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III:資本質素、緩衝與槓桿率
危機後改革的核心內容於2010年12月發佈,題為《巴塞爾III:更具穩健性的銀行和銀行體系的全球監管框架》(“Basel III: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修訂版於2011年6月發佈。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在2010年11月的首爾峰會上核准了其主要內容。在這些談判期間,委員會主席由荷蘭中央銀行(De Nederlandsche Bank)行長Nout Wellink擔任,2011年7月由瑞典中央銀行(Sveriges Riksbank)行長Stefan Ingves接任。1
巴塞爾III的第一個主題是資本質素。危機表明,只有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能夠在銀行持續經營的同時吸收損失。因此,巴塞爾III創設了一個新類別,即普通股一級資本(CET1),並要求銀行持有的CET1資本至少達到風險加權資產的4.5%。一級資本總額須至少達到6%,總資本的最低要求仍為8%。商譽、遞延所得稅資產、對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及類似項目的扣減應從CET1中進行,而此前其中許多項目是從總資本中扣減,或者根本不予扣減。2
混合工具和次級債務只有在符合嚴格標準的情況下,才能計入其他一級資本或二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工具須為永續性質,票息完全可由發行人酌定,並須在觸發點通過轉換為股權或減記來吸收損失。2011年1月,委員會增加了一項要求:所有此類工具均須包含一項條款,確保其在無法持續經營時點予以核銷或轉換,該時點由當局認定。3 本書E部分所討論的2023年3月Credit Suisse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減記,在實踐中檢驗了這些機制,並揭示了其設計者幾乎未曾預料到的政治後果。
第二個主題是在景氣時期積累、在不景氣時期可以動用的緩衝。在最低要求之上設置了相當於風險加權資產2.5%、須以CET1滿足的資本留存緩衝。資本降入緩衝區的銀行,其股息、股份回購和酌定獎金等分配將受到限制。連同緩衝在內,實際的CET1要求因此升至7%。此外還增設了最高2.5%的逆週期資本緩衝,由各國當局在信貸增長過度時設定,以應對巴塞爾II下備受批評的順週期性問題。4 瑞士是最早啟用逆週期緩衝的國家之一,自2013年起將其適用於住宅抵押貸款,這一點將在E部分討論。
第三個主題是槓桿率,即一級資本與總風險敞口之比,這一簡單指標不依賴於風險權重。它旨在作為風險加權要求的補充保障,因為風險權重可能被操縱,或者乾脆就是錯誤的。委員會將該比率校準為3%,在觀察期內進行測試,並自2018年1月1日起使其成為具有約束力的第一支柱要求。在2017年的最終方案中,又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增設了槓桿率緩衝,設定為該銀行風險加權附加資本要求的一半。5
新要求在2013年至2019年間逐步實施,使銀行能夠主要通過留存收益積累資本。委員會發布的監測報告顯示,大型國際活躍銀行在此期間大幅提高了其CET1資本。根據委員會的監測,大型銀行相對於全面實施後要求的資本缺口,早在過渡期結束之前就已基本彌補。6
註釋
- 巴塞爾委員會,Basel III: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2010年12月,2011年6月修訂);G20 Seoul Summit Leaders' Declaration(2010年11月)。有待核實。 ↩
- 巴塞爾委員會(2010/2011年),第49–96段(資本定義)及第50段(4.5%、6%和8%的最低比率)。段落引用有待核實。 ↩
- 巴塞爾委員會,新聞稿Minimum Requirements to Ensure Loss Absorbency at the Point of Non-Viability(2011年1月13日)。有待核實。 ↩
- 巴塞爾委員會(2010/2011年),第122–150段(資本留存緩衝和逆週期緩衝);巴塞爾委員會,Guidance for National Authorities Operating the 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2010年12月)。有待核實。 ↩
- 巴塞爾委員會,Basel III Leverage Ratio Framework and Disclosure Requirements(2014年1月)及Basel III: Finalising Post-Crisis Reforms(2017年12月),槓桿率部分。有待核實。 ↩
- 巴塞爾委員會,Basel III Monitoring Report(自2012年起每半年發佈一次)。數據有待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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