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的現金與不記名票據
在反洗錢政策背景下,現金管控已成為邊境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瑞士於2009年引入了一項制度,根據該制度,越境人員在海關官員要求時,必須申報1萬瑞士法郎或以上的現金及等同票據,並提供其來源、預期用途和受益所有人的資訊。瑞士制度是一種應要求披露的制度,這意味著旅客沒有主動申報的義務。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可以攔截和檢查旅客;如有洗錢或恐怖融資嫌疑,可以臨時扣押現金並通知警方。相關規則見於《海關法》(CA)和一部專門條例。1
歐盟(EU)採用的是更為嚴格的模式。根據自2021年6月3日起適用的第2018/1672號條例,任何攜帶1萬歐元或以上現金進出歐盟的人員都必須主動申報。現金的概念包括貨幣、支票等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金幣和金條等作為高流動性價值儲存手段的商品,以及經一項授權條例納入適用範圍的預付卡。無人隨行的現金,例如郵寄包裹或貨運中的現金,可能須承擔應要求披露的義務。因此,從巴塞爾進入德國或法國、攜帶1萬歐元或以上現金或黃金的旅客,有義務在德國或法國海關申報,而在瑞士一側則不產生主動申報義務。2
在德國,違反申報義務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可處高額罰款。如有洗錢跡象,現金可被保全。德國海關定期報告在來自瑞士的火車和汽車中查獲大筆款項,這既反映了現金在某些非正規經濟和犯罪經濟中的持續作用,也反映了瑞士銀行業的吸引力。當局不公佈案件細節。許多查獲案件最終證明涉及的是合法資金,其持有人只是不知道申報義務。對於跨境轉移大額資產的客戶,實用建議很簡單:在歐盟一側主動申報,記錄資金來源,並避免以可能看似意在規避申報門檻的方式拆分金額。3
註釋
- 《海關法》第95條第1bis款(CA)以及2009年2月11日《關於打擊跨境現金交易中的洗錢和恐怖融資的條例》(SR 631.052);關於1萬瑞士法郎的門檻和應要求披露,參見FOCBS關於現金的資訊。有待核實。↩
- 2018年10月23日關於進出歐盟現金管控的第2018/1672號條例(EU),自2021年6月3日起適用,第2條、第3條和第4條;關於預付卡和黃金商品的歐盟委員會第2023/1514號授權條例(EU)。有待核實。↩
- 德國《海關管理法》第12a條(ZollVG)以及關於行政違法行為的ZollVG第31a條;關於德瑞邊境的現金查獲,參見Hauptzollamt Lörrach(勒拉赫總海關)的新聞稿以及德國海關管理機構的年度統計。數據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