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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制度與印刷管理

印刷業從一開始就是一個受監管的行業。十六世紀的當局認識到,印刷文字具有傳播思想的力量,無論是正統思想還是異端思想,因而力圖加以控制。在巴塞爾,市議會頒佈條例,要求印刷商在出版前將書籍提交審查官審查,禁止印行誹謗性或異端性的文字,並要求書籍標明印刷商的姓名和印刷地點。1審查官通常由大學教授擔任,他們審閱手稿,並批准或拒絕付印。

與其他城市相比,巴塞爾的審查相對寬鬆。市議會最關心的是避免與鄰近勢力、與其他邦聯成員以及與皇帝發生衝突,並維護城市的聲譽。只要不引起軒然大波,它容許印行不同信仰的作者的作品。這種相對的寬容使巴塞爾成為那些無法在本國出版作品的印刷商和作者的理想去處,其中包括意大利和法國的新教徒以及形形色色的異見者。第五章將再次討論那些利用巴塞爾印刷機出版其作品的流亡者。

十六世紀對印刷業的監管,在現代金融市場的資訊監管中可以找到對應。一個金融中心依賴於在其中流通的資訊的可靠性:招股說明書、財務報表、研究報告、市場數據。《金融服務法》(FinSA)要求證券公開發行鬚髮布招股說明書,並由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它還對不正確或誤導性的資訊規定了責任。2本書作者的博士論文研究的是人壽保險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責任。他注意到,誰應對面向公眾的印刷資訊的真實性負責這一問題,可以追溯到最早的印刷機。在出版前審閱手稿的巴塞爾市議會,與今天審查招股說明書的審查機構,在不同的背景下服務於同一個目的:保護讀者免受虛假或有害資訊的侵害。

註釋

  1. 關於十六世紀巴塞爾市議會針對印刷商的審查條例(自1524年起),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詞條“Zensur”;有關巴塞爾印刷業的文獻。日期待核實。↩
  2. 《金融服務法》第35條及以下各條(FinSA)關於招股說明書義務,FinSA第51條及以下各條關於審查機構對招股說明書的審查,以及FinSA第69條關於招股說明書責任。參見SR 950.1。↩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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