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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FATCA與保密時代的終結

自動資訊交換對市場的改變比任何稅法條款都更為深刻。根據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共同申報準則》(CRS),簽發現金價值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的保險人屬於申報金融機構。由於現金價值保險合同屬於金融帳戶,保險人必須向其稅務機關申報投保人、退保價值,以及在給付時申報保險金的收款人,稅務機關再將這些資訊轉交相關人員的居住國。投保人為實體的,必須識別並申報其控制人。1

瑞士和列支敦士登自2017年起與歐盟(EU)成員國交換資訊,首次交換於2018年進行。因此,持有列支敦士登保單的德國居民再也不能指望其稅務機關對此一無所知。早於CRS的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制度,對擁有美國投保人的外國保險人施加了類似的義務。瑞士根據模式二協議實施FATCA,在該模式下,瑞士金融機構直接向美國當局申報;瑞士已同意轉為互惠的模式一協議。新協議預計於2027年生效。2

保密時代的終結,使保險外殼從一種有時因其不透明性而被選擇的工具,轉變為一種在完全透明的環境中因其法律效果而被使用的工具。保險人現在要求投保人確認其稅務合規,並且往往要求提供證明。按照投保人居住國稅法設計的保單已成為標準,因此,對於居住在其沒有合規產品的國家的投保人,保險人會予以拒絕。

註釋

  1. OECD,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2014年,含其後的修訂,包括2023年對CRS的修訂),第八節關於特定保險公司和現金價值保險合同的規定。有待核實。 ↩
  2. 關於瑞士的自動資訊交換,參見《聯邦稅務事項國際自動資訊交換法》(AEOIA)以及與EU的協議。關於FATCA,參見2013年2月14日的模式二協議以及2024年簽署的新模式一協議。生效日期有待核實。現狀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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