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選擇、管轄與仲裁
由於準據法決定上述哪些解釋規則得以適用,它是多語言合同中最重要的單項決定。在瑞士法院,法律選擇由《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調整。該法第116條允許當事人明示選擇其合同適用的法律,或者通過合同條款或具體情況以合理的確定性體現這種選擇。如未作選擇,第117條指向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並推定該國為履行特徵性義務一方的慣常居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合同語言是法院在判斷是否存在默示選擇時可以考慮的情況之一,但僅憑合同語言本身並不能確立此種選擇。1
瑞士不受《羅馬條例I》(Rome I)的約束;該條例調整歐盟(EU)成員國(丹麥除外)法院所適用的合同之債準據法。受理爭議的德國或法國法院將適用《羅馬條例I》,而巴塞爾法院則適用《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在大多數商事案件中,這兩套制度導致的結果相似,因為兩者都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並以特徵性履行作為預設的連結因素。兩者在細節上存在差異,特別是在消費者合同和僱傭合同方面,以及在優先適用的強制性規定的處理上。能夠預見爭議將在哪個國家裁決的當事人,除審查實體準據法外,還應審查該國的國際私法。2
瑞士與歐盟當事人之間的管轄權條款,受2007年《盧加諾公約》調整,該公約於2011年1月1日對瑞士生效。公約第23條允許當事人在滿足形式要求的前提下,約定由某一締約國的法院行使管轄權。公約還確保由此作出的判決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英國在退出歐盟後申請加入該公約,但其申請未獲歐盟同意。因此,瑞士與英國之間的判決依據國內法和雙邊安排予以承認,這使得仲裁對於巴塞爾企業與英國交易對手之間的合同頗具吸引力。3
據撰寫本文時所知,瑞士尚未批准2005年《選擇法院協議海牙公約》,而歐盟和英國均為該公約的締約方。瑞士也未加入2019年《海牙判決公約》。在瑞士法院,《盧加諾公約》適用範圍以外的選擇法院協議,受《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5條調整;該條要求協議以書面形式或可通過文本證明的其他形式訂立。因此,起草者不應假定,選擇英國或瑞士法院的約定會基於某項多邊公約而在另一國得到執行。4
對於在巴塞爾訂立的許多國際合同而言,仲裁是首選的爭議解決方式,部分原因在於仲裁允許當事人選擇程序語言。仲裁地在瑞士的國際仲裁受《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2章調整,該章自2021年1月1日起修訂生效。此次修訂確認,在針對仲裁裁決提起的撤銷程序中,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的書狀可以使用英文。自2021年起由瑞士仲裁中心(Swiss Arbitration Centre)管理的《瑞士國際仲裁規則》規定,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時,由仲裁庭確定程序語言。巴塞爾商會是2004年將其仲裁機構合併為瑞士商會仲裁院(Swiss Chamber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的商會之一,該仲裁院即瑞士仲裁中心的前身。5
為多語言合同精心起草的仲裁條款,應指定仲裁地(例如巴塞爾)、仲裁規則、仲裁員人數和仲裁語言。條款還可以規定,德文或法文文件可以不經翻譯直接提交;當仲裁員和代理律師掌握這些語言時,這可以節省費用。以巴塞爾為仲裁地,意味著程序處於聯邦最高法院的監督之下,並使當事人在必要時可以向州法院申請臨時措施和指定仲裁員。巴塞爾的仲裁從業者少於蘇黎世和日內瓦,但其地處邊境的位置以及當地法律界的多語言能力,使其成為瑞士、德國和法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天然仲裁地。6
註釋
- 《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SR 291)第116條和第117條。待核實。 ↩
- Regulation (EC) No 593/2008 of 17 June 2008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Rome I)。待核實。 ↩
-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盧加諾,2007年10月30日,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瑞士生效,第23條。關於英國的加入申請,參見歐盟委員會2021年的通訊文件。現狀待核實。 ↩
- Hague Convention of 30 June 2005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Hague Convention of 2 July 2019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5條。瑞士對上述兩項公約的批准情況待核實。 ↩
- 自2021年1月1日起修訂生效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76條至第194條;關於以英文提交書狀,參見《聯邦最高法院法》(BGG,SR 173.110)第77條第2bis款。Swiss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2021年)關於仲裁語言的規定。關於瑞士商會仲裁院的歷史,參見其出版物。待核實。 ↩
- 關於選擇巴塞爾作為仲裁地以及州法院依《瑞士民事訴訟法》(CPC)第356條和《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79條、第183條所發揮的作用,參見瑞士仲裁文獻。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