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稅作為州主權的體現
本章所追溯的歷史,可以理解為州主權與國際標準之間的一場較量。在特殊稅制時期,各州利用其對稅率和稅收身份的權限來吸引流動性收入,並得到聯邦的默許支持,因為聯邦從對這些收入徵收的聯邦稅中獲益。歐洲聯盟(EU)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以公平競爭和稅基完整性的名義對這一做法提出了挑戰。瑞士廢除了這些制度,但其方式保留了各州自主確定稅率和在新工具之間進行選擇的自由。由此,每個州都保留了在吸引力與收入之間自行權衡的權力。1
支柱二進一步收窄了這種自由,因為它設定了一個下限,任何州對大型集團的實際徵稅都不能低於該下限。不過,在合併收入7.5億歐元的門檻以下,各州仍然享有自由;即便在門檻以上,它們對收入的使用以及本地區位的非稅條件也仍保有裁量權。巴塞爾區位方案體現了從稅率競爭向公共支出競爭的這一轉變。在這個意義上,州主權已轉移到另一個領域,其工具是補貼、基礎設施、教育和家庭政策。筆者認為,瑞士的案例表明,聯邦制度能夠吸納一項全球標準,同時為地方決策保留有意義的空間。
巴塞爾的案例也說明了這一空間的侷限。一個依賴少數幾家全球集團的小州,無法脫離這些集團針對美國、歐洲聯盟及其銷售市場所作的決策而獨立制定稅收政策。它的主權是真實的,但其行使須與其徵稅的公司以及須批准每一步驟的選民保持密切對話。財政自主、對企業的依賴與直接民主三者的結合,是巴塞爾作為金融和工業中心的一個獨特特徵。
註釋
- 關於州稅收主權與國際稅收標準之間的關係,參見瑞士憲法和稅法文獻,例如對《聯邦憲法》第129條和第129a條的評註。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