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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抵押貸款與藝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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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越來越多地成為貸款的抵押品。私人銀行以珍貴收藏為擔保發放貸款,其貸款價值比通常遠低於證券,因為估值不確定,變現也需要時間。專業貸款機構和拍賣行的金融部門也以類似條件提供貸款。對收藏家而言,此類貸款可以在不出售的情況下釋放流動性,而出售可能引發稅負,或向市場傳遞財務困難的信號。對貸款方而言,核心風險在於估值、真實性、所有權以及變現抵押品的能力。1

瑞士法律以一種特殊方式塑造了此類貸款的結構。動產質押要求質權人或為質權人持有的第三方佔有該物品。收藏家不能把已出質的畫作繼續掛在自家牆上。因此,貸款方通常要求將作品根據三方協議存放於倉庫,或以擔保為目的轉移所有權。這一佔有要件不同於美國的登記擔保權益制度,後者允許借款人保留作品。它解釋了為什麼瑞士的藝術品貸款與專業倉儲緊密相連。2

藝術品基金彙集投資者的資金購買作品,並在持有一段時間後出售,其歷史譭譽參半。最著名的早期例子是英國鐵路養老基金(British Rail Pension Fund),它從1970年代開始投資藝術品,並在隨後數十年間出售了其持有的作品。2000年代推出的若干基金未能實現目標便告關閉,因為交易成本、倉儲和保險吞噬了大部分回報。在瑞士,向公眾發售的藝術品基金須受《集體投資計劃法》(CISA)的約束,並須獲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許可。面向合格投資者的私人結構則適用較寬鬆的規則。3

註釋

  1. 關於以藝術品為擔保的貸款市場、所適用的貸款價值比及市場參與者,參見 Deloitte and ArtTactic Art & Finance Report(多個版本)。數據有待核實。 ↩
  2. 關於動產質押佔有要件的《瑞士民法典》(CC)第884條,以及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編下擔保權益的比較;參見瑞士關於動產擔保的文獻。有待核實。 ↩
  3. 關於英國鐵路養老基金的藝術品投資(1974年起)以及2000年代以來藝術品基金的經驗,參見有關藝術品作為一種資產類別的專業文獻;關於集體投資計劃的監管,參見《集體投資計劃法》(CISA,SR 951.31)。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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