達74億瑞士法郎,此外還有十四處不動產,以及車輛、飛機、藝術品和其他物品。這一數字時有波動,因為一些出於謹慎而凍結的資產在進一步審查後被證實不屬於凍結範圍,隨即解凍。《烏克蘭條例》第15條要求凍結資產和經濟資源。SECO可例外地批准付款,例如為避免困境、履行既有合同或遵守司法或仲裁裁決。第20條禁止接受俄羅斯國民、居民和實體超過10萬瑞士法郎的存款,但瑞士國民和持有特定居留權者除外。因此,銀行必須審查其全部俄羅斯客戶群,無論其是否受到制裁。 凍結不同於沒收。2023年2月15日,聯邦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沒收被凍結的俄羅斯私人資產,將違反財產權保障和瑞士的國際承諾。至於俄羅斯中央銀行的資產,聯邦委員會僅表示將關注國際層面的討論。 對貿易公司而言,具有決定意義的措施是石油禁運和七國集團(G7)的價格上限。歐盟理事會於2022年12月3日將海運俄羅斯原油的價格上限定為每桶60美元,自2022年12月5日起適用,成品油價格上限則自2023年2月5日起適用。只有在價格低於上限的情況下,西方的運輸、保險和融資服務才可用於銷往第三國的俄羅斯石油。瑞士在《烏克蘭條例》中採納了這一機制,要求貿易商、租船人、保險人和銀行核實價格並記錄貨物來源。聯邦委員會在2025年6月20日的一份報告中專門論述了對俄製裁在大宗商品領域的適用和監控。 日內瓦的大型貿易公司縮減或終止了俄羅斯石油業務。Public Eye於2023年11月16日發現,它們幾乎已不再出現在俄羅斯石油買家之列,取而代之的是一些規模小、鮮為人知的實體,其中一些與克里姆林宮關係密切,許多設在迪拜。據Tribune de Genève2024年12月19日報道,歐盟對一名常駐日內瓦的貿易商實施了制裁,指控其公司Paramount Energy & Commodities SA通過一家迪拜子公司規避價格上限。該公司的俄羅斯業務已於2022年6月轉移至迪拜,恰在瑞士相應措施生效前不久。這名同時受到英國制裁的貿易商對上述指控提出異議。SECO於2026年2月26日發佈了一份制裁解釋指引。 瑞士的制裁政策本身也被付諸全民公投,投票日定於2026年9月27日。據swissinfo於2026年8月19日報道,中立倡議的實質是將瑞士的制裁限於聯合國安理會決定的制裁,這將使採納歐盟對俄措施的做法受到質疑。聯邦委員會反對該倡議,economiesuisse在2026年6月26日的一份文件中也持反對立場。 進入瑞士法的兩條途徑。根據《禁運法》,聯合國制裁屬於必須採納的義務,而歐盟措施則需要聯邦委員會作出決定;自2022年2月以來,聯邦委員會採納了每一個對俄製裁措施包。 服務如今也被納入範圍。制裁措施包已從資產凍結和出口禁令擴展到航運、保險、融資、基礎設施以及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平台。… 閱讀全文
大宗商品貿易 · 基礎知識

貿易公司做什麼:套利、物流與風險

大宗商品貿易公司在原材料供應充足的地方買入,在有需求的地方賣出,並在此過程中組織運輸、倉儲、加工和融資。這一行業常被漫畫式地加以描繪,而日內瓦恰恰承載了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業務。本文介紹貿易商經營哪些商品、如何訂立合同、利潤從何而來,以及在買入與賣出之間承擔哪些風險。 從日內瓦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分為三大類。能源類包括原油、成品油、液化或經管道輸送的天然氣、煤炭、電力,以及生物燃料和排放證書等日益增多的轉型產品。金屬和礦石類包括銅、鋁、鋅、鎳等基本金屬,鐵礦石、貴金屬和精礦。農產品類包括穀物、油籽及其油脂、糖、咖啡、可可、棉花和化肥。據Le Temps2025年11月18日報道,瑞士58%的大宗商品貿易在日內瓦州進行,主要品類為石油、燃料、礦石、金屬和農產品。 每筆交易都以一份買賣合同為基礎,合同約定商品、質素、數量、價格或定價公式、交貨地點和條件、付款方式、責任分配以及爭議解決。交貨條件通常援引國際商會(ICC)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該通則確定風險和費用由賣方轉移至買方的時點。現行版本《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於2019年9月10日發佈,2020年1月1日生效,共有十一條規則,其中四條(FAS、FOB、CFR和CIF)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合同中還包含不可抗力條款、在履約變為違法時允許中止或終止合同的制裁條款,以及仲裁條款。 價格很少是一個固定數字。它通常參照某一市場報價來表示,例如期貨結算價或專業機構發佈的指數,再加上或減去反映質素、地點和特殊條件的升水或貼水。由於最終價格往往要到交貨後才能確定,現貨貿易與形成基準價格的金融市場緊密相連。付款條件則在各方之間分配信用風險。跟單信用證——即買方銀行承諾憑相符單據付款——至今仍是經典工具,受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調整,該慣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將貿易商的收入稱為套利,即經濟意義上利用價差獲利。地域套利是在某種商品充裕的地方買入、在其稀缺的地方賣出,當價差超過運費及附帶費用時即可獲利。時間套利是買入並儲存商品以待日後出售,當遠期曲線呈期貨溢價(contango)結構、即遠期價格高於現貨價格且足以覆蓋倉儲和融資成本時,這種操作便有利可圖。質素套利是通過調和原油、成品油或穀物,使其符合價值更高的規格。形態套利則是對商品本身進行加工,如煉製原油、冶煉精礦或壓榨油籽,這也正是大型貿易公司紛紛收購煉油廠、冶煉廠、碼頭和船隊的原因。 生產商和消費者也會向貿易商支付一定利潤,由其代為承擔營銷、物流和套期保值。由於利潤率相對於交易量而言很薄,盈利能力取決於低利潤業務的反覆操作、高效的組織以及嚴格的風險控制。市場波動時期,這些價差會擴大。Bilan於2025年3月3日援引麥肯錫的一項研究報道稱,該行業的淨利潤自疫情以來翻了一番,2022年達到1040億美元。 買入與賣出之間市場價格的變動可能吞噬全部利潤,因此貿易商利用在交易所或場外交易的期貨、期權和互換進行套期保值。買入一批現貨時,貿易商賣出同一商品的等量期貨,待貨物轉售時再將其買回。若期間價格下跌,貨物上的損失由期貨上的收益抵消;價格上漲時則效果相反。剩下的是基差風險,即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差額,這一風險通常較小,也更可預測。 套期保值本身也會產生風險。交易所頭寸需要繳納保證金,在市場波動時可能要求在短時間內籌集大量現金。歐洲中央銀行2022年11月的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指出,2022年年中的初始保證金約為2021年底的兩倍,TTF天然氣合約在2022年8月底達到每兆瓦時339歐元。托克(Trafigura)在2022年12月8日的新聞稿中宣佈,已與約140家銀行將其信貸額度總額提高至730億美元。場外合約還會帶來交易對手風險。若現貨頭寸未能如計劃實現,套期保值本身就會失去對沖而暴露於風險之中,這正是該行業歷史上的重大虧損往往源於未對沖頭寸或控制失靈的原因。 貿易既是定價業務,同樣也是物流業務。一船石油在碼頭裝貨,由租用的船舶運輸,可能經過倉儲,然後在買方設施卸貨。每個環節都需要合同、單據、檢驗、保險和付款。通過經紀人租船是一項核心能力,因為波動的運費決定了地域套利究竟是否可行。 單據承載著整筆交易。承運人簽發的提單證明已收到貨物,使持有人有權在貨物到達時提貨,並可作為物權憑證轉讓或質押。檢驗證書證明質素和數量,原產地證書、海關文件和保險單據則使整套文件齊備。跟單信用證項下的付款取決於這些單據是否相符,而單據欺詐利用的正是這種依賴關係。 除價格風險外,貿易商還承擔買方付款和賣方交貨兩方面的信用風險,延誤、貨損和承運人違約帶來的物流風險,以及徵收、出口限制和衝突帶來的政治風險。制裁風險自2022年以來已成為主要關切,指與受制裁國家、公司或個人之間已在進行的交易突然變為違法。法律與合規風險涵蓋腐敗、洗錢、違反制裁以及盡職調查失職,這些都可能導致刑事追訴。支付給當地代理人的佣金是一個特別薄弱的環節,因為其中一部分可能被轉給公共決策者。因此,大型貿易公司要求進行身份核查、訂立書面合同,併為每一筆佣金提供合理依據。 最近的兩次危機考驗了這些防線。根據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於2020年11月23日發佈的中期報告,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WTI合約以每桶負37.63美元結算。擁有倉儲能力的貿易商以低價買入石油待日後出售而獲利,另有數家貿易商則倒閉,其中一些倒閉案揭露出了欺詐行為。 價差就是產品。貿易公司的利潤來自商品在地點、時間、質素和形態上的差異,以及為生產商和消費者提供營銷和套期保值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套期保值轉移風險而非消除風險。衍生品保護利潤免受價格波動影響,同時卻產生基差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交易對手風險,2022年的追加保證金即為明證。 單據和中間人是風險暴露點。付款對單據的依賴以及對當地代理人的使用,正是欺詐和腐敗風險集中之處,這也解釋了合規職能如今為何舉足輕重。… 閱讀全文
監管 · 基礎知識

FINMA的權力及其邊界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負責向銀行、保險公司、投資組合管理人、受託人及其他金融中介機構發放牌照並實施監管。本文介紹FINMA在違法情形下可動用的工具、其藉以實施監管的各類主體,以及其權力的邊界——自Credit Suisse倒閉以來,這一邊界一直備受爭議。了解各項措施的範圍,有助於合規負責人和法律顧問評估一項監管認定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個人意味著何種風險。 FINMA依據2007年6月22日的《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設立,於2009年1月1日開始運作。根據2008年12月9日的聯邦新聞稿,FINMA合併了瑞士聯邦銀行委員會、聯邦私人保險局和反洗錢監管局。FINMA發放牌照、監管機構,併發布條例和通函。在發生違法行為時,FINMA還負責執法。 其規則制定體現了監管如何根據規模和風險加以調整。FINMA於2019年11月27日宣佈,其小型銀行制度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適用;此前的試點階段於2019年12月31日結束,共有68家機構參與。該制度僅適用於監管類別第4類和第5類中流動性特別充足、資本特別雄厚的銀行,這些銀行免於計算風險加權資本,同時FINMA對八份通函作了相應調整。在規模的另一端,根據FINMA 2017年12月5日的新聞稿,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第2018/3號外包通函所依據的原則是:機構對其外包的活動仍承擔責任。 FINMA並非單獨行事。審計公司依據源自1934年《銀行法》的所謂雙重體系,代表FINMA開展審慎審計。由FINMA自身發牌並監管的監督組織負責監督獨立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自律組織在反洗錢領域監督部分金融中介機構。瑞士銀行家協會制定行業規則,其中包括《關於瑞士銀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行為守則協議》,FINMA可將其認可為最低標準。 這一架構使監管機構能夠將自身資源集中於最大型的機構和風險最高的情形。但它也有其侷限。審計公司由其所審計的機構支付報酬,這可能引發利益衝突,而審計質素則取決於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獨立性。正如Allnews於2019年9月30日所預見的,部分監督組織由原自律組織演變而來,它們需要有足夠的資源來檢查大量企業。根據FINMA 2020年7月7日的新聞稿,在投資組合管理人的監管模式中,監督組織負責日常檢查,而在出現違規情形時,執法責任仍由FINMA承擔。 FINMA有關其執法工具的網頁列出了可採取的措施,包括:臨時措施、恢復合法狀態的命令、確認性裁定、從業禁令、禁止無牌經營、公佈終局裁定、沒收利潤、吊銷牌照、清算和破產。因此,監管機構可以在各個階段介入,從在查明事實期間穩定局面,直至終結一家機構的存續。 從業禁令針對的是個人。根據FINMA對該措施的說明網頁,從業禁令以FINMASA第33條為依據,期限最長可達五年,針對的是在擔任管理職務期間對嚴重違反監管法律負有責任的人員。《銀行法》(BankA)第3條第2款c項規定,銀行管理人員必須充分保證其業務行為無可指摘,這一要求強化了監管的個人維度。由於該要求同時涉及專業能力和品行操守,它為監管機構決定誰可以任職提供了重要抓手。 沒收利潤針對的是違法所得。公佈終局裁定在法律後果之外又附加了聲譽後果,對於服務國際私人客戶的機構而言,其分量可能與措施本身不相上下。吊銷牌照僅適用於嚴重情形。 FINMA無權對機構處以罰款。自Credit Suisse危機以來,這一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在2024年4月10日通過的銀行穩定報告中,聯邦委員會確定了22項可直接實施的措施和7項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措施。相關建議包括建立高管問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制度,以及關於浮動薪酬的規則,涉及遞延期和追回條款。該報告還建議研究是否應賦予FINMA罰款權。 這些改革首先涉及合併後形成的大型銀行,但其影響波及整個行業,至今仍是激烈政治辯論的議題。討論還涉及FINMA直接介入的能力及其可支配的資源。 資本、流動性和風險分散要求將巴塞爾委員會的標準轉化為本國規則,構成銀行監管的審慎核心。正如日內瓦金融中心基金會(Fondation Genève Place Financière)在Allnews於2025年10月16日介紹的調查中所指出的,巴塞爾協議III最終版本已於2025年1月1日生效。穩健的小型銀行適用上述較寬鬆的制度,而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則須遵守更嚴格的要求。 FINMA一直敦促各機構加強專業能力。根據Allnews於2025年10月16日介紹的日內瓦金融中心基金會調查中的記述,FINMA在2025年4月8日舉行的一次會議上呼籲提升專業能力。這一呼籲尤其針對風險管理、合規和反洗錢領域,在這些領域,規則和風險日益複雜,需要合格的專業人員。在獨立投資組合管理人的新制度下,專業刊物LExpert Invest報道稱,FINMA在2022年批准了365名投資組合管理人和11名受託人,而兩年前宣佈的申請數為2,589份。同一刊物指出,FINMA不得不對涉嫌未遵守新規的企業採取行動。這一報道表明,一旦需要執法,委託監管最終仍要回到監管機構本身。… 閱讀全文
銀行 · 基礎知識

《銀行法》第47條:銀行客戶保密仍保護什麼

《銀行法》(BankA)第47條至今仍將違反銀行保密的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儘管自2008年以來,該條所提供的保護已大為收窄。本文闡述該條款仍然涵蓋的範圍、如今優先於該條款適用的程序,以及聯邦最高法院如何通過有關集體請求和被盜數據的判例劃定界限。對於處理瑞士帳戶的合規官和法律顧問而言,這兩個領域之間的界線決定了銀行可以在何時、向何人披露哪些資訊。 《銀行法》源於1934年的聯邦法律,通過刑事制裁保護銀行家的職業保密義務。根據2026年9月查閱的法文維基百科“銀行保密”條目,第47條目前規定,故意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下監禁,過失違反者可處25萬瑞士法郎以下罰金。該條款須讓位於法定的資訊提供義務和作證義務,也須讓位於國際行政協助和自動資訊交換——這兩者如今均已成為資訊披露的常規渠道。 與之並行的還有另外兩套制度。據聯邦司法局介紹,修訂後的《聯邦數據保護法》(FADP)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其規定的透明、安全和記錄義務是對銀行保密的補充。當銀行將資訊技術等職能外包給可能位於境外的服務商時,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關於外包的第2018/3號通函——據該局2017年12月5日的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規定機構仍須對外包活動負責,且外包活動必須保守客戶數據的機密。 銀行保密並未消失。它仍然保護客戶免受第三方、公眾和競爭對手的侵擾,因此向其中任何一方擅自披露資訊仍會受到處罰。在很大程度上,它也保護瑞士居民納稅人免受瑞士稅務機關的直接查詢——在稅務刑事程序之外,稅務機關無法直接獲取銀行資訊。這種國內層面的保護本身也曾引發政治爭論。據一個政黨2015年8月26日的公告,聯邦委員會建議否決“支持保護私人領域”全民倡議(議題編號15.057)。據聯邦議會網站介紹,國民院經濟與稅務委員會隨後於2016年5月19日至9月5日就一項旨在將銀行保密寫入《聯邦憲法》的直接反提案徵求意見。 不復存在的,是銀行保密過去為外國納稅人提供的、使其免受本國稅務機關查詢的保護。2009年以前,瑞士對單純的逃稅(即僅僅是未申報)拒絕提供協助,而對使用偽造文件的稅務欺詐則提供協助。正如帕斯卡爾·聖阿芒(Pascal Saint-Amans)2009年6月在《La Vie économique》上所闡述的,聯邦委員會於2009年3月13日決定採納OECD行政協助標準,並於2009年3月20日撤回了瑞士對《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26條的保留。此後,外國機關只要請求足夠具體,便可通過請求獲取銀行資訊,包括單純逃稅的情形。 自動資訊交換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每年向夥伴國稅務機關傳送其居民帳戶數據的機制。在這一資訊流之外,還可通過行政協助請求獲取更多資訊。因此,外國客戶的未申報資產在瑞士銀行已無立足之地。 外國機關最初針對已識別的納稅人提出個別請求,隨後轉向依據行為模式界定的納稅人類別,例如未回應銀行要求其提供稅務合規證明的帳戶持有人。在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ATF 143 II 136號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認定,荷蘭基於此類行為模式提出、未列明相關納稅人姓名的集體請求是可以受理的。法國一項涉及約4萬個UBS帳戶的請求,催生了2019年7月26日的2C_653/2018號判決,該判決以ATF 146 II 150公佈。根據銀行與金融法中心(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閱讀全文
金融史 · 日內瓦

Fabrique:製表業——金融中心的資本來源

在十八世紀的日內瓦,“Fabrique”(製造業)一詞涵蓋了與製表和珠寶相關的所有行業。本文介紹這一工坊集群如何從宗教改革和胡格諾派避難潮中發展而來,其商人如何為之提供資金,以及它所創造的財富如何轉入銀行業務,使日內瓦成為一個資本中心。 《瑞士歷史辭典》(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將Fabrique定義為受僱於製表業和珠寶業的全體工藝師和工人。日內瓦州立檔案館(Archives d’État de Genève)則將其描述為以師傅行會(maîtrises)形式組織起來的所有制表和珠寶行業的集合;這些行會組織掌控著各門手藝的學徒培養、質素和准入。Fabrique構成了該城製造業經濟的核心,僱用了其勞動人口的很大一部分,將金匠、雕刻師、琺琅師和錶殼匠與製表師本身匯聚在一起。據DHS記載,日內瓦製表業約在1770—1786年間達到鼎盛。 這一產業的起源在於一種約束和一股技藝的湧入。高級鐘錶基金會(Fondation de la Haute Horlogerie)解釋說,加爾文派的禁奢令禁止佩戴珠寶和炫耀性物品,從而促使日內瓦的金匠轉向製表業。DHS指出,自1550年起陸續抵達的胡格諾派難民帶來了一個專業精英群體的技藝,尤其是在便攜式計時器方面。兩個來源都將製表師師傅行會的成立時間定為1601年,該基金會稱之為世界上第一個製表行會。其章程在此後兩個世紀中規範著培訓和質素,在此期間,日內瓦鐘錶行銷整個歐洲、奧斯曼帝國,遠至亞洲。 Fabrique建立在廣泛的勞動分工之上,DHS將其追溯至1660年。製作一塊表需要發條、齒輪、指針和錶殼的製作者,以及雕刻師、琺琅師和精修師的參與。新的行會隨著工作的專業化而出現:DHS記載,1698年成立了錶殼匠行會,1716年成立了雕刻師行會,而1785年女性被准許以錶鏈匠身份入行。部分工作則交給了熱克斯地區(Pays de Gex)、薩伏依和汝拉的鄉村工人,那裡的勞動力更為低廉。 在城內,這一行業集中在羅訥河右岸。鐘錶網站Worldtempus解釋說,製表和珠寶業的工人因其工作場所“cabinet”而被稱為“cabinotiers”;所謂cabinet,是設在聖熱爾韋(Saint-Gervais)街區密集房屋屋頂之下的小作坊。這一行業後來擴展到城牆之外的帕基(Pâquis)、普蘭帕萊(Plainpalais)和歐維夫(Eaux-Vives)。質素是一項共同資產,受到師傅行會規則、檢查制度以及代代相傳的技藝的保護——這種集體聲譽的模式,日後也為金融中心所共有。 位於Fabrique頂端的是“négociants-horlogers”,即鐘錶商人,他們協調生產、供應原材料、為工匠提供資金並銷售成品。他們的業務需要大量預付資本、較長的付款期限以及對遙遠市場風險的管理,因此他們理所當然地依賴信貸、匯票和佣金貿易。一些在Fabrique中發家致富的家族,後來將這些財富投入了金融活動。 日內瓦市政府對其金融中心的官方介紹明確指出了這一聯繫。其中寫道,十八世紀時,製表業和金銀器業的利潤為銀行業務提供了資金,使日內瓦成為歐洲大陸領先的金融中心之一。《日內瓦百科全書》(Encyclopédie… 閱讀全文
金融史 · 日內瓦

避難潮:8,000名難民如何改變了一座13,000人的城市

日內瓦作為避難之城的聲譽,建立在兩次新教移民潮之上:一次發生在十六世紀,另一次則在1685年《南特敕令》被廢除之後。本文列出主要資料來源就這兩次移民潮給出的數字,指出各來源之間的分歧所在,並梳理這些數字對於後來金融中心之經濟基礎所揭示的內容。 關於“避難”(Refuge)的每一個數字都是估算,依據的是救濟記錄、人口統計以及後世歷史學家的研究。本文所用的資料來源並不總是一致,因此本文所依據的書中,對這一時期的數字和日期均作待核實處理。下文的每一個數字都註明了給出該數字的機構或作者,以便讀者對不同的估算進行權衡比較。 據《瑞士歷史辭典》(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記載,1549年至1587年間,日內瓦接納了約8,000名新教難民。其中約3,000人永久定居,DHS認為這一群體相當於當時人口的30%。Burlamaqui、Diodati、Micheli和Calandrini等盧卡家族躋身貴族階層,而數十名胡格諾派印刷商則使該城成為聖經和詩篇集的出版中心。日後承擔大部分救濟重任的機構此時已經存在:據新教博物館(Musée protestant)記載,由David de Busanton創立的法國救濟基金(Bourse française)成立於1545年。 兩次移民潮之間的間歇期,建立在一項法律安排之上。Didier Boisson在《歐洲數字歷史百科全書》(Encyclopédie d’histoire numérique de l’Europe)中寫道,1598年4月30日的《南特敕令》賦予了良心自由和有限的禮拜自由。該敕令包括93條一般條款、56條特別條款以及兩份王室令狀,其中規定設立150處安全地。同一作者逐步追溯了該敕令遭到侵蝕的過程。自1661年起,路易十四有意對敕令作嚴格解釋和適用。1676年設立改宗基金之後,總督Marillac於1681年獲准在普瓦圖部署王家龍騎兵,由此造成約30,000人改宗。 1685年10月18日的《楓丹白露敕令》廢除了《南特敕令》,下令拆毀新教教堂,同時仍然禁止人們移居國外。法文維基百科關於“避難”的條目指出,被抓獲的出逃男性將被罰作苦役船奴,女性則人身和財產均遭沒收,因此逃亡者只能秘密越境,且常常藉助收費的嚮導。對於留下並在壓力下改宗的人,據新教博物館記載,對移居國外的處罰於1699年加重,1713年再度加重。自1686年起,堂區神父便登記新改宗者名單,並向當局報告任何背教行為。 出走的規模是各資料來源分歧最大之處。Boisson估計,1680年至1715年間移居國外的新教徒為150,000至180,000人,前往英格蘭、尼德蘭聯省、日內瓦和若干德意志邦國。法文維基百科的條目則稱,在王國約800,000名新教徒中,約有200,000人出走。DHS以約150,000名離開法國的胡格諾派教徒為基數,指出一般估計約有60,000人途經瑞士,高峰在1687年。其中約20,000人在瑞士各州永久定居。 其他國家也在爭奪同一批移民,英文維基百科關於《波茨坦敕令》的條目即表明了這一點。該條目記載,1685年10月29日,即廢除《南特敕令》數日之後,勃蘭登堡大選帝侯向胡格諾派教徒提供自由選擇居所、六至十年免除關稅和賦稅、住房以及公民平等待遇。約20,000名難民在勃蘭登堡-普魯士定居,這一數字與DHS對瑞士永久定居人數的估計相吻合。… 閱讀全文
金融史 · 日內瓦

日內瓦集市上的匯票:lettre de change 如何運作

匯票是中世紀最重要的金融創新。它以一種票據同時解決了三個問題:無需運送硬幣即可實現價值的異地轉移,完成貨幣兌換,並在票據期限內提供信貸。在日內瓦集市上,匯票的使用規模之大,使這座城市成為歐洲主要的清算地之一。匯票的運作機制值得細加研究,因為今天的貿易融資仍建立在同樣的理念之上。 一張典型的匯票涉及四方當事人,而對匯票的大多數誤解,正是源於混淆了各方的身份。 在意大利大商號的實踐中,出票人與付款人往往是同一商號的不同分號。正因如此,這一票據離不開分支網絡,而擁有這種網絡的商號也就佔據了主導地位。 由於出票與付款以不同貨幣進行,交易的收益便表現為匯率之差。從形式上看,並未收取任何利息。 教會法學者接受了這一分析:兌換是購買一筆在異地支付的款項,而購買可以有價格。匯率可能朝不利於出票人的方向變動,這一風險構成了不確定性因素,從而使該交易有別於有息貸款。 其實際後果是,信貸成本被嵌入價格之中,任何地方都沒有標明利率,因而難以在不同交易之間進行比較——從報價商號的角度看,這恰恰是一種優點。 另有三個要素使這一票據在商業實踐中切實可行。 票期是特定兩地之間從出票到到期的慣常期限——相距遙遠的城市之間較長,相鄰城市之間較短。它使信貸期限標準化,並使匯票之間具有可比性。 承兌是付款人通過在匯票上簽名而作出的到期付款承諾。承兌之前,持票人僅享有出票人的承諾;承兌之後,他便有了兩個債務人。 拒絕證書是通常由公證人作出的正式記錄,證明已經提示付款而付款遭到拒絕。它保全了對出票人及任何背書人的追索權。日內瓦的公證傳統正是在這裡與金融傳統相交:這座城市擁有能夠製作在外國獲得承認之文書的人員。 集市為匯票提供了日曆。到期日被定在下一次集市。在集市上,各項債權被相互比對和抵銷,只有剩餘差額才以硬幣結算。 這就是多邊淨額結算,其優點古今如一:運輸中的硬幣更少,遺失或遭劫的風險更低,佔用的資本更少,而且所有人都集中於同一個結算日。日內瓦的角色,就是充當意大利與歐洲西北部之間往來交易進行淨額結算的地點。 由此可見,1462年後集市流失到里昂,日內瓦失去的不只是一個商品市場。它失去了清算職能,而這是兩者中更有價值、也更難以恢復的一項。 匯票通過背書——即在匯票背面所作的轉讓記載——而具有了可轉讓性。背書於十五世紀出現在意大利,但直到十六世紀末才得到普遍採用。 這一變化具有根本性。在背書出現之前,匯票是身份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私人安排,持票人若在到期前需要資金,就必須以匯票為擔保借款。背書出現之後,匯票本身便可流通:它可以被轉手用於支付,而每一位背書人都在鏈條上加上自己的責任。這一票據實際上成了商人之間的貨幣。 十八世紀,貼現——即銀行在到期前以扣除一定金額的方式買入匯票——以及後來的支票接管了這些職能。《瑞士歷史辭典》將背書的普及定於十六世紀末,比一般性論述中有時給出的十七世紀略早。 剝去古舊的術語,中世紀匯票中的四個理念至今仍在發揮作用。 其弱點也同樣未變。一種價值取決於其真實性與唯一性的票據,可能被偽造或重複簽發,而依賴單據表面的持票人對這兩種情形都無從防範。2020年的多重融資欺詐正是利用了這一點,而此時距日內瓦公證人開始為拒付匯票製作拒絕證書,已過去了五個世紀。 閱讀全文
金融史 · 日內瓦

1387年特許狀:日內瓦為何先於鄰邦允許收取利息

十四世紀時,教會法對收取利息的禁令通行於整個西歐。日內瓦同樣適用這一禁令——然而有息借貸卻在這裡公開進行,因為這座城市的領主在1387年明確允許了這種做法。本文考察這份特許狀的實際內容、一位主教為何會頒佈它,以及這一安排帶來了什麼結果。 中世紀的自由特許狀很少是出於慷慨而頒佈的。它是對市民早已爭得的地位所作的書面記錄,在雙方都希望獲得確定性的時刻被固定下來。領主由此獲得對其權威的承認,通常還能獲得金錢;市民則獲得一份文本,下一次權威越出約定界限時,他們便可以拿出這份文本。 1387年的日內瓦特許狀遵循的正是這一模式。主教 Adhémar Fabri 將市民世代相傳的各項自由記錄在一份文件中,內容涵蓋三個領域:司法程序、經濟以及政治權力的分配。 特許狀允許以合理利率進行有息借貸。要理解這一點有多麼不尋常,不妨看看其他地方的商人為了在遵守禁令的同時達到同樣的商業效果,不得不採取哪些做法。 上述每一種做法都行得通,但每一種都會增加成本:起草合同、製作文件、法院可能透過形式審查實質的風險,以及一種人人心知肚明的虛構所帶來的道德不安。一座允許直截了當進行交易的城市,便消除了所有這些成本。對於只在城中停留兩週的過往商人來說,這是一項實實在在的優勢。 這一許可並非沒有限制。所謂合理利率,是指由當局確定或控制的利率;這一模式在日內瓦一直延續到宗教改革時期——加爾文提出的條件和市議會規定的最高利率延續了同樣的架構——並一直延續到現代的行為監管之中。 特許狀中的程序規則通常被視為憲制史的內容,但它們同樣也是商法。 訴訟以口頭、簡易的方式進行,並使用法語,從而避免了在其他地方佔主導地位的學術化羅馬法程序的形式主義。市民與法庭官員一同參與審判。 對商人而言,這一點比實體法更為重要。一項能夠在他停留城中的幾天內得到審理和裁決的請求,才是值得提起的請求。而一項需要書面訴狀、拉丁文、訴訟代理人並歷經數個開庭期的請求,他寧可打折和解或乾脆放棄。日內瓦法庭的速度,本身就是集市所提供的服務的一部分。 同樣的考量在當今關於國際商事法庭的討論中也清晰可聞。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瑞士民事訴訟法》修訂允許各州賦予其商事法庭對某些國際商事爭議的管轄權,並以英語進行訴訟。其理由與1387年如出一轍:一個貿易中心需要一個能夠迅速作出裁決、並使用當事人所用語言的訴訟場所。 中世紀日內瓦的司法管轄權分為三部分,這一劃分決定了特許狀所能取得的成果。 自1290年起,民事司法權由薩伏依伯爵作為封地持有,這正是 vidomne 由薩伏依官員擔任的原因。這一安排既解釋了此後一個半世紀的摩擦,也解釋了日內瓦為何沒有出現意大利領事模式那樣的自治商人法庭。日內瓦的商事司法,就是這座城市的普通司法,只不過被賦予了速度。 宗教改革之後,特許狀在實質上被取代。1568年的法令主要由流亡法學家 Germain Colladon… 閱讀全文
大宗商品貿易 · 資產追回

日內瓦與非洲:大宗商品、精英階層與非法資產的返還

在日內瓦金融中心的各種對外關係中,很少有哪一種像它與非洲的關係那樣歷史悠久、聯繫緊密而又飽受爭議。這一關係通過三條渠道展開——大宗商品貿易、私人財富管理和國際合作——而這三條渠道如今都已形成了三十年前尚不存在的法律秩序。本文逐一介紹每條渠道及其背後的數據,並說明它們對今天為涉非業務提供諮詢的任何人所帶來的實際影響。 日內瓦的貿易商購買了非洲產油國相當大比例的國有石油。已有研究證實,2011年至2013年間,瑞士貿易商購得了撒哈拉以南非洲約四分之一的國有石油。其商業邏輯十分簡單:產油國需要在石油裝運之前獲得現金,而貿易商以未來的貨物為對價提供資金。 這一邏輯催生了以資源為擔保的貸款。2004年至2018年間,共記錄了52筆此類貸款,總額超過1,640億美元,其中30筆、總額660億美元發生在撒哈拉以南非洲。Glencore 向乍得提供的預融資先達到6億美元,隨後在2013年和2014年增至14.5億美元。剛果共和國欠 Glencore 和 Trafigura 的債務達17億美元。 這些結構在經濟上可以解釋,在法律上卻十分微妙。它們預先鎖定了未來的產量,往往繞開了產油國議會的審查,並在價格下跌時將談判籌碼轉移到債權人一方。一旦需要重新談判,談判便在一個國家與一個掌握更多資訊、擁有更好律師的私人交易對手之間進行。 來自非洲國家的政治公眾人物曾在日內瓦開設帳戶,而在若干有據可查的案件中,資金來源並不合法。Abacha 案確立了標杆:自1999年起,超過7億美元在瑞士被凍結;2005年,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相關資金被返還尼日利亞;多年來累計返還的資金超過10億美元。瑞士總共返還了超過20億美元的此類資產,超過任何其他金融中心。 正是從這一實踐中,誕生了2015年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非法所得資產凍結與返還聯邦法》。該法針對的是因來源國國家結構崩潰而導致普通司法協助無法奏效的情形,規定了資產凍結、由聯邦行政法院在推定資產來源非法(可被推翻)的基礎上進行行政沒收,以及為當地民眾利益而專款專用的資產返還。 日內瓦同時也是負責談判、監督和資助發展事務的各類機構的所在地——管轄另外兩條渠道的標準也正是在這裡制定的。這種近距離既令人不安,又富有成效:同一座城市裡,既有購買非洲石油的貿易公司,也有發佈統計數據、說明這些石油為產油國帶來多少收入的國際組織。 自從瑞士對外國稅務機關終結銀行保密、並收緊反洗錢監管以來,這一關係朝著一個很少有人預料到的方向發生了變化。 銀行減少了與非洲金融機構的代理行關係。2011年至2019年間,全球活躍代理行的數量下降了約22%,各地區的降幅在13%至34%之間;此後下降仍在持續,只是速度放緩,僅2019年一年就下降了約3%。受影響的並不是擁有其他選擇的精英階層,而是沒有其他選擇的中小企業的貿易融資。 瑞士私人銀行在非洲大陸設立實體機構的情況仍然少見。Pictet 在2月16日獲得監管批准後,直到2026年2月才在約翰內斯堡開設了其首個非洲辦事處。市場數據解釋了這一選擇:南非擁有41,100名百萬富翁,佔非洲百萬富翁總數的34%;南非、埃及、摩洛哥、尼日利亞和肯尼亞這五個最大的市場合計佔非洲大陸百萬富翁的63%,預計未來十年將增長65%。 瑞士已簽署或批准了130項雙邊投資協定,其中約一百項已經生效——這是僅次於德國的全球第二大協定網絡。瑞士於1967年9月22日簽署了《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ICSID公約),該公約於1968年6月14日對瑞士生效。瑞士投資者已根據投資協定提起了五十多起仲裁;瑞士本身僅在一起案件中作為被申請人,該案已於2022年1月18日終止。 非洲國家經常在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作為被申請人。截至2017年底,已有45個非洲國家成為該公約締約國,在已登記的650起案件中,非洲被申請人約佔22%,即144起程序,其中埃及30起,剛果民主共和國9起。在涉非案件中,石油、天然氣和採礦業佔三分之一,建築業佔10%;以合同為依據的請求佔39%,而全球的這一比例為16%。 如今,一段涉及非洲的業務關係處於一整套嚴密的要求之中。相關工作可以分為四個板塊。… 閱讀全文
私人銀行 · 基礎知識

日內瓦私人銀行家:法律形式、無限責任與向股份公司的轉型

在英語中,private banking(私人銀行)描述的是一種業務活動;而在瑞士,Privatbankier(私人銀行家)描述的是一種法律形式。在與外國客戶的交流中,這一區別常常被忽視,而它對責任、資本、傳承和監管都有影響。本文闡述這種形式意味著什麼、能實現什麼、不能實現什麼,以及為什麼日內瓦最大的幾家銀行在2014年放棄了這種形式。 技術意義上的私人銀行家以合夥形式經營其銀行,即《瑞士債務法》(CO)規定的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合夥人以其全部私人財產對銀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使一家機構成為私人銀行家的,是這一責任制度,而不是其客戶群體或營銷方式。 由此直接產生四項後果,每一項都塑造著此類銀行的行為方式。 其經濟論證簡單明瞭,直覺上也很有說服力:一個親自承擔下行風險的決策者,會比只享有上行收益的決策者承擔更少的風險。應用於銀行業,這一論證認為,合夥制銀行會持有更多資本、放貸更為保守,並回避自己不了解的業務。 歷史證據卻不如這一論證那樣清晰。一項關於美國1960年代“後台危機”的研究——紐約證券交易所於1953年接納公司為會員,並於1970年接納公眾持股公司為會員,到1975年已有近半數會員公司完成了公司化——考察了合夥制機構在壓力下是否表現不同。研究發現,合夥制機構的存活率並不更高,也並不更少從事危及其穩定的做法,特別是依賴高風險的次級客戶貸款。 1995年霸菱銀行(Barings)的倒閉則從反面說明了這一點。新加坡的一名僱員累積了約8.3億英鎊的虧損,並將其隱藏在一個錯誤帳戶中,這家歷史悠久、備受尊敬的銀行在數週內便告消失;ING 以一英鎊接管了其資產。 因此,冷靜的表述應當是:個人責任不能取代組織。它在與有效的內部控制和不容忍隱藏風險的文化相結合時發揮作用,而在缺少這些條件時則會失靈。 既然其保護效果並不確定,日內瓦為何將這種形式保持了兩個世紀?原因有三,而且都是商業性的。 第一是信號作用。將家族財富託付給一家銀行的客戶,希望知道管理財富的人會與他同受損失。無限責任用一句話就能傳達這一點,無需任何審計加以驗證。 第二是公司治理。由幾位每天見面的個人組成的合夥,無需複雜的董事會結構來協調利益。決策由承擔決策後果的人作出。 第三是所有權的保密性。合夥對外公開的資訊很少。對於客戶重視隱秘性的銀行而言,這與其產品是一致的。 2014年1月1日,Lombard Odier 和 Pictet 改製為股份公司。四種壓力共同促成了這一變化。 資本要求。危機後的監管框架提高了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數量和質素。在合夥制下籌集資本,意味著要找到願意為更大規模的資產負債表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 國際擴張。外國監管機構和交易對手習慣於與公佈賬目、股東可識別且設有董事會的公司實體打交道。在每一個新的司法管轄區,瑞士合夥都需要額外解釋。… 閱讀全文
金融史 · 日內瓦

日內瓦的三十少女:金融史上第一次證券化

1760年至1789年間,日內瓦銀行家搭建了一種投資結構,它滿足現代證券化的全部要素:他們買入現金流,將其彙集成池,再把資產池分割為可交易的份額出售給投資者。這些現金流來自法國的終身年金,而年金的終止取決於兒童的死亡。這段歷史值得研究,一方面是因為其中的每一種機制都在後世反覆出現,另一方面是因為它所引出的倫理問題在當時就已有人提出。 十八世紀的法國王室依靠多種方式為自身融資:稅收、以現金出售的官職、永久年金(rentes)以及終身年金。終身年金契合一個既想立即獲得資金、又傾向於承擔會自行消滅之債務的國家;它同樣契合那些希望獲得收入、又不願承擔可贖回貸款信用風險的投資者。 大約在1760年,王室改行統一利率,無論年金所依附的被保險人年齡如何,一律按同一利率支付。以七十歲老人的生命為基礎的年金,與以七歲兒童的生命為基礎的年金,利率完全相同。從王室的角度看,這是行政上的簡化;而在能夠計算預期壽命的投資者看來,這無異於一份長期有效的邀請。 日內瓦人做了計算。他們從健康長壽的家庭中挑選五至十歲的女孩,這些家庭往往就是認購者自己的家庭,其中包括 Jean-Louis Pictet 和 Philibert Cramer 的女兒。1774年以前,被指定人須年滿七歲,以確保她們已度過天花致死的風險期;接種疫苗普及之後,最低年齡降至四歲。 挑選只是第一步。由於投資的價值取決於這些生命,必須對其進行持續監測。被指定人須每週到法國駐日內瓦代表處接受檢查。候選名單由醫生擬定,醫生的報酬由合夥人支付,女孩們的醫療費用也由合夥人承擔。她們的健康狀況會刊登在日內瓦的報紙上。 單筆年金是一場賭博:一旦被指定人死亡,收入即告終止,本金隨之損失。日內瓦人的辦法是將約三十筆這樣的年金組合成一個資產池,並把收入分割為可交易的份額。若有一名被指定人死亡,資產池損失三十分之一的收入;份額持有人會感受到收入減少,但其本金得以保全。 銀行家 Jacob Bouthillier Beaumont 為1763年的年金髮行設立了第一個辛迪加,並於1771年將其完善為 Syndicat des Trente… 閱讀全文
金融史 · 銀行業

新教銀行(Banque protestante):胡格諾派、避難運動與十八世紀的資本

日內瓦的銀行業是由難民及其後代創立的。讀一讀那些最古老銀行的家族姓氏,便能讀到歐洲新教的歷史:驅逐、定居、通訊網絡、資本。本文循著這一順序展開,並說明每一步如何造就了這一金融中心至今仍在出售的某種能力。 第一次移民潮發生在1550年之後,移民來自法國和意大利。來自盧卡的家族——Burlamaqui、Diodati、Micheli、Calandrini——躋身日內瓦貴族階層。1549年至1587年間,這座城市接納了約8,000名難民,其中約3,000人留了下來,而1550年全城人口約為13,150人。 第二次移民潮發生在1685年《南特敕令》被廢除之後。法蘭西王國約80萬新教徒中,約有20萬人離開。《楓丹白露敕令》禁止移居國外,並以划槳苦役威脅男子,以監禁和沒收財產威脅女子;離開的人只能秘密出走,往往藉助走私者,並把土地留在身後。不列顛諸島和荷蘭各省構成了時人所稱的“避難大方舟”;瑞士各州接納了來自法國南部的難民;另一些人則輾轉到達黑森-卡塞爾、黑森-洪堡、利珀、普法爾茨、斯堪的納維亞、北美殖民地、蘇里南、好望角和俄國。 這種離散正是理解此後一切的關鍵。它在歐洲主要商業城市中造就了一個由親屬和同宗信徒組成的網絡,他們因為有著相同的經歷、承擔著相同的風險而彼此信任。 通訊網絡就是一家待成立的銀行。只要在幾座城市擁有可信賴的親屬,以下四項功能幾乎會自然而然地產生。 十八世紀日內瓦的銀行家四項功能兼而有之。Rilliet、Lullin和Pictet等家族在巴黎和倫敦立足,另一些家族則紮根於熱那亞、阿姆斯特丹和里昂。 資本來自Fabrique——鐘錶與金銀首飾製造業——以及貿易。宗教改革後的秩序禁止佩戴炫耀性的珠寶,這促使城中的金匠轉向一種被視為實用的物品——鐘錶;移民工匠則帶來了這門手藝。Fabrique以網絡形式組織起來,由一名établisseur(總裝商)協調數十家專業作坊並承擔銷售風險,這既帶來了產量,也造就了一批熟悉成本核算、預融資和遠方市場的企業家。 日內瓦地方狹小,可供投資的土地很少。因此,利潤流向了海外。日內瓦市在其自述的城市歷史中這樣寫道:十七世紀,這座城市成為歐洲最大的財富積累中心之一,並幫助資助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英格蘭銀行等機構;隨後在十八世紀,鐘錶業和金銀首飾業的收益又滋養了銀行業務,使日內瓦成為歐洲大陸最早的金融中心之一。 主要流入政府債務:巴黎市政廳年金、王室貸款、英國公債、荷蘭債券發行。這種偏好有三方面原因。法國借款的收益率頗具吸引力,因為王室以借款而非徵稅來滿足其資金需求。其他選擇乏善可陳:Fabrique承擔著商業和監管風險,而領土也無地可投。此外,家族網絡使他們得以進入巴黎、倫敦和阿姆斯特丹的承銷團。 這一時期最著名的構造——將以若干精選年輕人的生命為標的的法國終身年金彙集起來、再分成可交易的份額出售——本站另有專文論述。它在此處的意義在於它所揭示的這一圈子的特點:一群銀行家能夠發現某一主權借款計劃中的定價錯誤,圍繞其構建法律和精算結構,監測其所依賴的那些生命,並將產品分銷給全城的投資者。 避難運動還造就了第二條業務線,而它如今已成為這一中心的主業。一位在日內瓦定居的難民,可能在朗格多克擁有土地,在里昂擁有債權,在阿姆斯特丹的一家商號持有股份,在倫敦或柏林還有親屬。傳承這樣的遺產,會引發繼承法、遺囑效力、夫妻財產以及外國文書承認等方面的問題。沒收出逃者財產的做法又增添了一重困難。 日內瓦的公證人、律師和銀行家恰恰在這方面很早就形成了專長:允許遠程行事的授權委託書、通過通訊代理人進行的出售和收款、關於居所和遺囑起草的諮詢,以及對多個國家規則和行政慣例的了解。換言之,早在這個術語出現之前兩個世紀,跨境遺產規劃就已是日內瓦的專長。 至今仍在當地留下印記的名字均出自這一圈子:Lombard Odier,其起源可追溯至1796年;Pictet,可追溯至1805年;Mirabaud,可追溯至1819年。兩個世紀以來,它們都是合夥企業,合夥人以其私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2014年1月1日,Lombard Odier和Pictet改製為股份公司——這一轉折在這一金融中心的歷史上,比許多法律條文都更具分量。 瑞士私人銀行家協會目前有七家成員:Bordier & Cie、E. Gutzwiller &… 閱讀全文
金融史 · 日內瓦

加爾文與利息:宗教改革究竟為信貸帶來了什麼改變

在金融史領域,很少有哪句話像這句一樣被反覆引用:加爾文允許收取利息,從而使資本主義成為可能。這句話前後兩半都不準確。加爾文寫了什麼,日內瓦市議會頒佈了什麼,法院實際上做了什麼,現代經濟史又如何看待韋伯命題——這些都可以表述得更為精確,而對律師而言,精確的版本比口號更有用處。 教會法對利息的禁止以《路加福音》6:35以及亞里士多德關於金錢不能生育的論證為依據。它從來都不是對資本收益的全面禁止。中世紀的實踐發展出一系列被允許的形式:census,即購買某項資產的年度收益;societas,即由出借人分擔風險的合夥;damnum emergens和lucrum cessans,即對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的補償;以及兌換合同,其收益體現為貨幣匯率差。 在日內瓦,宗教改革之前的情況就已與眾不同。1387年的特許權明確允許以合理利率放貸取息。因此,這座城市並不需要宗教改革來使信貸合法化。 加爾文的立場見於他致友人克洛德·德·薩尚(Claude de Sachins)的一封信,以及散見於其註釋和講道中的若干段落。他否認聖經中的禁令具有普遍適用性:摩西律法的規定是為了保護以色列的窮人,並非適用於一切時代和一切地方的命令。決定這一問題的是公平,而非形式上的規則。 他隨後附加了若干條件,而這些條件正是其立場的實質所在: 市議會將這一框架轉化為以法令規定的最高利率——百分之五,後來有時為百分之六甚至更高。利率水平由當局確定,而非由當事人協商,以放貸為職業仍屬禁止之列。加爾文還譴責那些對壓迫保持沉默的人:在他的政治著作中,抵制君主的過度行為是行政官員的職責。 教義是一回事,執行是另一回事。近來的研究對1555年至1557年的宗教法庭和市議會記錄進行了系統考察,其發現比教義本身更為耐人尋味。 高利貸訴訟確實被提起過。引人注目的是,這些訴訟往往指向兩類人:女性和賭徒。女性在街坊鄰里經營小規模信貸——顯而易見、日常化,不使用書面文書,也無律師為其辯護。而大規模的商人信貸則通過匯票進行,由公證人記錄在案,基本未受觸及。 對此有幾種可能的解釋,而史料並未在其中作出取捨:小規模家庭信貸的可見性、當時社會對女性涉足金錢事務的偏見,以及女性在當局面前為自己辯護的能力較弱。這一模式所能確定的是,日內瓦的信貸制度執行得並不均衡,其嚴厲程度落在了市場中最無力承受的那一部分人身上。 執行這一制度的法律圈子本身就是移民的產物。熱爾曼·科拉東(Germain Colladon)1508年生於貝里地區的拉沙特爾,1531年至1542年在布爾日任羅馬法教授,1550年因遭受迫害離開布爾日來到日內瓦,同年獲准成為居民,1555年成為市民。1553年審判塞爾維特時,他支持加爾文;1559年當選為六十人議會和二百人議會成員;他還是1568年各項法令的主要起草人——這些政治和民事法令治理日內瓦長達兩個多世紀。僅民事法令中關於程序的部分就有三十二編。 1572年聖巴托洛繆大屠殺之後,弗朗索瓦·奧特曼(François Hotman)加入了這一圈子,成為日內瓦的羅馬法教授,並於1573年在當地出版了Franco-Gallia。 1904年和1905年,馬克斯·韋伯在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 閱讀全文
金融史 · 日內瓦

從集市到銀行業:1387年至1536年間的日內瓦

想要理解日內瓦為何會有銀行,就必須從集市說起。集市比宗教改革更早,比共和國更早,也比城中任何一家銀行都更早。集市的運作機制解釋了這座城市所掌握的技能,而集市的終結則解釋了日內瓦為何不得不轉變為另一種城市。 日內瓦有關集市的記載始於1187年。到十四世紀時,每年舉辦四次:主顯節、復活節、8月1日的聖彼得鎖鏈節以及諸聖節。會期起初為七天,後來為十天,最終達到十五天。商人們來自薩伏依、沃地區、瓦萊、皮埃蒙特、瑞士各州、勃艮第、多菲內和普羅旺斯,其中包括同樣常赴索恩河畔沙隆集市的弗里堡呢絨商。十五世紀時,往往兼營銀行業的意大利商人佔據主導地位。 這座城市位於兩條商路的交匯處。較古老的一條從香檳集市通往熱那亞;較新的一條連接加泰羅尼亞與西里西亞。出生時名為日內瓦的羅伯特的教皇克萊門特七世約在1390年扶持這些集市,集市的興盛即始於這一時期。 這類中世紀集市分階段進行,而這些階段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們表明了東道城市必須提供哪些技能。 首先是montre,即展示:貨物被拆包陳列,價格形成,交易達成。隨後是交貨和訂立合同,在這一階段公證人不可或缺,因為由公證人起草的合同具有在其他地方同樣獲得承認的證明力。接下來是付款——正是付款這一階段使日內瓦成為金融中心。 集市期間產生的債權相互抵銷,只有差額以鑄幣結算。在兩次集市之間承載差額的工具是匯票。佛羅倫薩的一名商人向一家佛羅倫薩商號付款;該商號向其日內瓦分支機構開出匯票;收款人在日內瓦以另一種貨幣收款。資金劃轉、貨幣兌換和期內信貸集於一紙,交易的收益則體現為匯率差。形式上並未收取利息,這滿足了教會法學者的要求;從經濟上看,這一差價就是時間與風險的價格。 1387年,主教阿德馬爾·法布里(Adhémar Fabri)將市民世代相傳的各項自由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這份特許狀規範了三個領域:司法程序、經濟以及政治權力的分配。 就經濟史而言,具有決定意義的條款是允許以合理利率放貸取息。在西歐其他地方,教會禁令迫使商人繞道而行——虛假買賣、匯率差價、賒購——每一種做法都增加了成本和法律風險。在日內瓦,這種繞道則毫無必要。 程序同樣重要。訴訟以口頭、簡易的方式用法語進行,避免了羅馬法的形式主義;市民與官員一同參與審判。對於幾天之內就要離開的商人來說,一個裁判迅速的法院比一個裁判精緻的法院更有價值。 中世紀這座城市的司法管轄權一分為三。主教作為日內瓦的君主,直接或通過代理人執掌司法。vidomne(主教的司法官)審理民事案件和輕微罪行;自1290年起,民事管轄權由薩伏依伯爵作為封地持有。市民的執政官(syndics)則處理較輕的刑事案件。 正是這種三分格局,使日內瓦集市從未發展出意大利領事模式那樣的自治商事法庭。它也解釋了此後一個半世紀貫穿始終的摩擦,直到1536年的宗教改革終結了主教的世俗權力,薩伏依的vidomne也隨之消失。 法律史學界長期談論一種lex mercatoria(商人法):一種以慣例為基礎、由專門法庭適用的跨國商人法。近來的研究已對這一圖景作出了相當大的修正。最有力的批評認為,由商人在沒有國家干預的情況下創造出的統一、普遍的商人法是一種現代建構:商事法庭即便存在,也是地方性的,並受領地當局控制;商人們自己往往更傾向於地方法院;佛蘭德城鎮的行會章程要求成員將爭議提交選舉產生的行會首領處理;合同也經常援引訂約地的法律。 真正存在的,是一套共同的實踐——涉及匯票、商事合夥、簿記和付款期限——它使不同統治者的臣民之間的交易得以進行。日內瓦從這套共同實踐中獲益,而無需一套獨立的法律秩序。 集市上的意大利商號還擁有另一項優勢:它們能夠對自己的經營作出核算。複式記賬法於十四、十五世紀在意大利商業城市發展起來,每筆交易記錄兩次,一次記入某一帳戶的借方,一次記入另一帳戶的貸方,因此總額始終平衡。盧卡·帕喬利(Luca Pacioli)在1494年於威尼斯印行的一部論著中對其作了系統闡述。 對於在多個城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商號而言,這一點具有決定性意義。它使商號能夠確定每個分支機構的狀況,在遠處控制代理人,並將利潤與現金區分開來。與這些商號打交道的日內瓦商人從它們那裡學會了這種方法。 1462年,路易十一禁止法國商人前往日內瓦集市,也禁止外國商人為此目的穿越法蘭西王國。1463年3月8日,他以特許狀授予里昂四個會期各十五天的集市,置於王室保護之下,並免除droit d'aubaine(外僑遺產沒收權),其日期刻意與日內瓦集市衝突:主顯節、復活節後第一個主日(Quasimodo主日)、8月4日和諸聖節。… 閱讀全文
金融史 · 日內瓦

作為金融中心的日內瓦:一座20萬人口的城市如何管理起世界的財富

日內瓦市區人口約20萬,全州人口略超過50萬。就人口而言,它只是一座中等城市,比布里斯托爾或博洛尼亞還小;但就其管理的資產、在此交易的大宗商品規模以及駐在此地的國際組織數量而言,它是世界經濟的一個中心。本文說明這些要素如何匯聚於同一地點、是什麼將它們維繫在一起,以及這一結構的薄弱之處在哪裡。 金融中心從來不是靠一紙決定建立起來的。各國政府都曾嘗試過:專門規劃的城區、稅收優惠期、招商推廣機構。這些舉措能夠產出的是辦公空間,卻無法產出日內瓦所擁有的東西——八個世紀層層累積的實踐,每一層較新的積澱都建立在較舊的積澱之上。 對於評估這一中心能否長久存續的人而言,這一點十分重要。各個層次可能受到侵蝕,單獨某一層也可能消失——日內瓦在十五世紀失去了集市,在二十世紀失去了證券交易所的功能——但整體的沉積無法在一個經濟週期內複製。競爭對手可以購置樓宇、降低稅負,卻買不來公證傳統、仲裁律師群體或四百年的家族銀行業。 從十三世紀到十五世紀,日內瓦是歐洲重要的集市城鎮之一。有關集市的記載始於1187年,到十四世紀時每年舉辦四次:主顯節、復活節、8月1日的聖彼得鎖鏈節以及諸聖節,每次會期起初為七天,後來為十天,最終達到十五天。商人們來自意大利、薩伏依、勃艮第、多菲內、普羅旺斯以及瑞士聯邦。 這些集市有兩個特點,塑造了此後的一切。其一是對信貸的法律處理。1387年,主教阿德馬爾·法布里(Adhémar Fabri)將市民的各項自由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這些特許權明確允許以合理利率放貸取息——在教會禁令普遍適用的當時,這在西歐顯得格外寬鬆。其二是結算功能。主導當地市場的意大利商號使用匯票,這一紙單據集資金劃轉、貨幣兌換和期內信貸於一身。日內瓦由此成為意大利與歐洲西北部之間最重要的匯票清算地之一。 集市因政治原因而終結。1462年,路易十一禁止法國商人前往日內瓦趕集,並於1463年3月8日以特許狀授予里昂四個會期各十五天、日期與日內瓦相同的集市。美第奇家族於1465年前將其主要分支機構遷往里昂,佛羅倫薩的其他商號隨後跟進。日內瓦只剩下約5,000名居民、一個通訊代理人網絡、公證專業知識和資本——卻不再有貨物流通。 1536年,日內瓦接受宗教改革,成為一個獨立的共和國。通行的說法——加爾文允許收取利息,從而促成了資本主義——前後兩半都不準確。加爾文否認聖經中的禁令具有普遍適用性,但同時為收取利息的正當性設定了條件:不得向為求生計而借貸的窮人收息,不得超過當局規定的利率,不得使債務人境況變壞,也不得以放貸為業。市議會將此轉化為以法令規定的最高利率。 宗教改革真正帶來的是人。1549年至1587年間,這座城市接納了約8,000名難民,其中約3,000人永久定居,而1550年全城人口約為13,150人。印刷商、絲織工、鐘錶匠、法律人士和商人紛至沓來,帶來了技藝,更重要的是帶來了他們在里昂、安特衛普、法蘭克福和倫敦的親屬與通訊代理人。這樣的難民網絡就是一家待成立的銀行:彼此跨境互信的人能夠比市場更快地結算款項、開立匯票和傳遞資訊。 從避難的胡格諾派家族中成長起來的,便是歷史學家所稱的Banque protestante(新教銀行)。十八世紀,日內瓦的銀行家為法國王室、英國公債和荷蘭債券發行提供融資,並發展出今天所稱的投資組合構建和結構性產品等技術。其中最著名的一項,是將以若干精選兒童的生命為標的的法國終身年金彙集起來,再分成可交易的份額出售——除了名稱之外,這在各方面都是一種證券化。 資本來自Fabrique——鐘錶與金銀首飾製造業——以及貿易。資本之所以流向海外,是因為日內瓦地方狹小,可供投資的土地很少。至今仍活躍於當地的最古老的銀行均創立於這一時期:Lombard Odier成立於1796年,Pictet成立於1805年,Mirabaud成立於1819年。 十九世紀增添了各類機構:1816年的儲蓄銀行(Caisse d'Épargne)、1848年的日內瓦銀行(Banque de Genève),以及1850年成立的證券交易所——瑞士第一家證券交易所。二十世紀則增添了至今仍界定這一中心的專業領域——私人財富管理,以及在三代人的時間裡界定其聲譽的法律條文——1934年《銀行法》第47條。 大宗商品貿易於1945年後來到日內瓦,最先是穀物——Cargill於1956年通過其子公司Tradax在日內瓦落戶——隨後是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石油,再後來是金屬。就經濟體量而言,它如今是最大的一層。 聯邦統計局於2025年11月首次公佈了該行業的貨幣價值數據。據其統計,2024年該行業增加值約為192億瑞士法郎,佔瑞士全部增加值的2.3%,其中日內瓦佔58.4%,楚格佔27%,沃州佔6.5%,提契諾州佔3.6%,蘇黎世佔2.3%。按商品類別劃分,燃料佔41.5%,礦產和金屬佔33%,穀物、菸草、種子和飼料佔6.4%,化工產品佔5.2%。 對這些數字可以有兩種解讀,而且兩種都是正確的。整合是真實存在的:十年間三分之一的銀行已經消失。業務也在增長:管理資產規模在2025年創下歷史新高。發生變化的是利潤率。資產增加而利潤率收窄,迫使機構就規模作出抉擇,而這些抉擇對中型銀行的衝擊最為沉重:2025年中型銀行的利潤下降了約46%,而大型銀行下降6%,小型銀行下降5%。…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