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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人、受託人與家族辦公室

除銀行之外,巴塞爾金融中心還包括大量獨立資產管理人、信託公司和家族辦公室。獨立資產管理人根據委託管理客戶的資產,而資產則由銀行託管。信託公司管理信託,併為來自瑞士和外國的家族擔任受託人;家族辦公室則管理單一家族或多個家族的財富。

直到2020年,瑞士的獨立資產管理人僅通過加入自律組織而受反洗錢規則約束,不受審慎監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法》(FinIA)對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引入了許可要求:他們必須獲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頒發的許可,並由經FINMA授權的監管組織進行持續監管。1 2022年底過渡期結束後,未獲得許可的資產管理人必須停止其業務或加入一家規模更大的公司。

新制度導致了獨立資產管理行業的整合。無法承擔許可、合規和審計要求所帶來成本的小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併或被收購。僅管理單一家族資產的家族辦公室,只要不以職業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服務,就仍不屬於《金融機構法》的適用範圍。作者曾就監管事務為資產管理人提供諮詢,並曾擔任新加坡一家受監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外部合規官,在其他金融中心也觀察到了同樣的發展:在監管壓力下,獨立資產管理走向專業化和整合。

註釋

  1. 2018年6月15日《聯邦金融機構法》(FinIA,SR 954.1),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由FINMA頒發許可(《金融機構法》第17條及以下各條(FinIA)),並由監管組織進行持續監管(《金融機構法》第61條(FinIA);《聯邦金融市場監管局法》第43a條及以下各條);過渡期至2022年底。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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