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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與養老金

保險與養老金

瑞士是全球領先的保險和再保險中心之一,其職業養老基金也是該國最大的投資者之一。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FINMA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監管、瑞士償付能力測試、自保保險公司、瑞士養老金體系的三大支柱,以及養老基金的投資規則。這些文章面向考慮在瑞士設立機構的保險集團、設立自保公司的企業,以及需要了解其對瑞士員工所負養老金義務的外國僱主。

保險與三大支柱

瑞士是全球保險和再保險中心,其養老基金是該國最大的投資者之一。在瑞士僱用員工的外國僱主必須了解三支柱養老金體系,才能估算僱傭的真實成本,並從員工入職第一天起履行其義務。

第一支柱是國家養老和遺屬保險(AHV/AVS),由僱主和僱員繳費供資。第二支柱由職業養老基金構成,工資超過一定門檻的僱員必須參加。第三支柱屬於私人自願性質,其中第3a支柱的儲蓄享受稅收優惠。三大支柱合在一起,旨在使人們退休後維持慣常的生活水平。

僱主須知的實務要點

外國僱主必須為其瑞士員工在社會保障補償基金登記,併為公司加入提供職業福利的養老基金。員工意外保險同樣是強制性的。僱主至少承擔職業養老金繳費的一半,而繳費隨員工年齡增長而提高,因此會影響僱用資深員工的成本。

對於企業自身而言,瑞士提供了一個深度發達的保險市場。跨國集團利用瑞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承保財產、責任和信用風險,有些集團還設立自保保險公司以自留部分風險。FINMA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並運用瑞士償付能力測試評估其資本是否足以覆蓋其承擔的風險。

本欄目內容

文章闡釋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監管、自保保險公司、瑞士養老金體系的三大支柱,以及僱主對瑞士員工的義務。

社會保障 · 實務

離開瑞士: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退還繳費與自願保險

在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繳費多年後離開瑞士的人,必須決定其已積累的繳費和養老金權利如何處理。養老金日後能否在國外發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籍,以及瑞士是否與當事人的本國締結了社會保障協定。來自無此類協定國家的公民,在一定條件下可申請退還繳費;而遷往歐洲以外地區的瑞士公民及歐盟/EFTA公民,在某些情況下可通過自願保險維持保障。本文介紹截至2026年的相關規則以及通常影響這一選擇的考量因素。 《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規定的強制保險以在瑞士有住所或從事有收入活動為前提(AHVG第1a條第1款第a項、第b項)。當事人二者均放棄時,強制保險即告終止,但已完成的繳費年度仍記錄在個人帳戶中。完成至少一個完整繳費年度後,即產生養老金請求權(AHVG第29條第1款);由於全額養老金通常須具備44個繳費年度(AHVG第29ter條),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1/44。因此,例如在瑞士工作十年的人,將相應享有部分養老金權利,其金額詳見我們關於2026年AHV養老金的文章。 出發點是AHVG第18條第2款:除國際協定另有規定外,外國公民僅在其於瑞士有住所並慣常居住期間方可領取養老金。在實踐中,由此形成三類群體。 瑞士已與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另與魁北克簽有單獨協定)、智利、中國、印度、以色列、日本、菲律賓、韓國、突尼斯、土耳其、英國、烏拉圭和美國等國,以及若干西巴爾幹國家和聖馬力諾締結了雙邊協定。但與中國、印度和韓國所簽訂的協定僅限於確定適用哪國的繳費法律,這對派遣尤為重要(參見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這些協定並不協調養老金給付。因此,來自無任何協定國家的公民,或來自所籤協定不涵蓋給付之國家的公民,一旦居住在瑞士境外,即無法領取AHV養老金;對他們而言,退還繳費便成為相關途徑。 AHVG第18條第3款及其實施法規《AHV繳費退還條例》(RV-AHV)允許無社會保障協定國家的公民申請退還其已繳納的AHV繳費。為此須滿足若干條件:繳費須已繳納至少一個完整年度,且不產生養老金請求權(RV-AHV第1條第1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滿25歲的子女須已永久離開瑞士(RV-AHV第2條)。起決定作用的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的國籍(RV-AHV第1條第2款),這意味著日後入籍一個簽有協調給付協定的國家,可能會改變其法律地位。 退還範圍涵蓋僱員和僱主實際繳納的繳費(AHVG第18條第3款結合第5條和第13條),因此包括僱主應繳部分。退還不計利息(RV-AHV第4條第1款)。由於退還完全了結當事人與保險之間的關係,此後對AHV或殘疾保險(IV)不再享有任何權利(RV-AHV第6條);這也包括家庭成員的遺屬給付。 申請應向位於日內瓦的瑞士補償基金(ZAS/SAK)(Zentrale Ausgleichsstelle,ZAS)提出(RV-AHV第8條)。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請退還的權利僅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方告消滅(RV-AHV第7條),因此不再有必須在離境後特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壓力。 根據ZAS的說明,澳大利亞、巴西、中國、印度、菲律賓、韓國、突尼斯和烏拉圭的公民,在符合各該協定條件的前提下,亦可申請退還繳費。來自這些國家的人在提出申請前,應核查所適用的協定。AHV繳費不能轉入外國養老金或社會保障制度;向個人退還是其價值離開瑞士制度的唯一形式。 即使養老金本身可以在國外發放,某些給付仍與在瑞士居住掛鉤。依據AHVG第43bis條發放的無助津貼,2026年根據無助程度為每月252瑞士法郎、630瑞士法郎或1,008瑞士法郎,僅向居民發放,不向國外發放。補充性給付(Ergänzungsleistungen)亦是如此,它為居住在瑞士的人補足較低的養老金。依賴這些給付的退休人員在移居國外前應考慮這一點。 遷往歐盟/EFTA地區以外定居的瑞士公民以及歐盟或EFTA國家公民,可參加自願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AHVG第2條)。他們須在離境前緊接著至少連續五年參加強制保險,且須在退出強制保險後一年內提出申請。該期限十分嚴格,因此最好在離境前或離境後不久作出決定。 根據現有最新資料單(截至2025年1月1日),就業人員繳納其收入的10.1%(AHV 8.7%,IV 1.4%),無業人士則根據其財產和養老金收入每年繳納1,010瑞士法郎至25,250瑞士法郎;上述金額會定期調整。未繳納繳費者將被排除在自願保險之外。自願保險的價值在於避免繳費缺口,並在旅居國外期間維持殘疾和遺屬保障。 對於可以選擇的人而言,並不存在適合所有人的答案,應綜合權衡若干因素。年齡很重要:較年輕的人距離參考年齡可能還有許多年,或許更希望現在就能動用這筆資金;而臨近退休的人往往更看重終身養老金。繳費年數同樣重要,因為在瑞士的職業生涯較短只能產生少量的部分養老金,較長的職業生涯則可提供可觀的終身收入。重返瑞士的可能性也同樣相關:退還將消滅所有權利,因此日後返回瑞士的人須重新積累其繳費記錄。最後,退還不計利息,且配偶和子女所失去的遺屬和殘疾保障的價值不應被忽視。由於請求權不再在固定期限後失效,通常有時間審慎作出這一決定。 我為離開瑞士的海外個人和家庭就離境對AHV權利的影響、退還繳費申請以及自願保險提供諮詢,並與其在新居住國的顧問協同合作。歡迎在您離境前聯繫我,對您的情況進行審查。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繳費退還條例》(SR 831.131.12);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以及關於自願保險的第10.02號資料單,截至2025年1月1日;瑞士補償基金(zas.admin.ch)公佈的資訊。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閱讀全文
社會保障 · 實務

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跨境情形下的AHV

跨境工作的人是否受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覆蓋,首先取決於瑞士國內法,而瑞士國內法將參保與住所和工作地點掛鉤。瑞士已締結國際協定的,由該協定決定適用哪國法律,並允許僱員在有限期間內被派遣、同時仍在本國參保。本文介紹適用於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地區的規則、雙邊協定、與中國、印度和韓國所籤協定的特殊地位,以及不存在協定時的情形,最後為向瑞士派遣員工或從瑞士外派員工的企業集團提出實務步驟。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須強制參保(AHVG第1a條第1款第a項和第b項)。因此,瑞士法律採用屬地原則:觸發參保義務的是通過居住或工作與瑞士形成的實際聯繫,而非當事人的國籍或僱主的所在地。外國高管在楚格或蘇黎世定居,或在保留境外住所的同時在當地工作,原則上自第一天起即須繳納瑞士繳費;繳費費率和僱主義務詳見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 該法規定了少數豁免情形。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員不參保,參保會造成不合理雙重負擔的人員亦不參保(AHVG第1a條第2款第a項和第b項)。自僱人士以及在瑞士無營業場所之僱主的僱員,只要其在瑞士的工作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亦可豁免(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2條)。除上述情形外,僅適用國內法往往會導致雙重參保,而國際協定正是為解決這一問題而設。 在與歐盟成員國的關係上,瑞士通過《人員自由流動協定》附件二適用歐盟社會保障協調規則;對於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則通過《EFTA公約》適用相應規則。這些文件為每個人確定單一的適用法律,並協調相關國家之間的給付。從一國臨時派遣至另一國的僱員,可在派出國繼續參保最長24個月,前提是派遣有A1證明作為憑證。沒有該證明的,接收國有權將該僱員視為依其本國法律參保,因此應在派遣開始前取得A1證明。 在歐盟/EFTA地區以外,瑞士已與下列國家締結雙邊社會保障協定(AHV/IV第890.e號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 這些協定大多既確定適用法律,又協調給付,並各自規定了僱員被派遣期間可繼續在派出國參保的最長期限。 與中國、印度和韓國所簽訂的協定,對本網站讀者具有特別重要的實際意義;這些協定的範圍比大多數其他協定更窄,因為它們只規定適用哪國的繳費法律,而不包含關於保險期間累計或養老金給付協調的規則。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派遣期間的雙重繳費,為此規定了相對較長的派遣期限,最長可達72個月。 對於被派遣至瑞士子公司的中國、印度或韓國高管而言,這意味著只要派遣經過適當證明,他或她可在協定允許的期限內繼續在本國參保,而瑞士實體在此期間無須就該工資繳納AHV繳費。派遣一旦結束或轉為本地僱傭,即全面適用瑞士保險。屆時,任何瑞士繳費年度均僅依瑞士法律評估:領取養老金須至少有一個完整繳費年度(AHVG第29條第1款),在中國、印度或韓國完成的期間不予計入。由於這些協定不協調給付,來自這些國家的外國公民須適用國內法規則,即養老金僅在領取人於瑞士有住所並慣常居住期間發放(AHVG第18條第2款)。這些國家的公民在離開瑞士時,可能可以依據各該協定規定的條件申請退還繳費;詳見離開瑞士: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退還繳費與自願保險。 反方向亦適用同樣的邏輯。瑞士僱主向中國、印度或韓國派遣員工的,可在派遣期間使其繼續在瑞士參保,否則將適用東道國的本國制度。 僱員被派遣期間可繼續在派出國參保的最長期限如下: 在多個國家從事自僱活動的企業家應注意,若干協定對其規定了專門規則。根據與印度、加拿大/魁北克、菲律賓、韓國和美國所簽訂的協定,在兩國之一居住的自僱人士僅在該國繳費。因此,居住在瑞士、同時在韓國經營業務的韓國創業者,原則上僅就該活動在瑞士參保。對於來自其他國家的自僱人士,須分別審查國內法規則和相應協定;瑞士關於自僱人士的繳費規則,詳見自僱人士及無業人士的AHV一文。 瑞士與本國之間沒有社會保障協定的,即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派遣。在瑞士工作的僱員自始即依據AHVG第1a條第1款參保,不論其是否仍在本國參保,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必須扣繳並匯繳繳費。這可能導致雙重繳費,來自無協定國家的企業集團應將這一成本因素納入規劃。 就外派方向而言,瑞士法律提供了部分補救。為瑞士僱主在境外工作並由其支付薪酬的僱員,經僱主同意,可繼續在瑞士參保(AHVG第1a條第3款第a項)。這種延續參保可避免瑞士繳費記錄出現缺口,但並不免除僱員依東道國法律承擔的任何義務。 我為外國企業集團、高管和企業家就派遣至瑞士或從瑞士外派的社會保險問題提供諮詢,包括適用法律的選擇和僱傭安排的設計。我與客戶的本國顧問協同合作,以確保瑞士和外國方面的立場保持一致。歡迎聯繫我,就擬議的派駐安排進行商討。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尤其是關於社會保障協定的第890.e號資料單;瑞士與歐盟《人員自由流動協定》附件二;《EFTA公約》;瑞士補償基金(ZAS/SAK)(zas.admin.ch)。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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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AHV養老金:金額、第13個月AHV養老金、提前及推遲退休

瑞士第一支柱的養老金設有一個相當有限的上限,而個人實際可領取的金額首先取決於其繳費年數。對於成年後來到瑞士的企業家和高級管理人員而言,這通常意味著養老金會有所減少,因此有必要及早了解關於繳費缺口、提前領取和推遲領取的規則。本文列出2026年的養老金金額,介紹將於2026年12月首次發放的第13個月AHV養老金,並說明在法定退休年齡(參考年齡)之前或之後領取養老金的各種選擇。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2026年全額養老金每月最低為1,260瑞士法郎,最高為2,520瑞士法郎,相當於每年最低15,120瑞士法郎。上述金額與2025年相同。由於聯邦委員會會根據工資和物價變動定期調整這些金額,應始終以當年數據為準進行核對。在繳費記錄完整的情況下,實際養老金在此區間內的具體金額取決於已繳費的年平均收入,包括下文所述的抵算額。 已婚夫婦的養老金設有上限:兩份個人養老金合計不得超過最高養老金的150%,2026年即每月3,780瑞士法郎(AHVG第35條)。經法院命令解除共同家庭生活的,不適用該上限。負有撫養子女責任的養老金領取者可獲得每月504瑞士法郎至1,008瑞士法郎的子女養老金。遺屬給付適用其自身規則:遺孀或鰥夫養老金為相應養老金的80%,即1,008瑞士法郎至2,016瑞士法郎(AHVG第36條);孤兒養老金為40%,即504瑞士法郎至1,008瑞士法郎(AHVG第37條)。第一支柱在瑞士整體體系中的定位,詳見我們關於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的概述。 根據2024年3月3日的全民公投結果,凡在12月有權領取養老金者,均可獲得第13個月AHV養老金(AHVG第34ter條)。其金額為該日曆年內所領取養老金的十二分之一,因此年內才開始領取養老金的人所獲金額相應較少。首次發放將於2026年12月隨12月養老金一併進行。遺屬養老金、殘疾養老金和子女養老金不產生第13個月給付。 第13個月AHV養老金的長期資金來源尚未確定。2026年6月19日,聯邦議會通過了提高增值稅的方案,將標準稅率從8.1%提高至8.5%,住宿業稅率從3.8%提高至4.0%,最早自2028年起實施,且不提高工資繳費。由於涉及修憲,該方案須經全民和各州表決,表決定於2026年11月29日舉行,截至本文撰寫時結果尚未揭曉。 只要具備至少一個完整繳費年度,即有權領取養老金(AHVG第29條第1款)。但按第44級費率表領取全額養老金,須具備本人所屬出生年度的全部繳費年數,通常為44年(AHVG第29ter條),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四十四分之一。由於就業人員的繳費義務最早自年滿17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開始,40歲遷居瑞士、於65歲參考年齡退休的人,通常只有約25個繳費年度,因此只能領取部分養老金,除非其在國外的期間可依據社會保障協定予以計入。對於許多跨國流動的家庭而言,這是決定其第一支柱養老金金額的最重要因素,也是相應規劃私人及職業養老保障的理由。 AHVG第29bis條第3款和第4款提供了一定的緩解。在達到參考年齡後五年內繳納的繳費,可一次性用於填補繳費記錄中的缺口或提高養老金。這對65歲後繼續工作、並可藉此放棄在職養老金領取者免繳額的人具有意義(《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6quater條第5款)。在瑞士未從事有收入活動的期間也可能產生繳費缺口,因此我們關於自僱人士及無業人士的文章中所述規則值得關注。 在婚姻存續年度內,配偶雙方的收入合併計算,並各按一半記入雙方帳戶(AHVG第29quinquies條)。此外,養老金計算還包括撫養子女抵算額(AHVG第29sexies條)和照護親屬抵算額(AHVG第29septies條),每項均為最低年度養老金的三倍,2026年即每年45,360瑞士法郎。這些抵算額會提高養老金所依據的平均收入,但無法彌補所缺少的繳費年度。 男女的參考年齡均為65歲(AHVG第21條第1款),養老金自該生日後的次月第一日起發放(AHVG第21條第2款)。養老金可自63歲起提前領取,而屬於AHV 21改革過渡世代、1961年至1969年出生的女性,可自62歲起領取(AHVG第40條第1款)。可以領取全部養老金,也可以領取20%至80%的部分養老金,從而實現逐步過渡到退休。提前領取期間不發放子女養老金(AHVG第40條第3款)。 提前領取將永久性地減少養老金:提前一年減少6.8%,提前兩年減少13.6%(AHVG第40a條,AHVV第56bis條)。年平均收入不超過最低年度養老金四倍(目前為60,480瑞士法郎)的人,適用低40%的減額比例(AHVG第40a條第3款),過渡世代的女性亦適用更優惠的比例(AHVG第40c條)。由於提前領取並不終止繳費義務,在參考年齡前停止工作的人須繼續作為無業人士繳費,直至達到參考年齡當月月底。 反之,養老金可推遲一至五年領取,同樣可以全部推遲,也可以推遲20%至80%的部分(AHVG第39條)。推遲領取的養老金將終身增加一筆補貼,其比例取決於推遲期限。 推遲領取是否划算,取決於預期壽命、其他收入和稅務因素,對於已婚夫婦還取決於150%的上限,該上限可能抵消部分補貼。1961年至1969年出生、未提前領取養老金的過渡世代女性,可依據AHVG第34bis條獲得終身養老金補貼,任何比較均應將其納入考量。 日常活動需要經常性協助的養老金領取者,可根據無助程度獲得每月252瑞士法郎、630瑞士法郎或1,008瑞士法郎的無助津貼(AHVG第43bis條)。該給付與補充性給付一樣,僅適用於在瑞士居住的人,不向國外發放。計劃在其他地方度過退休生活的人,應參閱我們關於離開瑞士的文章,其中說明了養老金何時可在國外發放以及繳費何時可以退還。 養老金不會自動發放。必須在擬開始領取養老金之前及時向主管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提出申請,關於提前或推遲領取的聲明亦同。 我為來自海外的客戶及其家庭就瑞士養老金、繳費缺口的影響以及退休時機提供諮詢,並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對您的個人情況進行評估。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聯邦社會保險局(bsv.admin.ch)。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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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V欠繳:董事和管理人員的個人責任

僱用員工的瑞士公司必須從工資中扣除社會保險繳費,並轉交其補償基金。公司未履行該義務且日後無力支付的,補償基金可以向董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個人追償。本文介紹該責任在《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第52條中的法律依據、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指導性判例以及相關刑事規定,最後為本人擔任瑞士公司董事或委任代名董事的外國股東提出實務建議。 在瑞士設立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或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的海外企業家,常常親自擔任董事,或委任一名信任的人士(通常是擔任代名董事的當地專業人士)以滿足公司法的要求。然而,對於未繳納的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繳費,瑞士社會保險法規定公司高管須承擔個人的補充責任。由於工資繳費數額可觀(參見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僱主和僱員應繳金額),欠費可能迅速累積;一位對公司工資發放不甚關注的董事,可能在公司破產後發現自己須就欠缺部分被個人追償。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凡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均有繳費義務(AHVG第12條)。僱主從每筆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部分,並連同僱主應繳部分一併匯繳至主管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AHVG第14條第1款)。為此,僱主必須加入一家補償基金,即州補償基金或行業協會設立的補償基金。 《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規定了繳費節奏。繳費原則上按月支付;年度工資總額不超過200,000瑞士法郎的,可按季度支付(AHVV第34條第1款第a項)。繳費在繳費週期結束後十日內到期(AHVV第34條第3款)。逾期繳納須支付每年5%的利息,且不論僱主是否有過錯。僱員應繳部分尤其值得關注,因為這是公司代表社會保險制度從員工處代扣的款項。 根據第1款,僱主故意或因重大過失違反法定規則、從而給保險造成損害的,必須賠償該損害(AHVG第52條第1款)。因此,僅有輕微過失尚不足以構成責任,而較長時間未繳費通常至少會被視為重大過失。 第2款將該責任延伸至僱主為法人時的自然人。在此情況下,董事會成員以及所有參與公司管理或清算的人員承擔補充責任,且彼此之間承擔連帶責任(AHVG第52條第2款)。補充責任意味著補償基金首先向公司追償;連帶責任則意味著,一旦高管須承擔責任,補償基金可向其中任何一人主張全部損害賠償。 該請求權的時效適用《債務法》(OR)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AHVG第52條第3款)。補償基金以正式裁決(Verfügung)的方式主張其請求權(AHVG第52條第4款),當事人可向僱主住所地的州保險法院對該裁決提起上訴(AHVG第52條第5款)。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指導性判例界定了該責任的範圍。在BGE 126 V 237中,法院認定GmbH的正式和事實上的管理人員與AG的機關承擔同樣的責任,而僅為GmbH成員(股東)的人員,並不僅因此身份而承擔責任(瑞士聯邦最高法院,BGE 126 V 237)。在BGE 129 V 11中,法院確認其關於機關責任的既定實踐在《社會保險法總則聯邦法》(ATSG)生效後繼續適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BGE… 閱讀全文
社會保障 · 實務

自僱人士及無業人士的AHV

凡在瑞士居住或工作者,均須參加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這既包括以個人名義經營的企業家,也包括遷居瑞士後未從事任何有收入活動的人士。自僱人士的繳費按稅務核定的收入計算,較低收入適用遞減的浮動費率。無業人士(非就業人員),例如提前退休者和遷居瑞士的富裕家庭,則根據其財產和養老金收入繳費,每人每年最高可達26,500瑞士法郎。本文說明2026年對這兩類人群如何核定繳費,以及為何足額繳費能夠保障其日後的養老金。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須強制參保(AHVG第1a條第1款第a項和第b項)。因此,參保義務源於居住或工作,而不論該工作是以僱員身份還是獨立從事。在瑞士的活動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的自僱人士,適用一項狹窄的例外(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2條)。第一支柱的總體結構詳見我們關於瑞士AHV的概述。 就業人員自年滿17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起繳費(AHVG第3條第2款第a項),只要仍在工作即須持續繳費,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參考年齡)之後(AHVG第3條第1款)。無業人士自年滿20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起繳費,至達到65歲參考年齡當月月底為止(AHVG第3條第1bis款結合第21條第1款)。 某人在AHV上是否被視為自僱人士,由主管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根據個案具體情況決定。這一區分影響重大:僱員的繳費由僱主分擔並從工資中扣除,而自僱人士則須獨自承擔全部繳費並自行負責繳納。因此,凡擬在瑞士以個人名義從業者,應在開始時即向補償基金登記,並由其確定身份。補償基金將該活動認定為受僱的,適用受薪人員的規則,詳見我們關於工資繳費的文章。 自僱人士的AHV、殘疾保險(IV)和誤工補償(EO)合計繳費率為10.0%,其中AHV為8.1%,IV為1.4%,EO為0.5%。年收入達到60,500瑞士法郎起適用該全額費率(AHVG第8條第1款)。 年收入介於10,100瑞士法郎至60,500瑞士法郎之間的,適用遞減的浮動費率表:收入為10,100瑞士法郎時費率為5.371%,此後逐步提高,至60,500瑞士法郎時達到全額費率(AHVV第21條)。收入低於10,100瑞士法郎的,自僱人士繳納每年530瑞士法郎的最低繳費額(AHVG第8條第2款)。上述門檻會定期調整,通常與養老金金額同步調整。 繳費按聯邦直接稅所確定的收入核定,由稅務機關將該收入通報補償基金。由於稅務核定往往在年度結束後一段時間才完成,自僱人士應預計最終繳費額可能與此前已付款項有所不同,並據此規劃流動資金。 自僱人士不強制參加失業保險(ALV)、意外保險(UVG)或職業養老保險(BVG)。"AHV 2030"改革的徵求意見稿提議將自僱人士的AHV費率提高至8.7%,但截至2026年10月,這僅為提案,尚非法律。 無業人士是指不工作的瑞士居民,或其勞動收入過低、以致其勞動繳費低於其作為無業人士應繳金額的人。該群體包括在參考年齡前停止工作的提前退休者,以及遷居瑞士但未在瑞士就業的富裕個人和家庭。按照包稅制(Pauschalbesteuerung)來到瑞士的家庭即為典型例子。其稅務處理與AHV核定是兩回事,AHV繳費遵循其自身規則,具體如下。 無業人士的繳費以其財產加上年度養老金收入的二十倍為基礎(AHVG第10條;AHVV第28條)。對於已婚夫婦,無論資產實際歸屬哪一方,配偶雙方各按夫婦合計財產和養老金收入的一半核定繳費。 計算基礎低於350,000瑞士法郎的,適用每年530瑞士法郎的最低繳費額。此後繳費按AHVV第28條的費率表遞增。超過175萬瑞士法郎後,每增加50,000瑞士法郎,繳費增加159瑞士法郎,直至計算基礎達到895萬瑞士法郎時達到每年26,500瑞士法郎的最高繳費額。以下數據取自截至2026年1月1日的官方資料單,並會定期調整。 繳費須持續至達到參考年齡當月月底,此後無業人士無須再繳費。 如就業配偶繳納的金額至少為最低繳費額的兩倍,即每年1,060瑞士法郎,則不工作的配偶無須自行繳費,其繳費視為已繳納(AHVG第3條第3款)。 領取全額AHV養老金須具備本人所屬出生年度的全部繳費年數,通常為44年,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四十四分之一(AHVG第29ter條)。領取任何養老金均須至少有一個完整繳費年度(AHVG第29條第1款)。對於較晚來到瑞士或提前停止工作卻未作為無業人士登記的人而言,繳費缺口很容易產生,在此情況下,養老金在整個領取期間都會被扣減。在參考年齡後五年內繳納的繳費,在符合AHVG第29bis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條件下,可用於填補缺口或一次性提高養老金。養老金的計算方式及2026年的金額,詳見我們關於AHV養老金的文章;日後離開瑞士的後果,請參閱我們關於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及退還繳費的文章。 我為遷居瑞士的企業家和家庭就其作為自僱人士或無業人士的AHV身份、在補償基金的登記以及繳費與其整體居留和稅務規劃之間的相互影響提供諮詢,並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就您的情況進行初步溝通。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尤其是關於無業人士繳費的第2.03號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聯邦委員會"AHV 2030"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期為2026年5月20日至9月11日)。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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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僱主和僱員應繳金額

凡在瑞士僱用員工者,包括從自己公司領取薪酬的企業家,自首次發放工資起即須處理第一支柱的繳費事宜。2026年,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殘疾保險(IV)和誤工補償(EO)的合計費率為工資的10.6%,由僱主和僱員各負擔一半,且不設繳費上限。本文介紹各項費率、僱主的扣繳和匯繳義務、繳費期限,以及適用於小額工資、在職養老金領取者、股東兼經理人和外國僱主的特別規則。本系列的其他文章將討論派遣以及董事的個人責任問題。 《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將僱員和僱主的繳費規定為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由於僱主承擔與僱員相同的份額,總負擔由雙方平均分擔(AHVG第5條第1款和第13條)。失業保險(ALV)是一個獨立的社會保險險種,但通過同一工資發放流程徵收,因此在此一併列示以供參考。 因此,在ALV上限以內,上述險種的工資總負擔為12.8%。每年148,200瑞士法郎的ALV上限取自截至2025年1月1日的官方資料單,與本文中的其他數據一樣會定期調整。除繳費本身外,補償基金還收取管理費,但不得超過繳費額的5%。 ALV繳費在達到上限後即停止徵收,而10.6%的AHV/IV/EO繳費則對全部工資徵收,無論工資多高。高級管理人員和高薪的股東兼經理人常對此感到意外,因為養老金本身設有最高額;超出領取最高養老金所需水平的繳費,體現的是制度的互助共濟,並不會增加個人的養老金。養老金金額詳見關於2026年AHV養老金的文章。 繳費按廣義的工資徵收,涵蓋以僱員身份提供勞動所獲得的工資及其他報酬。因此,當事人對某筆款項所用的名稱意義有限,關鍵在於該款項是否為勞動報酬。僱主如擬支付不屬於常規月薪模式的款項,宜在支付前與補償基金確認其處理方式,因為在日後審查時作出更正將導致補繳並加計利息。 凡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均有繳費義務(AHVG第12條),並須加入一家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這可以是州補償基金,或者在僱主為自設補償基金的行業協會成員時,為該協會的補償基金。新設立的公司一旦僱用首批員工,包括領取薪酬的董事,即應儘快辦理登記。 僱主從每筆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部分,並連同僱主應繳部分一併匯繳至補償基金(AHVG第14條第1款)。僱主因此擔當僱員繳費的代收人,這也解釋了為何法律對未匯繳行為的處理尤為嚴厲。該法將從工資中扣除僱員繳費卻挪作他用等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AHVG第87條),僱主以及(就公司而言)董事會成員和參與管理的人員,均可能須對未繳費用承擔個人責任(AHVG第52條)。有關該責任的詳細說明,請參閱關於董事和管理人員個人責任的文章。 繳費原則上按月支付。年度工資總額不超過200,000瑞士法郎的僱主可按季度繳費(《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34條第1款第a項)。無論採用何種週期,繳費均須在繳費週期結束後10日內支付(AHVV第34條第3款)。逾期繳納的,補償基金將收取每年5%的滯納利息,且不論僱主是否有過錯。因此,對於現金流波動的公司而言,將AHV繳費作為優先債務處理是明智之舉。 僱員從某一僱主處取得的年收入不超過2,500瑞士法郎的,僅在僱員提出要求時才對該工資徵收繳費(AHVV第34d條)。該例外不適用於家政人員以及藝術和媒體領域的僱員,其繳費始終須予繳納。該規則簡化了偶發性小額僱傭的行政手續,但希望避免繳費記錄出現缺口的僱員可以要求繳費。 就業人員只要仍在工作即須持續繳費,即使已達到65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參考年齡)亦然(AHVG第3條第1款)。但對這些僱員適用免繳額,即每一僱主僅對每年超過16,800瑞士法郎或每月超過1,400瑞士法郎的工資部分徵收繳費(AHVG第4條第2款第b項,AHVV第6quater條)。僱員可放棄該免繳額以提高其養老金(AHVV第6quater條第5款),在此前缺少繳費年度的情況下,這樣做可能是值得的。 企業家通過自己的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責任公司(GmbH)經營業務並向自己支付工資的,在AHV上即為該公司的僱員。公司是僱主,與對待其他僱員一樣,扣除其應繳部分並匯繳雙方繳費。股東兼經理人常常會考慮如何在工資和股息之間分配收入,因為繳費按工資徵收,而股息則是對投入資本的回報。這一選擇會同時在多個領域產生影響,包括稅收、第二支柱以及未來的AHV養老金,因此應審慎作出並留存書面記錄。在2026年5月20日至9月11日進行的"AHV 2030"徵求意見中,聯邦委員會提議將超過投入資本15%回報率的股息在繳費上視為工資。這僅為提案,尚非法律;聯邦委員會致聯邦議會的立法諮文仍待提交。 AHVG第12條規定的繳費義務適用於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在瑞士無營業場所之僱主的僱員,如其在瑞士的工作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可豁免瑞士保險(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AHVV第2條)。工作時間較長的,僱員原則上在瑞士參保,應及早與主管補償基金確認繳費安排。社會保障協定可能導致不同結果,尤其是僱員在有限期間內被派遣至瑞士、同時仍在本國參保的情形。相關情況詳見關於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的文章。 我為外國企業家和公司就其在瑞士作為僱主的義務提供諮詢,包括在補償基金的登記、股東兼經理人薪酬的安排以及跨境僱傭,並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對您的情況進行初步評估。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以及關於失業保險繳費的第2.08號資料單,截至2025年1月1日;聯邦社會保險局(bsv.admin.ch),AHV 2030徵求意見。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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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AHV:第一支柱如何適用於外國企業家及其家庭

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德文縮寫)是瑞士養老金體系第一支柱的核心,幾乎適用於所有在瑞士居住或工作的人,與其國籍無關。外國企業家會以多重身份與之發生關聯:作為僱主,作為從自己公司領取薪酬的被保險人,以及作為舉家遷居瑞士的家庭戶主。本文介紹該制度的結構與資金來源、參保人範圍、養老金的計算方式以及值得關注的最新改革。 瑞士的養老保障建立在三個支柱之上。第一支柱由國家的養老和遺屬保險(AHV)和殘疾保險(IV)構成,並輔以補充性給付。第二支柱為《職業養老保險法》(BVG)規定的職業養老金,僱員收入超過准入門檻即須強制參保。第三支柱為私人養老儲備,分為享受稅收優惠的第3a支柱儲蓄和可自由安排的第3b支柱儲備。另請參閱瑞士的保險與養老金。 AHV依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支付養老金和遺屬撫卹金,IV則在發生殘疾時提供給付。第三項制度為誤工補償(EO;德文:Erwerbsersatzordnung),在服兵役或生育等特定情形下補償部分收入損失。上述三項保險的繳費由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n)統一徵收。 AHV採用現收現付制,即由當前在職人口的繳費為當前的養老金提供資金。其收入主要來自對工資和自僱人士收入徵收的繳費,並輔以部分增值稅收入和聯邦預算撥款。 強制參保取決於兩個連接點: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須參保(《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第1a條第1款第a項和第b項)。國籍在此不起作用。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員,以及參保會造成不合理雙重負擔的情形,可獲豁免(AHVG第1a條第2款第a項和第b項)。自僱人士以及在瑞士無營業場所之僱主的僱員,如其在瑞士的工作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亦可豁免(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2條)。涉及多個國家時,往往由社會保障協定確定適用哪國法律;參見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跨境情形下的AHV。 就業人員自年滿17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起繳費(AHVG第3條第2款第a項),只要仍在工作即須持續繳費,即使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參考年齡)亦然(AHVG第3條第1款)。無業人士(非就業人員)自年滿20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起繳費,至達到參考年齡當月月底為止(AHVG第3條第1bis款)。如就業配偶繳納的金額至少為最低繳費額的兩倍(目前為1,060瑞士法郎),則無業配偶視為已繳費(AHVG第3條第3款)。 根據2024年1月1日生效的AHV 21改革,男女的參考年齡均為65歲(AHVG第21條第1款),養老金自達到該年齡後的次月第一日起發放(AHVG第21條第2款)。女性的參考年齡分階段提高:1960年或之前出生的女性仍為64歲,1961年至1963年出生的女性每一出生年度遞增三個月,1964年或之後出生的女性為65歲。1961年至1969年出生且未提前領取養老金的女性,可終身獲得養老金補貼(AHVG第34bis條)。關於提前和推遲退休,請參閱2026年AHV養老金:金額、第13個月AHV養老金、提前及推遲退休。 領取養老金須至少有一個完整繳費年度(AHVG第29條第1款)。養老金金額取決於兩個因素。第一是繳費年數:領取全額養老金須具備本人所屬出生年度的全部繳費年數,通常為44年(AHVG第29ter條),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1/44。因此,成年後才來到瑞士的人通常只能領取部分養老金。第二個因素是年平均收入。 對於已婚夫婦,配偶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在兩人之間平分(AHVG第29quinquies條),撫養子女的抵算額(AHVG第29sexies條)和照護親屬的抵算額(AHVG第29septies條)計入相關收入。養老金設有法定最低額和最高額,已婚夫婦兩份養老金之和以最高養老金的150%為上限(AHVG第35條)。上述金額會定期調整。 每位被保險人均在補償基金設有個人帳戶,其中記錄繳費年度和應繳費收入,每人以AHV號碼作為識別。由於這些記錄決定日後的養老金,宜不時核查帳戶是否完整。養老金不會自動發放,須及時向補償基金提出申請。 企業家在瑞士設立公司並僱用員工,即成為在瑞士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必須加入一家補償基金,從每筆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部分,並匯繳僱主和僱員雙方的繳費(AHVG第12條和第14條第1款);參見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僱主和僱員應繳金額。繳費未付時,董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可能須承擔個人責任(AHVG第52條第2款),詳見AHV欠繳:董事和管理人員的個人責任。 企業家從公司領取的薪酬與其他工資一樣須繳費,而以個人名義經營者則按自僱人士核定繳費。隨遷但不工作的家庭成員以及無業的富裕人士,則作為無業人士根據其財產和養老金收入繳費;參見自僱人士及無業人士的AHV。計劃離開瑞士者,應及早考慮能否在國外領取養老金或申請退還繳費,這取決於國籍以及是否適用相關協定(AHVG第18條第2款和第3款);參見離開瑞士: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退還繳費與自願保險。 AHV 21還引入了彈性退休制度並提高了增值稅。在2024年3月3日的全民公投中,選民批准了第13個月AHV養老金(AHVG第34ter條),將於2026年12月首次發放。為籌集所需資金,聯邦議會於2026年6月19日通過了最早自2028年起提高增值稅的方案,且不提高工資繳費;由於涉及修憲,該方案須經全民和各州表決,表決定於2026年11月29日舉行,結果尚未揭曉。聯邦委員會的"AHV 2030"改革方案於2026年5月20日至9月11日徵求意見;其提案尚未成為法律,內容包括提高自僱人士的AHV繳費率、提高在職養老金領取者的免繳額,以及將超過投入資本15%回報率的股息在繳費上視為工資。 我為來自海外的企業家、公司所有人及其家庭就其在瑞士AHV下的地位提供諮詢,範圍涵蓋僱主登記、隨遷家庭成員的身份以及離開瑞士等事項,並在適當情況下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聯邦社會保險局(bsv.admin.ch)。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閱讀全文
保險與養老金 · 概覽

瑞士的保險與養老金

在瑞士僱用員工的公司須向三支柱養老體系繳費。了解其運作方式,您就能準確核算瑞士員工的真實成本,並利用該體系為企業主和高管提供的稅收優惠。 《聯邦憲法》確立了三支柱體系(《聯邦憲法》第111條(BV))。第一支柱是國家養老和遺屬保險(AHV/AVS),由僱主和僱員按全部工資繳費籌資。第二支柱是依據《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法》(BVG)建立的職業養老保障,對工資超過一定門檻的僱員屬強制性(BVG第2條)。第三支柱是自願的私人儲蓄;向享受稅收優惠的第3a支柱的繳款可在年度上限內扣除。 養老基金可為遠高於強制最低標準的工資投保。向養老基金的自願補繳可從應稅所得中扣除(BVG第79b條;《聯邦直接稅法》第33條第1款d項(DBG)),以一次性方式領取的福利則按較低稅率單獨徵稅(DBG第38條)。對於企業主和高級管理人員而言,這是降低瑞士稅負最有效的合法途徑之一。在補繳後三年內一次性提取的款項不享受稅收優惠(BVG第79b條第3款)。 永久離開瑞士的員工可以現金方式領取其既得福利(《聯邦職業養老金既得利益法》第5條第1款a項(FZG))。如其遷往歐盟或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國家並在當地繼續參加強制保險,強制部分須留在瑞士直至退休年齡;如遷往中國內地、香港及歐洲以外的其他國家,則可提取全部金額。 由依據《保險監管法》受FINMA監管的保險公司簽發的、帶有投資成分的人壽保險保單,被用於持有、保護和傳承可存入銀行的資產。其稅務處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保人居住國的稅法。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為企業主和關鍵員工選擇可為高於最低標準的工資投保的養老計劃。 在退休或離境前數年內規劃向養老基金的補繳。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