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與出版人:一種沒有合同的關係
伊拉斯謨與弗羅本之間的關係從未以任何留存至今的書面合同加以正式確定。它建立在共同利益、個人信任和圖書業慣例的基礎之上。弗羅本為伊拉斯謨提供住宿、膳食、其印刷工坊和校對人員的服務,以及金錢和書籍形式的報酬;伊拉斯謨則為弗羅本提供文本、編輯工作、聲望,以及他的名字所保證的商業成功。由於雙方都無法強迫對方,這種關係只在雙方都認為有利時才得以維持。
這種非正式性是那個時代的典型特徵,當時作者對其作品的權利並不受法律承認。作者將手稿出售或贈予印刷商,印刷商憑藉佔有手稿,以及(如果能獲得的話)特許權,取得印刷該手稿的權利。書一經印出,任何人都可以重印,僅受特許權有限的保護。由於作者對作品不享有持續性的權利,他的收入取決於他能就每一部新手稿或新版本談妥的報酬。
作者權利直到18世紀才獲得承認:1710年英國的《安妮法令》是第一部版權法,隨後是法國大革命時期1791年和1793年的法律。在瑞士,聯邦版權立法於1883年通過。隨後,瑞士作為創始成員加入了1886年在伯爾尼締結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在瑞士聯邦首都談判達成的《伯爾尼公約》建立了一個國際版權保護體系,至今仍是相關法律的基礎。負責管理該公約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部設在日內瓦,是姊妹卷中所描述的國際日內瓦的一部分。
對於現代讀者而言,伊拉斯謨與弗羅本之間的關係說明了法律保護對於智力勞動的重要性。沒有這種保護,作者就依賴於贊助人和印刷商的善意。印刷商則依賴於特許權以及他們將新版本推向市場的速度。知識產權法的發展改變了這一局面,使出版、軟件、娛樂和製藥等現代產業成為可能,這些產業的商業模式建立在對智力創造的獨佔利用權之上。G部分將探討專利在巴塞爾製藥業中的作用,該行業對知識產權的依賴,不亞於當年印刷商對特許權的依賴。
註釋
- 《安妮法令》(1710年);法國1791年和1793年關於作者權利的法律;1883年瑞士聯邦版權法;1886年9月9日《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SR 0.231.15)。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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