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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船舶與危險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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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茵河航運是一項受監管的職業。在萊茵河上駕駛船舶的船長鬚具備萊茵河制度所認可的資格,傳統上即依據萊茵河航運中央委員會(CCNR)關於萊茵河船長執照的規章所頒發的萊茵河執照(Rheinpatent)。對於條件複雜的特定河段,還需具備額外的河段知識。關於承認內河航運職業資格的第2017/2397號指令(歐盟)以及相應的CCNR規則已使兩套資格體系趨於一致,因此在規定條件下,依兩套體系頒發的證書可獲得相互承認。1

船舶的技術要求載於由歐洲內河航運標準制定委員會(CESNI)制定並每兩年更新一次的《歐洲內河船舶技術要求標準》(ES-TRIN)。ES-TRIN規範船舶的建造、設備和安全,涵蓋從船體強度和穩性到防火和排放等方面。在萊茵河上航行的船舶須持有確認符合上述標準的萊茵河船舶證書或歐盟內河航運證書。過渡條款允許較老的船舶在規定期限內繼續運營,但使其適應新標準的成本已促使老化船隊中的部分船舶被拆解。2

危險貨物在運往巴塞爾的貨物中佔很大比例,受一套專門制度的規範。《國際內河運輸危險貨物歐洲協定》(ADN)於2000年在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和CCNR的主持下在日內瓦締結,於2008年生效,取代了此前被稱為ADNR的萊茵河危險貨物規章。3ADN規範危險貨物的分類、包裝、標籤和單證、液貨船的建造以及船上專家的培訓。對於吞吐量中包含大量礦物油產品和化學品的瑞士港口而言,遵守ADN是託運人、承運人和碼頭經營者日常運營的一部分。

註釋

  1. Directive (EU) 2017/2397 of 12 December 2017 on the recognition of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in inland navigation;CCNR《萊茵河航運人員規章》(RPN),自2022年或2023年起生效,取代了此前的《萊茵河執照規章》。日期和名稱待核實。 ↩
  2. 關於ES-TRIN及其被納入《萊茵河船舶檢驗規章》(RheinSchUO)和Directive (EU) 2016/1629 laying dow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inland waterway vessels的情況,以及現有船舶的過渡條款,參見CESNI和CCNR的出版物。待核實。 ↩
  3. 2000年5月26日《國際內河運輸危險貨物歐洲協定》(ADN),自2008年2月29日起生效;瑞士文本見SR 0.747.207.1。日期和SR編號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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