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條約的委員會
很少有機構能像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那樣深刻地塑造全球銀行的日常工作,儘管它既沒有創立條約,也不具備法律人格,更無權約束那些其監管機構參與其中的司法管轄區。它的標準決定了法蘭克福、聖保羅或新加坡的一家銀行須為一筆抵押貸款持有多少資本,須為一個月的壓力情景保留多少流動資產,以及須如何向市場披露其風險。一座瑞士城市的名字由此成了銀行法中的專業術語。從業者談論“巴塞爾I”“巴塞爾II”和“巴塞爾III”,彷彿它們是成文法律。他們中的許多人從未想到過,這些文本是在國際清算銀行(BIS)塔樓里的會議上談判達成的。1
本章追溯該委員會的歷史:從1974年銀行倒閉潮後的成立,到2017年12月巴塞爾III的最終定稿,以及此後數年間這一一攬子方案參差不齊的實施情況。本章考察各項主要協議及其各自所招致的批評、2009年後成員範圍的擴大、這些標準的法律性質以及圍繞其正當性的爭論。本章還探討委員會所涉足的較新領域,特別是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以及與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國際清算銀行本身、其1930年的成立及其治理是前一章的主題,因此本章僅在該行作為委員會的東道機構和秘書處時才提及它。2
這裡所講述的歷史對這座城市本身也很重要。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巴塞爾,每年數次將來自各主要金融中心的監管人員帶到萊茵河畔,而“巴塞爾”這個名字也隨著銀行公佈的每一個資本比率傳播開來。最終版巴塞爾III一攬子方案在瑞士的實施已於2025年1月1日生效,將在下一章和E部分中論述。本章提供解讀這一實施所必需的國際背景。3
註釋
- 關於委員會的自我描述,參見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Committee Charter(2013年1月,2018年更新),第1節(職責)和第3節(標準的性質)。待核實。 ↩
- 關於國際清算銀行的成立、地位和治理,參見本書D部分第五章和F部分第一章。 ↩
- 瑞士通過修訂後的《資本充足率條例》(CAO,SR 952.03)予以實施,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參見E部分第二章和F部分第三章。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