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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務與市場準入

瑞士對跨境金融服務的監管在一個方向上是自由的,在另一個方向上則受到限制。外國提供者無須取得瑞士牌照即可從境外為瑞士客戶提供服務,但其客戶顧問須進行登記。相比之下,瑞士提供者則取決於其客戶居住國的規則。歐盟(EU)限制第三國提供者向其居民提供投資服務,而其關於等效性的規則——這些規則本可使瑞士提供者為歐洲專業客戶提供服務——尚未全面適用於瑞士。1

瑞士銀行對這些限制的應對方式是:在歐盟成員國,特別是盧森堡和德國設立子公司,憑歐洲牌照為歐洲客戶提供服務;並遵守那些在特定條件下允許跨境服務的成員國的國內規則。巴塞爾的銀行,其客戶中有許多德國和法國居民,不得不使其跨境業務適應這些規則。違反外國規則提供跨境服務可能導致在境外被提起刑事訴訟,若干瑞士銀行在德國、法國和美國的經歷已證明了這一點。

瑞士已締結雙邊協定以改善市場準入。瑞士與英國於2023年12月簽署的金融服務相互承認協定,即《伯爾尼金融服務協定》(Berne Financial Services Agreement),規定在金融服務的某些領域相互承認監管框架,包括向高淨值個人和專業客戶跨境提供服務。2該協定是瑞士尋求與歐盟以外主要金融中心開展合作的一個範例。

註釋

  1. 關於瑞士金融服務提供者進入歐盟市場(《金融工具市場指令II》/《金融工具市場條例》(MiFID II/MiFIR)項下的第三國制度、瑞士未獲全面等效認定、各成員國的國內制度),見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的出版物。待核實。 ↩
  2. 關於瑞士與英國於2023年12月21日簽署的《伯爾尼金融服務協定》及其生效情況,見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的出版物。現狀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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