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規劃中的合規
銀行保密制度的終結對財富規劃的改變,與其對私人銀行業的改變同樣深刻。曾經用於向稅務機關隱匿資產的結構,如今須依據自動資訊交換(AEOI)進行申報。共同申報準則(CRS)要求金融機構穿透信託、基金會和公司,識別其控制人和受益人,並向其居住國的主管機關申報。歐盟(EU)關於跨境安排強制披露的指令(通稱 DAC6)要求歐盟境內的中介機構申報具有激進稅務規劃特徵的特定安排。1瑞士並未採納 DAC6,但與歐盟中介機構合作的瑞士顧問必須將其納入考量。
因此,現代財富規劃師的工作前提是:每一個結構都將為每一個相關國家的稅務機關所知悉。如今關鍵在於一個結構在每一個相關國家是否合法、適當並已妥善申報,因為隱匿已不再是一種選擇。這一轉變使財富規劃要求更高,也更加誠實。它也提高了諮詢的價值,因為如今失誤的代價由家族以稅款、罰款乃至在某些情況下的刑事訴訟的形式公開承擔。
註釋
- 關於信託和基金會在 CRS 下的處理(控制人,對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的申報)以及關於可申報跨境安排強制自動資訊交換的理事會指令(EU)2018/822(DAC6),參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 EU 的出版物。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