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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於主教與帝國之間:城市的地位

十四世紀末巴塞爾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這正是帝國境內主教城市的典型特徵。在形式上,主教仍是該城的領主。他有權接受市民的宣誓,確認Handfeste(特許狀),並任命某些官員。在實踐中,該城自我治理,自行徵收收入,奉行自己的對外政策,並自主決定戰爭與和平。帝國憲制區分兩類城市:一是直接隸屬於皇帝的帝國城市,即Reichsstädte;二是已擺脫其主教領主的自由城市,即Freie Städte。巴塞爾與斯特拉斯堡、科隆、美因茨、沃爾姆斯、施派爾和雷根斯堡一樣,屬於後一類。1

自由城市的地位帶來了財政上的後果。自由城市無須繳納皇帝向帝國城市徵收的常規帝國稅,但在帝國議會作出決定時,它們須為帝國的征戰及帝國的開支出資。它們向帝國議會派駐代表,並在那裡與帝國城市共同組成城市議團。它們還享有皇帝的保護,這種保護的實際價值有限,卻為它們的自治提供了法律框架。

巴塞爾巧妙地利用了這一框架。它與歷任皇帝保持良好關係,從他們那裡獲得了多項特權,其中包括鑄造金幣的權利和1471年的集市特權;與此同時,它又與周邊城市以及瑞士邦聯各邦結成自己的同盟。該城處於主教與帝國之間,不依附於任何一方,又受到雙方的保護,這一地位預示了瑞士整體日後在歐洲列強之間所處的位置。在較大的勢力之間周旋、從每一方獲取特權並避免依附於任何一方的能力,是瑞士政治的一項持久技藝,也是瑞士金融中心得以存在的條件之一,因為其客戶所來自的國家往往彼此衝突。

巴塞爾地位的模糊性也顯示了法律形式在中世紀世界中的重要性。該城通過質押、購買和特權,一項權利接一項權利地取得獨立,在保留主教領主權這一虛名的同時掏空了其實質內容。這種避免公開衝突、尊重法律形式的漸進主義,是瑞士走向自治之路的特點,在瑞士金融監管的演進中也有對應之處:瑞士金融監管往往是通過對現有制度的逐步調整而推進的。

註釋

  1. 關於中世紀晚期帝國境內帝國城市(Reichsstädte)與自由城市(Freie Städte)的區別以及巴塞爾的地位,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條目“Reichsstadt”;以及有關帝國憲制史的文獻。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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