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護與esisuisse改革
瑞士通過一套將破產中的法定優先權與銀行自律相結合的制度來保護銀行存款。每位客戶在每家銀行最高十萬瑞士法郎的存款在銀行破產時享有優先權,並優先支付。《銀行法》(BankA)要求銀行組織一套保證迅速支付這些受保護存款的制度。銀行將這一任務委託給esisuisse,這是一個由銀行和證券公司組成、總部設在巴塞爾的協會。1
該制度分兩個階段運作。當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對一家銀行下令採取保護措施或啟動破產程序時,受保護存款首先從倒閉銀行的流動資產中支付。如果流動資產不足,esisuisse則要求其他成員銀行在短期內繳納各自的份額。因此,該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後融資的,因為銀行僅承諾在有銀行倒閉時才付款。這一模式不同於歐盟(EU)的存款保險制度,後者必須事先建立基金,使其達到受保存款的目標水平。2
早在2023年之前,人們就已討論過這一制度的弱點。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該制度當時四十億瑞士法郎的上限與較大銀行的存款相比顯得微不足道。議會於2021年12月通過了《銀行法》改革,該改革於2023年1月1日生效。它縮短了存款人取得款項的期限,並將制度上限提高至受保護存款總額的一定百分比,同時設定以十億瑞士法郎計的最低金額。它還要求銀行通過向託管人存入證券或現金,為其繳款義務的一半提供擔保。3
即便經過改革,該制度也是為中小型銀行的倒閉而設計的。一家大銀行的受保護存款將超出其承受能力,這也是當局和瑞士國家銀行(SNB)在Credit Suisse一案中不得不以流動性進行干預的原因之一。對於巴塞爾兩家州立銀行的客戶,還存在另一層保護。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為其州立銀行的負債提供擔保,但這一擔保取決於州法律,且瑞士其他地方的一些州立銀行的此類擔保已受到限制。4存款保護是否應擴大或預先融資的問題,在聯邦委員會2024年4月的銀行穩定報告中再次被提出。
註釋
- 關於每位客戶在每家銀行最高100000瑞士法郎存款的保護(《銀行法》第37a條和第37h條及以下各條)以及總部設在巴塞爾的自律性存款保護制度esisuisse,見《銀行法》及esisuisse的出版物。待核實。 ↩
- 關於esisuisse的運作(從倒閉銀行的流動資產中支付以及成員銀行的繳款)及其與第2014/49/EU號指令項下事先注資的存款保險制度的比較,見esisuisse和聯邦財政部的出版物。待核實。 ↩
- 關於2021年12月17日關於破產和存款保護的《銀行法》修訂,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縮短支付期限、制度上限為受保護存款的1.6%且最低60億瑞士法郎、繳款義務的部分擔保),見聯邦委員會的立法諮文和esisuisse的出版物。待核實。 ↩
- 關於巴塞爾城市州依據其州法律為Basler Kantonalbank提供的國家擔保,以及巴塞爾鄉村州為Basellandschaftliche Kantonalbank提供的國家擔保,見各州立銀行法及各銀行的出版物。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