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以條約構建的關係
在歐盟的各大鄰國中,瑞士是唯一一個與歐盟的關係建立在一整套行業協定網絡之上的國家。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通過《歐洲經濟區協定》(EEA協定)參與內部市場;該協定藉助一個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監督局和EFTA法院共同運作的機構機制,將相關歐盟法律延伸適用於這三國。英國於2020年脫離歐盟,並締結了《貿易與合作協定》,該協定給予貨物貿易零關稅待遇,但將大多數服務排除在市場準入之外。瑞士處於這兩種模式之間:它通過雙邊協定參與內部市場的部分領域,這些協定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與歐盟法律相一致,但瑞士從未接受一個適用這些協定的總體機構框架。1
瑞士聯邦外交部(FDFA)統計,瑞士與歐盟之間的協定超過一百項,其中約二十項被視為核心協定。其中大多數是靜態條約,即它們複製締結之時有效的歐盟法律,只有通過管理這些協定的聯合委員會作出決定才得以更新。只要歐盟法律變化緩慢,靜態方法尚能勉強運作。然而,由於內部市場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法律體系,協定與不斷演進的歐盟法律總彙(acquis)之間的差距逐年擴大,而歐盟也越來越不願意在缺乏一種確保規則同步跟進的機制的情況下擴大市場準入。2這一結構性張力,正是本章隨後所有內容的背景。
註釋
- 關於EEA模式、2020年12月30日英國《貿易與合作協定》與瑞士雙邊模式的比較,參見聯邦委員會關於歐洲政策的報告以及有關瑞士與歐盟關係的一般文獻,例如Christa Tobler和Jacques Beglinger,Essential EU Law in Charts / Grundzüge des bilateralen (Wirtschafts-)Rechts Schweiz–EU,蘇黎世(多個版本)。有待核實。 ↩
- 關於協定的數量(超過100項,約20項主要協定)以及雙邊協定的靜態性質,參見聯邦外交部(FDFA)歐洲事務局的出版物“Switzerland–EU: overview”。數據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