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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一個邦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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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州的分治要求對其資產和負債進行分割,這項任務引發了相當複雜的法律和財務問題。該州擁有建築物、土地、森林、地租、什一稅、資本基金、軍械庫、檔案以及教會和大學的財產,同時也負有債務。聯邦議會任命仲裁人,按人口比例在兩個新的半州之間分割這份財產,分割工作在1833年之後的數年間完成。1

爭議最大的問題涉及大學和教會的財產。城市認為,這些捐贈財產屬於位於城市的機構,不能分割。鄉村則要求分得其份額,因為這些捐贈財產部分是由來自鄉村領地的地租和什一稅供資的。仲裁人裁定大學的財產也須分割後,城市不得不向巴塞爾鄉村州支付一筆可觀的款項,以保持大學的完整。B部分提到的大教堂寶藏在兩個半州之間進行了分割。巴塞爾鄉村州於1836年拍賣了其所得份額,大教堂的中世紀寶藏因此散落到歐洲各地的收藏家和博物館手中。

1833年的分割是現代法律所熟知的一個問題的早期例子:一個國家或一個具有公共職能的實體的分割,以及其資產和債務在各繼承實體之間的分配。國際法已就國家在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方面的繼承製定了規則,並編纂於1983年的《維也納公約》之中;該公約尚未生效,但反映了實踐中所採用的原則。2蘇聯、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的解體在大得多的規模上引發了同樣的問題。在公司法中,每當一家公司將其資產、負債和合同在若干繼承公司之間進行分配時,分立和拆分也遵循類似的邏輯。規範此類交易的2003年瑞士《合併法》(MA)曾被巴塞爾的製藥公司多次運用,G部分對此有所說明。3

註釋

  1. 關於1833年後通過聯邦仲裁對巴塞爾州國家資產的分割(Teilung des Staatsvermögens),包括對大學和教會財產的處理,參見《瑞士歷史辭典》(HLS),詞條“Basler Wirren”;以及有關該州分治的文獻。有待核實。 ↩
  2. 1983年4月8日Vienna Convention on Succession of States in respect of State Property, Archives and Debts(未生效)。參見有關國家繼承的標準文獻。有待核實。 ↩
  3. 2003年10月3日《關於合併、分立、轉換以及資產和負債轉讓的聯邦法》(《合併法》,MA,SR 221.301),尤其是關於分立的第29條及以下各條。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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