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英語進行的仲裁
國際仲裁是英語最明顯地成為瑞士法律實務工作語言的領域。瑞士以日內瓦和蘇黎世為仲裁地,其次還有巴塞爾和盧加諾,是世界上最常被選擇的仲裁地之一。來自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選擇瑞士,是因為其中立性、現代化的仲裁法、經驗豐富的仲裁員以及支持仲裁的法院。這些仲裁中大多數以英語進行,即使合同受瑞士法管轄、仲裁員也是瑞士人。1
瑞士國際仲裁的法律框架是《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2章,該章經修訂後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訂將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典化,明確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求,並加強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其創新之一便是前文提及的、在聯邦最高法院撤銷程序中以英語提交書狀的可能性。立法者由此承認,要求將大量英語卷宗翻譯成官方語言會給當事人帶來負擔,從而削弱瑞士作為仲裁地的吸引力。2
《瑞士國際仲裁規則》(Swiss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於2004年由巴塞爾、伯爾尼、日內瓦、納沙泰爾、提契諾、沃州和蘇黎世的商會首次通過,並於2012年和2021年兩次修訂。2021年的修訂恰逢瑞士商會仲裁機構(Swiss Chamber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改組為瑞士仲裁中心(Swiss Arbitration Centre),後者負責管理依《瑞士規則》進行的仲裁。該規則以英語、法語、德語和意大利語發佈,其中英語版本在實踐中使用最為頻繁。巴塞爾商會(Handelskammer beider Basel)是這一體系的創始方之一,並繼續支持本地區的仲裁。3
對巴塞爾的商業生活而言,英語仲裁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製藥集團與生物技術公司之間的許可協議、與大學的研究合作、與合同生產商的供應協議以及在新興市場的合資企業,經常約定依瑞士法在瑞士進行仲裁,並以英語作為程序語言。這一領域的爭議需要既懂科學又懂法律的仲裁員。生命科學公司以及設有仲裁業務的律師事務所集中於巴塞爾和蘇黎世,由此形成了一批以英語處理受瑞士法管轄合同的專業人士。4
註釋
- 關於瑞士作為仲裁地的地位,參見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的統計數據(多年來瑞士一直位列最常被選擇的仲裁地之列)以及瑞士仲裁中心的年度報告。數據有待核實。 ↩
- 1987年12月18日《聯邦國際私法》(PILA,SR 291)第12章,經2020年6月19日聯邦法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參見聯邦委員會2018年10月24日的諮文(BBl 2018 7163)。有待核實。 ↩
- 《瑞士國際仲裁規則》2021年6月版本,以及瑞士仲裁中心網站。關於巴塞爾商會(Handelskammer beider Basel)的作用,參見其出版物。有待核實。 ↩
- 關於生命科學爭議的仲裁,參見有關藥品許可和合作爭議的實務文獻,以及負責管理知識產權爭議的日內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