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建築物保險
在瑞士,建築物防範火災和自然災害的保障分為兩種不同的制度。在十九個州,由州立建築物保險機構壟斷建築物的火災和自然災害保險,每棟建築物均須強制投保。在其餘各州,建築物保險交由私營保險公司承保,但在其中大多數州也屬於強制保險。1州立機構是公法實體,將保險與預防、消防建築規範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的消防救援結合在一起。
兩個巴塞爾州都屬於壟斷制度。Gebäudeversicherung des Kantons Basel-Stadt和Basellandschaftliche Gebäudeversicherung為其所在州的建築物承保火災以及風暴、冰雹、洪水和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2州立壟斷機構經受住了多次自由化嘗試,因為研究一再表明,由於行政成本較低、沒有分銷成本以及將預防納入其中,它們提供的保費低於其他州的私營保險公司。
在瑞士與歐盟(EU)雙邊協定的背景下,州立建築物保險機構的壟斷曾接受歐洲法的檢驗。1989年《關於人壽保險以外的直接保險的協定》將州立壟斷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使瑞士得以在給予非壽險公司相互設立自由的同時保留這些壟斷。3歐洲法院則在一宗涉及德國地區性壟斷的案件中認可,此類壟斷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與提供服務的自由相容。
各州立建築物保險機構通過一個州際再保險機構——Interkantonaler Rückversicherungsverband——開展合作,該機構在參與各州之間分攤大型損失。4公共機構之間的這種相互再保險,是瑞士風險管理中不太顯眼但較為重要的特徵之一。它使巴塞爾城市州這樣領土狹小、面臨集中風險的州,能夠防範超出其自身承受能力的損失。
註釋
- 關於在19個州享有壟斷地位的州立建築物保險機構(Kantonale Gebäudeversicherungen,KGV)制度以及其餘各州的私營制度(常以首字母縮寫GUSTAVO指代:日內瓦、烏里、施維茨、提契諾、內阿彭策爾、瓦萊和上瓦爾登),參見Vereinigung Kantonaler Feuerversicherungen(VKF/AEAI)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 關於Gebäudeversicherung des Kantons Basel-Stadt(GVBS)和Basellandschaftliche Gebäudeversicherung(BGV)、其在州法中的法律依據以及承保的風險,參見相關的州法規和兩家機構的年度報告。有待核實。 ↩
- 參見1989年10月10日《瑞士聯邦與歐洲經濟共同體關於人壽保險以外的直接保險的協定》(SR 0.961.1)及其關於排除州立壟斷的規定。有待核實。 ↩
- 關於為州立建築物保險機構提供再保險的Interkantonaler Rückversicherungsverband(IRV),參見其年度報告。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