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資產類別的藝術品
B部分描述了小漢斯·荷爾拜因(Hans Holbein the Younger)於1516年為巴塞爾貨幣兌換商Jakob Meyer zum Hasen繪製的雙人肖像,以及後來由同一位贊助人委託創作的《達姆施塔特聖母》。後一幅畫作數百年來一直由私人收藏,並於2011年出售給伍爾特(Würth)收藏,據報道售價達數千萬歐元。從一位巴塞爾金融家委託創作,到作為德國有史以來售價最高的古典大師畫作之一被出售,這段歷史表明藝術品是如何逐漸被視為資產的。現代藝術博覽會是這一轉變最顯眼的機構,因為它將藝術呈現為一種可以購買、融資、投保、存儲和轉售的商品。1
藝術是否構成技術意義上的一種資產類別,存在爭議。藝術不產生收益,其交易成本高,其價格難以觀察,其市場缺乏流動性。基於拍賣重複銷售的藝術品長期回報研究普遍發現,其回報低於股票,與債券相當或低於債券,波動性相當大,且數據存在倖存者偏差。梅摩指數(Mei Moses index)等指數試圖衡量在拍賣中多次售出的作品的價格變化。儘管存在這些侷限,藝術在富裕人士的投資組合中仍佔有一席之地,主要是因為它帶來的愉悅和社會聲望、它在通貨膨脹時期作為價值儲藏手段的功能,以及它作為擔保品的用途。2
通過金融工程提高藝術流動性的嘗試成效不一。藝術投資基金彙集投資者的資金購買作品,並在若干年後出售,已在多個國家推出,但持久成功者寥寥。碎片化所有權平台允許投資者購買單件作品的份額。最近,又有人提出通證化,即將作品的所有權分割為可在區塊鏈上交易的數字通證。這些模式引發了金融市場法上的法律問題,包括這些通證是否構成證券,以及這些平台是否需要獲得許可。它們還引發了關於底層作品保管的實際問題。E部分在財富規劃的背景下討論了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同樣的考量也適用於通證化藝術品。3
註釋
- 關於小漢斯·荷爾拜因所繪Jakob Meyer zum Hasen與Dorothea Kannengiesser的雙人肖像(1516年)以及2011年出售給伍爾特收藏的《達姆施塔特聖母》,參見B部分第一章及其中引用的資料。價格有待核實。↩
- 關於藝術作為投資的回報以及衡量這些回報的方法論問題,參見Mei/Moses, “Art as an Investment and the Underperformance of Masterpiece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92 (2002), 1656–1668;Goetzmann, “Accounting for Taste: Art and the Financial Markets over Three Centurie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3 (1993), 1370–1376;以及Renneboog/Spaenjers, “Buying Beauty”, Management Science 59 (2013), 36–53。有待核實。↩
- 關於藝術投資基金、碎片化所有權平台和藝術品通證化,以及它們在瑞士金融市場法下引發的問題(《金融服務法》(FinSA)、《金融機構法》(FinIA)、2021年《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 Act)),參見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關於首次代幣發行的指引(2018年)以及專業文獻。現狀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