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巴塞爾III的實施
瑞士銀行的資本要求規定於《資本充足率條例》(CAO),該條例實施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標準。條例要求銀行按其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持有資本,風險加權資產依照巴塞爾框架的標準法計算,或經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批准,依照銀行自身的內部模型計算。條例區分普通股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並要求銀行在最低要求之上持有緩衝資本。1
巴塞爾委員會於2017年通過最終版巴塞爾III標準,以完成金融危機後的改革;瑞士於2025年1月1日實施了這些標準。最終標準修訂了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的標準法,限制了內部模型的使用,並引入了產出下限,從而限制銀行藉助內部模型相較於標準法所能獲得的好處。2瑞士是最早實施最終標準的司法管轄區之一,而歐盟(EU)、英國和美國則推遲了部分實施,由此引發了競爭公平性的問題。
資本要求取決於銀行的類別。FINMA根據銀行的規模、複雜程度和系統重要性將其分為五類。滿足特定流動性和資本標準的最小型銀行可適用小型銀行制度,以較高且簡單的槓桿率為交換,豁免部分複雜要求。巴塞爾及其他地方的若干小型私人銀行和地區性銀行已選擇適用這一制度。3
註釋
- 2012年6月1日《銀行和證券公司資本充足率與風險分散條例》(《資本充足率條例》,CAO,SR 952.03),實施巴塞爾III框架。待核實。 ↩
- 關於瑞士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最終版巴塞爾III標準(經修訂的CAO以及FINMA關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條例),見聯邦財政部和FINMA的出版物。待核實。 ↩
- 關於自2020年起依據CAO第47a條及以下各條實施、適用於滿足特定資本和流動性標準的第4類和第5類監管類別銀行的小型銀行制度(Kleinbankenregime),見CAO及FINMA出版物。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