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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品與知識產權

邊境知識產權保護是海關管理機構代表私人權利人履行的另一項任務。《商標保護法》(TmPA)、《外觀設計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允許權利人向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提交協助申請,FOCBS隨後將扣留涉嫌侵犯其權利的貨物並通知權利人,以便其申請法院命令。自2008年起,瑞士法律還允許扣押為私人用途進口的假冒商品,而此前此類進口不受管控。因此,從度假地帶回假手錶或假手袋的遊客可能會看到這些物品在邊境被銷燬,儘管在普通的私人進口案件中不會施加刑事處罰。1

對於巴塞爾的製藥業而言,假冒藥品是最嚴重的問題。在網上訂購併通過郵寄發送的假藥,可能不含有效成分、含有錯誤成分或含有危險雜質。FOCBS與瑞士治療產品管理局Swissmedic合作攔截此類貨物。兩個機構每年合計報告數千起查獲案件,其中許多涉及勃起功能障礙藥物、減肥產品,以及越來越多的減重注射劑。製藥業本身也通過其安全部門提供情報。在歐盟(EU)一側,《偽造藥品指令》引入了藥品包裝的序列化和驗證制度,瑞士也以類似形式採納了這一制度。2

註釋

  1. 1992年8月28日《商標保護法》第70條及以下各條(TmPA/MSchG,SR 232.11),以及《外觀設計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中的相應規定;關於2008年允許扣押為私人用途進口的假冒商品的修訂,見《商標保護法》第13條第2bis款(TmPA)。有待核實。↩
  2. 關於FOCBS和Swissmedic對非法進口藥品的查獲,參見Swissmedic的年度報告和新聞稿;第2011/62/EU號指令(《偽造藥品指令》)以及關於安全特徵的歐盟委員會第2016/161號授權條例(EU);關於瑞士的實施情況,參見《治療產品法》及相關條例。數據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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