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於蘇黎世與日內瓦之間的巴塞爾實踐
16世紀巴塞爾在利息問題上的實踐與日內瓦和蘇黎世接近,但有其自身的側重點。年金契約仍是長期信貸的主要工具,由市議會規定利率,可贖回年金的利率一般為百分之五。1504年設立的市立匯兌所Stadtwechsel吸收存款併發放貸款,其業務受市議會監管。商人們相互之間以及向客戶提供商業信貸。賒銷商品的價格中包含了對延期付款的補償。
上一章所述的1529年後教會財產世俗化,使大量年金落入城市手中。城市繼續收取這些年金,並將已贖回年金的本金再投資於新的年金。城市由此成為該地區最大的出借人之一,其利率政策影響著整個轄區的信貸條件。巴塞爾的實踐是一種適度且受規制的利息制度,城市既是借款人又是出借人,並監督私人信貸市場。
這種實踐所形成的信貸文化,既不同於意大利和南德意志大銀行家族的投機性金融,也不同於早期宗教改革家的道德嚴格主義。信貸被視為經濟生活的正常組成部分,受適度和公平規則的約束,並由市政當局監督。這種文化將在此後幾個世紀中塑造巴塞爾銀行業的發展,至今仍可從巴塞爾私人銀行的穩健聲譽中感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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