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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論高利貸的書信

加爾文關於利息最重要的論述,是約1545年寫的一封信,收信人可能是他的朋友Claude de Sachins,後者曾就放貸取息是否合法徵詢他的意見。這封信曾以手稿形式流傳,在他去世後才付印。它是一篇只有幾頁的短文,卻被稱為經濟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文獻之一。1

加爾文首先駁斥了反對利息的傳統論點。他指出,聖經的禁令適用於處在其特定社會條件下的以色列人,而允許向外邦人收取利息這一點表明,利息本身並非錯誤。他否定了亞里士多德關於貨幣不能生育的論點:他說,錢放在錢袋里確實不會生育,但當它被用來購買田地或為貿易融資時,就會產生收益。他認為,出借人沒有理由不分享這種收益。一個借錢購買貨物、再以盈利售出的商人,從借款中獲得了收益。因此,出借人獲得這筆收益的一部分是公正的。

加爾文接著闡明瞭收取利息合法的條件。不得向窮人收取利息,因為窮人是出於必需而借款,基督徒應當無償借給他們。出借人不得一心逐利以致忽視仁愛的義務。利率必須適度,不得超過公共當局規定的上限。借貸必須服務於公共利益,而不僅僅是出借人的私人利益。整個交易必須依照衡平原則以及“己所欲,施於人”的黃金法則來評判。

加爾文這封信的意義,既在於其結論,也在於其方法。加爾文考察了借貸的經濟功能,並根據其對當事人和社會的影響來評判它。利息的道德性質取決於具體情況、當事人和利率。這種結合語境、著眼功能的方法,為對信貸進行道德評估開闢了道路:區分生產性借貸和消費性借貸,區分公平利率和剝削性利率,區分服務於社會的出借人和掠奪社會的出借人。

註釋

  1. 加爾文關於高利貸的信函(De usuris responsum),通常認為寫於約1545年,致Claude de Sachins;身後付印。參見Corpus Reformatorum中加爾文書信的編訂本(Calvini Opera,第10卷)。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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