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日本語 한국어 Bahasa Indonesia Русский Українська 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Español Português Tiếng Việt Türkçe العربية עברית

稅務違法與自願披露

稅務違法與自願披露

瑞士法律區分逃稅與稅務欺詐,前者處以行政罰款,後者則構成刑事犯罪。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這一區別、納稅人申報未披露收入和資產時一生可享受一次的免罰自願披露、相關程序以及須補繳的稅款和利息,以及與外國稅務機關之間的行政協助和司法互助規則。這些文章面向需要在瑞士規範其稅務狀況或回應外國請求的個人和企業。

理清過去

資訊自動交換使未申報資產在世界各地的稅務機關面前一覽無餘。瑞士法律允許納稅人一生中有一次機會在不受處罰的情況下規範其稅務狀況,前提是稅務機關尚不知悉該等未申報的收入和資產。

免罰自願披露一生僅可使用一次,適用於聯邦直接稅以及州和市鎮稅。納稅人必須全力配合確定相關金額,並努力補繳稅款和利息,且稅務機關必須尚未知悉未申報項目。此後的披露仍有可能,但只能減輕處罰,不再享有完全豁免。

逃稅、欺詐與追溯期

瑞士法律區分以罰款處罰的逃稅和涉及偽造或變造文件、作為刑事犯罪追訴的稅務欺詐。這一區分對刑事事項司法互助也很重要。補繳稅款一般最多可追溯十年,因此自願披露通常涵蓋這一期間,並需要仔細重建較早的記錄。

繼承人也可以對被繼承人未申報的資產進行規範。針對繼承人的簡化追繳程序將補繳稅款限於死亡前最後三年,另加利息,且不處以罰款。加密資產、離岸公司和信託的持有人應特別仔細地檢查其申報,因為估值、受益所有權和收入歸屬往往引發棘手的問題。

本欄目內容

文章闡釋逃稅與稅務欺詐的區別、免罰自願披露、須補繳的稅款和利息,以及未申報加密資產和離岸架構的規範化處理。

稅務違法 · 概覽

瑞士的稅務違法行為與自願披露

未申報資產是任何資產負債表上的一項負債,而自動資訊交換遲早會使其暴露。瑞士法律提供了一條回頭路:需要補繳稅款和利息,但不處罰款。 瑞士稅法區分逃稅與稅務欺詐:逃稅是指未申報所得或資產,通常處以與所逃稅款相等的罰款(《聯邦直接稅法》第175條第2款(DBG));稅務欺詐是指使用偽造或虛假的文件,例如賬簿或工資證明,屬於刑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監禁或罰金(DBG第186條第1款)。 納稅人一生中有一次機會:主動申報未申報的所得或資產者,不予罰款(DBG第175條第3款;《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第56條第1bis款(StHG))。須滿足三項條件:稅務機關尚未知悉該逃稅行為,納稅人在核定稅款方面全面配合,並努力繳納應繳稅款。稅款和滯納利息最多追溯十年。法人同樣可以進行免於處罰的自願披露(DBG第181a條)。 繼承人披露被繼承人未申報資產的,僅需補繳死亡前最後三個納稅期間的稅款及滯納利息,且不處罰款(DBG第153a條;StHG第53a條)。 瑞士與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其中包括中國內地和香港。只有在稅務機關尚未知悉的情況下,披露才屬於自願;一旦數據已經到達,機會便不復存在。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搶在稅務機關之前採取行動,並在銀行協助下重建整個期間的數據。 協調瑞士和境外的披露;在瑞士進行的披露並不能在您的本國為您提供保護。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