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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出現之前:互助與公共火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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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九世紀保險公司創立之前,巴塞爾人以其他方式保護自己免受風險。行會為患病、受傷或死亡的會員提供互助,以共同基金供養其遺孀和孤兒。醫院和濟貧所照顧那些沒有其他依靠的人。家庭供養其成員。商人通過合夥經營分擔貿易冒險的風險,並將貨物分散到多艘船隻或多個承運人。十四世紀在意大利城市發展起來的海上保險,則可供通過海路運貨的商人藉助熱那亞、威尼斯、安特衛普、阿姆斯特丹和倫敦的保險市場投保。1

火災是前工業化城市最令人畏懼的風險。房屋部分以木材建造,靠明火取暖,以蠟燭和油燈照明。在狹窄的街道上,火勢可以迅速從一棟房屋蔓延到另一棟。1666年倫敦大火以及許多歐洲大陸城市的大火,促成了火災保險機構的創立。在德意志各邦和瑞士各州,火災保險自十八世紀起由公共機構組織,即各地區的火災保險基金,它們對所有建築物實行強制火災保險,並向所有業主收取繳費。2

如今在大多數州存在的瑞士州立建築保險機構,正是這些機構的繼承者。它們作為公共壟斷機構,為本州所有建築物承保火災和自然災害風險,所有建築物業主均須強制投保。它們還為防火和消防隊提供資金。該制度因其效率和低廉的保費而受到讚譽,也因其作為排斥私人競爭的壟斷而受到批評。若干州,包括日內瓦、提契諾州、瓦萊州等,沒有公共壟斷,而將建築保險交由私人保險公司承辦。3A部分在論及1356年巴塞爾地震時提到的問題——地震等自然災害是否應在聯邦層面實行強制保險——曾多次引發討論,但始終未形成聯邦層面的解決方案。

註釋

  1. 關於前現代的風險保護形式(行會互助,十四世紀起意大利城市的海上保險),參見有關保險史的標準文獻。待核實。 ↩
  2. 關於十八和十九世紀起德意志各邦和瑞士各州的公共火災保險機構(Brandversicherungsanstalten、Gebäudeversicherungen),參見HLS,詞條“Gebäudeversicherung”。待核實。 ↩
  3. 關於瑞士的州立建築保險機構——其在多數州作為公共壟斷機構運營——以及沒有壟斷的州(即所謂GUSTAVO州:日內瓦、烏里、施維茨、提契諾、內阿彭策爾、瓦萊、上瓦爾登),參見州立火災保險機構協會的出版物。待核實;巴塞爾城市州的情況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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