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奴隸主的補償
1833年英國在其殖民地廢除奴隸制時,向奴隸主支付了補償。《廢除奴隸制法》(Slavery Abolition Act)規定向被奴役者的所有者支付2000萬英鎊,這筆款項約相當於英國政府年度支出的百分之四十。補償金部分來自1835年籌集的一筆貸款,由 Nathan Mayer Rothschild 和 Moses Montefiore 安排。英國政府直到2015年才還清為這筆貸款所欠下的債務。1
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的研究人員已將補償記錄整理成一個英國奴隸制遺產數據庫並對外開放。這些記錄顯示,領取補償者包括殖民地的種植園主,英國的商人、銀行家、神職人員、寡婦和投資者,以及一些居住在其他國家的人,他們或持有種植園的抵押權,或繼承了被奴役者。該數據庫使家族、機構和公司得以追溯它們與奴隸制的聯繫,並推動了包括瑞士在內的其他國家的研究。
只補償所有者,體現了當時的法律邏輯:既然被奴役者是財產,廢除奴隸制就是一種需要補償的徵收。而被剝奪了自由和勞動的被奴役者卻一無所得。這一安排的不公,已成為賠償辯論中的核心論據。對律師而言,這也提醒我們:財產法既可以保護正義,也可以保護不義;對財產權的法律承認,取決於對什麼可以被擁有的道德判斷。
註釋
- 關於根據《1833年廢除奴隸制法》(Slavery Abolition Act 1833)對奴隸主的補償(2000萬英鎊)、由 N. M. Rothschild 和 Moses Montefiore 安排的1835年貸款,以及2015年最後一批相關政府債券的贖回,參見相關文獻及 Legacies of British Slavery 數據庫(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