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保護與臨床試驗
臨床研究所產生的數據,是企業可能持有的最敏感數據之一。試驗參與者的健康數據、基因資訊以及患者支持項目的數據,受到瑞士法律和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的特別保護。經修訂的瑞士《聯邦數據保護法》(FADP)於2023年9月1日生效,將健康數據和基因數據列為敏感個人數據,並要求(除其他事項外)對高風險處理進行數據保護影響評估,以及向聯邦數據保護和資訊專員報告某些數據洩露事件。由於巴塞爾集團的臨床試驗在數十個國家進行,向瑞士以及從瑞士再向其他國家傳輸數據,必須依照國際數據傳輸規則加以安排。1
在瑞士開展臨床試驗受《人體研究法》(HRA)和《臨床試驗條例》(ClinO)規管,須經州倫理委員會批准;涉及藥品的試驗還須經瑞士醫藥管理局(Swissmedic)批准。總部設在巴塞爾的瑞士西北和中部倫理委員會,由於該地區大學醫院和產業高度集中,審查了全國相當大比例的研究項目。該領域的合規涵蓋參與者保護、知情同意的正確處理、不良事件報告以及數據的完整性。向研究者和機構支付的款項受上文所述透明度規則的約束。違規行為可能導致行政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能依據《人體研究法》引發刑事程序。2
數據保護也已成為內部調查中的一個因素。公司在調查不當行為指控時,需要審查其員工的電郵、聊天資訊和文件。瑞士數據保護法和勞動法僅在一定限度內允許這樣做,其中包括員工的知情權。如果調查結果要提交給外國當局,則必須遵守《瑞士刑法典》第271條(StGB)以及跨境數據傳輸規則。因此,在巴塞爾開展此類調查的律師會採用記錄每一步驟的工作規程,並在必要時規定聯邦司法局或其他當局的參與。這些制度之間的相互作用,正是瑞士總部的合規在法律上比純國內企業更為複雜的原因之一。3
註釋
- 2020年9月25日《聯邦數據保護法》(FADP/DSG,SR 235.1),自2023年9月1日起生效,第5條c項(敏感個人數據)、第16條及以下(跨境披露)、第22條(影響評估)和第24條(洩露通知);Regulation (EU) 2016/679(GDPR),第9條及第44條及以下。有待核實。 ↩
- 2011年9月30日《聯邦人體研究法》(《人體研究法》,HRA/HFG,SR 810.30);2013年9月20日《人體研究中臨床試驗條例》(ClinO/KlinV,SR 810.305);關於瑞士西北和中部倫理委員會(EKNZ),參見其網站。有待核實。 ↩
- 關於瑞士內部調查的法律框架,包括員工依據《瑞士債務法》(CO)第328b條和FADP享有的權利,以及依據StGB第271條批准與外國當局合作的程序,參見相關文獻以及聯邦司法和警察部的實踐。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