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倉儲與開放式海關倉庫
貨物在港口中的海關地位決定其稅負以及所適用的程序。經萊茵河船舶從國外抵達的貨物,可以立即辦理清關進入自由流通,也可以在海關監管下儲存,在清關或復出口之前無需繳納關稅和進口增值稅。瑞士海關法為此類儲存提供了若干工具。2005年《海關法》(CustA)除傳統的自由區之外,還引入了海關倉庫(Zolllager)和開放式海關倉庫(offene Zolllager,OZL),允許經授權的經營者在其自有場所內以暫緩繳納關稅的方式儲存貨物。1
開放式海關倉庫是經海關當局批准的私營經營者設施,貨物可在其中儲存、分揀,並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常規處理,而無需辦理進口清關。經營者必須設有庫存賬目系統,使當局能夠隨時核查貨物的流動情況。在公眾對自由港提出批評而進行改革之後,庫存清單必須標明寄存人,並且對於藝術品和文化財產等某些敏感貨物,須包含有關其來源和價值的更詳細資訊。2自由港及其在藝術品市場中的作用將在本部分第五章中探討。
對巴塞爾的物流企業而言,海關倉儲是一項核心服務。擬復出口的貨物,例如歐盟(EU)與第三國之間的過境貨物,可以過境瑞士而無需繳納瑞士關稅;而供應瑞士市場的貨物則可以先行儲存,待售出時再辦理清關。貨物的海關地位還決定出口管制規則和制裁的適用:儲存在海關倉庫中的貨物並不免受《貨物管制法》(GCA)或禁運條例的約束,因為這些規則無論採用何種海關程序,均適用於瑞士領土。3第三章將更詳細地探討這種相互作用。
海關管理部門正處於數碼化轉型之中。DaziT計劃(其核心繫統更名為Passar)旨在以全數碼化的申報和監管取代紙質程序;與此同時,議會已對海關立法進行全面修訂,將舊《海關法》拆分為一部關於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職責的框架法和一部新的關稅法。4對巴塞爾各港口和物流行業而言,這些改革改變了程序、申報人的責任以及必須向當局提供的數據。
倉單將海關倉儲與金融聯繫在一起。倉庫保管人可以就所儲存的貨物簽發物權憑證。根據《瑞士債務法》(CO),此類倉單可以代表貨物,從而通過轉讓憑證來實現貨物的轉讓或質押。5為巴塞爾港口大宗商品庫存提供融資的銀行,依賴於此類憑證以及與獨立檢驗公司簽訂的擔保品管理協議。質押的法律效力、通過重複倉單實施欺詐的風險,以及倉庫保管人就未付倉儲費所享有的權利,是此類融資失敗時通常出現的問題。
註釋
- 2005年3月18日《海關法》(CustA/ZG,SR 631.0),尤其是關於海關倉庫和自由區倉庫的第50–57條,以及關於開放式海關倉庫和授權發貨人/收貨人程序的第62–65條;2006年11月1日《海關條例》(SR 631.01)。條文編號有待核實。↩
- 關於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海關條例》修訂所引入的海關倉庫、開放式海關倉庫和自由區倉庫的庫存義務,參見《海關條例》(SR 631.01)以及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的出版物。進展有待核實。↩
- 關於1996年12月13日《貨物管制法》(SR 946.202)以及依據2002年3月22日《禁運法》(SR 946.231)制定的禁運條例對過境貨物和海關倉庫內貨物的適用,參見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和FOCBS的出版物。有待核實。↩
- 關於FOCBS的DaziT轉型計劃和Passar系統,以及《海關法》的全面修訂(《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聯邦法》和《關稅法》),參見聯邦委員會2022年8月24日的諮文以及議會審議情況。進展及生效日期有待核實。↩
- 關於倉儲合同(《瑞士債務法》第482–486條)以及作為物權憑證的倉單(CO第482條第1款及第1153–1155條),參見《瑞士債務法》的評註。條文編號有待核實。↩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