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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與《文化財產轉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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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交易引發的是另一類問題。這裡的關切在於對考古遺址的非法發掘,以及違反原屬國法律出口文物。巴塞爾在這一領域佔有顯著地位。巴塞爾古代藝術博物館暨路德維希收藏館(Antikenmuseum Basel und Sammlung Ludwig)於1960年代開館,是瑞士唯一專門展示古代地中海藝術的博物館。它的創立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巴塞爾的收藏家以及錢幣學家兼交易商 Herbert Cahn,後者的公司 Münzen und Medaillen AG 自1940年代起使巴塞爾成為古代錢幣和古物交易的中心。1

數十年來,瑞士在國際上被視為一個可以在很少被追問的情況下交易來歷不明古物的地方。瑞士民法在五年後即保護善意取得人,此後原所有人便不能再追回被盜物品。2000年代初,意大利對國際古物交易的調查導致日內瓦和巴塞爾的倉庫遭到搜查,應意大利檢察官的請求,檔案和物品被查封。其中若干物品後來被返還給意大利。2

2003年,瑞士批准了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此後從根本上改變了這一框架。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的《文化財產轉讓法》(CPTA)實施了該公約。該法允許與其他國家締結雙邊協定,瑞士已與意大利、希臘、埃及、塞浦路斯、哥倫比亞、秘魯、中國以及其他若干國家締結了此類協定。根據這些協定,違反夥伴國出口規定而進口的文化財產可被追回。該法還將文化財產善意取得人受保護的期限從五年延長至三十年,並在聯邦文化局內設立了一個專門機構。3

該法規定的藝術品交易商盡職調查義務構成了這一制度的核心。在取得物品之前,交易商必須確信供貨人有權處分該物品,且該物品並非被盜、非法發掘或非法進口。交易商必須確認供貨人的身份,取得關於處分權的書面聲明,並將記錄保存三十年。聯邦文化局可以檢查交易商的經營場所。違規行為將受到處罰,並可能導致相關物品被沒收。聯邦最高法院在其關於善意的判例中認定,在已知存在問題貨物風險的行業中從事交易的人,在依賴賣方的說法之前必須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4

註釋

  1. 關於巴塞爾古代藝術博物館暨路德維希收藏館(Antikenmuseum Basel und Sammlung Ludwig,1966年開館)以及 Herbert Cahn 和 Münzen und Medaillen AG 在巴塞爾古物交易中的作用,參見該博物館的出版物以及有關古物交易史的文獻。日期有待核實。 ↩
  2. 關於2000年代初應意大利檢察官請求在瑞士倉庫查封古物和交易商檔案以及隨後的返還,參見新聞報道以及有關古物交易的文獻,例如 Peter Watson 和 Cecilia Todeschini, The Medici Conspiracy(2006年)。有待核實。 ↩
  3. 1970年11月14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瑞士於2003年批准;《文化財產轉讓法》(SR 444.1);《瑞士民法典》(CC)第934條第1bis款(文化財產的三十年期限);依據《文化財產轉讓法》第7條(CPTA)締結的雙邊協定。夥伴國名單有待核實。 ↩
  4. 關於交易商盡職調查義務、檢查和處罰的《文化財產轉讓法》第16條及第24–25條(CPTA,SR 444.1);關於依據《瑞士民法典》第3條第2款(CC)在存在問題貨物風險的行業中應盡更高注意義務,參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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