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作為總部職能
在巴塞爾的大型集團中,合規作為一項中央職能來組織,向執行委員會和董事會下設的一個委員會彙報。全球性政策在巴塞爾起草,各國分支機構在當地予以執行,並將事件報告回總部。這種結構有其法律原因。根據瑞士法律以及最重要的外國執法機關所適用的法律,母公司應當監督其子公司,並證明其已採取一切合理的組織措施以防止犯罪。僅停留在紙面上的合規計劃無法滿足這一要求。美國和英國的執法機關會審查該計劃是否配備了充足的資源、是否經過檢驗,以及不當行為是否會導致相應後果。1
這些職能集中於巴塞爾,催生了一個本地的專業知識市場。合規官、內部調查人員、法務會計師以及具有外國執法程序經驗的律師,或供職於這些集團本身,或供職於大型審計事務所以及巴塞爾、蘇黎世和日內瓦的律師事務所。他們中的許多人在返回瑞士之前曾在美國或倫敦工作。行業協會也發揮著作用,因為它們起草為整個行業設定標準的行為守則。就此而言,合規是一個金融和工業中心必須能夠提供的服務之一,可與稅務諮詢或資本市場交易的架構設計相提並論。2
註釋
- 美國司法部刑事司,Evaluation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2017年首次發佈,此後多次更新,最近一次為2024年);英國司法部,The Bribery Act 2010: Guidance about procedures which relevant commercial organisations can put into place to prevent persons associated with them from bribing,2011年3月。後續更新情況有待核實。 ↩
- 關於瑞士化工、製藥和生命科學行業協會scienceindustries的行業守則,參見其網站以及下文討論的Pharma Cooperation Code。瑞士研究型製藥企業協會Interpharma總部設在巴塞爾。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