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對個人的全球收入和財富徵稅,各州在設定本州稅率方面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權。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所得稅和財富稅、適用於不在瑞士工作的富裕外國國民的定額稅(按支出徵稅)、遷入和遷出瑞士的稅務後果、瑞士居民的信託、基金會和控股公司的稅務處理,以及遺產稅和贈與稅。這些文章面向考慮將瑞士作為居住地、並希望了解這對其稅務意味著什麼的家族和企業家。
瑞士按各州自行設定的稅率對個人的收入和財富徵稅,私人動產的資本利得一般免稅。在許多州,不在瑞士工作的富裕外國國民可以按支出而非收入納稅。
稅收在聯邦、州和市鎮三個層級徵收,因此居住地的選擇對整體稅負有相當大的影響。瑞士還擁有廣泛的雙重徵稅協定網絡,並與眾多夥伴國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
任何考慮遷居的人都應比較各州和各市鎮,確認是否符合按支出徵稅的條件,並了解抵達後現有資產、公司和信託將如何處理。遷居的時間安排同樣重要,因為原居住國的離境規則可能使離境產生稅務後果。
有幾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免稅的私人資本利得與應稅的職業證券或加密資產交易之間的界限取決於個案情況,而財富稅適用於全球資產,但境外不動產和境外常設機構除外。因此,對資產和收入來源進行清晰梳理是最好的出發點。
文章闡釋私人客戶稅務、按支出徵稅、遷居瑞士的稅務問題、信託和基金會的稅務處理,以及個人持有加密資產的稅務問題。
瑞士財富稅:各州如何對淨資產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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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移居瑞士的家族希望購置住宅,許多外國企業也希望擁有自己的辦公場所或生產基地。瑞士法律通過《外國人購置不動產聯邦法》(即通常所稱的 Lex Koller)限制境外人士購置住宅物業。一旦理解了相關規則,大多數實際在瑞士生活的家族以及大多數將物業用於經營的企業都可以順利購置。 Lex Koller 適用於境外人士,包括:在瑞士沒有法定及實際住所的外國國民;居住在瑞士但未持有定居許可(C 許可)的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以及註冊地在境外或由境外人士控制的公司。瑞士國民、定居許可持有人以及居住在瑞士的歐盟和 EFTA 國民不屬於境外人士,可以自由購置。 持有居留許可在瑞士生活的外國國民,只要本人居住,即可無需審批購置一處主要住所。該物業的面積必須與家庭規模相稱,且不得出租給他人。在遷居之前,家族可以預留物業,但在完成購置時必須已持有居留許可。 不在瑞士居住的境外人士購置度假屋須經審批。允許此類購置的州會在年度配額範圍內批准,通常僅限於某些旅遊市鎮,且物業面積有限。此外,《第二住所法》限制在第二住所已佔住房存量20%以上的市鎮新建第二住所,許多熱門度假地都受此限制。 用於經營的物業,例如辦公室、商鋪、倉庫和生產基地,只要作為企業的常設機構,境外人士及其控制的瑞士公司即可無需審批購置。必然構成經營物業一部分的住宅單元可以一併購置。以投資為目的購置住宅物業,包括通過主要持有住宅物業的房地產公司的股份進行購置,仍受相關限制。 瑞士銀行為居民購置住宅物業提供融資,通常最高可達物業價值的一定比例,並要求買方以自有資金支付部分價款。在大多數州,業主須繳納轉讓稅或土地登記費,就自住住宅繳納推算租金價值稅(該稅已由2025年9月28日的全民公決廢除,自2029年1月1日起生效),出售時還須繳納不動產利得稅。稅務後果應結合居留和稅務狀況一併審查,具體見關於移居瑞士和定額稅的文章。 我為外國家族和企業就在瑞士購置住宅和商業物業提供諮詢,審查 Lex Koller 相關問題,並將購置事宜與居留許可和稅務裁定相協調。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居留 · 稅務瑞士定額稅:按支出徵稅
移居瑞士且不在瑞士工作的富裕外國人,在大多數州可以按其支出而非全球收入和財富納稅。這種通常被稱為定額稅(按支出徵稅)的制度,使家族能夠獲得事先與州政府商定、可預期的稅負,並免於詳細申報境外收入和資產。該制度有明確的條件和最低金額,並非在瑞士各地都適用,因此州的選擇以及裁定的準備工作決定了它的實際價值。 按支出徵稅適用於不具有瑞士國籍、首次在瑞士取得稅務居所或離開瑞士至少十年後重新取得稅務居所、且不在瑞士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個人(《聯邦直接稅法》第14條)。管理個人自有的私人資產不屬於有收入活動,但在瑞士為瑞士或外國僱主工作,或者從瑞士經營企業,則不適用該制度。配偶共同生活的,雙方均須符合條件。 稅基為納稅人每年在全球範圍內的生活支出,包括其所供養家庭成員的支出,但不得低於一定的最低金額。就聯邦直接稅而言,稅基至少應為以下兩者中的較高者:一是法定最低額,最初為400,000瑞士法郎,並定期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二是納稅人住所年租金或租賃價值的七倍。各州自行設定最低金額,且往往更高。隨後對該稅基適用普通稅率,並根據州法律,以支出稅基的一定倍數為基礎徵收財富稅。 對照計算可確保稅額不低於對某些瑞士來源收入和資產(例如瑞士不動產、瑞士證券和瑞士養老金)以及申請享受雙重徵稅協定優惠的境外收入按普通稅制計算的稅額。 大多數州提供按支出徵稅,但蘇黎世州、沙夫豪森州、外阿彭策爾州、巴塞爾鄉村州和巴塞爾城市州已將其廢除。在提供該制度的州之間,最低金額、實務做法和稅率差異相當大,對家庭而言重要的學校、住房和機場條件也各不相同。日內瓦州、沃州、楚格州、施維茨州、盧塞恩州、提契諾州以及各山區州是常見的選擇。 在遷居之前,家族應當從州稅務機關取得書面裁定,確認稅基及由此產生的稅額。申請中應說明家庭情況、擬定住所、預期支出以及瑞士來源的收入和資產。裁定通常與居留許可協調辦理,因為對於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而言,居留許可本身取決於該州的財政利益,具體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一些國家不向按支出納稅的人士提供協定優惠,或者僅在對照計算包含相關收入時才提供。擁有來自此類國家的大額收入的家族,在作出決定之前,應同時測算定額稅和普通稅制下的稅負,具體見關於私人客戶稅務的文章。 我為家族就州的選擇提供諮詢,結合居留許可準備定額稅裁定申請並進行談判,並在遷居之前審查其架構和協定待遇。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居留 · 私人客戶移居瑞士:高淨值人士、企業家及其家庭的居留途徑
瑞士既不出售居留權,也不出售公民身份。這裡沒有投資者簽證,也沒有護照計劃。瑞士為高淨值人士、企業家及其家庭提供的,是由各州逐案審批的一系列居留許可,通常還附帶一項事先商定的稅務安排。本文介紹各種途徑、各州的期望,以及您應如何為移居做準備。 與若干歐盟國家和加勒比國家不同,瑞士沒有任何以固定投資換取居留許可或護照的計劃。每一項許可都是居住地所在州的個案決定,對於大多數非歐盟國民而言,還需獲得國家移民秘書處(SEM)的批准。對您來說,這意味著兩點:沒有標準價格,而結果取決於您的申請準備和呈現得是否充分。 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以外國家的國民,如希望在瑞士居住而不從事有酬職業,可在重大公共利益證明其合理性的情況下獲得居留許可(《外國人與融入法》(AIG)第30條第1款b項)。州的重大財政利益被認可為此類利益(《入境、居留與就業條例》(VZAE)第32條第1款c項)。實踐中,州會審查其將獲得的稅收(通常以定額稅為基礎),並自行設定最低金額。 定額稅(按支出徵稅)適用於首次在瑞士定居或在境外居住十年後重新在瑞士定居、且不在瑞士工作的外國國民(《聯邦直接稅法》(DBG)第14條;《聯邦直接稅與州及市鎮稅協調法》(StHG)第6條)。聯邦層面的最低計稅基數為至少400,000瑞士法郎(DBG第14條第3款),各州另行設定各自的最低標準。若干州(其中包括蘇黎世州、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已廢除定額稅。因此,選擇哪個州是首要決定,而稅務裁定應在您抵達之前商定。 如您在瑞士設立或收購一家公司並親自在其中工作,在您的活動符合整體經濟利益且您具備必要的財務和經營基礎的情況下,可以獲得自僱許可(AIG第19條)。各州會考察創造的就業崗位、投資、稅收收入和商業計劃。一份有充分文件支持的計劃、一傢俱有真實實質的瑞士公司以及清晰的招聘時間表,比單純的資本金額更有分量。 不再工作的人士自55歲起,如與瑞士有特殊的個人聯繫並擁有充足的經濟來源,可以獲得居留許可(AIG第28條;VZAE第25條)。在瑞士的近親、此前在瑞士的居留經歷或多年持有的房產,均可能被視為此類聯繫。 如您持有歐盟或EFTA成員國國籍,則適用《人員自由流動協定》(AFMP)。作為不從事有酬活動的人士,只要您擁有充足的經濟來源以及全面的醫療和意外保險,即可獲得居留許可(AFMP附件一第24條)。對於擁有歐盟國家第二本護照的家庭而言,這往往是最簡便的途徑。 您的配偶和未滿18歲的子女通常可以依據家庭團聚規則隨您前來(AIG第43條和第44條)。國際學校、大學以及極高水準的醫療服務,是家庭選擇瑞士的主要原因之一;它們也會影響對州和城鎮的選擇。 瑞士護照只能通過普通入籍程序取得。您需要持有定居許可(C證),在瑞士居住滿十年,並且必須良好融入當地社會,包括掌握一種國家語言(《瑞士公民身份法》(BüG)第9條和第11條)。各州和市鎮還另有各自的居住年限要求。不存在任何通過投資的捷徑。 居住在境外的外國國民,以及未持有定居許可的非歐盟國民,只能在《外國人購置不動產聯邦法》(Lex Koller,BewG)的限制範圍內購買住宅房產。一旦您在瑞士居住,即可購買自住住宅。度假房產受各州配額限制。用於自有業務的商業房產一般不受限制。 我就州的選擇為您提供諮詢,與主管機關準備並協商居留許可和稅務裁定,並在您移居之前審查您的公司、信託和基金會。我與您在本國的顧問共同確保,離開您目前的司法管轄區和抵達瑞士被作為一個整體步驟加以規劃。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交流。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稅務 · 概覽瑞士的私人客戶稅務
瑞士對個人的徵稅適度且可預期,並且不對私人動產的資本利得徵稅。對於遷居瑞士的企業家而言,選擇哪個州以及何時遷居,決定了他們能保留多少財富。 瑞士居民個人須繳納最高11.5%的聯邦所得稅(《聯邦直接稅法》第214條第1款(DBG)),另加州和市鎮所得稅,後者在各州之間差異很大。各州還對全球淨資產徵收年度財富稅,但境外不動產和境外常設機構除外(《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第13條(StHG);DBG第6條第1款對所得適用同樣的免稅法)。 出售包括股票在內的私人動產所得的收益免稅(DBG第16條第3款;StHG第7條第4款b項)。例外是職業證券交易者,其收益作為營業收入徵稅。瑞士不動產的收益須繳納州不動產增值稅(StHG第12條)。 首次在瑞士定居或在境外居住十年後返回瑞士定居、且不在瑞士工作的外國公民,可按其支出而非所得和財富納稅(DBG第14條;StHG第6條)。就聯邦稅而言,計稅基礎至少為住所年租金或租賃價值的七倍,且不低於40萬瑞士法郎(DBG第14條第3款);各州自行設定最低標準。包括蘇黎世州、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在內的若干州已廢除定額稅。 瑞士沒有聯邦遺產稅。各州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但所有州均對配偶免稅,大多數州對直系後代免稅;施維茨州和上瓦爾登州則完全不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在抵達之前協商定額稅裁定,前提是所在州提供這一制度。 審慎出售或重組持股:私人資本利得的免稅有其限制,尤其是向您所控制的公司出售時。 將遷入瑞士與離開本國一併規劃;本國的離境稅往往比瑞士的稅負更高。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