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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銀行保密的刑法保護

1934年的《銀行法》(BankA)載有一項條款,使瑞士在此後的整個世紀里聲名遠揚,也飽受爭議。該法第47條將銀行員工、高級職員和審計師違反職業保密義務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可處監禁或罰金。1保密義務此前已作為一項合同義務和職業慣例而存在,由此得到刑法的強化。銀行員工若向第三方(包括外國當局)披露客戶資訊,即構成犯罪。

銀行保密的刑法保護有若干目的。它安撫了外國客戶,這些客戶的信心曾因1932年的巴黎事件以及外國政府試圖獲取其公民在瑞士資產資訊的舉動而受到動搖。它保護銀行免受自身員工的壓力,這些員工可能受誘惑而向外國當局出售資訊或敲詐客戶。它還為瑞士當局拒絕外國請求提供了理由:瑞士法律禁止披露,因此即使銀行願意,也無法提供資訊。

銀行保密既不保護客戶免受瑞士當局在刑事訴訟中的調查,也不保護犯罪所得資產免於在瑞士被沒收。但它確實保護外國客戶免受其母國稅務機關的追查,因為瑞士並不將逃稅(有別於稅務欺詐)視為其應提供協助的犯罪。逃稅與稅務欺詐之間的這一區分在二十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是瑞士立場的核心,並在二十一世紀初成為國際壓力的目標。E部分將考察瑞士如何在2009年至2017年間放棄這一區分。

由此可見,巴塞爾在銀行保密史上的作用相當重要。正是1932年對一家巴塞爾銀行巴黎辦事處的搜查,促成了第47條被納入《銀行法》。也正是一家巴塞爾銀行——瑞士銀行公司,通過其繼承者UBS——成為2008年和2009年美國稅務調查的焦點,而這一調查導致了針對外國逃稅者的銀行保密的終結。

註釋

  1. 1934年11月8日《銀行法》(SR 952.0)第47條,原始版本:銀行高級職員、員工、審計師和銀行委員會成員違反職業保密義務的刑事責任。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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