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起,瑞士的獨立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須取得FINMA頒發的牌照,並接受經授權的監督機構的監督。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金融機構法》(FinIA)下的牌照要求、受託人或資產管理人所需的組織、資本和保險、《金融服務法》(FinSA)下的行為義務,以及管理公司和擔任董事的受託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這些文章面向受託人和受託服務提供者,以及希望了解可以從持牌瑞士服務機構獲得什麼的家族和企業。
自2023年起,瑞士的受託人和獨立資產管理人須取得FINMA頒發的牌照,並接受經授權的監督機構的監督。因此,家族和企業可以期望瑞士受託人在組織、資本、保險和行為方面符合既定標準,並可在託付資產之前核實服務機構是否持有所需牌照。
牌照制度由《金融機構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持牌受託人必須具備適當的組織、合格的管理層、最低資本以及職業責任保險或同等擔保,並須遵守《反洗錢法》。對客戶而言,這意味著在委任受託人之前可以查閱持牌機構名錄。
瑞士沒有本國的信託法,但通過批准《海牙信託公約》承認依外國法設立的信託。因此,瑞士受託人可以管理受英國法、澤西法或新加坡法管轄的信託。對於來自亞洲和中東的家族而言,這將熟悉的普通法工具與瑞士的管理和銀行服務結合在一起。
在委任受託人或專業董事之前,家族和企業應提出一些實際問題:誰將實際作出決策、費用如何計算、利益衝突如何處理、由哪家銀行持有資產,以及合作關係終止時會發生什麼。在一開始就得到明確答覆,可以避免日後許多訴諸法院和仲裁庭的糾紛。
文章闡釋《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機構法》下的財富管理、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的牌照制度、專業董事職務,以及瑞士和列支敦士登信託公司在管理家族架構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