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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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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瑞士金融市場由單一機構——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監管。該機構依據2007年《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設立,由三家前身機構合併而成。第一家是依據《銀行法》(BankA)於1935年成立的聯邦銀行委員會。第二家是聯邦私人保險局,其前身為1886年成立的聯邦保險局;第三家是反洗錢監管局,負責監管未加入自律組織的金融中介機構。1FINMA是一傢俱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法獨立機構,住所位於伯爾尼,並在蘇黎世設有辦公室。它監管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資產管理人以及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自2020年起,它還通過監督組織對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實施監管。

將銀行、保險和市場監管整合於單一機構,借鑑了1997年設立的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以及斯堪的納維亞和德國其他綜合監管機構的模式。這使得對兼營銀行和保險業務的金融集團實施協調監管成為可能,並集中了專業力量。2008年金融危機後,英國放棄了這一模式,將其監管機構拆分為英格蘭銀行內部的審慎監管機構和一家行為監管機構。瑞士保留了綜合監管模式,儘管Credit Suisse於2023年的倒閉引發了關於FINMA監管有效性的辯論。

FINMA的權力由《金融市場監管法》和各行業法律界定。它頒發牌照,發佈具體規定法律要求的條例和通函,開展現場檢查,並要求受監管機構提供資訊。它可下令採取措施以恢復合規,在嚴重情況下撤銷牌照並下令對機構進行清算。它可禁止個人在金融業擔任高級職位,下令沒收通過嚴重違規所獲得的利潤,公佈其最終裁決,並任命調查代理人。2與許多外國監管機構不同,FINMA不能對機構處以罰款;在Credit Suisse倒閉後,聯邦委員會提議取消這一限制。

註釋

  1. 2007年6月22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聯邦法》(FINMASA,SR 956.1),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合併了聯邦銀行委員會、聯邦私人保險局和反洗錢監管局。有待核實。 ↩
  2. 關於FINMA的執法工具(確認性裁決、恢復合規的命令、沒收利潤、行業禁令、公佈裁決、任命調查代理人、撤銷牌照和清算),參見FINMASA第29條及以下各條。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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