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性審查:RCAP與IMF
由於巴塞爾委員會無法強制執行其標準,它依賴於同行評議。2012年,該委員會啟動了“監管一致性評估計劃”(RCAP),由來自其他成員轄區的監管人員組成的小組審查某一成員的監管規定是否與巴塞爾標準相一致。每個組成部分被評定為“合規”“大體合規”“嚴重不合規”或“不合規”。評估結果予以公佈,並與每半年發佈一次的標準採納情況監測報告一起,構成委員會對其成員施加同行壓力的主要工具。1
瑞士是最早接受評估的轄區之一。2013年6月發佈的瑞士巴塞爾協議III資本監管評估報告,將瑞士框架總體評定為合規。十四個組成部分中,十一個被認定為合規,三個為大體合規:資本定義、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以及第三支柱的資訊披露要求。評估小組認為,這些領域中的偏差並不重大。它指出,瑞士的信用風險標準法——一種主要由較小銀行使用的本國變體——不符合巴塞爾框架,但認為這無關緊要,因為該方法將在2018年底前逐步淘汰。2其後對瑞士實施流動性覆蓋率情況的評估得出了同樣有利的結論,而2023年12月公佈的大額風險敞口框架評估則將瑞士規則評定為大體合規。3
RCAP 只衡量一個方向的偏差。一個轄區若施加比巴塞爾更嚴格的要求,並不會因此失分,因為這些標準是最低標準。因此,儘管2013年的評估指出瑞士對兩大銀行的要求超出了框架,“瑞士加碼”(Swiss finish)並未影響評級結果。這一方法的侷限在2023年顯現出來。一個轄區可以在紙面上完全符合巴塞爾標準,其最大的銀行以寬裕的幅度超出各項要求,而其中一家銀行卻正在失去客戶和投資者的信任。RCAP 審查的是監管規定的文本,並在較小程度上審查其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中的適用。它並不審查監管的質素。
這項任務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承擔,其“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審查一國金融部門的穩定性及其對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遵守情況。瑞士作為擁有系統重要性金融部門的轄區,須每五年接受一次強制評估。2019年的評估肯定了瑞士“大而不能倒”制度的力度以及兩大銀行較高的資本水平,但建議加強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獨立性和資源、其權力以及現場監管的運用。4
2025年完成的評估是 Credit Suisse 倒閉後的首次評估。該評估於2025年9月發佈,認定 FINMA 的權力與其國際同行相比仍然有限。它建議賦予 FINMA 處以罰款的權力,建立個人問責框架,明確早期干預及第二支柱下附加資本要求的權力,提高已結案執法程序的透明度,並取消對其某些決定提起上訴的中止效力。FINMA 對這些建議表示歡迎,這些建議在很大程度上與聯邦委員會和議會調查委員會此前已制定的改革議程相吻合。5由此,國際評估所得出的診斷,與瑞士國內討論循其自身路徑得出的結論趨於一致:規則比國際最低標準更為嚴格,而監管機構執行這些規則的工具卻弱於可比的監管當局。
註釋
- 關於2012年啟動的“監管一致性評估計劃”(RCAP)、其評級標準及評估時間表,參見國際清算銀行(BIS)發佈的 RCAP 頁面以及關於巴塞爾框架採納情況的進展報告。有待核實。↩
-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Regulatory Consistency Assessment Programme (RCAP): Assessment of Basel III regulations – Switzerland(2013年6月),以及國際清算銀行2013年6月25日的新聞稿。有待核實。↩
- 關於對瑞士實施流動性覆蓋率情況的 RCAP 評估(2017年)以及對瑞士大額風險敞口框架的 RCAP 評估(2023年12月13日,評定為大體合規),參見國際清算銀行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Switzerland: Financial System Stability Assessment(2019年6月),IMF 國別報告,以及隨附的技術說明,特別是關於銀行監管和“大而不能倒”框架的技術說明。有待核實。↩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Switzerland: Financial System Stability Assessment(2025年9月16日發佈),以及 FINMA 在其“大而不能倒”專題中就2025年 FSAP 報告發表的聲明。有待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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