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是瑞士的小鄰國,在當地被稱為das Ländle,是歐洲領先的私人財富架構所在地之一。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和家族基金會、信託和信託企業、機構(Anstalt)、創始人可以保留的權利、私人資產架構的稅務地位,以及由持牌列支敦士登信託公司進行的管理。文章說明列支敦士登架構如何與瑞士銀行和瑞士稅務規則協同運作,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它們比瑞士架構或離岸架構更適合國際家族。
列支敦士登在當地被稱為das Ländle,與瑞士共用瑞士法郎並組成關稅同盟,但擁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包括基金會法、信託法以及專為私人財富設計的法律形式。其信託公司與瑞士銀行密切合作。
對於來自歐洲以外的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兼具大陸法體系、私人財富架構方面的悠久傳統、歐洲經濟區成員國身份以及與瑞士的緊密經濟聯繫。其1926年的《個人與公司法》(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srecht)創設的法律形式沿用至今,併為瑞士銀行所熟悉。
基金會是列支敦士登最著名的載體。它具有法人資格,可以世代為家族成員持有資產,並可設置基金會理事會、保護人和詳細的附則。自2009年基金會法改革以來,有關監督、受益人權利以及保留給創始人的權力的規則已得到更詳細的規定。
列支敦士登架構常與瑞士銀行服務和瑞士經營公司結合使用。在作出選擇之前,家族應考慮創始人和受益人的稅務居民身份、資訊自動交換下的申報、基金會和信託在其本國的承認情況以及管理成本,因為一個在歐洲運作良好的架構在亞洲或非洲可能受到不同的處理。
文章闡釋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和家族基金會、信託和信託企業、機構(Anstalt)、私人資產架構稅務地位,以及列支敦士登架構與瑞士和離岸替代方案的比較。
列支敦士登機構(Anstalt)詳解
Anstalt是一種沒有成員和股份的靈活列支敦士登實體。創立人權利如何運作,以及何時適合持有參股或不動產。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私人資產架構(PVS)
PVS制度使從事消極活動的列支敦士登實體只需繳納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稅額。哪些實體符合資格、哪些活動被排除以及如何取得該地位。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列支敦士登利用列支敦士登架構進行資產保護:哪些是切實可行的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可在一定限度內保護家族財富。冷靜審視債權人撤銷、強制繼承請求,以及為何未申報資產永遠不安全。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基金會的治理
基金會理事會、保護人、監督機構、附則和意願書: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如何治理,以及家族如何避免形成虛假架構。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列支敦士登攜列支敦士登基金會移居瑞士
創立人或受益人移居瑞士後,列支敦士登基金會的稅務處理可能截然不同。可撤銷與不可撤銷架構、分配以及贈與稅。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架構與瑞士銀行帳戶
瑞士銀行如何為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機構(Anstalt)和信託開戶:S 表和 T 表、對創立人和受益人的 KYC,以及資訊自動交換。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信託:大陸法系國家中的信託
列支敦士登是第一個引入信託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自1926年起,其《人與公司法》便包含一部以英國信託為藍本的信託法;列支敦士登的信託公司既管理依列支敦士登法律設立的信託,也管理依英格蘭、澤西、根西及其他普通法法域法律設立的信託。對於熟悉香港、新加坡或海灣地區信託的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在緊鄰瑞士銀行之處提供了同樣的工具。 信託(Treuhänderschaft)受《人與公司法》(PGR)第897條及以下各條規管。與普通法國家一樣,委託人將資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作為獨立資金持有,為受益人的利益並按照信託契據進行管理。信託不具有法人資格:受託人是信託資產的所有人,但信託資產與其個人資產相分離,不受其個人債權人追索。 列支敦士登信託可以是全權信託,由受託人在信託契據的框架內決定分配;也可以賦予受益人固定的權益。委託人可以通過意願書表達其意願,並可委任保護人監督受託人、批准重要決定。 存續期超過十二個月的信託,原則上必須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或將其信託契據或設立確認書存放於司法局(Amt für Justiz)。大多數私人信託採用存放方式,從而使信託契據不進入公開登記簿。 受託人必須向受益所有人登記冊申報委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信託的帳戶資訊則依據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機制,報送至這些人的居住國。因此,列支敦士登信託是一種用於規劃和保護已申報財富的架構。 任何在列支敦士登以職業方式擔任受託人的人,均須持有《受託人法》規定的執照,並受金融市場管理局(FMA)監管。受託人須就信託的妥善管理對受益人承擔責任,並須備置賬目。家族在選擇受託人時應與選擇架構本身一樣審慎,因為受託人將在多年內、有時甚至跨越數代持有家族的資產。 依PGR第932a條設立的信託企業(Treuunternehmen)兼具信託和公司的特徵。與信託不同,信託企業可以設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既可用於持有資產,也可用於商業活動。在實踐中,其使用頻率低於基金會和信託,但對於需要具備類信託組織形式的法律實體的架構而言,它仍是一種可選方案。 在信託和基金會之間如何選擇,往往取決於家族的來源地及其資產的所在地。來自普通法國家的家族及其顧問熟悉信託以及受託人的角色。來自大陸法系國家的家族,以及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許多銀行和機關,則更熟悉基金會,因為基金會是擁有自身理事會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資產和簽訂合同。列支敦士登兩者兼備,使架構能夠根據家族的需要以及需獲承認的國家來選擇。 瑞士沒有本國的信託法,但依據《海牙信託公約》承認外國信託。在稅務方面,各州遵循統一的實務做法:可撤銷信託的資產和收入歸屬於委託人,而不可撤銷信託則根據受益人是否享有固定權益或受託人是否擁有完全酌處權進行評估。向居住在瑞士的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可能構成應稅收入。離岸信託與基金會一文對這一實務做法有詳細說明;在委託人或受益人移居瑞士之前,應對信託進行審查。 我就信託、基金會或兩者結合是否適合家族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在移居瑞士之前審查列支敦士登信託及外國信託,並與列支敦士登的持牌受託人合作辦理信託的設立和管理。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並獲准在英格蘭及威爾士和香港執業為事務律師。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會:設立、創立人權利與稅務
家族基金會是列支敦士登最負盛名的架構。它作為獨立法律實體持有家族財富,遵循創立人在基金會文件中訂明的指示,並在數代人中為家族成員提供支持。對於在瑞士開展銀行業務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而言,它提供了一種大陸法系架構,既靠近其往來銀行,又處於一個同樣使用瑞士法郎的穩定法律體系之下。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受《列支敦士登人與公司法》(PGR)第552條及以下各條規管,相關條文已於2009年4月1日起全面修訂施行。基金會是沒有成員或股東的法律實體:創立人一旦向其注入資產,這些資產即歸基金會本身所有,並用於其文件所訂明的宗旨。家族基金會是一種私益基金會,其宗旨是為一個或多個家族的成員提供支持,例如支付教育費用、維持其生活水平或為其提供養老保障。 相比之下,瑞士基金會不能以這種方式使用。瑞士法律只允許家族基金會用於教育和困難救助等嚴格限定的目的,這也是瑞士家族傳統上藉助列支敦士登實現此類目的的原因。 基金會通過基金會設立文書(Stiftungsurkunde)設立,其中載明基金會的名稱、住所、宗旨、初始捐贈資產和組織架構。最低資本為30,000瑞士法郎或等值的歐元或美元。家族不希望披露的細節,尤其是受益人和分配規則,通常訂明於附屬章程(Stiftungszusatzurkunde)中,該附屬章程無需向任何機關提交。 私益基金會不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其成立以向司法局(Amt für Justiz)存放設立通知為準,司法局會審查基金會是否依法設立。相比之下,慈善基金會須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並受基金會監管局監管。 創立人可以保留撤銷基金會或修改其文件的權利(PGR第552條第30節)。憑藉這些權利,創立人在世期間可保持對該架構的控制,並在家族情況發生變化時作出調整。這些權利專屬於創立人本人,因此基金會文件必須對創立人去世後該架構的安排作出規定。 保留權利的影響不限於列支敦士登。創立人居住國的稅務機關和法院,以及對該架構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和繼承人,都會追問這些資產是否真正脫離了創立人的控制。創立人保留的權利越多,基金會被視為其個人財產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每一項保留權利都應結合稅務和繼承狀況審慎選擇。 受益人可以在基金會文件中直接指定,也可由基金會理事會、創立人或其他機構依據附屬章程所訂規則確定。受益人依法享有了解基金會情況的知情權;如果創立人保留了撤銷權,或者基金會設有代表受益人行使監督的監察機構,該知情權可受到限制。許多家族會委任保護人或設立家族委員會,以監督基金會理事會,並讓下一代參與其中。 基金會理事會負責管理資產並進行分配。理事會中至少須有一名成員持有《列支敦士登受託人法》規定的執照(PGR第180a條),因此每一家家族基金會都須與一家列支敦士登持牌信託公司合作。基金會還必須向司法局所設的受益所有人登記冊申報其受益所有人,其往來銀行也會要求提供相同資訊。 僅持有和管理資產的家族基金會可以申請私人資產架構(Privatvermögensstruktur)地位。獲得該地位後,基金會每年僅繳納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稅,其收入和收益在列支敦士登無需納稅。作為交換,基金會不得從事任何商業活動,其資產管理也相應受到限制。 列支敦士登參與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因此,有關基金會帳戶、其創立人及受益人的資訊會報送至這些人所在居住國的稅務機關,家族基金會只能用於在本國已申報的財富。 如果創立人或受益人居住在瑞士,基金會的稅務處理由瑞士稅法決定。如果創立人可以撤銷基金會或保留決定性影響力,瑞士稅務機關會將基金會的資產和收入歸屬於創立人,相關資產和收入仍須繳納其財富稅和所得稅。如果基金會不可撤銷且具有獨立性,資產的轉移可能觸發州贈與稅,而對居住在瑞士的受益人的分配則作為其收入納稅。離岸信託與基金會一文對這些規則有更詳細的說明。 因此,計劃移居瑞士的家族應在移居之前對其基金會進行審查,因為一個為沒有所得稅或遺產稅的國家而設立的架構,一旦創立人成為瑞士某州的居民,就可能導致沉重的稅務負擔。 我就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會是否適合家族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與家族共同起草附屬章程中的創立人指示,在移居瑞士之前審查現有基金會,並與列支敦士登的持牌信託公司合作辦理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架構:面向私人客戶的基金會、信託和機構
列支敦士登是瑞士位於萊茵河與阿爾卑斯山之間的小鄰國,在當地被稱為 das Ländle,是歐洲最重要的私人財富架構所在地之一。它與瑞士共用瑞士法郎並組成關稅同盟,但擁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包括基金會法、信託法以及一系列專為持有家族財富而設計的公司形式。對於在瑞士開立銀行帳戶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架構往往是順理成章的補充。 列支敦士登將大陸法傳統與對普通法信託的繼受結合在一起,近一個世紀以來一直提供持有私人財富的架構。作為歐洲經濟區成員,它可以進入歐洲單一市場;作為瑞士的夥伴,它使用瑞士法郎,並與瑞士銀行緊密相連。其法律專業人士、信託公司和銀行專注於私人客戶業務,並且該國自2016年起參與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依據《人與公司法》第552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列支敦士登基金會(Stiftung)是最為人熟知的架構,該部分法律已於2009年4月1日起全面修訂生效。與瑞士基金會不同,它可以追求私人目的:私益基金會為創始人家族或其他指定人員的利益持有和管理資產。家族基金會(Familienstiftung)以資助一個或多個家族的成員為目的,是其最常見的形式。公益基金會以及兼具私益和公益目的的混合基金會也是可行的。 創始人可以保留撤銷基金會或修改其文件的權利(第552條第30節),並可以在附則中規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在何種條件下獲得分配。私益基金會通常不受國家監管;其設立方式是向司法局提交設立通知書備案。公益基金會則受基金會監管局監管。可以任命一名保護人或由家族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來監督基金會理事會。 自1926年起,列支敦士登法律依據《人與公司法》第897條及以下各條規定了以普通法信託為藍本的信託(Treuhänderschaft)。依據列支敦士登法律設立的信託,可以在大陸法司法管轄區內、並在毗鄰瑞士銀行的地方提供信託架構。信託企業(Treuunternehmen)是一種獨立法人實體,兼具信託和公司的特徵。 依據《人與公司法》第534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機構(Anstalt)是列支敦士登獨有的法律形式。它沒有成員或股份;創始人權利由創始人或其繼任人持有,他們可以確定受益人。機構既可用於商業活動,也可用於持有資產,因而是持有參股和不動產的靈活工具。 在列支敦士登不從事商業經營的法人實體,其理事會中必須至少有一名成員持有依據列支敦士登《受託人法》頒發的執照(《人與公司法》第180a條),因此各類架構均由持牌的列支敦士登信託公司管理。僅持有和管理私人資產的基金會和公司可以申請私人資產架構身份;獲得該身份後,它們每年只需繳納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稅額,其收入不予徵稅。 對設立人、創始人和受益人的徵稅取決於其居住地。對於居住在瑞士的人士,適用關於離岸信託和基金會一文所述的瑞士規則,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將根據創始人保留的控制權進行評估。在每一個架構中,都必須考慮瑞士與列支敦士登之間的雙重徵稅協定以及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我為家族就列支敦士登基金會、信託、機構與瑞士或離岸架構之間的選擇提供諮詢,在遷居瑞士之前審查現有架構,並與列支敦士登的持牌信託公司合作辦理架構的設立和管理。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