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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II:三大支柱與轉向內部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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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世紀90年代末,1988年風險權重的粗糙性已成為扭曲的根源。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和其他形式的監管套利降低資本要求,將優質資產轉移出資產負債表,而保留那些風險被權重低估的資產。向AAA評級的企業借款人發放貸款所需的資本,與向一家投機性公司發放貸款所需的資本相同,這促使銀行在每一類別中集中於風險較高的借款人。在紐約聯邦儲備銀行的William McDonough擔任主席期間,委員會於1999年6月發佈了關於新框架的第一份徵求意見稿。1

隨後是五年的談判和三份徵求意見稿,其間還進行了數次定量影響測算,由銀行按照擬議規則計算各自的資本要求。2004年6月,在西班牙中央銀行(Banco de España)的Jaime Caruana擔任主席期間,委員會發布了《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趨同:修訂框架》(“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並於2006年6月發佈了納入市場風險規則及其他內容的綜合版本。2 這一被稱為“巴塞爾II”的新框架以三個相互支撐的支柱為基礎。

第一支柱規定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一個新類別——操作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操作風險涵蓋因內部流程、人員和系統不完善或失效,或因外部事件而造成的損失。8%的總體最低比率和資本定義保持不變,而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則變得細緻得多。就信用風險而言,銀行可以在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IRB)之間進行選擇;標準法的風險權重取自外部信用評估機構的評級。3

在初級內部評級法下,銀行自行估計借款人的違約概率,而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敞口由監管機構規定。在高級內部評級法下,銀行估計所有這些參數。這些參數隨後被代入由漸近單一風險因子模型推導出的風險權重函數,該模型假定資產組合充分分散。操作風險可以採用基本指標法、以各業務條線總收入為基礎的標準法,或使用內部損失數據和模型的高級計量法進行計量。4

第二支柱規定了監管審查程序。銀行應建立根據其風險狀況評估整體資本充足性的內部程序,即後來所稱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監管機構應審查該評估,並在必要時要求增加資本。第一支柱未涵蓋的風險,如集中度風險和銀行帳戶利率風險,應在此處理。第三支柱要求銀行公開披露有關其資本、風險敞口和風險評估程序的詳細資訊,以便市場參與者實施約束。5

歐盟(EU)通過2006年的《資本要求指令》轉化了巴塞爾II;該指令由重訂的《銀行指令》和重訂的《資本充足率指令》組成,自2007年和2008年起適用於所有信貸機構和投資公司。瑞士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該框架,內部評級法自2008年起可供使用。相比之下,美國決定僅對其最大的銀行適用高級方法,並推遲了實施,結果巴塞爾II在危機之前從未在美國全面生效。6

註釋

  1. 巴塞爾委員會,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徵求意見稿,1999年6月)。有待核實。 ↩
  2. 巴塞爾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2004年6月);Comprehensive Version(2006年6月)。有待核實。 ↩
  3. 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第2部分(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第II節(信用風險——標準法)、第III節(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及第V節(操作風險)。有待核實。 ↩
  4. 關於內部評級法風險權重函數所依據的漸近單一風險因子模型,參見巴塞爾委員會,An Explanatory Note on the Basel II IRB Risk Weight Functions(2005年7月)。有待核實。 ↩
  5. 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第3部分(第二支柱——監管審查程序)及第4部分(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有待核實。 ↩
  6. 2006年6月14日的第2006/48/EC號和第2006/49/EC號指令(《資本要求指令》);關於美國推遲且有限的實施,參見Tarullo (2008),第4章。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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