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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與受託服務

受託人與受託服務

自2023年起,瑞士的獨立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須取得FINMA頒發的牌照,並接受經授權的監督機構的監督。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金融機構法》(FinIA)下的牌照要求、受託人或資產管理人所需的組織、資本和保險、《金融服務法》(FinSA)下的行為義務,以及管理公司和擔任董事的受託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這些文章面向受託人和受託服務提供者,以及希望了解可以從持牌瑞士服務機構獲得什麼的家族和企業。

持牌並受監督

自2023年起,瑞士的受託人和獨立資產管理人須取得FINMA頒發的牌照,並接受經授權的監督機構的監督。因此,家族和企業可以期望瑞士受託人在組織、資本、保險和行為方面符合既定標準,並可在託付資產之前核實服務機構是否持有所需牌照。

牌照制度由《金融機構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持牌受託人必須具備適當的組織、合格的管理層、最低資本以及職業責任保險或同等擔保,並須遵守《反洗錢法》。對客戶而言,這意味著在委任受託人之前可以查閱持牌機構名錄。

選擇受託人並與之合作

瑞士沒有本國的信託法,但通過批准《海牙信託公約》承認依外國法設立的信託。因此,瑞士受託人可以管理受英國法、澤西法或新加坡法管轄的信託。對於來自亞洲和中東的家族而言,這將熟悉的普通法工具與瑞士的管理和銀行服務結合在一起。

在委任受託人或專業董事之前,家族和企業應提出一些實際問題:誰將實際作出決策、費用如何計算、利益衝突如何處理、由哪家銀行持有資產,以及合作關係終止時會發生什麼。在一開始就得到明確答覆,可以避免日後許多訴諸法院和仲裁庭的糾紛。

本欄目內容

文章闡釋《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機構法》下的財富管理、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的牌照制度、專業董事職務,以及瑞士和列支敦士登信託公司在管理家族架構中的作用。

財富管理 · 實務

FinSA 與 FinIA 框架下的財富管理:監管框架的實務運作

自2020年1月1日起,瑞士的獨立資產管理人須取得牌照。這一過渡明顯重塑了市場格局:在1,864份申請中,截至2025年2月,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已發放1,532張牌照;131份申請被撤回,另有約1,060家公司事先告知 FINMA 不會提出申請。本文闡述兩部法律的要求、申請和審計中常見的失敗之處,以及這一制度在經濟上的含義。 《瑞士金融機構法》(FinIA)規定誰可以經營。它將資產管理人、受託人、集合資產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納入按業務活動分級的監管。對於普通資產管理人而言,這意味著須取得 FINMA 牌照、接受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督,並須滿足有關組織架構、資本、適當性與可靠性以及風險管理的要求。 《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規定業務活動如何開展。它規定了客戶分類、資訊披露義務、適當性和適合性評估、記錄與報告義務,以及避免利益衝突所需的組織安排。向零售客戶提供的金融工具須提供基本資訊表;不具有衍生特徵的股票和債券則予以豁免。 結合起來看:前一部法律決定一項業務能否存在,後一部法律決定它每天必須做什麼。 客戶分類決定了幾乎所有其他義務的範圍,因此在任何審計中都會首先受到審查。 客戶既可以選擇退出零售客戶身份,也可以選擇加入零售客戶身份,但兩者都必須滿足法定條件並有書面記錄。事後無法舉證的分類,是審計報告中最常見的缺陷,也是代價最高的缺陷,因為它會影響基於該分類所執行的每一筆交易。 當諮詢涉及整個投資組合,或資產管理人享有全權委託時,適用適合性評估。它要求了解三方面情況: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以及知識與經驗。 有三種失誤反覆出現。 記錄義務和報告義務是相互獨立的。記錄載明所約定、所建議和所執行的內容。報告則回答客戶關於其資產發生了什麼的問題,包括第三方就這些資產支付了什麼。 關於返佣的判例法與成文法並行,繼續適用。根據《瑞士債務法》(CO)第400條第1款,受託人必須交出因委託而收到的一切;放棄這一權利須以了解相關參數為前提,特別是計算基礎和區間;根據第127條,該請求權的時效為十年,自每一筆款項收到之日起分別計算。聯邦最高法院否定了適用於定期給付的較短的五年時效,因為每一項返還義務都有其獨立的依據。 持續監管並不由 FINMA 直接實施。經 FINMA 許可的監管機構定期進行審計、要求提交報告,並向 FINMA…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