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法下的受益人指定
瑞士法律賦予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廣泛自由。根據《瑞士保險合同法》(VVG),投保人無需保險人同意即可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並且只要其未在保單上以簽名聲明放棄撤銷權並將保單交付受益人,即可撤銷該指定。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取得對保險人的一項自身權利。該債權不經過已故投保人的遺產,這正是“保險金不屬於遺產”這一說法的法律依據。1
法律對錶述不明確的指定規定了解釋規則。指定“子女”的,涵蓋有繼承權的直系卑親屬。同樣,指定“生存配偶”的,涵蓋在投保人身故時與其存在婚姻關係的人。指定“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的,保險金按繼承份額的比例歸屬於繼承遺產的人,但他們是在遺產之外取得保險金的,即使放棄繼承亦然。最後這一規則對於遺產可能資不抵債的家庭具有實際意義: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同時仍可領取保險金。2
指定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也可以在遺囑中作出。遺囑與保單中的指定相沖突時,由撤銷規則決定以何者為準。指定與投保人遺囑之間的關係是糾紛的常見來源,尤其是在投保人的家庭狀況發生變化而忘記調整其保單中的指定時。因此,顧問建議在結婚、離婚、子女出生或居所變更後審查所有指定。
對於跨境保單,會產生指定適用何種法律的問題。盧森堡或列支敦士登保險人簽發的保單,通常適用保險人母國的法律或投保人居住國的法律,具體取決於在歐盟(EU)範圍內《羅馬第一條例》(Rome I)以及在其他地區適用的衝突規則所允許的法律選擇。《歐盟繼承條例》將在繼承之外轉移的資產(例如保險債權)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但某項特定債權是否在繼承之外轉移,這一問題本身可能受繼承準據法的支配。由此產生的保險法與繼承法之間的相互作用,是跨境規劃中技術性最強的領域之一。3
註釋
- VVG第76條及以下各條,尤其是第76條(受益人的指定)、第77條(撤銷與不可撤銷的指定)和第78條(受益人的自身權利)。2020/2022年修訂後的措辭和條文編號有待核實。 ↩
- 參見VVG第83–85條關於受益人指定的解釋,以及被指定為受益人的繼承人即使放棄繼承仍有權領取保險金的規定(VVG第85條)。條文編號有待核實。 ↩
- 參見第593/2008號(EC)條例(《羅馬第一條例》,Rome I)第7條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以及第650/2012號(EU)條例(《歐盟繼承條例》)第1條第2款(g)項,該項排除了“property rights, interests and assets created or transferred otherwise than by succession, for instance by way of gifts, joint ownership with a right of survivorship, pension plans, insurance contracts and arrangements of a similar nature”。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