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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文化遺產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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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地區的歷史,也是一部從其地下出土文物的歷史。巴塞爾燃氣廠(Basel-Gasfabrik)、明斯特山、奧古斯塔勞里卡以及凱澤勞格斯特寶藏的發現,都是在施工過程中完成的:修建燃氣廠、道路、文理中學、工廠和住宅區。因此,現代城市及其工業的發展,同時也是一場規模宏大的無意發掘。巴塞爾城市州、巴塞爾鄉村州和阿爾高州的州考古機構正是為控制這一過程而設立的,以確保出土文物在被施工破壞之前得到記錄。1

考古遺產的保護引發的法律問題,比人們想象的更常涉及執業者。第一個問題是所有權。根據《瑞士民法典》(CC)第724條,具有科學價值的無主古物歸其發現地所在的州所有。土地所有人不得主張這些古物,發現者只能獲得適當的報酬,且報酬不得超過該物品的價值。這一規則偏離了由發現者與土地所有人共享埋藏物的傳統規則,體現了文化遺產屬於社會共同體的理念。

第二個問題涉及建設施工。發現考古遺存的開發商必須報告,並容忍對遺存進行調查,這可能使項目延誤數月,併產生可觀的費用。這些費用在公共機關與開發商之間如何分攤,由州法律規定,並已引發訴訟。在巴塞爾這樣的歷史城區為房地產項目融資時,考古風險是貸款人和投資者會考慮的一個因素。

第三個問題涉及交易。非法離開原屬國的考古文物,可能被該國追索。瑞士於2003年批准了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並通過了於2005年生效的《文化財產轉讓法》(CPTA)。2該法對交易商和拍賣行規定了審慎義務,並允許將文化財產返還給與瑞士簽訂了雙邊協議的國家。巴塞爾作為藝術品交易中心和巴塞爾藝術展(Art Basel)的舉辦地,直接受到這些規則的影響;H部分將在藝術品市場和洗錢的背景下對其進行探討。

註釋

  1. 關於各州考古機構(Archäologische Bodenforschung Basel-Stadt、Archäologie Baselland、Kantonsarchäologie Aargau)以及州法律對考古遺址的保護,參見各州關於文物保護的相關立法。有待核實。 ↩
  2. 2003年6月20日《關於文化財產國際轉讓的聯邦法》(《文化財產轉讓法》,CPTA,SR 444.1),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用以實施1970年11月14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SR 0.444.1)。尤其參見《文化財產轉讓法》第16條(CPTA,交易商和拍賣商的盡職調查)。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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