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的文化財產
在海關官員管控的貨物中,文化財產佔有特殊地位。瑞士於2003年批准了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並通過2003年6月20日的《文化財產轉讓法》(CPTA)予以實施,該法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瑞士被視為國際古董貿易管控中的薄弱環節之一,部分原因在於其保稅港以及關於善意取得被盜物品的寬鬆規則。新法為經銷商和拍賣商引入了盡職調查義務,延長了時效期間,併為返還非法進口的文化財產建立了法律依據。1
在邊境,該法要求在進口時申報文化財產,並提供其性質和原屬國的資訊。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可以扣留可疑物品並向主管機關報告。該法還允許瑞士與其他國家就文化財產的進口和返還締結雙邊協定。聯邦已與若干國家締結了此類協定,其中包括意大利、希臘、哥倫比亞、埃及、塞浦路斯、秘魯、墨西哥和中國等。根據這些協定,屬於附件所界定類別的物品,只有在遵守原屬國出口規則的情況下方可進口。本部分第五章將更深入地討論藝術品市場、保稅港和來源問題。2
由於巴塞爾的藝術品市場,邊境地區對於文化財產管控具有特殊意義。巴塞爾藝術展(Art Basel)、該市的畫廊以及該地區的私人收藏使藝術作品源源不斷地跨越邊境,且往往適用暫準進口程序。這些流動中的大多數是合法的,並有完善的文件記錄。海關官員的任務是識別少數例外情況:物品缺少原屬國的正式出口許可證、系被盜物品或受到制裁,例如從伊拉克或敘利亞移出的文化財產,瑞士制裁條例對此有專門的禁止性規定。關於藝術品市場的章節將再次討論這些問題。3
註釋
- 1970年11月14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SR 0.444.1),瑞士於2003年10月3日批准;2003年6月20日《聯邦文化財產國際轉讓法》(《文化財產轉讓法》,CPTA/KGTG,SR 444.1),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有待核實。↩
- 《文化財產轉讓法》第7條和第19條及以下各條(CPTA);關於根據《文化財產轉讓法》第7條締結的雙邊協定,參見聯邦文化局公佈的清單。夥伴國清單有待核實。↩
- 關於瑞士制裁條例中涉及伊拉克和敘利亞文化財產的禁止性規定,參見《對伊拉克經濟措施條例》(SR 946.206)和《對敘利亞措施條例》(SR 946.231.172.7)。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