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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成立前的銀行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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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國家銀行於1907年成立之前,瑞士的銀行券由私人銀行和州立銀行發行。在巴塞爾,由一批巴塞爾銀行家和商人於1844年創立的Bank in Basel(巴塞爾銀行)獲得了銀行券發行權,其銀行券在該市及周邊地區流通。1其他州也有發行銀行在運營。到十九世紀七十年代,已有數十家銀行發行各自的銀行券,其設計、面額和可靠程度各不相同。

發行銀行的多樣化造成了與此前幾個世紀鑄幣多樣化類似的問題。一家銀行的銀行券在其他州並不總是被接受,其價值取決於發行人的償付能力,而發行總量也沒有與經濟的需要相協調。每當危機時期公眾爭相將銀行券兌換成鑄幣,儲備不足的銀行就可能倒閉。1881年的《聯邦銀行券法》為銀行券的發行引入了統一規則,包括準備金要求和銀行券的相互接受,但它並沒有結束發行人多樣化的局面。2

1891年《聯邦憲法》的修訂賦予聯邦銀行券發行的壟斷權,聯邦可以通過一家國家銀行或一家中央股份制銀行行使這一權力。經過關於中央銀行形式的長期辯論,瑞士國家銀行以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股份公司形式成立,由各州、各州立銀行和私人股東持有。它於1907年開始營業,在伯爾尼和蘇黎世設有所在地。3巴塞爾原本希望獲得其中一個所在地,結果大失所望。但四分之一個世紀之後,這座城市將迎來一個在國際上更具意義的機構:中央銀行的銀行。

註釋

  1. 關於1844年作為銀行券發行銀行創立的Bank in Basel及其後來的歷史,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詞條“Banken”;有關1907年以前瑞士銀行券發行的文獻。日期待核實。 ↩
  2. 1881年3月8日《關於銀行券發行和兌回的聯邦法》,該法為銀行券發行銀行引入了統一規則。待核實。 ↩
  3. 1891年《聯邦憲法》第39條的修訂(聯邦的銀行券壟斷權);1905年10月6日《國家銀行法》;瑞士國家銀行於1907年6月20日開始營業,法定所在地為伯爾尼和蘇黎世。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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